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滞箱费相关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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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滞箱费计算期间的法律分析

关于滞箱费计算期间的法律分析

2020年第6期总第346期21更孑淆箔费廿算期间鉤弦僅铲妬廉规与<例上海海事大学赵晨宇滞箱费也称“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或“集装箱滞期费”,指供箱人向用箱人收取的超出免费用箱期后继续占有或使用集装箱的费用。

m航运实践中,目的港收货人拒绝收货或港口当局和海关扣押货物均可能导致集装箱长时间滞留于目的港。

按照航运惯例,在实际用箱期超出免费用箱期的情况下,承运人有权收取滞箱费o本文结合我国和英国的相关判例,从法律角度分析滞箱费计算期间,并就船货双方如何在滞箱费纠纷中保护自身权益提出相应建议。

1滞箱费的法律性质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承运人收取滞箱费作为航运惯例已被司法界和航运界广泛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87条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9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

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有学者认为,上述规定可作为承运人收取滞箱费的法律依据。

关于滞箱费的法律性质,目前学界和业界主要有违约金说、约定损害赔偿金说和违约损害赔偿金说等观点。

违约金说认为:滞箱费属于违约金,即承运人与托运人事先就超期用箱的赔偿问题达成合意,如果事先约定的违约金因实际情况复杂而无法弥补承运人的损失,则按法定违约金赔偿承运人。

约定损害赔偿金说认为:滞箱费属于约定损害赔偿金,如果托运人超期用箱,则无论承运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如何,托运人均按约定损害赔偿金赔偿承运人,承运人不得主张法定损害赔偿金。

违约损害赔偿金说认为:滞箱费属于违约损害赔偿金,如果托运人超期用箱,则按法定违约损害赔偿金赔偿承运人。

18我国法院大多认为滞箱费属于违约金或违约损害赔偿金,英国法院则认为滞箱费属于约定损害赔偿金。

滞箱费案件审理的有关法律问题

滞箱费案件审理的有关法律问题

滞箱费案件审理的有关法律问题海运实践中,通常由承运⼈向货主提供集装箱,集装箱的使⽤费⼀般包含在海运费之中。

为了督促集装箱的使⽤⼈在货物到达卸港后尽快交还集装箱,承运⼈往往对超过免费使⽤期限的⽤箱⼈加收⼀定的费⽤,卸港滞箱费因此产⽣。

由于货运代理⼈通常代托运⼈办理提取集装箱的⼿续,因此会向集装箱所有⼈交纳⼀定的押⾦并签订记载有滞箱费规定的押箱协议。

滞箱费纠纷案件通常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1)当事⼈的确定。

集装箱的所有⼈通常会同时起诉与其签订押箱协议的货运代理⼈和实际⽤箱⼈。

在此情况下,考虑节省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的现实,可以不受押箱协议相对性的约束,以集装箱所有⼈与实际⽤箱⼈存在事实上的集装箱使⽤民法典律关系为依据,判决由实际⽤箱⼈直接承担滞箱费。

如仅以押箱协议的相对性为原则判决货运代理⼈先⾏⽀付滞箱费,再由货运代理⼈向实际⽤箱⼈追索的做法过于机械,也造成了不必要的诉累。

(2)滞箱费数额的合理性确定。

押箱协议载明的滞箱费数额通常较⾼,因此诉讼中相对⼈常常以此为由进⾏抗辩。

事实上,⽬前的押箱协议已经逐渐形成了格式合同的⼀种,⾼额的滞箱费数额⽆异于是⼀种霸王条款。

虽然集装箱所有⼈收取滞箱费存在着合理因素,但也不代表其主张的全部滞箱费数额都应当然得到⽀持。

滞箱费赔偿数额的上限绝不应超过市场上同等规格的新集装箱的价值,其原因就在于集装箱所有⼈也负有减少损失的义务。

当滞箱费的数额与新箱价值相等时,集装箱所有⼈即有义务通过购买新箱的⽅式,来避免其损失的进⼀步扩⼤。

因此,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完全依照押箱协议的约定进⾏判决,以致于滞箱费数额远远⾼于集装箱价值的做法值得商榷。

货运代理已经形成了⼀个较为完善的⾏业,其独特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性质已经得到全球运输业以及相关⾏业的承认。

