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财政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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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桐庐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桐庐县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财政间隙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7〕86号)及财政专户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资金,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公共财政管理职能,按照规定可以开设财政专户进行存储的特定专用资金,包括非税收入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赠款资金、财政代管资金、事业收入资金、偿债准备金、外币专户资金以及专项支出资金。

参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并属在桐庐的一级支行。

同一银行在区域内有2家以上一级支行的,由其内部协商确定1家。

除国家有关政策已明确资金存放银行外,财政部门应选择同城银行经办机构作为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

第三条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廉政建设要求开展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工作;(二)公正透明。

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财政部门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三)安全优先。

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四)科学评估。

综合考虑专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收益性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五)权责统一。

财政部门应当履行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第四条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新开立财政专户或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确定。

财政资金存放银行管理规定

财政资金存放银行管理规定

财政资金存放银行管理规定---------------------------------------------------------------精品范文 ------------------------------------------------------------- 财政资金存放银行管理规定一、总体思路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创新管理模式,探索建立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银行信贷资金的激励机制,在不改变专户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前提下,对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实行“指标管理,预算总控,资金集中,统一调度”,对商业银行按考核量化打分所占比重进行存款分配,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确保财政资金保值增值。

二、改革内容(一)财政专项资金范围本方案所指的专项资金包括以下两类:第一类是由中省财政或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列支,并核拨到专户管理的专项用于支持某项事业或产业发展的资金;第二类是依据法律法规,按规定程序征收或向社会募集,具有专门用途并在财政专户中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外资金以及社保基金等。

(二)账户设置及资金管理本方案通过设立专项资金集散账户(以下简称“集散账户”),对专项资金进行统一归集、统一支付、统一调度、统一核算,实现财政专项资金的统一管理和规范运作。

集散账户的主要功能为:1 / 4---------------------------------------------------------------精品范文 -------------------------------------------------------------1、统一归集市级各项专项收入汇缴户收入。

对市级各项专项收入汇缴户收入,包括预算外收入以及社保基金收入,采取按月划缴的方式进行集中。

即市级财政部门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各收入汇缴专户内的资金划缴至集散账户,实现收入汇缴专户按月清零。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银行清算暂行办法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银行清算暂行办法

XX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银行清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资金及时、准确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XX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方案》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清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清算,是指通过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县财政局在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开设的地方财政库款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二)县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户)。

(三)县财政局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授权支付户)。

(四)县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

(五)根据上级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的特设专户。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为代理银行。

代理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六条代理银行应安全、及时、准确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管理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对本系统经办处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代理银行与人行淮南市中心支行签订代理财政性资金银行清算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人民银行XX县支行在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授权范围内会同县财政局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管理监督。

加强和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加强和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加强和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政府性资金监管的长效机制,有效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实施方案如下。

一、规范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资金存放主体)应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一)竞争性方式。

需开展政府性资金存放的资金存放主体要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主要流程包括:资金存放主体制定竞争性存放操作方案,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发布资金存放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组建由资金存放主体内部成员、人民银行、银保监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

资金存放主体根据评选委员会签字确认的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通过相关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应载明各银行中标资金规模、期限、利率、办理程序等。

评选委员会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接受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成员名单在竞争性选择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二)集体决策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金存放主体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符合竞争性方式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少于3家,或竞争方式选择公告发布后,报名参与银行少于3家;预算单位存放资金量较小、采取竞争性方式成本相对较高;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采取竟争性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急需等。

资金存放主体组织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应当在单位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公告。

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

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

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根据《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省级财政资金特指省财政在国家金库分库(以下简称省国库)的活期存款。

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是指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需要前提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效益”的原则,以及充分考虑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以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为操作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一种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是指将暂时闲置的国库资金按一定期限存放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在提供足额质押后获得存款并支付利息的交易行为。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含1年)。

第四条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采用招投标方式。

参与招标的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政策性银行。

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条件按照《办法》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条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由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实施。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预测本级国库现金流量,商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拟定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年度计划,制定每期招标操作计划;组织开展招标工作;会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监管存款银行招标后续工作;会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处理质疑及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事件。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定期监测金融市场情况;参与拟定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年度计划;审查竞标银行条件;根据省财政厅开具的划款指令划拨存放资金,存款到期后按规定路径按期足额收回存款本息,对到期定期存款本息未及时足额划入国家金库分库的存款银行收取罚息;按时提供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的相关单据及报表。

