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法目前存在的五大问题及对策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现代社会,行政执法起着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
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常常出现一些问题。
本文将分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对策。
一、权力滥用问题行政机关在执行职责时,往往拥有较大的权力。
但是,如果这种权力没有受到约束和监督,则易导致滥用之嫌。
例如,在一些地方,部分环保局长和城管队伍可能会滥用职权来打压企业或个人,并以此谋取私利。
针对此类问题,首先需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度。
加强对行政机关的内外监督,并设立独立机构负责接收举报并调查处理相关违纪违法案件;其次,要完善与其他组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增强合力防止滥用职权;最后还需通过依法严惩违规者来产生震慑效果。
二、执法不公问题在一些地区或特定情况下,某些官员或执法人员可能出于主观因素进行执法,并将个人喜好或关系用于判断违规程度以及处罚力度的大小。
这种情况下,行政执法难以保持公正和客观。
应对不公执法问题,首先要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他们正确理解并遵守职业操守。
同时,在执行中建立健全明确的执法程序和准则,确保依照普遍适用的标准进行裁量;此外,引入第三方机构对特定案件或地区进行评估和监督,并公开结果与意见。
三、信息不透明问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一些相关信息未能向社会公开。
这不利于实现行政权力阳光化、规范化管理。
针对该问题,需要通过完善信息公告制度,广泛披露涉及到民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另外还需推动相关单位主动向社会提供更多有关行政行为依据以及执行情况等方面的信息. 同时还可以探索采用新媒体手段,如互联网平台等,加强与民众之间互动沟通.四、自由裁量权过大问题在某些环节上,行政执法人员会拥有相对自由裁量权,这就容易导致不同执法人员在具体实施中存在差异和不一致,给企业和个人带来困惑。
应对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规定各类案件中行政执法的标准,并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机制;其次可以通过培训岗位执法人员的能力素质,提升他们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格局化,从而降低主观判断因素所造成的差异性;此外也可探索利用技术手段或引入第三方评估来规范行政司法活动。
关于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依法行政是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以及公正合法的方式,行使职权、履行公务、管理社会事务。
然而,在实践中,依法行政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权力滥用、程序不规范、执法不公等。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权力滥用问题权力滥用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人员在行使权力时,超越了法定权限,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这种问题常常出现在一些官员为个人私利而滥用职权的情况下。
要解决权力滥用问题,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加强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监督,尤其是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可以通过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或者加强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来实现。
同时,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对权力滥用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程序不规范问题程序不规范是指行政行为在行使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导致决策失当或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问题多见于行政机关未依法公开听证、未进行合理程序的决策等情况。
为解决程序不规范问题,一方面,应加强行政程序的规范性建设,明确行政流程和程序要求,并加强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培训,提高其遵守法定程序的意识和水平。
另一方面,要加强行政监察,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公正性,对程序不规范的行政行为及时纠正和追究责任。
三、执法不公问题执法不公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对不同的当事人采取不同的执法措施,不公正地对待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当事人。
这种问题常见于行政机关对此前有关利益关系的当事人进行偏袒或压制的情况。
为解决执法不公问题,应加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一方面,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录音、录像、拍照等手段,防止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和对案件进行有失公正的处理。
另一方面,要建立公正、独立、高效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评审机制,对执法不公行为及时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行政执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行政执法在实践中也经常遇到各种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效率。
本文将系统分析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推动我国行政执法的改进和进步。
一、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1.执法主体权力过于集中。
当前,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所具备的权力过于集中,法律规定不够明确,且执法行为限制不够严格,易导致执法部门滥用职权,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2.执法程序不规范。
在行政执法中,程序往往获得不够重视,执法机关指定的执法人员缺乏执法规范和程序知识,执行的程序有时违反了法律上规定的程序,导致执法结果无法得到认可。
3.执法技能水平不高。
