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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

2023年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在进行火工品及爆破活动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火工品及爆破活动是指进行爆破作业、烟花爆竹制造、存储、运输、销售、使用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管理第四条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认证,并取得相应的上岗证件,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五条爆破作业必须在经过事先评估和规划,并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进行。
爆破作业的计划、评估、实施以及监督等必须符合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
第六条爆破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安全警戒区,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
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邻近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
第七条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业人员负责指挥,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进行。
第八条爆破作业现场必须符合防爆设施要求,必要时应配备专业的爆破仪器设备。
第三章烟花爆竹管理第九条从事烟花爆竹制造、存储、运输、销售、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且所制造、存储、运输、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条烟花爆竹的制造、存储、运输、销售等活动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使用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并由专业人员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使用时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禁止在人群密集地区和易燃物附近使用。
第四章火工品及爆破运输管理第十三条火工品及爆破运输必须符合公路运输法规定,并在运输前进行详细的计划和评估,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四条火工品及爆破运输车辆必须符合运输车辆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五条火工品及爆破运输车辆必须专人专车,禁止与其他物品混载,严禁搭乘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火工品及爆破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禁止擅自修改行驶路线。
第五章火工品及爆破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七条所有从事火工品及爆破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一、绪论火工品是指能产生化学反应产生大量热能、光能、压力等能量并引起爆炸的物品。
由于火工品的特殊性,其管理至关重要。
本制度旨在确保火工品的安全运输、储存、使用以及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火工品管理(一)火工品存放1.火工品应按照规定的安全标准存放于专门的仓库或指定场所,禁止存放于住宅区及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
2.火工品仓库应具备防火、防爆、防雷、防湿等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
3.火工品仓库应严格按照品种、数量、等级进行分类存放,防止混放发生事故。
(二)火工品运输1.火工品运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定,确保运输过程中的人员和货物安全。
2.火工品运输车辆应符合相应的规定,装载和卸载过程应由专业人员操作,严禁超载和超速行驶。
(三)火工品使用1.火工品的使用应遵循安全操作规程,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操作,严禁未经许可擅自使用。
2.使用火工品前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试验,确保其符合要求,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
三、放炮管理(一)放炮前准备1.放炮活动应进行审批,申请人应提供相关的安全计划和措施,确保活动的安全进行。
2.放炮场地应选择在开阔无障碍、远离居民区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区域,并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识。
(二)放炮操作1.参与放炮操作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且持有相应的操作许可证。
2.放炮操作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并且在现场设置专人负责监督,确保操作的安全。
(三)事故应急处理1.放炮活动应设立应急救援小组和现场医疗救援服务,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保障人员的安全。
2.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应急救援,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四、制度执行与监督(一)职责分工1.相关部门应制定具体的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的工作职责,明确各个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2.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工作的高效运行。
(二)日常监督与检查1.相关部门应定期对火工品存放、运输、使用及放炮活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火工品使用与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3篇)

火工品使用与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一、总则火工品使用与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是为了保障火工品使用和爆破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
以下是对火工品使用与爆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
二、基本要求1. 所有从事火工品使用与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 所有火工品使用与爆破作业必须在专门指定的场所进行,严禁在临近居民区、工厂或者其他人员密集的地方进行。
3. 进入作业现场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和设备设施的检查,确保一切设备设施完好并符合使用要求。
4. 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穿着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服和个人防护装备,并正确佩戴防护眼镜、口罩和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确保个人安全。
5. 所有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违规操作。
三、火工品使用操作规程1. 在使用火工品之前,必须对火工品进行检查,确保包装完好无损,如果发现有破损或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主管人员。
2. 使用火工品时必须保持清醒,禁止酒后作业。
