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思修民法案例
大一思修析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意识深入人心,大学生作为国家未来的栋梁,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显得尤为重要。
思修课程作为大一新生的一门必修课,旨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法律案例,探讨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方面的作用,以及大学生如何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高校大一新生李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据调查,李某在入学后,因生活费用紧张,萌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在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李某趁宿舍无人之际,盗取了同宿舍同学王某的笔记本电脑。
案发后,王某立即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将李某抓获。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中的法律问题(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李某盗窃王某笔记本电脑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李某主观上具有盗窃的故意;其次,李某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盗窃了王某的笔记本电脑;最后,李某的盗窃行为已经对王某的财产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
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李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已满十八周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 案例启示(1)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力武器本案中,公安机关迅速介入侦查,依法将李某抓获,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秩序,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方面的强大作用。
(2)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本案警示我们,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
大学思修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进入大学深造。
然而,大学期间的生活费用、学费等开销较大,很多学生面临着经济压力。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部分学生选择了校园贷这一新兴的借贷方式。
然而,校园贷的盲目推广和监管缺失,导致了一系列借贷纠纷和法律问题。
二、案例概述小王,一名大学二年级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每月生活费不足。
为了解决生活费用,小王在网络上申请了一款名为“校园贷”的贷款产品。
在签订贷款合同后,小王获得了5000元贷款,并承诺在一个月内还清。
然而,由于还款压力过大,小王未能按时还款。
随后,贷款公司以高额利息和滞纳金为由,对小王进行了催收,甚至威胁要将其个人信息泄露给家人和朋友。
面对贷款公司的催收,小王感到十分困扰,他向学校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在了解情况后,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小王进行了法律咨询,并为他提供了以下建议:1. 核实贷款合同合法性:小王首先需要核实贷款合同的内容,确保合同中的条款合法、合规。
若发现合同存在欺诈、诱导等违法条款,可以依法要求撤销合同。
2. 与贷款公司协商还款:小王可以尝试与贷款公司进行协商,争取分期还款或者减免部分利息和滞纳金。
3. 寻求法律援助:若协商无果,小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贷款公司停止非法催收,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校园贷的合法性:校园贷作为一种借贷方式,其合法性取决于贷款合同的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若贷款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则该合同无效。
2. 贷款公司的法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贷款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若贷款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若贷款公司采取非法手段进行催收,如泄露个人信息、威胁恐吓等,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小王的应对策略:小王在遇到校园贷纠纷时,应保持冷静,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法律思维民法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意识已经深入人心。
大学生作为社会未来的栋梁,法律思维的培养尤为重要。
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本文将以一起“宿舍漏水事件”为例,探讨大学生在处理民法案例时如何运用法律思维。
二、案例背景某大学一年级学生小李,入住学校宿舍楼。
一天,小李发现宿舍墙壁出现渗水现象,经询问宿舍楼管理员,得知是楼上宿舍的管道漏水所致。
小李多次与楼上宿舍同学沟通,但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
无奈之下,小李向学校反映情况,学校要求小李与楼上宿舍同学协商解决。
然而,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存在较大分歧,小李遂寻求法律帮助。
三、案例分析1. 法律思维概述法律思维是一种以法律为依据,运用法律方法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方式。
它要求人们在处理法律问题时,遵循法律原则,尊重法律程序,维护法律权威。
2. 案例中法律思维的应用(1)明确法律关系在“宿舍漏水事件”中,小李与楼上宿舍同学之间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妨碍他人合法行使权利。
因此,小李有权要求楼上宿舍同学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2)运用法律原则在处理该案例时,小李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等法律原则。
小李可以要求楼上宿舍同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也要考虑到楼上宿舍同学的实际经济能力,协商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3)了解法律程序小李在处理该案例时,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程序。
首先,可以尝试与楼上宿舍同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学校相关部门投诉;如仍无法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寻求法律帮助小李在处理该案例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如遇到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宿舍漏水事件”是一起典型的民法案例,大学生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运用法律思维,明确法律关系,遵循法律原则,了解法律程序,寻求法律帮助。
大一思修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日益突出,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为了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培养他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我国高校普遍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思修法律”)课程。
