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行政法与行政法总论的改革(一)
第十六章+行政改革

第三节 中国行政改革:回顾与展望
二、中国行政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经济健康增长需要与政府生产力落 后的矛盾 (二)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与行政制度改革 全面展开的矛盾 (三)政府的简政放权与社会自治能力弱 化的矛盾 (四)机关富余人员的分流与社会吸纳能 力有限的矛盾
第三节 中国行政改革:回顾与展望
据报道,1992年,只有4万多人口的某县吃财 政饭的有3100多人;县委主动向地委申请让 该县成为机构改革试点县。改革后,县委 部门由13个变为6个,政府部门由44个减为 16个,事业单位由94个减为58个,人员减少 了800人。但由于“上下对齐、左右对称” 的要求和大环境的局限,1997年县机构设置 恢复到改革前;现在的政府事业单位比改 革前增加了100多个;到今年7月行政人员比 改革前又增加了1 000多人。
三、中国进一步行政改革的基础性问题 (一)中国进一步行政改革的目标与内容设定
行政改革的内容主要涉及到两个层面的问题,第 一个层面是法理与法律的层面,第二个层面是管 理思想和技术方法的层面。第一个层面包括的问 题主要有:
(1)政府的法定地位。 (2)政府的基本职能。 (3)公民的参与。
第三节 中国行政改革:回顾与展望
(二)行政改革的阻力系统
1、对官僚体系的依赖。 2、政府官员的行政角色。 3、官僚体系从工具性转变成制度性的。 4、公共组织的不可替代性。 5、改革主体的墨守成规。 6、行政不良问题的不明显。
第一节 行政改革的一般理论
三、行政改革的内容 (一)行政职能的转变 (二)行政体制的改革 1、政府机构改革 2、 行政权力结构的调整 3、人事制度的改革 (三)行政行为方式的变革 (四)行政文化的更新
人员分流困难。
本章结束!
第一节 行政改革的一般理论
第十六章 行政改革

第二节 国外行政改革
一、行政改革的背景分析
(一)经济全球化 (二)信息革命 (三)公众对政府期望增高 (四)官僚体制
二、行政改革的主要理论
(一)公共选择理论
改革导向:一是在公共产品生产方面引入竞争 因素,打破传统的行政垄断局面。应当允许其他 主体参与公共产品提供活动,这样可以起到限制 行政机构规模扩大和促进效率提高的作用。二是 将公共产品的提供与生产分开来,将有些生产交 给私营企业。三是以随机组成并随时变化的专家 委员会对行政机构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以起到 监督促进作用。
(二)坚持依法改革,建立健全一整套的法律 规范
(三)注重政府管理内涵的改革,追求政府管 理的效益
(四)组建精干、高效的改革工作班子,重视 发挥参谋咨询机构的作用
第三节 我国行政改革
一、我国历次机构改革概况 (一)1949-1978年,经历了四次机构改革 (二)1978-1993年,其间经历了三次机构调
3、政府业务合同出租(Contracting-out),把政府主管 的部分业务工作推向市场,由政府与企业签订合同, 以保 证其业务目标的实现。
三、国外行政改革的主要趋势和 主要措施
(二)政府间纵向分权,调整中央与地方 关系,扩大地方政府的权力
(三)精简机构,改革传统科层组织制度
(四)注重公务员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加 强公务员定员管理
三、国外行政改革的主要趋势和 主要措施
(五)简化行政工作程序,改进行政管理 的方式方法
1、缩小审批事项的管理范围; 2、下放审批权限; 3、废除失效的、过时的条例; 4、合并重复的审批程序和审批制度; 5、简化申报程序和审批手续等。
四、西方国家行政改革的主要特点
(一)有计划、渐进式的行政改革,使行政改 革稳步发展
行政法总论

一、行政法总论1、行政主体资格的认定具体说来,那些行政机关、机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我们把它分为中央机关与机构、地方机关与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与个人三类来分析:中央机关与机构主要有六类:(一)国务院(二)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部委行署。
(三)国务院直属单位和特设机构,直属单位分为直属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直属机构就是我们常见的直属局,如工商总局、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局等,直属事业机构,总共有30多个,但是只有几个根据法律授权或国务院授权的,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考试中常考的是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
特设机构只有一个,就是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
(四)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我们称之为部管局,去年考到了国家粮食局,问他属于哪个部门?他就是一个部管局,有国务院下属的农业部来管理,类似的还有中医药管理局,属于卫生局管理,外汇管理局,属于中国人民银行,他们都不直接属于国务院,而属于国务院下属的一个组成部门。
