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范围
行政法

概念1.传统行政法学研究的是国家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执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活动。
2.公共政策是指公权力主体的行政活动,包括国家行政、公共事业组织行政、基层自治组织行政等公共组织的行政。
3.行政法是我国重要部门法之一,它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律、法规调整和确认的,由于行政权行使而形成的行政关系。
5.行政法法律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和根本来源。
6.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应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的联系的,指导和规范全部行政法的基础性规则和原理。
7.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并承受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8.行政组织法是关于行政组织的职能权限、编制管理以及公务员录用管理等内容的法律制度。
9.地方行政机关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又该行政区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10.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律、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11.地方政府规章是指有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制定、发布的行政规章的总称。
12.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3.行政许可是指具有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
14.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某些特定活动设置一定的限制条件,并规定许可的主体、许可的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的活动。
15.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必需遵循的法定程序。
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成文法渊源定义: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或者行政法律规范的载体。
在我国,行政法只有成文法渊源类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较大的市)、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较大的市)、法律解释、国际条约制定机关/效力等级/效力范围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贯穿于各种行政活动的始终,是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是行政法的灵魂1.法律创制原则只有法律才可以造行政法规范,行政机关没有法律的授权不得制定行政规范,其所制定规范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2.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一切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受法律约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负有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义务。
3.法律保留原则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一切行政权的行使必须由法律授权使可为之。
(二)合理行政原则指所有行政活动,尤其是行政机关根据其裁量权作出的活动,都必须符合理性。
1.公平公正对待。
行政主体要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偏私,不歧视2.考虑相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在实施其活动时,必须考虑也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无关因素而影响其决定。
3.符合比例原则含义:行政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
历史:比例原则的思想最早可追溯至英国大宪章的规定,人们不得因为轻罪而受重罚。
行政法

行政法行政法泛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行政法有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之分。
一般行政法:指具有以下内容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地位、职权和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有关行政体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等等。
特别行政法:指规范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如教育、民政、卫生、统计、邮政、财政、海关、人事、土地、交通等方面的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
行政法的概念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
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
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3)行政救济关系。
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所谓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
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
(4)内部行政关系。
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等等。
行政法整理

第一章行政法的概述1、行政:国家行政机关和特定的社会公共组织为实现公共利益对公共事务进行处理的活动。
2、我国的行政属于公共行政。
3、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或者特定的社会公共组织执行法律,对行政事务进行处理的权利。
4、行政权的特点:直接性与主动性、强制性与不可处分性、优先性与受益性。
其中优先性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
体现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
包括推定有效权、先行处置权、社会协助权。
受益性体现为行政权主体依法享有国家提供的各种物质条件。
5、行政权的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往往以规范性文件发布)、行政决定权(如行政许可权、政处分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奖励权、强制权)、行政司法权6、行政法:是有关公共行政的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规范和控制行政权为价值取向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7、行政法的特点:①形式上的特征:行政法缺乏统一完整的行政法典;行政法律规范数量庞大、表现形式多样②内容上的特征:行政法内容广泛、变动性较强;行政法中的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
8、职权法定原则的内涵:指任何行政权的来源和行使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行政主体不能行使行政权来影响公民权利。
行政职权的来源有两种情形:一是职权来自宪法与行政组织法的设定;二是职权来自单行法律法规的授予。
行政权利来自法律,由法律设定或授予,也要服从法律。
9、行政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地方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经济特区所在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法律解释和国际条约与协定。
10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法律规范对行政权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10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区别:第一,性质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社会关系,是一种法律上的关系,而行政关系是一种非法律关系的事实关系。
行政法简答题

四、简答1、行政法的法源的形式有哪些?答: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2、简述行政法的法源。
答: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简述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
答:1、制裁的性质不同2、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3、惩罚的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4、制裁的机关不同5、做出处罚的形式不同。
4、简述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答:1、性质不同2、目的不同、3、原则不同5、简述行政法的作用。
答:(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6、什么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7、行政主体的特征是什么?答: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2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3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8、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答: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
9、行政职权的特征是什么?答:强制性;不可处分性;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10、国家行政机关有哪些特征?答: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必须按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
11、简述行政机关组织法所包含的基本内容。
答:法律依据;隶属关系;职责权限;任职期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12、行政职务关系变更的情况有哪些?答:罢免、撤职、辞去领导职务、免职、降职、转职、调职、升职。
13、行政职务关系产生的主要程序是什么?答:选任、委任、调任、聘任。
14、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是什么?答被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诉讼法也规定,被授权组织所为行政行为被提起诉讼时由被授权的组织作被告应诉。
行政法

