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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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学习:2020年限制“被执行人”的超强措施

法务学习:2020年限制“被执行人”的超强措施

法务学习:2020年限制“被执行人”的超强措施一、《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措施: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10.限制出入境等。

二、特殊标的强制执行1.执行唯一住房2.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3.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4.执行配偶财产5.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强制执行6.强制拍卖被执行人手机号三、特殊行为禁止1.禁止出入境2.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上高速3.禁止失信被执行人某些驾驶行为4.冻结驾驶证,限制驾驶证年检四、全方面限制措施1.限制高消费2.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3.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4.任职资格限制a) 担任国企高管限制。

b) 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c) 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

d) 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

e) 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

f) 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

g) 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

h) 入伍服役限制等。

5.准入资格限制a) 包括海关认证限制。

b) 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

c) 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6.荣誉和授信限制a) 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

b)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

c) 授信限制。

7.特殊市场交易限制a) 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

b) 使用国有林地限制。

c) 使用草原限制。

d) 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

8.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9.限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招投标活动10.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五、方便快捷强力执行行为1.面向社会公布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2.网络快速查询及执行查控3.每六个月查询一次财产六、其他限制1.通信限制2.“失信人彩铃”措施3.执行中手机定位4.老赖可被强制解除劳动合同5.跑到国外亦将被追责6.APP标注老赖号码7.公告悬赏提供财产线索8.对老赖在今日头条APP弹窗9.执行悬赏保险七、终极大招:刑事责任的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该刑事责任的具体事项,并且规定在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公诉转自诉。

法院强制执行手段有哪些,法院有什么强制执行的措施

法院强制执行手段有哪些,法院有什么强制执行的措施

法院强制执行手段有哪些,法院有什么强制执行的措施生效的判决,必须履行。

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对方不主动履行的,在2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二、有权扣押、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股息、股利、租金收入、偶然所得等。

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三查封、扣押、冻结。

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需要注意法律规定的申请时间。

但实践中,很多申请人也可能不清楚法院具体会采取怎样的执行手段。

针对这个问题,小编收集了资料,告诉大家法院强制执行手段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

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

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

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

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

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最高院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强制执行措施:
1.查封、扣押: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行决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以保障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

查封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物,扣押的财产包括款项、有价证券和其他财物。

2.暂时性停止追索权: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被执行人可能无力及时履行法院的判决、调解等强制执行决定,同时追索权的实施可能会给被执行人和其他当事人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因此法院可以暂时停止追索权的实施,以给被执行人一定的缓冲期。

3.强制代位权:当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给执行债权人的款项是由第三人承担时,法院可以对第三人实施强制代位权措施,即要求第三人直接向执行债权人履行义务。

4.拍卖、变卖:法院可以通过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来变现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

拍卖是指将财产通过竞价交易的方式出售,变卖是指将财产以非竞价的方式转让给购买人。

5.经营管理:对于能够经营、挂牌上市或者引进投资的被执行企业,法院可以决定委托其原经营者、其他企业或者管理人员进行经营管理,以保障被执行债权人的利益。

6.查冻银行存款: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行决定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查冻,即在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上冻结一定金额的款项,以确保在执行过程中能够顺利支付债权。

7.强制拘留:当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调解等强制执行决定,并且有相关法定情形的时候,法院可以对其实施强制拘留措施,以迫使其履行义务。

总之,最高院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旨在保障被执行债权人的权益,通过一系列强制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的判决、调解等强制执行决定,并确保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

15种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15种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15种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法院强制执行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法律的目的和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院强制执行措施。

1.查封: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禁止其将财产处分给他人。

2.扣押:法院可以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限制其使用权或收益权。

3.暂扣: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的财务账款、票据等暂时扣押,以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4.公示催告:法院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在特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同时向社会公示催告。

5.划拨:法院可以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给申请人,用于清偿债务。

6.拍卖: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将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务。

7.变卖: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的财物以现金形式变卖,用于清偿债务。

8.核实:法院可以核实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确保执行的财产足以履行债务。

9.侦查:法院可以侦查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10.查封股权: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查封,限制其股权的行使和转让。

11.扣押存款:法院可以扣押被执行人的存款,用于清偿债务。

12.指定财产: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售或转让给指定的购买方。

13.冻结账户:法院可以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禁止其进行资金的支取和转账。

14.强制执行限制高消费: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禁止其进行奢侈性消费或旅游等行为。

15.驱逐: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依法进行驱逐,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其具体的适用条件和操作程序需要根据具体法律法规来确定。

同时,在实施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时,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量和判断,以保证执行的效果和公正性。

法院强制执行的常见措施有哪些?