(五)经授权的内设机构,原则上内设机构没有行政职权,但有些内设机构经过法律法规特别授权而享有了一定的行政职权,考试中常见的有专利评审委员会,它是知识产权局的内设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工商局的内设机构,公安部下属的公安消防局,公安交管局以及公安边防局是公安部的内设机构。
(六)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去年议事协调机构考到了学位委员会,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是根据学位条例的授权,这里注意学位条例是法律,虽然他不叫做什么什么法,同样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是法律,他们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只是不叫做什么法,这样的法还有很多,我们只需要注意这两个就可以了。
除了以上的六类,其他的国务院办公机构、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未经授权的内设机构、未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这时中央机关与机构,地方机关与机构也分为六类:(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包括县级到省级人民政府。
(二)县以上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这里与中央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是一样的,基本上中央有什么部门,地方也有什么部门,这里要注意的是定语,必须是县级以上,乡镇人民政府是没有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工作部门。
行政法中的行政改革

行政法中的行政改革行政改革是指对行政体制和行政机构进行改革,以提升行政效能、推进社会进步。
在行政法中,行政改革是一个重要的议题,涉及到行政机构的权力分配、职能转变以及行政行为的规范,对于提升行政效能、解决社会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机构权力分配的改革行政机构权力分配的改革是行政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过去的行政体制中,存在权力过于集中、决策效率低下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问题需要由行政机构解决,行政机构的职能日益复杂。
因此,行政改革要求对行政机构的权力进行合理分配,增加行政机构的决策自主权和责任担当。
在实施行政机构权力分配的改革过程中,应注重以下几点。
首先,要确保权力分配的合法性和透明度,通过立法或行政规章明确行政机构的职责范围和权限。
其次,要加强对行政机构的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行政机构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要注重行政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避免权力过分集中或重叠,提高行政效率。
二、行政机构职能转变的改革行政机构职能转变的改革是行政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
传统的行政机构主要以行政管理为主,对社会经济事务的介入有限。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行政机构所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元化、复杂化。
因此,行政改革要求行政机构转变职能定位,更加注重公共服务、社会调节和创新发展等方面。
在进行行政机构职能转变的改革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首先,要充分调研和分析社会需求,确定行政机构的职能调整方向。
其次,要重视行政机构内部的组织架构和能力建设,确保行政机构能够胜任新职能的要求。
同时,要注重行政机构与社会各方的合作与协调,共同解决社会问题,推动社会进步。
三、行政行为规范的改革行政行为规范的改革是行政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行政行为的规范化程度直接关系到行政效能和社会公平。
传统的行政行为存在着行为不规范、权力滥用的问题。
行政改革要求对行政行为进行规范,确保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进行行政行为规范的改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取得了巨大成就。
目前,行政法体系已经基本形成、行政法基本原则渐趋成熟、行政法观念实现重大转变、行政法理论取得重大突破。
今后我国行政法还将呈现五个方面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 改革开放;行政法;发展与展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同经济建设一样,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伴随着这一历史进程,我国行政法也从无到有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取得了可喜成绩,值得认真总结。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建国以来,我国在法治建设上走过了一个‚之‛字形的曲折道路,行政法治建设也一样。