现今,许多执法机关人员的执法技能水平不够高,执法能力有待提高,这也导致了执法效率的不足。
4.执法精神缺乏。
执法人员有些时候过于追求升职和职务的晋升,而不是真正关心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令执法行为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解决对策1.加强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管。
行政执法机关应积极推行内部监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标准,规范各部门或人员的专业责任范围和工作流程,避免权力滥用带来的负面影响。
2.改进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不断加强对执法程序的规范和监督,完善规章制度,建立严格的执法流程,确保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提高执法机关的执法水平。
因应新时期的挑战,执法机关应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技能,加强执法队伍的培训和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确保执法才能得到长效的发展和进步。
4.发扬执法精神。
执法机关应坚定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共利益,注重执法与公德,执行某项任务时,应当在尽职的同时,保持执法人员的精神,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总之,以上是对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的一个系统总结,希望在未来的日子中,我国行政执法机构借此一文能够意识到问题存在的严峻性,进而采取合适的方案以推进行政执法的改善和发展,为公民的利益和社会的安定稳定注入更多的力量。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1. 引言行政执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却经常会遇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本文将深入探讨行政执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以期能够改善行政执法的效果和公正性。
2.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2.1 法律知识水平不足许多执法人员在法律知识方面存在短板,这导致他们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应用可能存在偏差。
这种情况下,执法行为包含了主观因素,容易影响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2.2 执法程序不规范有时候,行政执法程序可能因为操作疏忽或经验不足而不规范。
执法人员可能未按规定程序出具相关通知书,或者未及时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这些不规范的执法程序可能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甚至造成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2.3 执法权力滥用在一些情况下,执法人员可能会滥用自己的执法权力,对当事人进行不公平的对待。
这种执法权力滥用现象严重损害了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和公正性,也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
3. 解决行政执法问题的对策3.1 加强法律知识培训为了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水平,有必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和教育。
可以通过组织法律知识培训班、邀请法律专家进行讲座等方式,帮助执法人员掌握法律法规的内容和适用。
3.2 建立规范化的执法程序应该建立一套规范化的执法程序,明确每一个环节的操作和要求。
执法机关可以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指导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程序规定,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3 强化执法监督机制要想解决执法行为中的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执法监督机制。
执法机关应该加强对执法人员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举报和申诉机制,使人们可以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不当执法行为。
3.4 提升执法透明度增加执法的透明度可以有效减少执法权力滥用的可能性。
执法机关应该积极公开执法信息,包括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等。
加强与媒体和社会各界的沟通交流,接受舆论监督,提高行政执法的公共参与度。
现阶段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现阶段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行政执法是领导对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它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
但是,在实践中,行政执法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给领导部门的行政执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公众对领导执法的信任。
本文将通过解析行政执法的问题及其对策来探讨这一问题。
一、问题分析1.执法不规范化在现实中,行政执法不规范的情况屡次发生,表现为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过程不公正、执法标准不一、执法行为不当等问题。
这些问题妨碍了行政执法的正常运作,严重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执法效果。
2.执法随意性行政执法随意性的表现主要是执法机关对处罚标准的不确定性和灵活性,以及执法人员的主观臆断和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
这种情况可能导致警察恶意逮捕、行政处罚超范围等问题,进而消耗司法资源,甚至伤害公共利益。
3.行政执法权及权力滥用领导部门作为权力机构,其行政执法权受限于法律和程序,因而不能随意行使权力。
但在实践中,由于领导部门的惯性思维和环境压力等原因,其行政执法权经常被滥用,部分执法人员因职务利益而寻求非法收益,导致贪污的产生,也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
二、对策探究1.加强法律制度建设针对行政执法不规范、随意、滥用等问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和完善执法规则,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合理化和公正化。
