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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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分细则序号考核项目基本要求评分细则标准分(500)考核情况考核得分合计(一)第一责任人1001思想到位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组织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上级环境保护1、以记录为依据,第一责任人亲自组织并参加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学习每少一次扣5分;年度法规知识考试成绩低于80分扣5分。

2、对有关法规和上级指令及要求未及时或未按要求贯彻、落实或执行不力的扣5分/项。

30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 3、第一责任人未亲自组织或参加上级或本单位环境保护重要活动,扣5分/次。

4、未按要求提取和使用环境保护费用扣10分/次。

2责任到位机构健全,职责到位1、未成立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或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扣20分,未根据人员变化及时调整委员会扣10分。

2、未明确主管责任人扣10分;主管责任人兼职较多,不能用主要精力抓环境保护工作的,环境保护重点单位扣8分,关注单位扣5分,一般单位扣3分。

3、未设置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扣5分,部门负责人不能以主要精力抓环境保护35工作扣3分。

4、部门专职环境管理人员数量不足或资格不满足要求扣2分/人。

5、未与所属单位签订责任书或签订不全面扣2分/单位。

3工作到位亲自安排、布置和落实环境保护工作1、以记录为依据,第一责任人全年主持召开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或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会议不少于4次,听取主管部门汇报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不少于2次,每少一次扣2分;第一责任人、主管责任人未签到的扣1分/人次;委员到会率不足80%的扣5分。

2、责任制35考核和奖惩兑现每少一次扣5分;未按要求对先进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扣2分/项。

3、未按要求组织项目巡查或巡查不到位扣5分/项目,未按要求上报巡查报告3分/次。

4、未按要求参加上级会议扣4分/次,委托他人参会扣2分/次,未及时传达会议精神扣2分/次。

5、以记录为依据,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重要文件、报告未及时明确批示的扣3分/次。

6、对重要问题不研究、解决扣2分/项。

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

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

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一、背景介绍环境保护是当前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之一,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具体内容和实施方法。

二、制定目的制定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的目的是为了:1. 规范环境保护工作的执行标准,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进行;2. 加强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3. 激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单位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提高环境保护的整体水平。

三、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环境保护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四、具体内容1. 环境保护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明确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包括环境质量改善、污染物排放减少、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2. 环境保护工作的指标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指标体系,包括环境质量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资源利用指标等,用于评估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效。

3. 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方法:制定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方法,包括定期检查、抽查、随机抽查等方式,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覆盖和公正公平。

4. 环境保护工作的奖惩措施: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结果,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激励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惩罚违规违法行为。

5. 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机制,包括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监督、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等,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公开透明。

五、实施方法1. 组织制定: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

2. 宣传培训: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的宣传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理解和掌握细则的内容和要求。

3. 实施检查与考核:按照细则的要求,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和考核,确保细则的有效执行。

4. 监督评估:定期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

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

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一、背景介绍环境保护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制定了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

该细则旨在建立一套科学、全面、公正、透明的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制度,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和有效实施。

二、检查与考核的目的1. 评估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2. 鼓励各地区和单位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环境质量的提升。

3. 强化环境保护责任,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

三、检查与考核的内容1. 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各地区和单位是否严格遵守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 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评估各地区和单位对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包括监测设备的运行情况、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等。

3. 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的实施情况:检查各地区和单位对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的落实情况,包括排污口的管理、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等。

4.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评估各地区和单位对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的投入和效果,包括宣传活动的开展情况、宣传材料的制作和发布等。

四、检查与考核的方法1. 定期检查:根据计划,对各地区和单位进行定期的环境保护检查,以评估其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情况。

2. 不定期抽查:随机抽取一部分地区和单位进行环境保护抽查,以发现问题并促进改进。

3. 现场检查:对选定的地区和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以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 数据分析:对收集到的环境保护数据进行分析,以评估各地区和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五、检查与考核的结果和奖惩措施1. 检查报告:根据检查结果,编制检查报告,包括问题的描述、原因分析和改进建议等。

2. 奖励机制: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地区和单位给予奖励,以鼓励其继续努力。

3. 惩罚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地区和单位进行处罚,以倒逼其改正错误,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规。

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

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

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一、背景介绍环境保护是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制定了本细则。

本细则旨在规范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工作,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检查与考核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通过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评估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履职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落实。