对于我国货运代理⾏业⽽⾔,⽬前尤为重要的是提⾼整体从业⼈员的素质与服务⽔平,增强⾃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注意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进⼀步规范管理,从⽽为我国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yml的滞箱费标准

yml的滞箱费标准

yml的滞箱费标准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货物的运输需求不断增加。

为了解决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出现的滞留问题,滞箱费作为一种常见的费用形式逐渐被引入。

在运输合同中,明确规定了yml的滞箱费标准,以维护双方的权益和提高运输效率。

为了保证准确的数据统计和费用计算,yml公司明确了滞箱费的计费规则。

首先,滞箱费的计算周期通常与货物的规定免箱期相关。

对于超过免箱期未能及时提取的货物,从免箱期结束之日起,每天都会产生一定金额的滞箱费。

这一规定有助于促使货物及时提取,并提高集装箱的周转效率。

其次,滞箱费的金额是根据货物规模和滞留时间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货物数量越多、滞留时间越长,滞箱费的金额就越高。

这也体现了yml公司对于货物存放时间的限制,以及对于货物滞留所产生成本的补偿。

在yml公司的滞箱费标准中,我们也重视对特殊情况的考虑。

如果货物在滞留过程中遭受到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比如天灾、海难等,yml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处理和补偿,避免对于客户的不公平待遇。

另外,为了提高运输效率和客户满意度,yml公司也鼓励客户尽早提取货物,以避免不必要的滞箱费用产生。

我们提供灵活的操作方式和丰富的服务选择,使客户能够方便快捷地提取货物,减少滞留时间和费用。

总之,yml的滞箱费标准是为了规范货物运输过程中滞留问题的处理而设定的。

通过合理的计费规则和灵活的操作方式,yml公司旨在提高运输效率,避免货物滞留,同时保护客户和公司的权益。

我们将持续努力,不断优化滞箱费标准,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滞箱费收费标准

滞箱费收费标准

滞箱费收费标准滞箱费是指货物在港口、码头等场所因故未及时装卸而产生的费用。

滞箱费的收费标准一直是国际贸易中备受关注的问题,合理的收费标准能够有效地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各方的利益。

下面将介绍滞箱费的收费标准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滞箱费的收费标准。

1. 滞箱费的计费标准一般按照每箱每天的费率来进行计算,具体费率根据不同的港口、船公司和货代公司而有所不同。

2. 滞箱费的计费周期一般以自然日为单位,即从货物到达港口或码头之日起计算,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直至货物完成装卸为止。

3. 滞箱费的收费标准还受到货物种类、尺寸、重量、存放位置等因素的影响,不同的货物可能会有不同的收费标准。

4. 部分港口或公司还会对滞箱费的收费标准进行季节性调整,如旺季和淡季的收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二、滞箱费的支付方式。

1. 滞箱费一般由货主、托运人或代理人承担,具体支付方式一般由合同约定或根据当地法规来执行。

2. 一般情况下,滞箱费的支付期限为货物完成装卸后的一定天数内,逾期未支付的将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滞纳金。

3. 对于长期滞留的货物,一些港口或公司还会采取强制拍卖或处置的方式来清理滞留货物,并将拍卖所得用于支付滞箱费及相关费用。

三、滞箱费的管理及监督。

1. 港口、码头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滞箱费的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监督程序等内容,确保收费公平合理。

2.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滞箱费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对存在不合理收费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处理。

3. 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相关条款,了解滞箱费的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避免发生纠纷。

四、滞箱费的合理性分析。

1. 滞箱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不能过高或过低,以免损害货主或港口、公司的利益。

2. 合理的滞箱费收费标准能够有效规范市场秩序,鼓励货物及时装卸,减少滞留货物对港口资源的占用。

3. 滞箱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不能出现虚高收费或滞留货物长期不收费的情况。

中远海滞箱费条款

中远海滞箱费条款

中远海滞箱费条款
中远海运公司海运集装箱费用条款如下:
1. 费用计算:中远海运公司将根据相应协议或合同约定的计费标准,按照每个集装箱的尺寸、类型和目的地等因素计算海滞箱费用。

2. 运输费用:海滞箱费用中包含了运输费用,即将集装箱从起始港口运送至目的港口的费用。

运输费用根据航线、距离、货物类型和运输服务等因素而定。

3. 港口费用:海滞箱费用中还包括港口费用,即在装卸集装箱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