3. 在使用火工品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数量使用,禁止超量使用或乱用。
4. 在使用火工品时,必须远离易燃物和可燃气体,确保无明火环境。
5. 在使用火工品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进行操作,并保持双手及工具干燥。
6. 在使用火工品时,必须保持安全距离,并确保无人员靠近作业区域。
7. 火工品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清理作业现场,清除残留的火工品、工具和垃圾等。
8. 火工品使用完毕后,必须关闭所有相关设备和设施,并及时进行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检修。
四、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1. 在进行爆破作业之前,必须进行详细的作业方案编制,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
2. 在进行爆破作业之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周边环境检查,确保无居民和其他人员在附近。
3. 在进行爆破作业之前,必须进行严格的火工品存放和运输,确保不发生泄露和损坏。
4. 在进行爆破作业之前,必须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完好并符合使用要求。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3篇)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为了切实加强爆破物品的管理,保证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1.爆破物品必须由持爆破作业证人员到炸药库领取爆破物品,严禁其他人员领用爆破物品。
2.炸药库不得发放非专用容器领取爆破物品。
3.对同一工作面不准使用不同厂家、不同批号的炸药和雷管。
4.采掘工作面必须设有临时存放当班使用的爆破物品的容器,炸药、雷管分开锁放好,放在安全地点存放,由专职爆破工保管钥匙,下班后,容器内禁止存放爆破物品。
5.爆破工必须用专用容器领取、存放雷管,每次领取炸药量不得超过工作面爆破图表中当班用药量。
6.当班爆破作业结束后,剩余炸药和雷管必须在本班时间内退回爆破物品仓库,按照销帐单的内容填写销帐单,剩余退库的爆破物品经库工清点核实后填写退库登记表。
销帐单上的内容必须和领料单、退库登记表上的数量相符,并由双方共同签名。
7.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有____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安监局和公安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和爆破员证。
8.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雷管、炸药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箱内,并加锁。
9.井下爆破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接头,放炮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
10.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坐在药箱上装配引药,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成短路,严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在引药外面。
11.装药时,首先必须掏清炮眼内的煤(岩)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密接,用水炮泥、炮泥封实炮眼。
严禁无水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实放炮。
12.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每次放炮必须在“一炮三检”手册上签字后,方准放炮。
严禁瓦斯超限放炮,工作面出现异常情况严禁装药放炮。
13.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换牌放炮制度。
14.严格执行放炮后洒水除尘制度。
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

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页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为认真仔细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与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规定,结合我本单位在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实际情况,拟定以下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制度。
一、加强领导强化管理(一)安排领导与岗位责任1、为加强我矿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工作的安排领导,矿成立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主管领导由主管安全的副矿长担任,副主管领导由安监科长、总工程师等生产班子其他成员担任,成员由通防副总、采掘副总、通防专业组、调度室分管采掘主任、安监科、生产技术科、通防科、供应科、保卫科等有关部门科室主要领导与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2、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期开展小组例会与从事爆破物品运输、押运、发放、使用等人员的教育例会,统一思想,工作研究,学习上级文件、精神、通报有关情况,完善管理制度。
3、职教安监、工资部门要根据年度培训计划,按期安排涉爆人员进行培训与复训。
4、供应科要安排专人承担火工品的购入,准时交接火工品,办理接货手续,保证对井下火工品供应。
5、保卫科承担对爆破作业与管理有关人员的资格审核、验收工作,配合人力资源部安排有关对爆破从业人员许可证与民爆管理系统IC卡的办理。
承担火工品运输的全程监护,并按期对火工品材料的储存、使用与发放等情况进行检查,保证火工品安全规范管理,保证不流失、不丢失。
6、安监科承担对火工品运输、储存、现场爆破施工等严格根据规定进行监管与督查检查。
7、安监科承担对井下火工品的运输、发放、储存等工作,承担爆破材料库的安全规范管理。
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范本

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范本为了规范火工品及爆破领域的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以下是火工品及爆破管理的规定范本:一、总则1.1 本规定适用于火工品及爆破领域的管理工作。
1.2 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保障公众安全。
二、火工品的管理2.1 火工品的生产、销售、储存等环节必须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并取得合法许可证。
2.2 火工品的生产、销售、储存等环节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标准进行操作,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安全设备。
2.3 火工品的储存场所应当符合相关消防、环保、安全等要求,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2.4 火工品在运输过程中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规定,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三、爆破作业管理3.1 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进行,严禁无证擅自进行爆破作业。
3.2 爆破作业前必须进行详细的现场勘察和安全评估,制定详尽的爆破方案,并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批。
3.3 爆破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周围环境和人员安全。
3.4 爆破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环境,确保没有安全隐患。