本案例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纠纷为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和道德考量,旨在帮助大学生深入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提高法律意识。
二、案例简介小明(化名),男,20岁,某高校大一学生。
一天,小明在校园内的一家奶茶店购买了一杯奶茶。
在饮用过程中,小明发现奶茶中竟然有一只苍蝇。
小明感到十分恶心,于是要求奶茶店老板退款。
奶茶店老板表示,奶茶是现做的,无法退款,但可以赠送小明一杯新的奶茶。
小明认为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三、案例分析1. 法律问题(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奶茶店提供的奶茶中存在苍蝇,显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
(2)食品安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在本案中,奶茶店提供的奶茶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道德考量(1)诚信原则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在本案中,奶茶店在明知奶茶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仍然拒绝退款,违背了诚信原则。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各方在交易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案中,奶茶店在消费者发现奶茶存在问题后,没有给予合理的解决方案,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四、案例分析结论1. 法律结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奶茶店在提供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奶茶给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和公平交易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道德结论奶茶店在处理消费者投诉过程中,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应当受到道德谴责。
思修分析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男,30岁,某公司职员。
2021年10月某日,张三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市区行驶。
当行驶至某路段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张三未停车查看情况,也未报警,而是驾车逃离现场。
次日,警方根据现场痕迹和目击者证言,将张三抓获。
二、案例分析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张三在事故发生后,未停车查看情况,也未报警,而是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2.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三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且未及时救助受伤人员,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3. 张三的刑事责任如何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张三在事故发生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张三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张三在事故中负有直接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张三应赔偿受伤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三、案例启示1. 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
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源于驾驶员的疏忽和违法行为,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是预防交通事故的关键。
2. 发生事故后,及时停车、报警、救助受伤人员。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大一思修法律考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男,20岁,大一新生,就读于我国某知名大学。
小明性格开朗,乐于助人,但在高中时期,由于学业压力较大,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
进入大学后,学校开设了思修法律课程,旨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
小明为了通过这门课程,开始认真学习法律知识。
然而,在一次思修法律考试中,小明遇到了一个让他难以解答的案例,以下是案例的具体内容。
二、案例内容【案例一】: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块土地,约定由甲负责办理土地证。
甲在办理过程中,因私事繁忙,未能及时办理。
乙、丙催促甲办理,甲以各种理由推脱。
一年后,甲、乙、丙因土地证问题发生纠纷,甲表示自己并未违约,乙、丙要求甲赔偿损失。
请问:甲是否违约?乙、丙能否要求甲赔偿损失?【案例二】: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一年。
租赁期间,乙将房屋转租给丙。
乙与丙签订的转租合同中约定,若丙在租赁期间损坏房屋,由丙负责赔偿。
租赁期满后,房屋损坏严重,丙表示自己并未损坏房屋,甲要求乙赔偿。
请问:乙是否违约?甲能否要求乙赔偿?【案例三】: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持有的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股权转让款为100万元。
甲在签订协议后,因个人原因未能履行股权转让义务。
乙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请问:甲是否违约?乙能否要求甲赔偿损失?三、案例分析【案例一】:甲在办理土地证的过程中,未能及时履行约定,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乙、丙作为合同相对方,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案例二】:乙与丙签订的转租合同中约定,若丙在租赁期间损坏房屋,由丙负责赔偿。
该约定属于当事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影响甲与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思修讲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思修课程作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和道德素养。
法律案例作为思修课程的重要教学资源,能够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精神,增强法治意识。
本文将以几个真实的法律案例为鉴,探讨如何在思修课程中运用法律案例,强化学生的法治观念。
二、法律案例一:交通肇事逃逸案(一)案情简介某日,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在道路上,与前方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重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未停车,而是逃离现场。
后经调查,李某因家庭矛盾,情绪失控,驾驶车辆故意撞向电动车驾驶员。
在逃逸过程中,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 案例启示此案例警示我们,在驾驶机动车时,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关爱生命,尊重他人。
同时,要树立法治观念,自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面对家庭矛盾,要学会控制情绪,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