这些费用通常涵盖了港口作业费、码头费和相关的行政费用。

4. 定期收费:根据协议或合同的规定,中远海运公司可能会对长期或定期使用其运输服务的客户收取一定费用。

5. 其他费用:海滞箱费用中可能还包括一些其他费用,如保险费、仓储费、关税等,这些费用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6. 付款方式:中远海运公司将根据约定的付款条款要求客户按时支付海滞箱费用。

常见的付款方式包括银行转账、信用卡支付等。

7. 争议解决:对于任何与海滞箱费用相关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善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双方可以根据协议或合同约定选择相应的争议解决方式。

以上为中远海运公司海运集装箱费用条款,所有费用都应根据实际情况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支付。

滞箱费纠纷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滞箱费纠纷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滞箱费纠纷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海运业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海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需要通过集装箱进行包装,而集装箱的运输过程需要依赖船公司、港口、仓储等多方面的服务,涉及到多个环节。

随着集装箱的使用日益广泛,集装箱业务也逐渐增多,其中滞箱费问题也愈加突出。

滞箱费是指货物在港口等场所出现滞留,导致集装箱未及时返还给船公司,从而产生额外的租赁费用和其他费用的问题。

滞箱费问题不仅牵涉到运输行业的服务,同时也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特别是在争议纠纷时,法律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指引和解决方案。

本研究的选题背景就是基于滞箱费在集装箱业务中的重要性,旨在探讨滞箱费纠纷的法律问题,为行业提供指引和解决方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的目的是探讨滞箱费纠纷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滞箱费支出的法律依据、滞箱费催收的法律程序和方式、滞箱费争议的法律处理程序和方法等方面,为行业提供指引和解决方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滞箱费的定义和种类。

2. 滞箱费支出的法律依据,包括相关的国际公约、法律法规等。

3. 滞箱费催收的法律程序和方式,包括船公司的收费规则、催收方式等。

4. 滞箱费纠纷的法律处理程序和方法,包括诉讼途径、仲裁途径等。

本研究的方法主要包括文献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和专家咨询法。

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和资料,分析滞箱费纠纷的案例,向行业专家咨询,探讨滞箱费的法律问题,为行业提供指引和解决方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四、预期成果和意义本研究的预期成果是明确滞箱费纠纷的法律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具体包括:1. 提出滞箱费的定义和种类,便于行业从事者理解和使用。

2. 总结滞箱费支出的法律依据,为行业从事者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3. 分析滞箱费催收的法律程序和方式,探讨如何合理催收滞箱费。

4. 探讨滞箱费纠纷的法律处理程序和方法,为当事人提供解决方案。

关于海运集装箱滞箱费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于海运集装箱滞箱费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于海运集装箱滞箱费的若干法律问题作者:张国军来源:《集装箱化》2014年第02期滞箱费纠纷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常见纠纷。

由于理论界对滞箱费相关法律问题存在分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滞箱费纠纷的裁判结果不一,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航运市场健康发展。

本文从集装箱使用合同的性质入手,以海事审判实践为依托,对滞箱费的索赔主体和责任主体进行论述,以期为明确滞箱费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参考。

1 滞箱费概述1.1 滞箱费的概念及类型滞箱费也称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指供箱人在用箱人超出免费用箱期仍然占用集装箱的情况下向用箱人收取的费用。

设立滞箱费的目的是加速集装箱流转。

滞箱费分为滞期费和延迟费:滞期费指进口集装箱的用箱人超出免费用箱期返还空箱而产生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延迟费指出口集装箱的用箱人超出免费用箱期交付重箱而产生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本文主要探讨滞箱费中的滞期费。

1.2 滞箱费的特点(1)费率制定的单方性。

航运实践中,滞箱费费率通常由承运人规定在运价本中,通过其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强行引入运输合同或相关单证中。

由此可见,滞箱费费率由承运人单方制定,在形式上属于格式合同。

(2)产生时间的特定性。

滞箱费从免费用箱期结束后开始计算。

根据交货方式的不同,免费用箱期自货物到达目的港堆场、收货人工厂或仓库、货运站或内陆交货地的次日开始计算,通常为7~。

(3)费率标准的地域性。

通常情况下,承运人在制定滞箱费费率标准时会综合考虑用箱成本、箱量情况、市场走势以及港口免费堆存期等诸多因素,导致同一承运人的同种集装箱在不同港口的滞箱费费率标准不尽相同。