四、火工品及爆破事故应急管理4.1 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和人员。
4.2 发生火工品及爆破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4.3 火工品及爆破事故发生后,应当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总结教训,完善管理制度,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监督与执法5.1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5.2 督促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单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落实安全措施,保障公众安全。
5.3 对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追究责任。
六、附则6.1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相关管理部门所有。
6.2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以修订版本为准。
本规定所述的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工作,是为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确保火工品及爆破作业能够安全可控进行。
火工品及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二连浩特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湖南永州至蓝山段工程火工品危险品及爆破安全管理制度一、火工品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1、易燃易爆库区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施工现场要有畅通的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用砂、消防器材,工具、用具要符合防火规定和要求.3、在员工宿舍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要符合防火规定.4、明火作业要严格管理,要符合有关防火规定,仅审批后,才能动火.5、仓库内的易燃易爆物品、料具不得乱放,要采取防护措施.6、在易燃易爆库区应按有关消防管理规定设置消防设施.7、对施工现场工人要进行消防规章教育、学习和掌握消防知识及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8、实行消防轮流值日制度.9、民工不得在宿舍内烧火炉、烘烤衣服、私接电灯等.二、爆破安全管理制度1、爆破作业以及火工材料的管理、加工、运输、检验和销毁等工作均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执行.2、爆破器材应严格管理,必须实施实报实销,剩余的火工材料必须当日退库,严禁私自收藏,乱丢乱放;更不得用爆破物品炸鱼、炸兽;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等待处理.3、作业人员在保管、加工、运输爆破器材过程中,严禁穿化纤衣服.4、爆破器材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失效及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不得使用.5、爆破器材应有专人领取,炸药与雷管严禁由一人同时搬运;电雷管严禁与带电物品一起携带运送;爆破器材运送,应避开人员密集地段,并直接送往工地,中途不得停留,并不得随地存放或带入宿舍.6、制作起爆药包柱,应在专设的加工房或爆破现场的专用棚内进行.棚内不准有电器、金属设备,无关人员不得入内.加工的起爆药包柱,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的需要量.7、超过5m的深孔不得使用导火索起爆.8、装炮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①装药前应对炮眼进行验收和清理;对刚打成的炮眼应待其冷却后装药,湿炮眼应擦干后才能装药;②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无关人员应撤离现场;③应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使用金属器皿装药;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前,可采用铜和木质长杆处理;④做好的起爆药包柱和硝化甘油类炸药,严禁投掷或冲击;⑤不得采用无填塞爆破扩壶除外,也不得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不得猛捣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也不得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填塞炮眼时不得破坏起爆线路.9、已装药的炮孔必须当班爆破,装填的炮孔数量应以一次爆破的作业量为限.、10、爆破工作必须有专人指挥,确定的危险区边界应有明显的标志,警戒区四周必须派设警戒人员;警戒区内的人、畜必须撤离,施工机具应妥善安置;预告、起爆、解除警戒等信号应有明确的规定.11、导火索起爆应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其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不得在同一次爆破中使用不同燃速的导火索.12、露天爆破,一人连续点火的导火索根数不得超过10根,严禁使用明火点燃,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多人同时点炮时,每人点炮数应大致相等,必须先点燃信号管,信号管响后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人员必须立即撤离;信号管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13、爆破时,应点清爆炸数与装炮数量是否相符;确认炮响完并过5min 后,方准爆破人员进入作业地点.14、电力起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①在同一爆破网路上必须使用同厂、同型号的电雷管,其电阻值差不得超过规定值应控制在±0.2Ω以内;②爆破网路主线应绝缘良好,并设中间开关,与其他电源线路应分开铺设;③必须严格检查主线、区域线、端线、电源开关和插座等的断通与绝缘情况,在联入网络前各自的两端应短路;④爆破网路的联接必须在全部炮孔装填完毕,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进行;联接应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两线的接点应错开10cm,接点必须牢固,绝缘良好;⑤用动力或照明电源起爆时,起爆开关必须放在上锁的专用起爆箱内,起爆开关箱和起爆器的钥匙在整个爆破作业时间里,必须由爆破工作的负责人严加保管,不得交给他人;⑥装好炸药包后,必须撤除工作面的一切电源;雷雨季节应采用非电起爆法.15、确定炮响后,按规定时间进入爆破作业点检查爆破效果,并随之解除警戒.16、隧道内进行爆破作业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①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②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其安全距离为: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m;相邻的平行坑道、横坑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m;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时,不少于500m;③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④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⑤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照明;起爆主导线应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梯的间距必须大于1m;⑥爆破后必须经过15min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人员才可进入工作面.。
2024年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