2. 原则:a. 公正公平原则:检查与考核工作应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

b. 依法依规原则:检查与考核工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

c. 综合评价原则:综合考虑各项指标,全面评价环境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d. 激励与惩戒原则:对环境保护工作出色的单位赋予激励,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

三、检查与考核内容1. 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是否按照像关政策法规进行环境保护工作,是否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

2. 污染物排放操纵情况:检查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3. 环境监测与评估情况:检查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的运行情况,评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检查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

5. 环境应急管理情况:检查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情况,是否具备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四、检查与考核方法1. 定期检查:按照一定的周期,对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进行定期检查,检查频次根据单位的性质和环境风险程度确定。

2. 不定期抽查: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单位进行抽查,对其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估。

3. 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其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情况,包括设备运行状况、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

4. 文件审查:对被检查单位的环境保护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包括环境管理制度、监测报告、应急预案等。

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细则

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细则

附件2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细则一、地表水环境质量(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依据环境监测部门的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监测数据进行考核。

当上游断面水质超标时,采用剔除其影响后对下游断面水质进行考核。

达标率及地表水环境质量评分计算公式如下:县(市)、区全年得分:断面COD (或氨氮)得分=断面COD (或氨氮)满分-累计扣分断面得分=断面COD 得分+断面氨氮得分∑=ni 1断面得分县(市)、区断面数(二)计分方法 本项满分16分,其中各断面化学需氧量(COD )、氨氮分别为8分。

各断面化学需氧量(COD )、氨氮全年达标率大于70%为基本达标。

达标率大于(等于)70%得满分,每项因子每降低10个百分点扣该项因子1.5分,直至扣完。

(三)操作解释考核指标为化学需氧量(COD )、氨氮。

未建自动站断面以手工监测数据作为考核依据。

已建自动站断面,自动站正常运行时,以自动监测数据作为考核依据;自动站运行不正常时,以手工监测数据作为考核依据。

二、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城市市区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得的水量中,其地表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和地下水水质达到《地下水水质标准》(GB/T14843-93)Ⅲ类的数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如下:(二)计分方法 本项满分5分。

达标率为100%时得5分,每降低4个百分点扣1分,小于等于80%得0分。

(三)操作解释以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的数据进行评定。

三、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一)计分方法本项满分5分。

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的优良天数达到或超过环境保护目标确定的优良天数得满分,每减少10天扣1分,扣完为止。

(二)操作解释以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的数据进行评定。

四、污染物总量减排按照《新乡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单独考核。

五、环境综合整治(一)指标定义按照《2008年新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完成电力企业脱硫工程建设、卫河流域综合整治、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等工作任务。

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

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

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一、背景介绍环境保护是国家发展的重要方面,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制定了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

本细则旨在规范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的程序和要求,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检查与考核的目的1. 评估环境保护工作的执行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2. 促进环境保护责任的落实,激励企事业单位加大环境保护投入;3. 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益,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持续改进。

三、检查与考核的内容1. 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的遵守情况:检查被考核单位是否制定并执行了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 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评估被考核单位是否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并建立了科学、规范的环境管理体系;3. 污染物排放和废物处理的合规情况:检查被考核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排放标准,并评估其废物处理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4. 环境监测和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评估被考核单位是否建立了环境监测体系,并制定了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环境事件;5. 环境保护投入和效益情况:考核被考核单位的环境保护投入和效益,包括资金投入、技术创新、环境绩效等方面。

四、检查与考核的程序1. 环境保护检查的计划制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环境保护检查计划,并向被考核单位通报;2. 环境保护检查的实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现场检查,采集相关数据和样品,并进行记录;3. 环境保护检查的报告编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检查结果,编制环境保护检查报告,并向被考核单位反馈检查结果;4. 环境保护考核的评估与公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检查结果,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进行公示;5. 环境保护考核的奖惩措施:根据评估结果,对环境保护工作突出表现的单位进行奖励,对存在问题和不足的单位进行催促整改和处罚。

五、检查与考核的标准1. 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的遵守情况:单位应制定并执行环境管理制度,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进行整改;2. 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单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建立科学、规范的环境管理体系;3. 污染物排放和废物处理的合规情况:单位应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并采取有效的废物处理措施;4. 环境监测和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单位应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5. 环境保护投入和效益情况:单位应加大环境保护投入,提高环境保护效益。