领导部门应加强法律意识,增强对执法规则的敬畏和遵守,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领导部门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规范执法行为。
对于违法行为,应予以严肃处理,对于优秀执法人员应予以表彰奖励,以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3.建立舆论监督机制公众舆论监督是行政执法规范化和合理化的重要手段。
领导部门要建立舆论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网络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反馈社会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公众关注和诉求,以提高领导部门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和形象形象。
4.加强审查机制领导部门在行使执法权时,应加强审查机制,提高行政审查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一、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行政执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其执行效果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也不可忽视行政执法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1.1 执法主体权力过大,缺乏平衡机制目前我国的行政执法主体包括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执法人员等,他们在具体执行任务时常常面临着巨大的权力压力。
这种权力过于集中容易导致滥用职权、腐败现象出现,导致社会公正性缺失。
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平衡机制,监督机构对于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难以及时发现和解决。
1.2 法律适用不均衡、滞后在很多案件中,人民群众普遍反映行政执法中出现了“一刀切”、“雁过拔毛”等情况。
这主要表现在,在执行环节上对不同情形采取相同或相似处理方法,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
此外,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也相对滞后,没能及时跟上社会发展变化的步伐,导致行政执法活动出现了一定的误差。
1.3 审查程序不规范、效率低下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审查程序是确保公正执行的关键环节,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程序设计不健全,容易造成案件审查时间过长、群众权益得不到及时维护。
其次,在审查环节中缺乏足够的证据要求和质证途径,容易导致依据不明确、判决结果难以服众。
二、对策建议为解决上述问题,并改善行政执法工作水平,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一些具体的对策建议。
2.1 建立有效监督机制为避免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等问题的发生,应建立起有效监督机制,并加强相关部门与社会力量的合作。
可通过设立独立有效的监察机构来严格监管、检查整个行政执法过程,并严惩相应违法违纪行为。
同时,建议建设在线监督平台,鼓励人民群众举报违法行为,提高执法的透明度。
2.2 完善法律体系为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维护公平正义,我们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修订,并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此外,还需加大对执法者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操作能力,以确保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一、问题描述行政执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但在实践中,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行政执法存在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执法部门的权力滥用、不公正执法、执法程序的瑕疵等方面。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逐一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权力滥用问题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职能时,可能出现权力滥用的情况。
一方面,一些执法人员可能滥用职权,将行政执法用于个人私利。
另一方面,执法机关的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一些执法人员擅自行使职权,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解决权力滥用问题,首先应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
此外,公众应有权监督执法机关,有关执法部门也应加强对权力滥用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行政执法的公正与公正。
三、不公正执法问题不公正执法是行政执法面临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一些执法人员在实际执法中,可能受到权力干预、利益驱使或个人偏见的影响,导致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标准的执法手段,对同样的违法行为处理不一致。
为解决不公正执法问题,应建立公正、透明、规范的执法程序。
执法机构应制定执法规范和标准,做到公正执法,平等对待每一位违法行为人。
此外,加强法律意识教育,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解决不公正执法问题的重要手段。
四、执法程序瑕疵问题即使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确保了权力不滥用和公正执法,但执法程序的瑕疵也可能导致执法结果的不公正。
执法程序的瑕疵包括证据收集不规范、程序违法、违反程序公正原则等。
为解决执法程序瑕疵问题,应加强对执法程序的监督和管理。
执法机构应完善执法程序,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加强对证据收集、调查取证等环节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建立健全的执法监督机制为了解决行政执法面临的问题,建立健全的执法监督机制至关重要。
现有的执法监督体系应更加开放透明,公众应有权利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同时,执法机关应建立内部审查机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评估和改进。
行政法的实践困境与改进建议

08
总结与展望
总结本次汇报内容