1.3 滞箱费的性质关于滞箱费的性质,目前理论界有租金论、违约金论、附加运费论、特殊报酬论、约定损害赔偿论等学说,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租金论和违约金论。

租金论认为,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及集装箱使用合同应当被视为集装箱租赁合同,集装箱承租人即托运人租赁集装箱应当支付租金,当其超过规定期限还箱时,集装箱出租人即承运人有权依据集装箱租赁合同的约定向集装箱承租人请求支付租金即滞箱费。

滞箱费收费标准

滞箱费收费标准

滞箱费收费标准滞箱费是指货物在港口或仓库中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装船或提取而产生的费用。

滞箱费的收费标准是由船公司或港口管理部门制定的,其目的是为了鼓励货物的及时装卸,减少港口和仓库的拥堵,提高货物周转效率。

以下是滞箱费的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

一、滞箱费的计算方式。

1. 按时间计费,滞箱费通常是按照货物滞留的天数来计算的。

一般来说,滞箱费的计费周期是按照自然日来计算的,即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在内。

滞箱费的计算从货物到达港口或仓库之日开始计算,直到货物装船或提取之日止。

2. 不同货物的滞箱费标准,不同类型的货物可能有不同的滞箱费收费标准,一般来说,易腐烂、易变质的货物滞箱费标准会相对较高,而一般货物的滞箱费标准相对较低。

3. 滞箱费的递增规定,为了鼓励及时提取货物,一些船公司或港口管理部门会规定滞箱费随着滞留时间的增加而递增,即滞留时间越长,滞箱费越高。

二、滞箱费的收费标准。

1. 船公司制定的滞箱费收费标准,船公司通常会根据自身的情况和市场需求来制定滞箱费的收费标准,这些标准可能会因航线、季节、港口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2. 港口管理部门制定的滞箱费收费标准,港口管理部门也会根据港口的情况和货物流通的需求来制定滞箱费的收费标准,这些标准可能会因港口的规模、设施、管理水平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三、滞箱费的支付方式。

1. 货主或托运人支付,一般情况下,滞箱费是由货主或托运人来承担和支付的,他们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滞箱费支付给船公司或港口管理部门。

2. 支付时间和方式,滞箱费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一般由船公司或港口管理部门规定,货主或托运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来支付滞箱费,否则可能会产生额外的滞箱费或其他费用。

四、滞箱费的减免和豁免。

1. 特殊情况下的减免,在特殊情况下,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货物的装船或提取,船公司或港口管理部门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滞箱费进行减免或豁免。

2. 合同约定的减免,在合同中,双方也可以约定滞箱费的减免规定,如提前提取货物、按时装船等情况下可以减免或豁免滞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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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滞箱费相关问题的探讨 摘 要:集装箱运输方式以其极大的效益性越来越多的在国际贸易中使用。

同时,大量的集装箱滞箱费纠纷带来了诸多法律问题。

滞箱费是承运人为了提高集装箱的流转效率而向货主收取的因延滞还箱产生的延迟履行违约金。

目前,滞箱费的收取作为一种航运惯例,国内外法律对此问题鲜有明确规定。

理论实务界对滞箱费的法律问题也存在诸多争议。

比如滞箱费的法律性质;收取滞箱费的法律依据;再或者是滞箱费的责任限制等等。

本文着重对有关滞箱费的赔偿金额以及其引起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关键词:滞箱费 集装箱 航运 集装箱运输作为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其历史并不久远,真正意义上的集装箱运输概念自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才出现。

作为一种区别于传统运输的革命性运输方式,集装箱运输极大的降低了货物运输的成本,并且以速度和规模改变了物流的流转方式。

其在整个国际贸易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极大地提升了世界经济的运行效率,仅仅半个世纪集装箱运输就占有了国际贸易90%以上的件杂货运量,取代了班轮运输原有的件杂货运输方式。

伴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大量相关的法律纠纷也不断出现。

其中对于滞箱费的收取所引起的法律问题,我国对此明显缺乏相应的理论研究。

我国虽然在1992年出台过《国际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计收办法》,来对滞箱费进行统一的管理和规定。

但是首先该《办法》只是由交通部和国家物价局颁布的一个部门规章,在效力上有所欠缺;其次,该《办法》已于2003年正式失效,因此现在各权威部门对集装箱滞箱费的概念、法律性质以及收取滞箱费的标准等问题再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