法院强制执行的常见措施有哪些?

法院强制执行的常见措施有哪些?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

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

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

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

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

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

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强制性措施是由⾏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为采取的强制⼿段,⽽不同案件,会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例如犯罪案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那么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包括刑事强制措施、⾏政强制措施和民事强制措施等,刑事强制措施包括刑事拘留、逮捕、拘传等。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六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被告⼈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第九条⾏政强制措施的种类:(⼀)限制公民⼈⾝⾃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政强制措施。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九条拒不到庭和拘传⼈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百⼀⼗条违反法庭规则诉讼参与⼈和其他⼈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政强制执⾏的⽅式1、代履⾏代履⾏,⼜叫代执⾏,是指义务⼈不履⾏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政⾏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政强制执⾏机关或第三⼈代为履⾏,并向义务⼈征收必要费⽤的⾏政强制执⾏⽅法。

代履⾏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1)存在相对⼈逾期不履⾏⾏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该⾏政法上的义务是他⼈可以代为履⾏的作为义务。

(3)代履⾏的义务必须是代履⾏后能达到与相对⼈亲⾃履⾏义务同⼀⽬的的义务。

(4)由义务⼈承担必要的费⽤。

2、执⾏罚执⾏罚是⼀种间接强制执⾏的⼿段。

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已经⽣效的具体⾏政⾏为的当事⼈进⾏制裁,以迫使当事⼈⾃觉履⾏该具体⾏政⾏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

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法院强制执⾏措施有哪些?法院强制执⾏措施有哪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章的规定,我国⼈民法院强制执⾏的通常⽅法和⼿段共有以下九种。

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的收⼊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交付法律⽂书指定交付财物;强制被申请执⾏⼈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地;强制执⾏法律⽂书指定的⾏为;强制加倍⽀付迟延履⾏期间⽀付迟延履⾏⾦;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续。

相关知识:《民事诉讼法》第⼆⼗⼀章执⾏措施第⼆百四⼗⼀条被执⾏⼈未按执⾏通知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通知之⽇前⼀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或者其法定代理⼈、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或者直接责任⼈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百四⼗⼆条被执⾏⼈未按执⾏通知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的存款、债券、股票、基⾦份额等财产情况。

⼈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的财产。

⼈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应当履⾏义务的范围。

⼈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百四⼗三条被执⾏⼈未按执⾏通知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应当履⾏义务部分的收⼊。

但应当保留被执⾏⼈及其所扶养家属的⽣活必需费⽤。

⼈民法院扣留、提取收⼊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通知书,被执⾏⼈所在单位、银⾏、信⽤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百四⼗四条被执⾏⼈未按执⾏通知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应当履⾏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及其所扶养家属的⽣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百四⼗五条⼈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是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到场。

保障性的强制执行措施

保障性的强制执行措施

保障性的强制执行措施概述保障性的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债务人无法自愿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向法院申请采取具体的强制措施。

该措施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并推动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也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性的维护。

强制执行措施的类型通常情况下,强制执行措施分为以下几类:1.查封、扣押和冻结措施:即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以确保在判决强制执行期间债务人无法处置其财产。

2.拍卖措施:强制执行期间,法院可以通过拍卖债务人的财产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3.强制代位权和强制转让权:强制代位权是指将债务人的债权权利直接转移到债权人,而强制转让权则是将债务人的财产转让给债权人。

强制执行程序在申请强制执行措施前,债权人必须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具体的证据,以证明债务人无力履行其合同义务。