01
行政法实践中的主 要困境
包括法律制度不完善、执法行为 不规范、司法监督不到位等问题 。
02
03
改进建议的提出
案例分析
针对实践困境,提出完善法律制 度、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司法监 督等改进建议。
通过具体案例,深入剖析行政法 实践中的问题,为改进建议的提 出提供有力支撑。
结合地方实际
鼓励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符 合地方特色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为地 方行政机关提供更加具体、可操作的 执法依据。
强化备案审查
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审查 ,确保其符合上位法的规定,防止地 方保护主义和不当行政干预。
及时修订和废止不适应的法律法规
定期评估清理
建立定期评估清理机制,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存在冲突或矛盾的行政 法律法规进行及时修订或废止。
社会信任度低
01
由于一些负面事件的影响,社会对行政执法的信任度降低,导
致执法难度增加。
社会舆论压力
02
媒体和网络舆论对行政执法的影响日益增大,一些不实报道和
恶意炒作给执法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社会经济因素
03
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扩大等问题,导致社会矛盾加
剧,给行政执法带来挑战。
04
改进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
03
困境产生的原因分析
法律法规不健全
立法滞后
行政法领域存在许多立法空白和 模糊地带,导致实践中无法可依
、有法难依的现象频发。
法律冲突
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 和矛盾,给行政执法带来困惑和难 题。
法律更新不及时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过时的 法律法规未能及时修订或废止,影 响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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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目前,我国行政法还存在着诸如立法的统一性在个别领域遭到破坏、法与法之间有些规定尚不够和谐、有些法律规范和条文自相矛盾、有些规范缺少法律责任的规定而导致后患无穷以及规范的清理工作明显滞后等五大问题。
这些问题应尽快地予以解决,以进一步推动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关键词】行政法/问题/对策【正文】行政法在我国是仅次于宪法的部门法,它与宪法、民法、刑法规范系统共同构成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法制。
行政法作为宪法的实施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其与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担负着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行使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两方面的法律使命,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因此八届人大期间,为顺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立法机构均极重视行政立法工作,立法的数量、质量明显超过往届。
其中,金融、税务、房地产法律制度的改革,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确立,已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了明显的推动作用,标志着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已经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尽管如此,但由于我国正处在新旧体制转换时期,立法工作难免受到经济发展程度、社会历史环境、封建主义残余观念、全民族的民主与法治意识水平、社会管理事务繁杂、行政立法主体较多、立法者的知识素养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从而使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存在着一些问题。
站在“实现和增进公民基本权益”、“依法立法”和“法制统一”这样的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的角度,考察我国行政法的现状,我认为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五大问题:问题之一:立法的统一性在个别领域正在遭到破坏立法的统一性指的就是合宪法。
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具体地说,首先是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内容都要符合和服从宪法规定的原则;其次是一切法律、法规都要与宪法保持协调的关系,要随着宪法或其中某些条款的制定、修改或废止而相应地制定、修改或废止;再次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一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必须按照宪法规定的立法权限行使立法权,而不能超越。
法制统一的这一宪法原则,在《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设定权的规定方面得到更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该法在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七种基本类型后,根据每种处罚的特点及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的影响程度,将其分为轻重不同几类,并以行政处罚的轻重程序为主要根据,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作出规定。
行政处罚的性质越严重,设定该类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层级就越高,以保证行政处罚在议定过程中能够充分考虑到对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避免重大的行政处罚由于规范层次不高的原因而被大量地设定。
该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以此规定反观《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不难发现该《决定》在现行立法体系中已成了一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首先,该《决定》的立法根据是1954宪法,由于1954宪法早已失效,所以该《决定》已不存在合宪性;其次,该《决定》内容是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依照《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年至3年,必要时得延长1年”(实质上与刑罚中的4年以下有期徒刑基本相当)。