法律基础知识——行政法来源:中公教育 / 更新时间:2010-07-291.行政组织法行政组织法应包括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机关编制法和国家公务员法三部分。
2.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自己行为所产生法律责任的组织。
这一定义,反映了行政主体的四个特征:①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②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职权的组织。
③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④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担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在我国,只有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3.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
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
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
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在上述四种行政关系中,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是由行政管理关系派生的关系,而内部行政关系则是从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种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单方面内部的关系。
4.公务员的概念和范围《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的范围主要是以下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行政法的法律适用范围

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促进了国家机关依法
行使职权。
提高了国家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公 信力,增强了公众对法治的信心
和认同。
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 赔偿范围不够明确、程序不够简 便等,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THANKS
感谢观看
如合理补偿等。
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包括申请、审查、决定等步骤,同 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
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标准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公正 、公平等。
04
抽象行政行为适用规则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和要求
起草
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起草或者 组织起草行政法规,有关部门 参与配合。
行。
06
国家赔偿与补偿制度在行政法 中体现
国家赔偿构成要件及赔偿范围界定
构成要件
包括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规定的其 他条件。
VS
赔偿范围
涵盖人身自由损害、生命健康损害、财产 损害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
国家赔偿程序启动和审理过程描述
启动程序
受害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在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赔偿请求。
公务员制度在行政法中体现
01
02
03
公务员身份保障
行政法规定公务员的权利 和义务,保障公务员的合 法权益和身份稳定。
公务员行为规范
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必 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 道德规范,做到公正、廉 洁、高效。
公务员考核与奖惩
行政法规定公务员考核和 奖惩制度,激励公务员积 极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 能。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和撤销程序
行政法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行政法:行政法是指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和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3.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4.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5.行政立法程序: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6.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7.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适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8.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授权的组织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9.比例原则:指政府在才去某项措施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和个人活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可能采取对个人或组织权益不利的措施时,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而且要保持二者之间适度的比例。
1.适当性要求,2.必要性要求。
3狭义的比例性要求10.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或组织对政府行为的正当信赖必须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收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
11.行政裁量权:行政主体就其法定管辖范围的事务进行自主选择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权力。
12.行政复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再次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行政法的特征。
(一)内容上 1、行政法内容丰富、范围广泛、技术性较强。
2、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命令、服从性。
由于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规定行政主体的优益地位,因而具有很强的命令与服从性质。
3、行政法规范的内容易于变动。
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最富裕活动性、最易于变动的社会关系。
(二)形式上 1、行政法律规范数量繁多,表现形式多样,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往往共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之中。
二 、行政法的渊源。
1、宪法。
宪法中关于行政法律制度的内容,是行政法的渊源。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关于行政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关于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与职权的规范;关于公民在行政领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等。
2、法律。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行政法规。
国务院为了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有关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内容的条例、规定和办法的总称。
4、地方性法规。
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事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指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指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6、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组成部门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内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7、有权法律解释。
依法享有法律解释权的特定国家机关对有关法律文件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8、条约和协定。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和行政职权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行政主体的设立必须合法。
(2)、行政职权的拥有应当合法。
其职权的来源一是有宪法、法律和法规设定,二是由有权机关依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授予。
(3)、行政职权的形式应当合法。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是实现国家行政职能,实现对社会的管理的途径和手段,即关系到国家权利的行使,又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护,必须依法行政。
这不仅是行政主体的一项权利,也是行政法对行政主体设定的一种义务或职责。
(4)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合理性原则。
(1)、行者主体的设立应当合理。
(2)、行政职权的的拥有应当合理。