建国初期,我国行政法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从1949 年至1956 年,国家制定颁布了一大批行政组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工作原则、工作程序以及对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权限、管理方式等。
但1957年以后国家政治生活越来越不正常,民主法治建设也不断遭受破坏,行政法的命运自然也不能幸免。
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逐步得到恢复并迅速发展,行政法也随之得到复兴和发展。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发展所走过的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1979 年到1988 年以重建行政权立法为重点阶段。
改革开放之初,为了使被破坏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尽快恢复运转,使混乱的社会秩序尽快恢复稳定,国家在立法方面需要优先考虑的是制定出一系列有关国家政权组织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急需的法律,而首要任务是根据新的形势制定一部适应新时期需要的新宪法。
因此,在这一时期,对行政法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立法有:一是1982 年新宪法的颁布实施,二是制定了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
同时,也制定了一批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
在这一阶段,我国的行政立法主要是有关行政机关组织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侧重行政机关的重建和对行政机关权力以及相对人权利的确认与维护。
行政法概论

第二节 行政法的法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法源的涵义
“渊源”
张树义:所谓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 规范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政权力的活动以及对行使权力后果 如何补救,其目的在于实现依法行政,确认或建立行政法律秩序。
(二)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
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
二、行政权力
(一)行政权力
所谓行政权力,是一个国家权力体系中负责执 行权力机关意志、维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增 进社会福利、管理社会事务的支配力。
1、执行性 2、法律性 3、强制性 4、支配性 5、公共性 6、服务性 1﹒部分立法权和非法律规范制定权。 2﹒法律、法规、规章和非法律规范的适用权。 3﹒对各类纠纷的处理权。
(一)关于行政的各种定义
行政:manage,look after 一定组织机构基于特定目的对一定范围内 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资产阶级学者的观点 1、德国行政法学家马叶尔:行政是可以不必依据法律而 进行的为实现国家政治目的的活动。它牵涉到两种关系: 行政与国家的关系;行政与法律的关系。 2、美国的古德诺: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 意志的执行。 3、日本的美浓郎达吉:行政是立法、司法之外的一切国 家活动。 4、台湾:行政是国家统治权所发生作用的一种,除法定 不属行政外,凡依法规定的以完成国家目的行为皆属行政。
(二)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自然权利
卢梭:《社会契约论》 法国:《人权宣言》
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浅谈行政法学中体制改革的影响

从整个学科体系来看 ,我国的行政法学侧重于总论的研究 ,而在分
论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弱。在改革初期 ,还 比较重视部门行政法学的发展 ,
部门行政法学被作为学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 1 9 9 8 年之后,由于 学科体系建设 的需要 , 部 门行政法学受到了削弱 ,行政法学研究侧重于
的行政法学成为 “ 新行政法学” 。新行政法学 日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四、 结 语
一
般认为 ,行政法学一个关键的命题是 “ 行政法学是研究什么是行
滥用 的以 及 当行政权被滥用如何给予救济的法律 , 主要是指行政程序法 ,
更准确 的说 ,控权论体现的是一种宪政理论 的分权思想 ,通过立法 的作
用来制约行政机关的权利滥用 。
二、行政 法学体 系的建立和逐步完善