XX财政局专项资金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XX财政局专项资金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XX财政局专项资金帐户管理暂行办法xx财政局专项资金帐户管理临时措施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财政、各预算单位按政策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的账户。

第二条县财政局是专项资金账户的审批部门,县财政局预算库单位负责专项资金账户的审批、备案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县级财政资金专户归口财政局预算国库股统一管理,预算单位由本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专项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其使用和管理,专户实行分帐核算。

第四条金融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检查专项资金预算或者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和使用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违纪违规的处理意见。

第五条开立专户基本程序和管理职责(一)接受。

经办人受理提交的开户申请材料,并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对不符合报送规定和要求的账户申请材料,应当补报或者退回重新报送。

(二)审核。

经办人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账户开设条件、内容、用途和使用范围,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字。

(三)复习。

预算资金单位负责人应当审核并签署银行账户申请材料和经营者审核意见。

(四)审定。

局长对上报的账户审核意见进行审阅并签字。

(五)回复和归档。

经审查批准开立的银行账户,1预算资金单位应当及时向报告单位出具《银行账户开立批复》,并凭《银行账户开立批复》通知报告单位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申请人应当及时将备案信息录入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条专户的开立开立财政资金专用账户时,开户单位(预算单位)应当提交银行账户开户申请书,详细说明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立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理由等,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一)编委、人社等部门有关本单位机构成立的有效批文和单位基本账户开立文件。

(二)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三)主管部门对下属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同意开户的证明。

07《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 财库[2014]183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2014年12月10日财库[2014]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建立健全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制度,有利于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这项工作。

为了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要求,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经商试点省级政府同意,2014年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选择3~6个预算管理水平高、财政专户清理力度大、政府债务约束考评机制相对完善的省(区、市),积极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

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今后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政策性强,应加强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建立包括决策机制和工作机制在内的协调机制,确保国库现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试点地区应根据试点办法研究制定本地区国库现金管理操作细则,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后实施。

试点地区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地方国库现金管理高效运行。

试点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反馈。

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地区将另行公布。

附件: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抄送:法制办、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国库现金,是指地方政府存放在同级国库的财政资金。

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国库现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运用金融工具有效运作库款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地方国库现金管理遵循以下三项原则:(一)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204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12月4日财库[2013]204号)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规范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现将《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附件: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的选择、监督考核和退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确定办理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是指中央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组织代理银行的选择、履约情况的监督和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商业银行代理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资格进行认定,实施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和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代理银行选择第五条财政部在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具备代理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范围内,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理银行。

第六条中央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代理银行的招标工作分别进行。

第七条代理银行招标的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因素主要包括投标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经营效益、偿付能力、服务水平、信息系统、网点分布、风险控制等。

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存款业务操作规程

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存款业务操作规程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XX县县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X政发〔2015〕25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规范县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存放,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县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特指县财政局管理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县本级财政资金”)。

县本级财政资金存放期限一般为1年以上,暂时闲置的县本级财政资金存放期限可在1年以内。

第三条为加强县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的领导,成立县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组长,县财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金融办、县人民银行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由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县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由县财政局统一组织并具体办理资金存放事宜。

第五条所有竞标银行与县财政局签订廉政承诺书,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六条除国有商业银行外,竞标银行在接受县本级财政资金存款时,必须以可流通的XX省政府债券或国债(以下简称“质押品”)作为质押,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质押登记机构与中标银行签订质押协议。

因条件不具备,暂无法办理质押手续的,中标银行上级行须出具存放资金的担保函。

质押的国债面值数额和担保额度均为存款金额的120%。

无规定额度质押品或担保函的,不具备中标资格。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制订招标计划。

在保证支付的前提下,县财政局根据县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余额情况,制订县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年度计划和分期招投标操作计划,主要包括招标时间、招标金额、存放期限等,并报县政府批准。

第八条采购办报批。

对需公开招投标或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财政专项资金,由县财政相关科室填报采购审批表,县采购办批复招投标方式,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县财政局组织招投标工作。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管理的通知⽂号:财办[2011]1号颁布⽇期:2011-01-11执⾏⽇期:2011-01-1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的不断深化,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财政资⾦管理⽅⾯做了⼤量⼯作,取得了⼀定成效。

但仍有⼀些地⽅存在认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提⾼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财政资⾦管理⼯作加强财政资⾦管理是财政部门的核⼼基础性⼯作,是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作⽤、提⾼财政政策效率、维护财政资⾦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制度性、机制性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步统⼀思想、提⾼认识、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做到防微杜渐、常抓不懈。