法院在审核申请的同时,将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可以采取提出的强制措施,并公告债务人及相关方确保其知情。

如果法院判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则可以在判决生效后的限定时间内,执行具体的措施。

如果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则法院可以通过其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强制执行的效力保障性的强制执行措施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通过采取具体的强制措施,可以确保债务人无法逃避合同责任,并可以促进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合同文化的发展。

同时,强制执行措施也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遏制不当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发生,保持社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结论保障性的强制执行措施是维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债权人在选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智慧地选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债务人也应该明确自己的合同义务,尽量避免违约和不当行为的发生,以保护自己的信用和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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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第一,查询、冻结、划拨存款。

第二,扣留、提取收入。

第三,查封、扣押财产。

第四,拍卖、变卖财产。

第五,搜查。

第六,强制交付。

第七,强制迁退。

第八,强制完成行为。

第九,强制管理被执行人财产。

第十,法院有权主持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第一,查询、冻结、划拨存款。

被执行人在银行里存款的,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必须协助。

查询、冻结、划拨法院都需要手续齐备。

第二,扣留、提取收入。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是由执行法院做出裁定,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协助扣留、提取。

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收入等。

这一强制措施原是针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使用,但现在的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这一措施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查封、扣押财产。

查封、扣押财产现在操作的依据主要是司法解释《查封规定》,这个司法解释有几个主要精神大家可以掌握:1、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是人民
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限制被执行人处
分、损毁其财产的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除了必须下达裁定外,还必须有公示程序,对于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于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加贴封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被执行人转让无效。

例如甲公司将被查封的财产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虽然付了钱,但不能取得该财产,因为该财产是禁止转让的财产,转让行为无效,该查封财产仍可由执行法院拍卖、变卖,将其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交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作为乙公司付了钱没有取得财产可以另行追究甲公司的责任。

也就是说,在执行中查封、扣押的财产,第三人即便是善意也不保护,必须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但是有一个例外,如果查封没有经过公示的,或者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没有办理而第三人没有过错的,那么第三人的善意取得,法院给以保护;2、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申请执行人经常处于无奈,生效法律文书上确定由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自动履行,过了这个期限才能申请执行,债务人恰恰在这个期间转移财产,因此对债务人可以采取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措施,但保全措施由谁来办?由法院立案机构办,还是法院执行机构办?通常做法是由立案机构办;3、查封期限、查封的解除,这些都是重要内容,还有《查封规定》第6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
者抵债。

这一条引起强烈反响,银行反对的意见极大,说对按揭贷款是一个冲击。

这条规定本身没错,因为还有第7条,对于超出“必需”的部分,还是可以执行的。

最高法院现在正在讨论制定一个关于设定抵押房屋查封问题的规定,也算是对第6条的补充。

还有豁免查封的财产、轮候查封和查封期限的问题,前面已经提到过。

第四,拍卖、变卖财产。

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法院可以将其查封、扣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用拍卖、变卖的资金清偿债务。

为了解决当前的需要,关于《拍卖规定》的司法解释有几个重要问题需要注意:第一,拍卖、变卖效率优先的原则。

拍卖、变卖过程中有许多时间限制,当事人如果在一定期限内不主张权利可能就丧失了这个权利;第二,无益拍卖的变通处理。

当预计被执行的财产拍卖以后,清偿有优先权的债权和执行费用后可能没有剩余,申请执行的债权得不到清偿的,按照国外立法叫无益拍卖禁止,就不拍卖了。

最高法院在此做了一个变通处理,给予债权人一个选择,通知债权人,由其决定是否还要拍卖。

债权人如果主张拍卖要重新确定底价,此底价要高于原来的底价,重新确定底价的拍卖流拍了,流拍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第三,以物抵债,不管动产还是不动产的拍卖,申请执行人和执行债权人,可以主张以物抵债,如果都不主张以物抵债,则将该财产退还给被执行
人。