一旦发生争议,对滞箱费纠纷相关当事方是相当不利的。

时至今日,我国集装箱运输船队规模已位于世界前列,多个集装箱港吞吐量排进世界前十。

但是立法上对该问题也没有专门规定,给司法实践造成诸多难题。

一、集装箱市场和集装箱管理 集装箱运输以其"快速、安全、优质、廉价"的优势在交通运输中引发了一场重大变革。

集装箱通过其自身的特点,从而适用于各种各样的运输方式,不管是航运、铁路还是航空,我们都可以通过将货物装入集装箱来实现货物的"送货上门",因此,这种运输方式深受广大买卖双方的欢迎,显示出广阔的市场前景。

随着世界经济的持续增长,我国海上集装箱运输业得到迅猛发展。

中远集团和中海集团的集装箱运输量均在全球20大海运公司之列。

而全球20大集装箱港口排名中,中国上海、深圳、香港、宁波、中山、青岛、广州、天津港口(按吞吐量进行计算)则跻身前十。

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因此可以预见,未来我国的集装箱运输业在国际市场上的比重将会越来越多,而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相关行业规范也就显得越来越重要。

目前航运市场上对集装箱的经营管理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专门管理 对于我国国内而言,不少公司都习惯在内部设立相关的管箱部门来对集装箱进行相应的管理工作。

并且这些部门往往以自己船公司的名义对外建立相应的法律关系。

而使用这种管理方法的船公司,往往都是实力雄厚的企业,例如中远、中海等国内航运巨头。

同时国外实力较强的船公司,如马士基之流也通常使用专门设立管箱部门的方法,以船公司的名义对外建立的法律关系,只不过具体到每一个国家而言,这步骤都是由其设立的相应航运分公司进行,总的来说与国内的做法并没有区别。

(2)委托管理 对于一些实力较小的船公司,其往往没有那么多人力和财力来设立相应的箱管部门,因此他们通常做法是与船舶代理公司签署箱管协议来对集装箱进行管理和回收。

这些代理公司往往都有相应的箱管部门以其公司的名义对外建立相应的法律关系。

同时这些代理公司往往也代理船公司进行滞箱费的相关追索工作,甚至是代理船公司进行对滞箱费的诉讼行为。

二、滞箱费的产生以及对于滞箱费的定性分析 有关滞箱费纠纷产生原因,主要是因为各船公司制定的高昂的滞箱费率。

同时又由于滞箱费率往往是随着时间成正比例增长,因此,货方往往会发现,一个航次的滞箱费的数额,竟然超过了该航次的运费和集装箱本身价格的总和。

而且在很多货物运输纠纷中,收货人往往会拒绝提货或者延期提取,进而导致集装箱积压在集装箱堆场,并产生滞箱费。

因此,货方往往要承受许多额外的贸易风险。

而另一方面,如果从实际损失上来看,承运人因滞箱可能造成的直接损失主要是一些难以计算的间接损失和业务管理上的不便,如影响了集装箱的正常周转、影响了承运人的箱源分配等等。

但是这些影响很大一部分可以通过再次租赁其他的集装箱来进行消除,因此承运人的实际损失可能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多。

此时,如果在对滞箱费的收取时,不去计算承运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大小而对过高的滞箱费不加以限制,对于货方显然有失公平。

此外,在法院审判中,如果责任人想去对滞箱费高于承运人实际损失来进行举证的难度也很大,毕竟想要计算该部分承运人的运营损失是十分的困难。

同时,考虑到现在学界基本支持"滞箱费的法律性质属于违约金"这一观点。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滞箱费既然属于违约金,那么强调的应该是其补偿性,因此,当收取的滞箱费超过受害人实际损失时,责任人应该有权力对于其过分高于损失的部分请求适当减少,这既补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又不会对责任人造成额外的赔偿负担。

因此,尽管笔者相信承运人在制定滞箱费的初衷时,并非是为了以此作为赚取利润的手段,但是,在实践中滞箱费的最终费用依然有过高之嫌。

据统计,以从远东地区出口到欧洲主要港口的每40英尺标准集装箱为例,以中远运价本标准为参照依据,滞箱180天左右累计的滞箱费就可以超过一个集装箱的市场价值;累计25天可以达到运费淡季的最低利润额;累计55天便可达到旺季的最低利润。

三、集装箱滞箱费的计算标准 对于滞箱费的计算,我国在1992年曾发布过《国际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计收方法》来对滞箱费的计算标准进行规范。