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不断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一九五一”目标任务和思路举措的要求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年度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实施细则.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二、考核内容、标准和方法(一)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考核内容:1.总量减排工作情况.重点考核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当年污染物削减量.2.环境质量改善工作情况.考核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年度水、空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按照省“四个办法”和全市“重点空气片区、23条河流”专项治理标准要求,重点考核市控以上重点污染源、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控制断面、市市区及各县市空气环境质量改善等方面的情况.3.年百项重点环保工作完成情况.考核标准:1.实行百分制考核.总分值为100分,其中,总量减排工作占20分,水环境质量改善工作占20分,空气环境质量改善工作占30分,百项重点环保工作占30分.2.参照“四个办法”进行日常检查、监测,并将检查、监测结果和在线自动监控数据作为考核依据.3.“一票否决”事项:辖区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完不成年度总量减排任务(减排量以省环保厅认定结果为准),水质控制断面年终不达标和城区空气环境质量良好率低于年水平的,取消获奖资格.4.在结构调整、清洁生产、生态保护、环境执法、污染物新增排放控制等方面有创新或突破的,可适当加分,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考核方法:1.总量减排工作.(1)实行百分制考核.(2)具体计分及排名办法如下:减排工作综合得分=减排量得分×0.8+新增量得分×0.2.其中,减排量以省环保厅最终认定的结果为准,新增量以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按照《减排细则》计算的结果为准.减排量得分:COD、氨氮、SO2、氮氧化物四种污染物减排量分别按照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名,四种名次相加,再按照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名,第一名为满分100分,每退后一名减2分.新增量得分:COD、氨氮、SO2、氮氧化物四种污染物新增量的吨数相加,按照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名,第一名为满分100分,每退后一名减2分.2.水环境质量改善工作.(1)实行百分制考核.总得分为以下(2)、(3)、(4)、(5)、(6)项得分之和.(2)对全市市控以上重点废水污染源计算达标率,本指标分值为20分.重点废水污染源达标率得分为“重点废水污染源达标率×20”.没有市控以上重点废水污染源的,参照百项重点环保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百项重点环保工作中水环境质量改善项目全部完成的,本指标得满分,否则,不得分.(3)对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计算达标率,本指标分值为30分.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得分为“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率×30”.没有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参照百项重点环保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百项重点环保工作中水环境质量改善项目全部完成的,本指标得满分,否则,不得分.(4)对全市23条河流水质控制断面分别制定要达到的水质目标(见附件),计算实现目标率,本指标分值为30分.重点水质控制断面得分为“重点水质控制断面实现目标率×30”.考虑到上游对下游水质的影响,具体考核时按实际情况剔除上游因素.衡量水质是否达到了改善目标,以全年监测数据的平均值为依据.以COD实现目标率的50%与氨氮实现目标率的50%之和,作为断面实现目标率.辖区内有多个水质控制断面的,计算综合水质平均实现目标率.没有重点水质控制断面的,参照百项重点环保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百项重点环保工作中水环境质量改善项目全部完成的,本指标得满分,否则,不得分.(5)对百项重点环保工作中水环境质量改善项目进行考核,本指标分值为20分,按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水环境质量改善项目得分值折算.(6)“四个办法”检查通报减分.重点废水污染源、城镇污水处理厂、重点水质控制断面超标被省环保厅、市环保局每通报一次分别减2分、1分;同一重点废水污染源、城镇污水处理厂、重点水质控制断面超标被省环保厅、市环保局多次通报的,在第一次通报减2分、1分的基础上,依次按每次3、4、5分和1.5、2、2.5分减分.同时被省环保厅和市环保局通报的,按省环保厅通报标准减分.3.空气环境质量改善工作.(1)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工作分类进行,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分类考核.总得分为以下(3)、(4)、(5)、(6)、(7)项得分之和.(2)主要考核内容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建设、“四个办法”市控及以上重点污染源达标率和重点片区空气质量改善专项治理工作情况.(3)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建设得分.本指标分值为10分,按辖区内年度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建设个数平均扣分,按期完成并实现正常联网运行的得满分.延期完成的,每延期一个月扣2分,扣完本项得分为止. (4)空气质量改善得分.本指标分值为中心城区30分,各县市10分.达到规定的改善目标的,得满分.达不到规定的改善目标的,按完成比例得分.(5)对市控以上重点废气污染源计算达标排放率,本指标分值为中心城区30分,各县市40分.重点废气污染源计算达标排放率得分,为“重点废气污染源计算达标排放率×30(40)”.没有市控以上重点废气污染源的,参照百项重点环保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百项重点环保工作中空气环境质量改善项目全部完成的,本指标得满分,否则,不得分.(6)重点片区空气质量改善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得分.本指标分值为中心城区30分,各县市40分,以市政府考核督查组考核为准.凡发现超标污染源、扬尘单位(路段)、排放油烟单位、冒黑烟单位(含机动车)、产生异味单位,每个次扣1分;不编制落实重点片区空气质量改善治理方案的,扣20分.本项赋分扣完为止.(7)“四个办法”检查通报减分.重点废气污染源被省环保厅、市环保局每通报一次分别减2分、1分;同一重点废气污染源被省环保厅、市环保局多次通报的,在第一次通报减2分、1分的基础上,依次按每次3、4、5分和1.5、2、2.5分减分.同时被省环保厅和市环保局通报的,按省环保厅通报标准减分.省环保厅、市环保局对中心城区9个自动空气监测站点空气质量通报,排位后3名的,分别按每次减2分、1分计算;同时被省环保厅、市环保局通报的,按省环保厅通报标准减分.市环保局对各县市现有11个自动空气监测站点空气质量通报,对月平均良好天数低于65%,且排位后5名的,按每次减1分计算.4.百项重点环保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详见政办字号.(二)市直部门.重点考核相关市直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开展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在环境联合执法、重点环保工程建设、重大环保专项行动开展、区域流域及水源地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开展及配合情况,对全市总量减排、环境质量改善、百项重点环保工作等任务目标完成的贡献情况.三、组织领导1.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要负责考核细则的制定、日常工作的开展和监督检查等.2.检查考核.减分考核实行月通报制度,通报报送范围为市级领导、各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年终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依据量化标准计算出考核分数.3.考核结果应用.本考核结果,作为年终全市环境保护工作表彰先进的重要依据.。

