浅谈冤假错案的成因和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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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冤假错案的成因和机制建设

作者:李祥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9期

摘要冤假错案总是能深刻暴露出刑事诉讼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再次回顾呼格吉勒图案,从有罪推定的思维、刑讯逼供、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构造、辩护制度、办案责任制和司法独立性等多个角度剖析冤假错案机制上的成因,并反思机制建设,希望推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尽可能铲除滋生冤假错案的土壤。

关键词无罪推定侦查监督证明标准司法独立冤假错案

作者简介:李祥,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禁毒大队侦查员,副主任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https://www.360docs.net/doc/3a12535133.html,ki.1009-0592.2017.10.159

冤假错案的发生,不仅对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更极大影响了我国司法的公信力,正如哲学家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关于冤假错案成因的探讨,多年来从未休止。冤假错案的成因在不同时代、不同社会和不同制度环境下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因而对冤假错案的分析也应有针对性。呼格吉勒图案(以下称“呼格案”)是众多冤假错案中极具代表性的一案,深刻暴露出我国诉讼体制上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且仍然残存于今天的司法实践中。俗话说管中可以窥豹,滴水可以藏海,本文再度以此案为视角,探讨冤假错案体制的成因,以期通过对制度的改善来降低冤假错案发生的概率。

一、“有罪推定”的思想是根源,刑讯逼供是导致错案的直接诱因

据有关部门对19起冤假错案的分析中发现,除一起系侦查出现偏差外,其余18起都与刑讯逼供有关。可见以刑讯逼供或变相逼供的方式获取言词证据,是错案形成的直接诱因。不

可否认在人类认识能力低下的时代中,轻微的刑讯逼供行为有助于发现案件事实,在刑事诉讼曾经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刑讯逼供侵犯了嫌疑人自白任意性的权利,所获得口供虚假的可能性极大,可以说刑讯逼供是呼格案发生的罪魁祸首。本案中呼格吉勒图的工友闫峰曾谈到其听到了隔壁有“桌椅剧烈挪动的声音”并看见了“呼格蹲在审讯室的暖气管前,双手伸到背后铐住,头上戴着摩托车头盔,脸很黑”。相关媒体亦披露,侦查机关在讯问过程中利用了呼格尿急的生理特点,采取不允许其小便的方式,以让其上厕所为诱饵,并谎称被害人没死,作出“讲完就可以回家”的许诺。刑讯逼供其根源是侦查办案人员“有罪推定”的思想。侦查人员接到呼格吉勒图的报案后,发现呼格精神恍惚且供词前后极不稳定,以及经过现场勘查后发现的被害人脖子上的血迹与嫌疑人呼格吉勒图手指甲中的血迹相一致,就简单地认定呼格吉勒图是犯罪的真凶。“有罪推定”的思维不仅存在于侦查人员脑中,在检、法人员的思维中亦有体现。正是因为检、法人员思维中存有有罪推定思想,才致使在批捕、起诉、审判程序中没有发现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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