但是,首先该方法已于2003年废止;其次,该方法也并没有对滞箱费的赔偿金额规定上限。

而在实际中,对于具体费率的计算,"实际业务中,承运人都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如用箱成本、箱量情况、各港口的习惯做法等,再参考《计收方法》来制定合适的收取规则。

" 各承运人对免费用箱期的规定主要参考港口设定的免费堆存期,费率标准则受不同港口情况及承运人的用箱成本等因素的影响而不尽相同,但普遍都高于《计收方法》的规定。

以下为当年《计收办法》中关于滞箱费的相关收费规定: (单位:美元(USD)/每天。

) 在种种情况下,对于滞箱费的计算,目前的审判实践中,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出于对双方利益的考虑,审判机关往往会采取以下几点做法对滞箱费进行限制:一是以集装箱的价值为标准进行限制;二是根据合同法防止损失扩大条款判断合理的超期时间;三是以集装箱日租金为计算依据,如在马来西亚国家航运有限公司(MISC BERHAD)诉山东莱钢永峰钢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中,法院对于最终滞箱费确定,是以同期、同类型、同数量集装箱的租金损失来进行计算的。

但是,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上述的判决方法都是在结合具体案例的情况下做出的。

而这种方法,考验了法官的法律知识和素养,虽然实现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也有可能造成法官对于自身职权的滥用。

因此,还是必须在立法中找到一种普遍适用的法律依据,才能在审判中尽可能实现公平统一的结果。

四、滞箱费相关问题的解决建议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而现行国际公约以及国内立法均未对滞箱费作出统一、全面的规定,因而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有关滞箱费的纠纷,同时法院所作出的裁判结果也因此不完全一致。

所以,制定相关的滞箱费规定就显得十分的有必要。

但是由于1992年的《计收办法》已经在2003年正式失效,因此如果再由交通部等部门对此做出相关法律规章就显得没有必要了。

因此笔者认为,航运法作为调整围绕船舶运输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以及为了实现航运法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航运市场秩序,提高船公司的效率,实现国家对航运经济的宏观调控的目的,在未来航运法的编纂中加入有关于滞箱费的相关规定就不失为一种十分可行有效的办法。

当然,航运法的编纂任重而道远,因此,在现行体系下,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海商法中的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建立一种关于滞箱费的责任限制制度来进行过渡。

当然,在现有国际公约和海事法律体系中,完全没有一种以货方为收益主体而建立的责任限制制度,因此,这种方法有一定的风险。

但是笔者认为该种责任限制制度虽然保护了货方的利益,但是对于承运人本身确也并没有造成很大的损失。

首先,在实际审判中,高额的惩罚性滞箱费是很难获得的,也是不现实的,审判机关在审判时,往往平衡了船货双方的利益,以此来制定赔偿金额;其次,承运人本身也可以通过种种方法来减少因为集装箱的超期使用而造成的自身的损失,对于滞箱费的制定,也只是出于对自身权益的保障而进行的采取的一种手段;最后,滞箱费的本身也正如上文所说,是一种补偿金,而不是一种谋取利益的手段,承运人主要的收益还是来自于货物运输中收取的运费。

综上所述,伴随着集装箱班轮运输的发展,更多的法律纠纷突显而来。

由于立法的滞后性,许多由集装箱引发的纠纷在法律上没有明确作出规定。

本文所探讨的关于滞箱费的一些纠纷就是典型的例子。

然而有关于此类纠纷,国际公约国内外法律都没有明确作出规定,因而造成法律上的空白,由此而引发了许多法律问题的争议。

由于该领域实务性较强,笔者的学识有限,也只能通过翻阅国内外关于滞箱费的相关著作就滞箱费的一些问题做出理论性的探讨,当然有关于滞箱费的相关法律问题远不止这么多,希望在以后的学习研究中能有更多的收获。

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

周连成.滞箱费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 王桂香.有关滞箱费若干法律问题探讨.集装箱化.2003(10).26. 石阅.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2010年硕士论文. 青岛海事法院(2011)青海法海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 [2]杨良宜.滞期费.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5. [3]傅延中.海商法论.法律出版社.2007. [4]陈金山.关于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探讨.中国水运.2008(1). [5]张国军.关于海运集装箱滞箱费的若干法律问题.集装箱化.2014(2). [6]郭俊莉.海上货物集装箱运输中滞箱费相关问题探讨.山东审判.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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