环保责任目标考核细则

环保责任目标考核细则

环保责任目标考核细则背景介绍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环保责任已经成为各个企业、组织以及个人应承担的重要责任。

为了推动环保工作的开展,并确保环保责任的落实,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环保责任目标考核细则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环保责任目标考核细则的相关内容,并指导企业、组织以及个人如何执行。

考核目标1.减少环境污染:通过科学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工业生产、农业生产以及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环境污染物的排放量,并提高环境质量。

2.节约资源:减少能源消耗、水资源浪费以及土壤资源破坏等现象,促进可持续发展。

3.提高环保意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

考核指标1.环境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对企业、组织或个人的环境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在规定范围内。

2.资源利用率指标:评估企业、组织或个人对能源、水资源以及土壤资源的利用情况,提倡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

3.环保意识指标:评估企业、组织或个人在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方面的投入和效果,如组织环保培训、开展环境保护宣传等。

考核程序1.目标制定:企业、组织或个人根据自身情况和业务特点,制定符合环保责任的目标。

2.数据收集:收集相关数据,包括环境污染物排放数据、资源利用数据以及环保意识调查数据。

3.指标评估:根据考核指标,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评估,得出相应的分数。

4.绩效评价:根据评估结果,对企业、组织或个人的环保绩效进行评价,并给出相应的奖惩措施。

5.反馈与优化:对评价结果进行反馈,并帮助企业、组织或个人优化环保工作。

考核周期环保责任目标考核的周期一般分为年度考核和阶段性考核两种。

1.年度考核:对企业、组织或个人在一年内的环保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和评估,确定下一年度的环保责任目标。

2.阶段性考核:对企业、组织或个人在一定时间段(如季度、半年)内的环保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

考核结果与奖惩根据环保责任目标考核的评估结果,对企业、组织或个人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以激励提高环保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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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细则一、地表水环境质量(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依据环境监测部门的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监测数据进行考核。

当上游断面水质超标时,采用剔除其影响后对下游断面水质进行考核。

达标率及地表水环境质量评分计算公式如下:县(市)、区全年得分:断面COD (或氨氮)得分=断面COD (或氨氮)满分-累计扣分断面得分=断面COD 得分+断面氨氮得分∑=ni 1断面得分县(市)、区断面数(二)计分方法 本项满分16分,其中各断面化学需氧量(COD )、氨氮分别为8分。