有主张抵债的就要以物受偿,如果抵债物价值大于债权的债权人需要补交差额,补交差额行为如果未完成,法院可以决定重新拍卖,并不受拍卖次数的限制,即如果是第三次流拍的财产以物抵债而没有付足差额款的法院还可以决定再进行拍卖。

关于拍卖次数的规定,动产拍卖两次,不动产拍卖三次;也规定了确定保底底价的标准,每一次降价不得降低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也就是说第一次拍卖的财产比如评估价是一百万元的话,你可以以80万元作为保底价拍卖,如果叫价在80万元以下的视为无效;第二次拍卖时候,也可以在前一次80万基础上再下调不高于20%,也就是64万元,64万元再流拍还可以在64万元基础上再下调20%,成52.8万元。

动产只拍卖两次,如果按照变卖价处理,变卖最后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价的二分之一。

还有一个规定,拍卖财产上的优先权的消灭,买受人买取的是没有负担的标的物,还有其他的有关规定。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第五,搜查。

在执行中,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有隐匿财产或者隐匿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的,可责令被执行人交出,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定程序进行搜查,被执行人的会计账簿是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也可以对其搜查,并可以复制,但是对会计掌簿原则上不得
查封和扣押,但必要时也可以。

依据现代诉讼理念,谁主张谁举证:民事当事人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除《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法院一般不去调查相关证据而判其败诉。

但是在执行程序中,法院的搜查,却是提取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证据的强硬手段。

第六,强制交付。

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必须交付一个特定物给债权人的时候,他不履行义务,法院可以强令他限期交付,如果限期不交付,法院可以采取强制交付,强制交付方法通常也要搜查。

有一个案例某甲与某乙系兄弟俩,因祖传的一幅名画发生纠纷,经法院判决,该争议的名画为某甲所有,某乙应将此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给某甲。

但是某乙没有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某甲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人民法院责令某乙交出该画,某乙拒绝交出,人民法院依法搜查出了该名画,交付给某甲,某甲签字接收,人民法院同时对某乙进行了处罚。

第七,强制迁退。

这是指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迁出房屋、船舶或拒不退出土地时,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令被执行人迁出房屋、船舶或退出土地的强制手段。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人民法院应将被执行人在房屋、船舶内的财产清出后,将房屋、船舶交给申请执行人。

这个环节的工作较为复杂,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可以不
清出被执行人财产的,也应当允许。

第八,强制完成行为。

强制执行的标的大多是财产,但有时候也可以对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对于行为的强制执行分两种情况,分别对待:第一种情况,对可以替代的行为的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例如,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修缮房屋行为即是可以替代的行为,当被执行人拒绝修缮时,人民法院可委托他人修缮,修缮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拒绝承担此费用的,按金钱债权的执行方式予以强制执行;第二种情况,对不能替代的行为的强制执行。

这种情况的强制执行较复杂,一般可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或司法拘留等处罚措施,直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因行为性质的不同做出不同的处理。

例如,某甲剽窃某乙作品,侵犯某乙著作权,该纠纷经法院判决,判令某甲赔偿某乙损失和某甲在报刊上赔礼道歉。

某甲支付了赔偿金后拒绝在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

执行法院对“公开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采取的方式:(1)对某甲罚款;(2)在报刊上刊登公告说明判决的内容和进行公开训诫;(3)公告费用由某甲承担。

这种情况在必要时也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的措施。

第九,强制管理被执行人财产。

对此,最高法院在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列了若干条。

债务人的财产,可以由申请执行人管理,也可以由法院指令第三人管理,现在也有几个
成功案例,这是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能变现情况下采取的有效手段。

第十,法院有权主持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以上十种强制执行措施可以单独使用、并列使用、交叉使用。

在强制执行中的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可以对被执行人进行处罚。

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协助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处罚的方式主要有:(1)罚款;(2)拘留;(3)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在执行中有关人员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现在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通过公诉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综合上文的介绍,我们现在清楚目前我国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了十种,而在具体执行的时候,就要看申请执行的事项情况如何,从中选择恰当的方式来执行。

当然,法院执行局也是会在收到了强制执行申请之后,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才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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