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 法律文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范例二) - 法律文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范例二)-法律文书申请人:____省无线电技工学校地址:____市高新区创业路925号(新校区),南京东路125号(老校区)法定代表人:_____被申请人:____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局长申请人对被申请人____市环保局于2004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洪环理征字(2004)174号)不服,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缴费决定。
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申请人称:学校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并非严重污染单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网,且已按____市政府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及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4月22日给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对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108号)文件,不需再缴纳排污费,市环保局属重复收费、乱收费。
被申请人称:1.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该学校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直接排入赣江,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属于征收排污费的对象。
2.学校虽然向南昌市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因其污水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而是直接向环境排放,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的规定,应依法对其征收污水排污费。
3.国家环保总局环(2004)108号文件第一款对污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收费问题,国家总局正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进行协调,未明确不再征收排污费,且该校的污水并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污水处理厂(包括未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该校以此为理由拒绝缴纳排污费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1.被申请人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于2004年5月21日依据申请人填报的排污申报登记简表对申请人进行了排污量的核定(洪环监费核字(2004)163号),申请人对核定结果提出异议,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复核。
胡邵峰诉湖北地税局税务行政复议争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邵峰诉湖北地税局税务行政复议争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鄂01行终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杨天然,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国星,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畏,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某某因诉被上诉人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地税局)税务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武昌行初字第001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某系黄石市地税局工作人员,2015年4月15日,原告签收工资单时发现被扣个人所得税430.56元,工资单上注明该所扣税款系“2014个税”,2015年6月9日,原告向被告省地税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黄石市地税局作出的扣缴原告430.56元个人所得税的扣缴行为。
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黄石市地税局作为原告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对原告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
原告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扣缴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不是扣缴单位自己的行为,而是代表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的法定义务。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本案中,黄石市地税局系原告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并非主管税务机关,故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原告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之规定。
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的规定,对原告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主题: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尊敬的纳税人:经您依法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审查,作出如下决定:一、案件基本情况您是XXX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及XXXX年度的纳税申报事项,申请人对我局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不服,于XXXX年XX月XX日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复议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请求复议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1. 申请人认为我局对其XXXX年度的纳税申报结果进行了错误判定,在XXXX项事实中,被我局误认为存在xxx问题;2. 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其纳税申报属实且符合法律规定;3.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我局的税务处理决定,并恢复其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三、复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XX条、第XX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复议组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进行了审查研究,同时参考了以下相关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 《税务行政复议暂行条例》;3. 相关税收法规及税务部门公告、通知等。
四、复议决定经我局复议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研究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及相关证据材料,并结合适用法律法规,决定如下:1. 对于申请人复议请求中所述XXXX事实的判定,我局认为确实存在误判情况,经重新审查,确认申请人的XXXX年度纳税申报属实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 我局决定撤销原有对申请人的税务处理决定,并恢复申请人应享有的合法权益;3. 您应及时按照税法规定补缴相应税款或办理退税手续;4.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复议决定书即行生效。
五、复议决定的履行与监督申请人应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XX日内,按照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相关义务,如未按时履行或违法回避等情况,我局将采取相应法律措施进行处理。
六、申明复议决定书发出后,申请人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xxx税务局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陈宝林与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宝林与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8【案件字号】(2020)苏01行终3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振敏汤权赖传成【审理法官】宋振敏汤权赖传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宝林;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当事人】陈宝林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当事人-个人】陈宝林【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代理律师/律所】浦永军江苏漫修(淮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浦永军江苏漫修(淮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浦永军【代理律所】江苏漫修(淮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宝林【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本院观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监督合法违法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原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本案中,上诉人陈宝林向被上诉人淮安税务局申请公开“处罚中宏置业有限公司偷漏税等相关原件复印件"。
淮安税务局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所申请的信息系其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作出行政处罚形成的稽查案卷信息,属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遂作出书面告知书予以答复,并告知了上诉人可查阅案件情况的相应链接。
税务行政复议、税收法律责任考点

第 07 讲税务行政复议、税收法律责任知识点 5: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审议,复议机关依法对原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
〔一〕税务行政复议范围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必经复议〕,包含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法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托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3.发票治理行为,包含出售、收缴、X等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5.行政处分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6.不依法履行以下职责的行为:〔1〕开具、出具完税凭证〔2〕行政赔偿〔3〕行政奖励〔4〕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7.资格认定行为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11.通知出入境治理机关阻挡出境行为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以下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不含规章〕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其他部门的规定;〔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了解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二〕税务行政复议管辖1.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方案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文书: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文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一、行政复议决定书概说(一)行政复议的含义、特点1.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为。
它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手段。
按照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请求复议。
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及时解决行政争议,更好地实施行政管理而建立起来的一项重要的行政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重要的职能之一。
什么是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是指复议机关对申请复议的案件进行审理,对原具体行政行为重新审理后作出裁决使用的公务文书。
2.行政复议书的特点:(1)行政复议书首先是行政公文,又具有司法文书的性质。
行政复议行为可以说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与行政诉讼比较,行政复议的主体是行政机关,适用行政程序,复议决定一般不具有终局效力,这反映了行政复议的行政性。
但复议决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2)行政复议书是对行政复议申请的答复。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是由行政行为损害人提出申请,复议机关依法进行审理,作出决定答复的一种行为,适用准司法程序。
所以行政复议决定书又可以说是司法文书。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作用及分类(一)写出行政复议书是行政复议程序的终结,其作用是:1。
维护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力。
正确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维持的决定,驳回申请人不合理、不合法的请求,从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正确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又是对不合法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否决,对受损害者进行救济。
即体现出国家行政机关为人民利益改正错误的精神,维护行政机关威信。
3。
有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
受理复议的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通过行政复议活动,对加强内部监督,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有重大的意义。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分类1。
根据行政复议裁决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终局复议与非终局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2010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 务具体行政行为。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 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 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 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 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 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特殊管辖
(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 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 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 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 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 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 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 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 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 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 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 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 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 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 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 机构。 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 复议。
涉税法律案件判决文书(3篇)

第1篇行政判决书(2021)XX行终字第0001号原告: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税务局(以下简称XX税务局)法定代表人:王五,职务:局长第三人:XX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XX会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赵六,职务:主任会计师一、案件由来原告XX公司因涉税问题与被告XX税务局发生争议,不服被告作出的XX税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事实与理由(一)事实1. 2019年1月,原告XX公司向被告XX税务局申报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税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2. 2019年4月,被告XX税务局对原告XX公司进行税务稽查,发现原告存在以下涉税问题:(1)少列收入:2018年度,原告未将一笔应收账款500万元计入收入申报。
(2)虚列成本:2018年度,原告将一笔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费用300万元计入成本申报。
3. 2019年5月,被告XX税务局依法作出XX税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少列收入500万元,虚列成本300万元,应补缴税款800万元,并处以罚款100万元。
4. 原告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理由1. 原告认为,其未将应收账款计入收入申报,是因为该笔账款存在不确定性,且在申报时无法确认收入实现,因此不应计入收入申报。
2. 原告认为,其将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费用计入成本申报,是因为该笔费用属于业务支出,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因此应计入成本申报。
3. 原告认为,被告XX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且处罚金额过高。
被告XX税务局辩称:1. 关于少列收入问题,原告的辩解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应当将收入全额计入申报,不得少列。
2. 关于虚列成本问题,原告的辩解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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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法律文书
税复决字()第号
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姓名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我局已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本机关现作出以下决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