各断面化学需氧量(COD )、氨氮全年达标率大于70%为基本达标。

达标率大于(等于)70%得满分,每项因子每降低10个百分点扣该项因子1.5分,直至扣完。

(三)操作解释考核指标为化学需氧量(COD )、氨氮。

未建自动站断面以手工监测数据作为考核依据。

已建自动站断面,自动站正常运行时,以自动监测数据作为考核依据;自动站运行不正常时,以手工监测数据作为考核依据。

二、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城市市区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得的水量中,其地表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和地下水水质达到《地下水水质标准》(GB/T14843-93)Ⅲ类的数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如下:(二)计分方法 本项满分5分。

达标率为100%时得5分,每降低4个百分点扣1分,小于等于80%得0分。

(三)操作解释以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的数据进行评定。

三、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一)计分方法本项满分5分。

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的优良天数达到或超过环境保护目标确定的优良天数得满分,每减少10天扣1分,扣完为止。

(二)操作解释以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的数据进行评定。

四、污染物总量减排按照《新乡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单独考核。

五、环境综合整治(一)指标定义按照《2008年新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完成电力企业脱硫工程建设、卫河流域综合整治、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等工作任务。

(二)计分方法1.企业关闭情况。

本项满分1分。

关闭污染严重企业及生产线,即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按期全部完成企业关闭任务,得满分;未全部完成,此项得0分。

2.企业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本项满分5分。

按期全部完成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任务,得满分;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的企业每一家未完成的扣0.5分,扣完为止。

限期治理的企业没有在治理时限内完成,但当地县(市)、区政府对未完成治理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的,视同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3.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项目完成情况,本项满分1分。

按时完成的,得满分;未按时完成的,得0分。

4.日常工作完成情况,本项满分1分。

及时准确报送每月工作进度的,得满分,未按时报送得0分。

(三)操作解释以现场核查、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文件为依据。

六、工业企业达标排放本项满分6分。

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不完善,擅自生产使用的,发现一次扣1分;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方式偷排污染物的,发现一次扣1分;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停止运行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发现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七、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一)指标定义各县(市)、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前端建设、监控中心建设、联网传输和管理制度建设等,达到省环保局要求。

(二)计分方法1.辖区内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设施全部安装得1分,安装率达不到100%不得分。

2. 辖区内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设施联网率100%得1分,联网率90%以上得0.5分,联网率90%以下不得分。

3. 辖区内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率100%得1分,正常运行率90%以上得0.5分,正常运行率90%以下不得分。

(三)操作解释以省环保局统一组织的考核验收为准。

八、执行建设项目环评(一)执行建设项目环评,本项满分3分辖区内出现一起未批先建环境违法建设项目,扣1分,扣完为止;出现未批先建环境违法建设项目,被列入省级黑名单或挂牌督办的,该项得0分;出现不符合产业政策或环保政策的未批先建环境违法建设项目,该项得0分。

(二)规划环评(含区域环评),本项满分1分按目标责任书要求完成规划环评任务的,得1分;未完成的,得0分。

九、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一)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本项满分3分辖区内出现一起未执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扣1分,扣完为止;出现未执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造成污染事故,引发厂群纠纷,被列入省级黑名单或挂牌督办的,该项得0分。

(二)年度验收计划,本项满分2分全部按期完成省、市2007年度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计划任务的,得2分;一项未完成扣1分,扣完为止。

十、违法案件查处(一)指标定义依法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落实到位;无越权处罚环境违法案件;省、市环保局下达的“行政执法督办”案件,按要求和时限处理到位并及时回复。

(二)计分方法满分5分。

发现一起依法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未落实到位的,扣1分,扣完为止;发现一起越权处罚环境违法案件的,扣1分,扣完为止;发现一件未按督办要求处理到位并及时回复的,扣1分,扣完为止。

(三)操作解释以省、市环保部门组织的抽查、检查、核查和平时掌握的情况为依据。

十一、污染源普查(一)指标定义按要求编制、批准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期足额拨付,准确填报和审核普查数据,按时上报普查数据和完成情况。

(二)计分方法1.按要求落实经费得1分,未落实经费得0分。

2.4月30日前,及时、准确填报普查数据得1分,未及时填报得0分。

3. 4月30日前,按要求进行数据审核得1分,未按要求进行数据审核得0分。

4.5月31日前完成普查数据录入,6月20日前完成普查数据汇总,并按时上报,得1分;未按时上报得0分。

(三)操作解释以各县(市)、区上报的相关材料为依据。

十二、清洁生产审核1.按时报送清洁生产报表资料,于2008年10月底前提交列入目标中的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审核报告并具备验收条件,在省环保局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验收的,视为完成审核任务,得4分。