2024年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工品及爆破活动的管理,确保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火工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及相关爆破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火工品指具有燃烧、爆炸或者发射等作用的物品,包括烟花爆竹、炸药、火箭弹、雷管等。
第四条爆破活动指利用玩具枪、气枪、猎枪、手榴弹等工具进行破坏行为。
第五条所有从事火工品及爆破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取得相关许可证或执照,并严格遵守本规定的规定。
第二章火工品的生产、储存和销售第六条从事火工品生产、储存和销售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第七条火工品的生产必须设立专门的生产区域或者场所,符合相关生产要求,并通过环保、安全等部门的审核和验收。
第八条火工品的储存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储存标准,确保储存安全,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火工品的销售必须经过严格的检验和测试,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从事火工品销售的组织和个人必须设立明显的销售场所,清晰标明产品的种类、批号、生产日期以及使用说明等信息。
第三章火工品的运输第十一条火工品的运输必须按照国家相关的运输标准和要求,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从事火工品运输的组织和个人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试,取得相关的运输资质。
第十三条火工品的运输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门运输工具,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装载和固定。
第十四条火工品的运输过程中,严禁超速行驶、超载、超时长时间停留或者擅自更改运输路线。
第四章火工品的使用第十五条火工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规定和要求,并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试。
第十六条火工品的使用必须事先向公安机关报备,并取得相关的批准或许可证。
第十七条在城市、居民区、公共场所、森林和草原等限制区域内,严禁使用火工品。
第十八条在使用火工品时,必须设置指定的安全区域,确保周围人员不会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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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和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在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制度。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1、为加强我矿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矿成立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主管生产副矿长担任,副组长由矿生产班子其他成员担任,成员由通防专业组、调度室分管采掘主任、技术科、地测科、通风区、供应科、保卫科等有关部门科室主要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2、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小组例会和从事爆破物品运输、押运、发放、使用等人员的教育例会,统一思想,工作研究,学习上级文件、精神、通报有关情况,完善管理制度。
3、职教工资部门要根据全年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接触爆破材料人员进行培训和复训。
保卫科负责爆破管理的有关人员审核、验收工作。
各有关单位配合职教部门在证件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年内未经培训或无证人员一律不许担负有关工作.二、押运、装卸、储存有关规定1、火工品由集团公司统一配送,矿负责由矿大门口至火药库的运送,保卫科负责从矿大门口至火工品下井前的全程监护,通风工区负责从井口到火药库的运送。
2、矿内、外装卸火工品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学习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装卸过程中必须轻拿轻放,严禁私拆包装袋,严禁打开包装箱、检查后方可移交。
出现可疑情况必须向矿汇报,与保卫科进行追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3、押运人员必须服装正规,衣帽齐全持证上岗,每次出发前必须检查车辆必备物品,其他人员证件,如果有不齐全现象,责令整改。
4、矿内运输必须定岗定人,不得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运送雷管使用专用雷管矿车,并上锁。
进罐笼前通知信号工、绞车房。
无论在地面,还是在井下,未入库前必须有人看护。
5、库房内外做到卫生整洁,规章制度上墙,照明齐全,禁止带矿灯进入库房内,包装箱等物品摆放整齐,及时外运。
三、综合规定1、各单位要加强对爆破工、库管员的管理。
强化教育,严格考核,增强工作责任心。
以提高按章作业的自觉性。
2、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爆破工违章登记台帐.对违章较多的要跟踪调查,并分析其违章原因.专业人员与区队一起做好帮教工作。
3、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对爆破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领、退爆炸材料登记制度,把住爆炸材料的发放关口。
杜绝爆炸材料的流失。
一旦发现爆炸材料丢失和被盗事故,要立即汇报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并认真追查.4、矿每季评选一次优秀放炮员,对评选出的优秀放炮员进行一定的奖励.5、严格进出爆炸材料库管理,进入爆炸材料库的人员必须持有集团公司公安部门颁发的证件或矿公安部门的证明。
6、因违反爆炸材料有关规定,造成丢失、被盗或其它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定期组织涉爆人员学习爆炸材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煤矿“三大规程”,提高其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
8、各单位必须对班(组)长、爆破工、警戒人员落实以下责任:⑴班(组)长是当班施工地点爆破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当班的爆破安全管理。
⑵爆破工是当班爆破工作的直接责任者,按班(组)长下达的命令进行爆破。
⑶警戒人员是当班每次爆破前警戒工的直接责任者,按班(组)长下达的命令在警戒地点担任警戒工作。
⑷每次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到警戒地点检查警戒情况,确保无误并通知安监员后方可通知爆破工起爆。
9、安监员对所属范围内的爆破管理工作负检查监督责任,发现不符合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爆破工作进行处理。
10、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在爆破所影响范围内同时施工时,爆破单位必须对施工人员落实好爆破管理责任制,明确安全负责人,爆破管理责任人,落实好爆破管理的各项规定,其他单位必须听从爆破单位的命令.11、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12、井上所有接触火工品的人员,包括装卸工、押运员、库管员及汽车司机等都要做到持证上岗,定期参加培训.井下爆破工必须依法经过政审和专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获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爆破工必须是专职人员.13、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说明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⑴炮眼布置图必须表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⑵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⑶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