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是财政资⾦管理的第⼀责任⼈,要切实把财政资⾦管理⼯作摆在突出位置,扎实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建⽴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管理程序规范、责任明确、权⼒透明、监督有⼒。

⼆、全⾯推进⾮税收⼊收缴管理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税收⼊收缴改⾰⽅案与规划,全⾯推进⾮税收⼊收缴管理改⾰,确保2012年底前将改⾰落实到所有执收单位和所有⾮税收⼊项⽬。

要进⼀步优化⾮税收⼊收缴流程,在取消执收单位设⽴的过渡性账户的基础上,实现⾮税收⼊直接上缴财政,逐步推⾏⾮税收⼊电⼦缴款,提⾼信息化技术在收⼊收缴管理⽅⾯的应⽤⽔平。

要建⽴统⼀的⾮税收⼊收缴管理体系,按照统⼀规范、运⾏⾼效、监督有⼒的原则,将所有⾮税收⼊纳⼊统⼀的收缴管理体系。

要强化⾮税收⼊收缴监管,对银⾏账户、票据使⽤、单位执收等各⽅⾯实施全⽅位监管,确保⾮税收⼊及时⾜额上缴财政。

三、深化完善国库集中⽀付改⾰各级财政部门要进⼀步加⼤国库集中⽀付改⾰⼒度,要确保2012年底前,所有市县、所有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性资⾦全部实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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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财政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为了进一步优化县级财政性资金存量结构,规范和创新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的管理模式,积极探索建立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银行信贷资金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支持我县经济发展中的杠杆和导向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财政资金存款是指县财政局各股室监管的,非定期存储的财政性间歇资金。

第一类:由上级或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列支,并核拨到专户管理的专项用于支持某项事业或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二类:依据法律法规,按规定程序征收或向社会募集、具有专门用途并在财政专户中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非税收入资金以及社保基金等。

适用本办法的商业银行包括所有具有存贷职能,国家批准的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

二、实施原则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创新管理模式,不改变专户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

对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实行“指标管理、预算总控、资金集中、统一调度”。

进一步改善金融环境,调动银行业金融部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促进鄄城县财政性资金和金融
部门信贷资金的良性互动,将财政性资金的存放与鄄城县辖区内各金融部门信贷规模挂钩,鼓励县内金融部门积极投放贷款,服务县域经济建设。

三、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述的以贷款规模定存款额度,就是要依据纳入范围的金融部门,在某一期间的新增贷款额和某一时点的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计算财政资金的应存款额度。

期间新增贷款额占70%的权重;某一时点的贷款总额占30%的权重。

计算公式:某金融部门应得的财政专户存款=财政存款总量×【某金融部门新增贷款额/全部金融部门新增贷款额×70%+某金融部门贷款总额/全部金融部门贷款总额×30%】。

时点贷款额为每年的2月、5月、8月、11月四个月的月末贷款余额。

期间时限为每3个月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3月、6月、9月、12月四个月的月末前。

四、实施步骤
第一步:收集数据。

从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收集各商业银行基础资料信息。

其中:贷款总额和新增贷款额,包括各商业银行通过运营新型贸易融资产品(票据保付业务)等方式为我县企业取得的融资贷款。

第二步:计算结果。

财政部门根据计算结果确定财政存款在各商业银行的存放比例。

第三步:资金调整。

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存款规模,对在各商业
银行开设的财政专项资金专户及其存款额,按照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鉴于专项资金目前在各商业银行的存款存量,与按本办法确定比例计算的应存放量,存在正负落差,为避免银行存款在各商业银行间的大幅调整,将对各商业银行的现有存款存量设定过渡期逐步平稳调整,并且以增量资金调整为主,将增量资金优先用于调整落差大的银行的存放量,并通过控制陆续到期存款的续存,来解决各商业银行存款存量调整到位的问题。

五、其它事项
(一)实施中各家金融部门的有关数据,由县人民银行提供,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二)县财政在各商业银行的专项资金存款,财政部、省财政厅对开户问题有专门规定的,根据其规定管理。

(三)各金融部门要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对于财政局开具的资金收支拨款单据经审核无误后,应当天及时给予拨付。

每推迟拨付一天,扣减10%的财政存量资金,推迟拨付资金三次以上的,将取消财政在该金融部门的对公账户。

(四)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4年4月份起试行。

本办法实施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由县政府办召集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另行研究解决。

201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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