三、法律案例二:网络侵权案(一)案情简介某知名网络作家在网络上发表了一篇小说,名为《缘起缘灭》。
该小说抄袭了某位已故作家的作品《缘》。
后该已故作家的继承人发现此事后,将网络作家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案例启示此案例提醒我们,在网络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尤为重要。
在创作过程中,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严禁抄袭、剽窃他人作品。
同时,要树立法治观念,自觉维护知识产权。
四、法律案例三:环境污染案(一)案情简介某化工企业长期超标排放废气、废水,严重污染周边环境。
思修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思修法律课程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使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提高法律素质和道德修养。
本文将结合几个典型的思修法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广大师生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李某诉王某名誉权纠纷案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系邻居,因琐事发生争执。
王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李某的不实言论,导致李某名誉受损。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分析:本案涉及名誉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王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不实言论,损害了李某的名誉,构成侵权。
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向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启示:在网络时代,人们应提高法律意识,尊重他人名誉权,避免因一时冲动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 案例二:张某与李某劳动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
2019年10月,李某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认为李某违反合同约定,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本案涉及劳动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李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上述情形,故劳动合同解除无效。
启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履行合同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案例三:陈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情简介:陈某于2017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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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本文档仅供于228,229寝室内部使用一[案例介绍]陈某,15周岁。
因父母离婚随母居住。
2000年8月,陈某经母亲同意到商店购买书包,恰逢商店举办有奖销售,获奖券一张并中了一等奖,获奖金3000元。
陈父得知消息,认为陈某是未成年人,没有资格获得奖金,奖金应属其监护人即父母所有,要求从中分得1500元。
陈母认为:离婚后陈某随自己生活,自己才是真正的监护人,奖金应有自己和陈某共有,陈父无权要求分得奖金,两人为此发生激烈争吵。
陈某见状,取了这笔钱去商店购买了一台彩电,价值观念2888元。
当陈某随商店的送货车回家时,其父母声称陈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电视机未征得父母同意,拒绝领货。
商店则坚持电视机没有毛病,不同意退货。
双方遂引起民事纠纷。
[思考问题](1)陈某购买彩电的行为是否有效?(2)本案中3000元奖金应归谁所有?(3)陈母称陈父不具有对陈某的监护权,其理由是否成立?[案例点评]本案涉及的第一个法律问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有效性的问题。
本案涉及的第二个法律问题是3000元奖金的所有权归属。
本案涉及的第三个有争议的法律问题是陈某父母对陈某的监护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陈某购买彩电的行为标的数额大,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属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故陈某购买彩电的行为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条规定,3000元奖金应属陈某所有,其父母可以代为管理;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陈父仍然是其法定监护人。
二[案例介绍] 2000年3月,孙某与腾迅电脑设计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被聘为该公司高级工程师,同年9月公司送孙某等去美国考察培训,培训费用每人约53000元。
2001年9月回国后让孙某主要负责某重点项目的开发工作。
2002年3月3日,孙某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第二天离开公司,因此耽误了该重点项目的开发进程,公司为另聘用技术开发人员多支出费用32000元。
辞职之后,孙某于2002年3月15日,又受聘于某计算机开发中心担任高级工程师,领取了工资并享受了福利待遇。
[思考问题](1)孙某的做法是否合法?(2)应该由谁来承担腾迅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案例点评] (1)孙某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依法进行,即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本案中,孙某提出辞职后第二日就离开了公司,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并给公司造成了两大损失:一是培训孙某所支付的培训费;二是因孙某突然辞职延误了工作进程造成的经济损失。
孙某应当对这两部分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腾迅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除了应当由孙某来承担赔偿责任外,聘用孙某的某计算机开发中心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法》第9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该计算机开发中心聘用孙某的时候,孙某尚未与腾迅电脑设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于腾迅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某计算机开发中心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三[案情介绍]正在念初三的赵某用积攒下的压岁钱给自己购买了一部手机,但其家长认为孩子还未成年,购买手机的行为没有经过家长同意,因此赵某的母亲将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货款2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6月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未成年人购买手机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200元。
赵某的母亲在法庭上称,孩子是在没有经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在被告北京静超时代通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价值1200元手机,后因该手机主板出现故障导致无法使用。
由于赵某年仅15岁,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手机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水平均不相适应。