在 中国 , 现代意义的行政法学是在 1 9 7 8 年才开始出现 的, 此前的行 政法学 ,由于缺乏宪政基础 , 脱离 了社会现实 ,还不能称为现代 意义的 行政法学 。整个学科体系就是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 ,围绕行政体制改 革而展开的。相对于 国民政府时期的旧行政法学 , 有学者将 1 9 7 8 年以后
一
、
改革 进 程 中行 政 法 学 的 发展 概 况
的法律 问题。在这期间 ,行政法学界也出现 了大量关于行政诉讼制度的
( 一 )理念 的转 变
学术研究 , 如张尚麓教授 1 9 8 9 年发表的 《 试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 诉讼法 》 、 朱维究教授同年发表的 《 我 国行政诉讼制度 的确立及其意义 》 、 周国弘 1 9 9 0 的《 论行政诉讼制度对企业的保护——对确立赔偿制度的建 议 》等。但不得不说 ,目前对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研究却陷入了低谷 ,
行政法学总论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是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管理,而不包含对一般社会组织、私人企业内部事务的管理。
2、各国行政法学者对行政的定义,从方法上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1、消极说,也称扣除说,认为“行政是指国家立法、司法以外的一类国家的职能”,它是建立在分权思想基础上的学术观点。
2、积极说,即试图从正面给行政下一个积极的定义或描述。
3、形式意义说,即以国家机关的行政为标准,凡是行政机关所为的行为或活动都是行政,而不论它在实质上是否为“准立法行为”或“准司法行为”.4、实质意义说,即着眼于活动性质,只要是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活动,不论是国家行政机关,还是国家立法机关,或国家司法机关具体实施,都属于行政的范畴。
5、综合说,即对行政多角度的界定。
3、我们对于行政法上的“行政“的认识,从如下特征的角度加以描述?1、行政具有主体特定性。
2、行政具有公益性。
3、行政具有整体性和能动性。
4、行政具有过程性。
5、行政具有法定性与(自由)裁量性。
6、行政具有受监督性。
4、所谓行政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5、行政权的内容?1、制定行政规范权。
2、许可批准权。
3、行政检查监督权。
4、行政处罚权。
5、行政强制权。
6、行政裁判权。
6、行政权的特性?1、从属性2、法定性3、强制性4、优益性5、不可处分性。
7、行政法这个词最早出现于法国,它的法语表达形式是droit ad-ministratif,法国因而被认为是行政法的母国。
8、学者们对行政法概念的表述也存在分歧,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三种?1、管理论2、控权论3、平衡论。
9、行政法的特征?1、内容广泛、易变。
2、形式多元,难以制定统一的法典。
3、效力多元。
4、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
10、行政法的作用?1、保权说2控权说3、权衡说。
11、行政法具有双重作用?1、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作用2、行政法具有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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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行政法与行政法总论的改革(一)【摘要】行政法总论体现了减轻思维负担、法律解释及人权保障的功能。
部门行政法的研究则有助于行政法制建设的推进,行政法总论学理体系的完善及中国行政法学的本土化。
本文以药品行政法为例证,说明部门行政法有助于思考行政法上的利益分布,有助于发展出某些具有“中度抽象水准”的、介于行政法总论和部门行政法之间的学说,有助于推进行政组织法的建构,丰富对不同传统和新型行政活动形式的理解,从而从整体上推进中国行政法学研究水平。
【关键词】部门行政法;行政法总论;行政组织法;行政活动;行政法【正文】行政法总论在中国行政法学中占据了最为主要的地位,行政法总论是以总体的行政和法作为研究范围,旨在建构出行政所需要遵循的法治国原理的具体内涵,其任务并不在于在第一线解决所有课题,而是要提供一个秩序理念和架构,为所有行政活动提供概略性的指引。
1]在中国已有的行政法学教科书中,绝大多数仅包括行政法总论的内容;2]在中国每年发表的诸多行政法学著述中,行政法总论的研究也占据了绝对支配地位。
中国当代的行政法,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同步生长,基于民事权利保护对行政法的需求,基于经济体制改革确立企业自主权的需求,使得我国形成了以命令-控制型权力为主要规范对象,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体权利为中心的行政法。
3]但随着中国国家和社会关系的剧烈变化,在秩序行政法框架下构建的中国行政法学体系,显得多少不敷现实之需。
因此行政法应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进行研究方法的改革,4]部门行政法的研究,不失为其中一条重要的途径。
部门行政法的研究,不仅有助于贴近现实,寻找出问题的因应之道,同时还有利于从具体领域中累积学术素材、学术论点、学术进步,来印证、反思与发展行政法总论。