在行政职权的拥有方面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的同时必须坚持合理性原则。
(3)、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合理。
行政职权的行使合理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重心,因为涉及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
(4)对违法行政行为的追究和救济应当合理。
违法必究作为行政法治的重要环节和基本要求,应当贯彻行政合理性原则。
(5)行政合理性原则包括比例原则、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原则四项子原则。
3、行政公开原则。
包括行政立法和政策的公开、行政行为的公开和行政行为的信息公开。
4、信赖保护原则。
政府对自己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5、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 这两个原则及时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大基本原则。
两者并存与行政法之中,缺一不可。
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是现代法治社会对行政主体制定、上市行政法律规范提出的基本要求。
两者互为前提、互为补充,共同为完善行政法治发挥作用。
合理性原则应当是行政追求的最高原则,是行政合法性的前提。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合理性原则的补充。
这既有利于促进行政法律规范的废、改、立,消除其不合理因素,又有利于保证行政主体适当行使裁量权,实现合理行政。
四、行政主体间的职务纠纷及其处理原则。
争议 行政主体间的职务纠纷是指行政主体之间因行使职权、执行公务而在职权范围内发生的各类行政争议。
包括两类:积极的权限争议表现为两个或多个行政主体都认为自己对某事拥有管辖权,并都希望事实或正在实施各自的行政职权,从而引起权限冲突和重叠;消极的权限争议都认为自己对某事没有管辖权,并都不去实施各自的行政职权,从而出现管辖上的漏洞。
原则 按行政程序由行政系统解决,不受司法机关管辖。
(这种纠纷给予行政关系而发生,不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因此,对其处理也纯属内部行政事务,应由行政系统本身依行政程序解决,若由司法机关解决,则意味着司法机关干预了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
为维护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保证行政效率,体现对行政机关的尊重,我国也采取了该原则) 具体规则 领导关系中的职务纠纷:被领导行政主体应有权越级向其领导行政主体的上一级领导主体请求处理,但在其领导行政主体的原决定被撤销之前,必须服从、执行其领导行政主体的原决定。
指导关系中的职务纠纷:争议双方行政主体都应分别向各自所属的领导行政主体报告,首先由双方的领导行政主体协商处理。
若双方领导行政主体意见有分歧,仍不能解决,则按处理领导关系中的职务纠纷的处理规则办理,即一直追溯到与他们有隶属关系的共同上级领导行政主体。
公务协助关系中的职务纠纷:一般原则为首先争议双方主体分别向各自领的领导行政主体报告,再由双方领导行政主体的共同上级领导行政主体裁决。
五、我国行政机关体系。
中央行政机关 1、国务院。
即中央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2、国务院组成部门,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
包括部委行署共25个,均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并有规章制定权 3、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1个,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有规章制定权。
4、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共16个。
大部分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并有规章制定权。
主要是局、总局、事务局。
还有两个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无规章制定权,即参议室、机关事务管理局。
5、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共16个,大部分有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不具有规章制定权。
6、国务院办公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没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7、国务院办事机构。
共4个,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
8、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一般没有独立的行政职能,其议定的事项,由国务院指定的行政机构负责办理。
其中,学位委员会、防洪抗旱总指挥部、抗争救灾指挥部等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9、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大致分为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公益型事业单位和依法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管理型事业单位。
共16个。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有规章制定权的有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社保基金理事会、地震局、气象局、档案局。
地方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政府的内设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行政事务。
实行首长负责制。
具有执行权、具体行政管理权、规章的制定权、行政措施的规定权和决议命令的发布权。
分为省、市、县、乡四级。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和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和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①省、自治区政府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设立行政公署; ②县、自治县政府在必要时经省级政府批准设立区公所; ③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政府经上一级政府批准设立街道办事处。
六、被授权组织的含义。
被授权组织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它是指以法律、法规、规章的特别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并能行使行政职权的非国家行政机关。
1、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非国家行政机关。
2、被授权组织是经过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
3、被授权组织行使的职权一般比较单一。
七、被授权组织的范围。
1、行政机构。
一般包括两类: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例如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
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比如商标评审委员会。
2、社会组织、人民团体。
如行业协会等。
3、企业单位。
即从事经济活动,又承担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部分行政职能的组织。
4、事业单位。
具有专业性知识、专门技术的单位。
八、行政行为的特征。
1、从属法律性。
依法行政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规范,是从属性的立法行为。
2、裁量性。
留给行政主体广泛的裁量余地,以确保行政主体有效的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更好地保护和创造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这也是由其权利因素的特点所致。
3、单方意志性。
只要是在行政组织法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范围之内,就无须与行政相对人商议,不必征得相对人的同意,而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自行决定是否作出某行为,并可以直接实施。
4、效力先定性。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
5、强制性。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
6、无偿性。
行政行为的强制性是单方意志性的结果,单方意志性是强制性的前提。
九、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及法律效力。
生效时间。
即时生效。
一经做出便立即发生效力。
告知生效。
一经向相对人通报有关内容,行政行为即刻发生法律效力。
针对不特定相对人或居所不明的相对人。
受领生效。
只要相对人已知悉,了解行政行为的内容就生效。
附条件生效。
只有附加的条件、期限和负担等得以满足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 拘束力。
行政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或者行政机关决定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即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必须尊重并遵守之。
公定力。
行政行为作出后、有权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前,被推定为合法并具有效力。
执行力。
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已实现的效力。
相对人不执行的,行政可以强制执行。
不可争力。
拒绝争议的效力,一旦超过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行政相对人等便不得就该行政行为提起争议。
不可变更力。
有权机关一旦做出判断,自己便不能推翻该判断力。
如有错误的行政行为,自应予撤销或变更。
十、行政立法的主体。
国务院。
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及最高权力机关的特别授权,拥有广泛的行政立法权,是最重要的行政立法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