由于该《决定》属行政法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条的规定,已不享有“限制人身自由”《决定》的施行已彻底、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国务院作为这种处罚的立法主体资格也已然丧失,明确地丧失了法律依据。
然而最令人沮丧的是,这个《决定》至今依然施行有效。
《行政处罚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现行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是我国行政处罚领域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方面法律效力层级最高的一个规范性文件,处于基本法地位。
该法是对行政处罚的实体法律规范与程序法律规范的统一,对其他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具有统帅作用,凡是有关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的法律规范必须以该法的规定为依据。
该法在第六十四条中明确规定:“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
”,但是明显违背《行政处罚法》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及《补充规定》,直到今天也未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废止,依然有法律效力。
这不仅是对立法统一性的破坏,更是对有法必依的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的破坏,是与中共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战略目标格格不入的。
问题之二:法与法之间有些规定尚不够和谐立法的合谐性是指以宪法为核心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部各个法律部门的立法应当互相配合、协调一致,而不能相互矛盾。
某些法律规范之间在合谐性方面确实存在问题。
就正当防卫制度而言,它是我国刑法所确立的旨在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制度。
确立这一制度,目的在于鼓励、支持和保护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
遗憾的是确立这一制度的宗旨并没有在相关的行政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得到相应的贯彻,这显然是立法上的一个重大疏漏。
从逻辑的角度来看,就立法目的而言,《刑法》与《条例》是一种交叉关系;就概念的外延而言,“违法”是属概念,“犯罪”是种概念,二者之间是种属关系。
人民群众同犯罪行为进行斗争需要正当防卫,同尚不构成犯罪的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斗争则不需要正当防卫,这既不合逻辑,又不合情理。
从法律体系的角度看,《刑法》与《条例》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从法律位级的角度看,《刑法》与《条例》属于同一层次,前者是刑事法律,后者是社会治安行政处罚法律,互无隶属、补充关系。
现行的法律制度中,《条例》是处理治安案件的唯一法律依据;在处理治安案件时,离开《条例》这一依据,援用《刑法》的正当防卫来处理纠纷,尽管对解决“个案”在学理上有积极的意义,然而法治实践却断不可取,因为这可导致动摇有法必依的社会主义的法制基础。
立法上的这一疏漏,使得作为行政法部门的《条例》的规范不仅与《刑法》部门的相关规范明显不相协调,也与《民法》部门的相关规范明显不相协调,这无疑是违背了法与法之间应当合谐的立法要求的。
问题之三:有些法律规范的条文自相矛盾,适用的结果反而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行政法规范由于多数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确定的人们行为的准则,其与公民的利益最为密切相关,因此在制定规范时,对规范条文的语言使用应有特别严格的要求。
立法用词必须要准确,概念务必要明确,结构一定要合理,文字表述要精练、清晰、通俗明白、合乎语法和逻辑,万万不可使用含糊不清或模棱两可的表达方式,避免适用时既可以作这样的解释,又可以作那样的解释。
然而,现行的行政法规范在语言的使用上距立法的语言要求确有一定的差距,有些规范条文在表达上甚至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例,该《条例》第十五条就是一个模棱两可的规范。
它是个授权性规范,其内容是:“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来看,“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这段文字属于“假定”部分,其后属于“处理”部分。
在“假定”部分中,提出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一种是“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
纵观《条例》全部规范,笔者发现这两种情况的背景条件是完全不同的,甚至是互相矛盾的。
前一种情况所称的“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显然是指《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即:“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折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该条规范只是规定了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所应负的部分程序义务,而对拆迁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却没有规定。
相反,后一种情况,即《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的内容,则对拆迁当事人从实体方面到程序方面均作出了明确的权利义务规定。
可见,由于这两种情况的背景条件不同,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明显不同。
前一种背景条件下(《条例》第十条),拆迁当事人不享有实体权利,且被拆迁人也不享有程序上之权利;后一种条件下(第十四条第一款),拆迁当事人不仅享有实体权利,且享有程序权利,即申请裁决的权利和起诉的权利。
将这两种相互矛盾的情况并列于“假定”部分,并且令其共同成为“处理”部分的前提条件,这在逻辑上是极其荒谬的,从形式逻辑的角度分析,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不能都是真的,否则就违反了不矛盾律(其“不能a并且非a”的公式是一个恒真的公式)。
《条例》第十五条的“假定”部分就是犯了违反不矛盾律的错误:即在肯定拆迁当事人享有某种权利(申请裁决权、起诉权等)的同时又否定当事人享有某种权利。
如果我们用a代表《条例》第十五条“假定”部分的后一种情况,“非a”代表“假定”部分的前一种情况,b代表“处理”部分,则正确的推断形式应当是:如果a则b,如果非a则非b。
而实际上该条规范的逻辑却是:如果a或非a均则b。
这是多么的自相矛盾!这不会是立法者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