近年来我国中青年行政法学者在警察、都市、教育、社会保障、食品、能源等部门行政法领域都取得了一定研究进展,也有多位学者就部门行政法研究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5]在本文中,笔者将以近年来自己相对用力较多的药品行政法领域为例证,来论述行政法总论的体系性功能,探讨展开部门行政法研究的路径,探讨部门行政法对行政法总论改革的可能贡献,以期获得某些更具普遍意义的学术结论。
一、行政法总论的体系性功能在德国,行政法学最初发轫于18世纪的国家学和行政学,又同警察学、警察法有密切的联系。
6]之后奥托·迈耶摒弃了以行政法各论为对象来撰写行政法教科书的风气,利用概念法学的进路,参考和援用民法上的概念术语,从纷繁复杂的行政现象中归纳出了行政法的一般原理、原则和概念群,并组合成一个逻辑一致、相对自治的行政法总论体系。
7]行政法学此后逐渐将视野限定在法律解释、法律的技术分析、法律体系和合法性上,建立起用以统合各种终极价值、法原理原则、基本法律命题、法律制度、法律概念,乃至一般法律秩序的判定标准。
8]自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后,我国也开始建构以具体行政行为概念为核心,以司法审查为关切,以规范和控制行政权力为主线的行政法总论体系,这样一个行政法总论体系尽管仍有缺憾,仍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之中,但仍具有相当的学术和实践意义。
这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首先,从法律实务的角度出发,行政法总论具有“储存器”功能,它有助于减轻行政管理实践与司法裁判实务上的负担。
9]例如在药品行政管理中,就会涉及对药品召回、药品违法广告公告、行业禁入等活动方式性质的讨论;在日常的药品监督管理中,会涉及到对处于连续状态的药品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变更生产经营地址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认定,以欺诈手段获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效力等问题。
这些看似繁难的问题,看似新颖的现象,在求助于行政法总论体系定位之后,可以获得法治国家下的外形轮廓,并进而寻求对其加以规范和控制的途径。
行政法总论有助于形成更为明澈、更切中事物本质的法律思维,有助于把握个别中的一般,它不为个别领域中的个别问题给出答案,却给出通向答案的方向。
其次,行政法总论具有法解释学的功能。
10]例如,在药品行政法律规范的适用中,即需借助立法史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的方法,去厘清《药品管理法》第102条“药品”定义的内涵和外延,厘清“药品”和“食品”、“保健食品”的界别;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框架下,理解药品规制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护的范围。
借助行政法总论中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制度,有助于廓清部门行政法领域中层级各异、数量众多的法律规范的具体意蕴。
第三,行政法总论体现了行政法的人权保障功能,体现了对部门行政权的规范与控制。
在我国,往往会因循国家部委的工作流程和一般制度,来架构相应的部门行政法体系和实体内容;在药品、核能、矿山等高度专业性领域,其艰涩的术语和庞杂的制度安排每每使得法律学人和公众望而却步,使得制度架构更加成为行政系统内的“炉内灶”;在设计部门行政法律规范时,会更注重如何更好地管理行政相对人,而忽视了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法律保护。
在此背景下,更凸显行政法总论的意义。
行政法总论中相当一部分内容源自宪法的制度、原则和原理,行政法总论作为沟通宪法和部门行政法的桥梁,所提供的秩序理念和架构,构成了对部门行政法的体系建构、政策选择、实体内容设计的约束。
例如可以运用依法行政、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行政法总论的原理,来审视药监部门推行的驻厂监管、电子监管码、飞行检查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二、行政法总论之下展开部门行政法研究的意义尽管行政法总论对部门行政法具有思维和论证上的指引功能,但一套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行政法总论学理体系,并不能成为解决诸多部门行政法领域诸多问题的万灵丹。
随着时代的发展,行政法总论亦凸现中其美中不足,亦使得部门行政法研究成为当务之急。
(一)部门行政法研究与行政法制建设的推进目前中国行政法理论和实践过分偏重于行政法总论,偏重于行政法一般原理和制度,忽视部门行政法和具体的运作,这造成行政法学理体系有时候远离社会生活实际。
11]但实际生活中任何行政法制和公共政策的议题,行政管理和行政审判实践中任何具体的事件或案件,必定是同某一行政领域相联系的。
在中国,行政法学者们或对部门行政法关注不多,或对多个部门行政领域开展蜻蜓点水或游击式的研究,面对矿山安全、食品安全、公用事业改革、城市化、医疗改革等现实问题,行政法学者总体上处于失语的状态,学术研究的匮乏,也实实在在制约对部门行政法治的进程。
部门行政法的深入研究,能起到由抽象行政法理论通向生动行政实践的“桥梁”作用,从而增强行政法的应用性、可操作性,从而推进中国的行政法制建设。