因此要求法院认定原被告所形成的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双倍返还货款2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而被告静超时代公司则认为,作为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不可能去判断每一个消费者的年龄,同时在销售过程中并无过错,而且当原告的家长提出手机有质量问题后,该公司立即告知其应按“三包”规定到专业维修部门维修;但该手机在维修时发现“维修标贴”已被撕掉,即在维修前有自行对手机进行拆装的情况,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未成年人在购买手机时,可以对手机的品牌、外观、价格等进行选择,但对这种购买行为产生的后果,主要包括手机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即维修费用、更换配件的费用,特别是通话费用以及上述费用是否会给家长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则难以作出相应地预见。
而且以1200元购买手机,对于一个无任何收入的未成年人而言,标的数额也过大,原告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手机确系属于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且事后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故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原告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正当。
据此,判决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原告将其所买手机返还被告,被告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200元,并赔偿原告工商查询费人民币10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思考问题]1、关于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是如何规定的?2、赵某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手机是否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赵某所实施民事行为的法律性质如何?3、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无效的合同与效力待定的合同有何区别?[案例点评]本案的处理涉及三个主要问题:一是未成年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购买手机的行为是否有效;二是赵某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手机是否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三是民事行为无效所产生的后果应由谁来承担。
赵某向商场购买手机,这是双方实施的一种商品买卖的民事行为。
确认该民事行为是否有效,首先要看赵某是否具有与之相适应的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10岁以上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可见,在从事民事活动,订立民事合同时,合同主体有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合同成立的重要因素,若是疏忽这一事实,即使合同订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仍可能会导致无效的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确定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原则有二:一是合同的内容应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相适应;二是应经法定代理人事后追认。
本案中,原告赵某是一名15岁的中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与被告之间订立手机购买合同,是要受到上述条件限制的。
对于未成年人订立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的第3条规定了判断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情形,第一,从行为和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第二,是本人的智力能够理解的行为;第三,能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第四,是行为标的数额方面的认定。
当前,使用手机在中学生,甚至小学生中是十分普遍的现象,但并不能就此认定手机已成为中小学生学习、生活的必需品,因为购买手机与处于学习、身心成长阶段的未成年人之间不具有必然关联性。
同时,未成年人在购买手机时,可以对手机的品牌、外观、价格进行选择,但对手机的性能及日后使用中发生的费用,尤其是通话费用给监护人带来的经济负担,难以有客观、理性的认识和预见。
此外,就本案而言,价格1200元的手机,对没有任何经济收入的赵某而言,数额明显较大。
所以,法院认为,本案中,因原告赵某主体不合格,加上无监护人事后追认等情况,赵某购买该手机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双方应将货、款相互返还。
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通则》第61条对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怎么处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就是说财产原来是谁的就返还给谁。
四[案情介绍] 王晓明的舅父李虚若是著名画家,在王晓明8岁那年,他的舅父李虚若去逝,留下遗嘱将其创作的五十多幅画赠给了从小跟他学画的王晓明,王晓明的父亲王大亮接收并予以保管。
某日,王晓明的父亲王大亮与朋三狗索要欠债,王大亮拿不出现款,随手将墙上的一幅李虚若的友一起打麻将,赌博中王大亮欠刘三狗1000元钱,言明第二天就还。
第二天刘画(该画为王晓明受赠)抵偿1000元债务。
王大亮与马奇山合伙做服装生意赔本,外欠5000元债务。
为了还债,王大亮欲将收藏的王晓明受赠的10幅花鸟画卖掉,遂找到另一朋友王桥,让王桥代他找买主,出售后王桥收取3%作为酬金,王桥欣然接受委托。
接受委托后,王桥经调查了解到李虚若的画已具有收藏价值,其所画的8尺花鸟画每幅市场价在1500元以上。
王桥觉得有利可图,便将5幅画自己留下,给了王大亮5000元钱。
王大亮不知道王桥不曾卖画的事。
[思考问题]1、本案中有哪些法律关系?2、王大亮随手将墙上的一幅王晓明受赠的李虚若的画抵偿1000元债务,效力如何?王大亮委托王桥将画出卖的行为有效吗?为什么?3、假如王晓明的母亲不知情,她可否将王大亮处分的画悉数追回?理由是什么?[案例点评]1、王晓明的舅父李虚若对王晓明的遗赠法律关系;王晓明父母对王晓明的监护法律关系;王晓明父母对王晓明所受遗赠之画的保管关系;王晓明父亲王大亮与马奇山之间的合伙法律关系;王大亮与王桥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王大亮与刘三狗之间的赌债属于非法的自然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不是民事法律关系。
2、两者都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了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所以,不论为偿还赌债还是为偿还合伙欠债,都是为了王大亮的利益,不是为王晓明的利益,因而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无效。
3、可以。
王晓明之母作为监护人之一,可以对王大亮处分王晓明画的行为无效主张无效。
对于第一幅画,因处分行为涉及到的第三人的权利是赌债,因而可主张处分行为无效,继而得追及之;对于后面委托王桥卖出之画,从民法理论上讲,存在着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因而其效力是不定的。
但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8条、《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王大亮的处分行为应当无效。
五[案情介绍]2002年3月,某市在进行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市经贸委决定吸引民营企业甲公司对已实际上处于破产境地的乙印染厂(国有企业)以零资产整体接收,为此,市商贸委召开了专门会议若干次,形成了会议纪要,最后决定由甲公司依法办理企业兼并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