⑷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14、一个采掘工作面只允许使用一台发爆器进行爆破。
15、爆破工领取炸药、电雷管时,必须持爆破工作业证和爆破材料领用单领取,并交回上一天领用回执单,回执单必须严格执行“五签字一盖章"制度。
五签字:即值班干部、班(组)长、爆破工、收料人、发料人;一盖章:即火工品专用章。
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交回药库,不得留给下一班使用。
16、电雷管必须有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他人运送。
运送时必须用药箱,严禁用手直接提携炸药。
爆破工不得同时运送电雷管和炸药。
17、运送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直接运送到临时存放地点,严禁中途停留,乘车时不得与其他人同坐一辆列车,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车辆,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送爆炸材料。
18、爆炸材料库和发放硐室的管理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并填写爆炸材料交接班记录。
19、电雷管发放前必须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编号,未做全电阻检查、编号的不得发放。
爆破工必须使用自己的雷管号。
20、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发放爆炸材料:⑴未持有合格证件的爆破工。
⑵凡未经领导签发、印章不齐全或涂改的领料单。
⑶药箱、雷管箱不合格(如破烂、无盖板)或有箱无锁。
21、爆破工将当班剩余的炸药、电雷管退库时,应持有当班班(组)长的签字,爆炸材料管理工要认真查对、验收,确认领退数量相符,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方可办理退库手续。
退库的炸药、电雷管发放前必须重新检查,合格后方准发放。
22、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
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淋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
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23、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
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24、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⑴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
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⑵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⑶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⑴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
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
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⑵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⑶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⑷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25、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装药后,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体相接触。
,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⑷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25、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
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装药后,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体相接触。
26、炮眼封泥必须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27、炮眼深度和炮眼封泥长应符合下列要求:⑴炮眼深度小于0。
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情况下,如拉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小于0。
6米,但必须封满炮泥。
⑵炮眼深度为0.6~1。
0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眼深的1/2。
⑶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
5米。
⑷炮眼深度超过2。
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0米。
⑸光面爆破时,周边眼应用炮泥封实,且长度不得小于0。
3米。
⑹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最小抵抗线煤层不得小于0.5米,岩层不得小于0。
3米,浅眼爆破大块岩石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28、装填炮泥:⑴先紧靠药卷填上30~40毫米的炮泥,然后按作业规程的数量装填水炮泥,再在水炮泥外端用炮泥将炮眼封实,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⑵装填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填炮泥,用炮棍轻轻用力将炮泥慢慢捣实,用力不要过猛,防止捣破水炮泥,炮眼装填完后,要将电雷管脚线悬空、扭结.29、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如果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⑴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⑵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下部空间的瓦斯。
⑶爆破前必须洒水.30、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⑴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规定时;⑵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0%时;⑶爆破地点20米以内,矿车未清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⑷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聚高聚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⑸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采煤工作面风向不稳定时;⑹采掘工作面炮眼内有异状、有压力水,出现塌陷、裂缝、煤岩松散等情况时;⑺炮眼深度、角度、位置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⑻炮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时;⑼发现拒爆、残爆等未处理时。
31、采掘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米范围内必须洒水降尘。
32、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⑴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运输机等导电体相接触.⑵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