12](二)部门行政法研究与行政法总论学理体系的建构部门行政法的研究,有助于反思和发展行政法总论体系。
行政法总论的优点在于其体系和逻辑之美,但传统以控制行政权为本位的行政法总论,无法把握行政国家下食品、药品、环境、核能等新兴规制领域的内涵和特色。
我们不仅可以在宪法基本权利、宪法规范、宪法原则的约束下,来建构行政法总论的学理体系;还可将部门行政法作为行政法总论的试金石,通过部门行政法的发展,来累积共同特征,从而反思行政法总论体系。
例如可以运用归纳的方法,通过对药品审评中专家咨询机制实际运作的描摹,来对专家咨询在行政过程中的作用,对咨询专家的遴选、专家咨询的程序、咨询专家的利益冲突等一般性问题给出学术见解;13]还可以利用演绎的方法,通过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个案的讨论,丰富行政法总论中对行政处罚、行政诉讼证据等问题的理解。
(三)部门行政法研究与中国行政法学的本土化在中国行政法学的建构过程中,外国法的学说和制度构成了中国行政法学重要的智识资源,从而形成了以大陆法传统为骨架、注入英美法因素的一个混合体。
14]而在这样一个继受外国法的学说和制度的过程中,会有某些失真、变形乃至中国学者的再创造,这使得行政法总论中仍存在诸多缺憾。
不无疑问的是,现有的中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是否都是中国所确实“存在”的实有内容,还是外国法制的移译。
一个国家的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理论的发展,和该国历史传承、社会结构、官僚文化、民众心理都有密切的关联。
为此对新兴的、仍处于不断发展变化过程的领域,进行纵向的深入研究。
例如通过对十年来中国药品规制体制变迁的观察,通过对相应年鉴、公报、文件、媒体资讯、药界人士见解的整理,即可体会到中国国务院、国家部委、协会、专家、公众在行政过程中的地位,体察药品规制中的不同利益分布;15]通过对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公告、违法药品广告制度实际运作的研究,就可更好地理解公告制度在行政法学理体系上的定位及在实践中遭遇的问题。
16]简言之,部门行政法通过动态的行政法研究,不仅研究“书本中的法”,还研究“运行中的法”,通过从非法律界人士的思想和运作中汲取营养,来解释和发展法律规则,从而推动中国行政法学的本土化进程。
三、部门行政法对行政法总论的可能贡献部门行政法使得行政法总论的研究有了具体的附着物,无论是深入到哪个具体部门行政法领域之中,并对其进行翔实、具体、充分的研究,都可从中体察到对行政法总论实实在在的贡献,(一)由部门行政法出发审视行政法上的利益分布法律保障利益,对利益加以衡量,并通过程序设置来衡量不同的利益。
在现代社会,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日趋多元化,不同的利益群体开始形成,不同主体的利益也变得非常纷杂和繁复,如《墨子·尚同上》中所云“是以一人则一义,二人则二义,十人则十义。
其人兹众,其所谓义者亦兹众。
”17]对于负有行政规制任务的行政法学而言,要认定在特定行政领域中,存在哪些实际利益,其利益结构以及典型的运作规则,继而对不同的利益加以衡量,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合法的决策。
18]在药品行政领域,法律也通过对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注,来设计相应的制度安排。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条即规定立法目的包括“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而“药者毒也”,或者说“药物如刀之两面”,药品存在着不可避免和不可预期的危险,加之用药公众和药品生产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药品生产经营者拥有着更多的药品质量信息,为此出于保护公众健康权益的需要,有必要进行药品规制,为此,《药品管理法》中也规定了新药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药品再评价、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等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药品管理法》第1条中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多强调的是公众用药安全,从而设计严格的药品上市许可和上市后监管制度;但另一方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了人人享有医疗卫生服务,促进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目标。
因此出于药品可及性(availability)和可获得性(accessibility)的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19]第45条中规定,对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新药申请,对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的新药申请,可以实行特殊审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于2009年1月5日颁布了专门的《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