2.未按时报送清洁生产审核报表资料的,一次扣0.2分;未设立清洁生产审核专门的减排机构,未将清洁生产审核中的减排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未建立奖惩制度的,每项扣0.2分。

3.企业虽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但清洁生产方案实施率较低(无低费方案实施率低于100%,中高费方案实施率〈含正在实施的〉低于80%的),扣1-3分。

4.未按期提交审核报告、未通过验收以及未开展审核的,得0分。

十三、污水处理厂建设本项目满分3分。

1.小尚庄污水处理厂脱氮工程建设:(1)脱氮工程未动工,氨氮达不到规定标准要求的,得0分;(2)脱氮工程完工,氨氮不能稳定达到规定标准要求的,得1分;(3)氨氮达到规定标准要求的,得2分。

2.河南新乡工业园区污处理厂建设:按时完成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建设任务的,得1分;未完成得0分。

十四、已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稳定规范运营情况本项满分2分。

按时完成配套管网建设、在线安装、环保验收的,得满分;每一个未完成的扣1分,直至扣完。

十五、污水处理费拨付本项满分2分。

及时拨付率达90%以上的,得2分;拨付率在70-90%的,得1分;拨付率在50-70%的,得0.5分,低于50%,不得分。

十六、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设情况本项满分1分。

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按国家规划要求稳定运行或建成投运,得1分,否则,得0分。

十七、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一)指标定义按照国家关于养殖粪污水处理的要求,建造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粪污水达标排放治理工程。

(二)计分方法本项满分2分。

11月底前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粪污水达标排放治理工程建设,并投入试运行得满分,未完成得0分。

(三)操作解释由市环保局组织检查验收,以《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为依据,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

十八、生态示范区或生态县建设(一)指标定义按照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建设指标和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任务,组织实施。

(二)计分方法本项满分1分。

包括年内完成生态县建设年度任务,或生态示范区通过考核、验收,全部完成得满分,未全部完成得0分。

(三)操作解释对于完成生态县年度建设项目的,以市环保局的核查专题报告为依据;对于完成生态示范区考核、验收任务的,以省环保局出具的考核验收意见为依据。

十九、生态文明村创建(一)指标定义按照确定的任务,在拟建村庄开展环境整治,达到省、市环保局公布的省级和市级生态文明村标准要求。

(二)计分方法本项满分2分,全部完成得满分,未全部完成得0分。

(三)操作解释以省、市环保局的考核验收文件为依据。

二十、环境优美小城镇创建(一)指标定义按照目标责任书确定的任务,组织实施。

(二)计分方法本项满分1分,年内完成规划编制得1分,未全部完成得0分。

(三)操作解释以镇(乡)人大主席团或县(市)、区政府批准实施规划的文件为依据。

二十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一)指标定义配合市环境监测站搞好土壤监测点位检查和资料收集工作。

(二)计分方法本项满分1分。

按时完成任务得1分,未完成得0分。

(三)操作解释以市环保局掌握的情况为依据。

二十二、秸秆禁烧情况(一)指标定义按照《新乡市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二)计分方法本项满分2分,没有被通报批评得2分,被通报批评得0分。

(三)操作解释以省、市环保局夏秋两季秸秆禁烧工作的通报为依据。

二十三、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一)指标定义加强对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按时完成辐射工作单位检查工作,督促落实辐射防护措施。

(二)计分方法本项满分3分。

认真完成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每漏检一家扣0.1分,每漏检一类辐射装置或未督促整改到位一次扣0.1分;严格按照“月报告和周报告”制度上报监督检查情况,未按时上报或缺报一次扣0.2分;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查处违法案件,未完成一起扣0.1分。

(三)操作解释以主管部门日常检查结果和考核文件为依据。

二十四、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一)指标定义按照要求完成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换)发。

本项满分2分。

(二)计分方法全面完成辖区内所有涉源辐射工作单位和90%的射线装置工作单位核(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得2分;完成70%以上射线装置工作单位核(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但未达到90%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分。

二十五、放射性废源废物安全处置(一)指标定义完成辖区当年产生的放射性废源、废物进行预处理并全部安全送贮,本项满分1分。

(二)计分方法1.当年产生的放射性废源、废物全部安全送贮的,得0.5分;不能及时送贮的,发现1枚废源或一起放射性废物扣0.1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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