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法发展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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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发展历程

行政法的发展历程

1.旧中国行政法的历史简况2.新中国的行政法建国后,我国开始了行政法的新的历史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初创阶段(1949---- 1957) 1949 年的《共同纲领》和1954 年宪法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基。

第二阶段:停滞、破坏时期(1957---- 1978)第三阶段:重建和发展时期(1978---- 1989)一是恢复原有法制,解决行政领域无法可依的问题。

二是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三是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四是确立行政立法制度,健全行政法制。

五是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保障公正行政第四阶段:发展和向新模式转化阶段(1989----至今)所谓向新模式转化,是指行政法由原来的主要适应计划经济的模式向适应市场经济的模式转化。

一是在行政管理领域确立依法行政原则。

二是制定行政诉讼法,建立行政诉讼制度。

三是制定《国家赔偿法》建立行政赔偿制度四是制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建立公务员制度五是制定了《行政监察法》、完善行政法制监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行政法的形式法源(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五)其他法律渊源 1.国际条约和协定 2.法律解释二、行政法的实质法源(一)判例法(二)法的普通原则第一,法律体系不同。

大陆法系行政法构成为了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其行政法的内容广泛,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活动法、行政监督控制法,自成体系。

而英美法系无公法私法之分,行政法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其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是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以控制行政权的滥用和越权为核心,有关行政组织方面的问题普通不作为行政法的内容。

第二,合用法律规则不同。

在处理和解决行政案件上,大陆法系国家以合用行政法为原则,而合用普通法律规则为补充和例外。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以合用普通法律规则为原则,以合用行政法规则为补充和例外。

中国古代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中国古代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中国古代行政法的法律渊源摘要:传统法的渊源理论将法的渊源分为:法的实质渊源或法的本源渊源;或将其分为法的效力渊源,法的材料渊源,法的形式渊源和法的历史渊源。

这种常把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这些法的形式也列入其中的划分方式,不仅混淆了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界限,也不适当地扩大了法律渊源的范围。

因此,本文将依据周旺生对法的渊源分类理论和结构理论,重新构建中国古代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1.中国古代行政法的资源周旺生认为,法的渊源是由三项基本要素所构成的综合的概念和事物,其中资源要素是最基本的要素,是法和法律制度据以形成的原料性或质料性渊源。

1对于周旺生的这一观点,大体可以概括为,法和法律制度的形成是需要有原料依据的,而非凭空产生的。

据此,笔者认为中国古代行政法的形成,无论是出于制定还是认可,一般都需要有原料的存在,用周旺生的话说就是资源。

纵观中国封建社会行政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奠基阶段——秦汉、发展阶段——唐、完备阶段——明清。

对于秦汉时期,秦墓竹简三类法律文书的出土,不仅证实了秦“莫不皆有法式”的说法,也为中国古代行政法的存在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基于对《史记·秦始皇本纪》的研究,笔者发现秦朝建立后,统一了法律,“法令出一”,2在秦国原有法律的基础上由皇帝立法制定出一套新的法律体系并推行至全国,由此可知秦朝的行政法资源涵盖了秦国原有法律及秦朝政治思想。

张晋藩认为,秦朝的建帝制,置郡县,改官制,统一文字、度量衡和币制等对汉朝的影响颇为显著,因此汉朝的行政法资源一定包含了秦朝的法律、制度和思想。

对于唐朝,无论国家体制,还是法律制度都已达到成熟和定型。

玄宗时期历时十六载制定的《唐六典》是中国第一部官撰的系统的具有行政法典性质的立法,它是唐代国家机关的职责、活动与职官管理制度的法律根据。

张晋藩认为《唐六典》中的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的建立主要是对唐以前行政立法的总结,3依据周旺生对法律渊源三要素的分类,笔者认为《唐六典》的法律资源大体上可以概括为唐朝前期的行政立法。

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和发展趋势

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和发展趋势
1.对于国家政府机关,逐步树立起法治 政府和依法行政观念。
2. 对于普通公民,强化守法意识, 树立参与意识,增强维权意识
法律可能是不好的,我还可以反对,但我 所参与的确定法律的过程使我有义务承认
它们的合法性并服从它们,那种义务来自 这样一个事实:我是构成社会的成员之一 ,社会的法律就是我的法律,制定法律时 我出过力,如果法律是公正的,我可以引 以为荣,如果法律是不公正的,我继续有 义务为其改善而努力。
如果你的邻居排放污染物或施放噪声, 对你造成损害,你可以得到补偿
买商品房需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财产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 家规定给予补偿。
开采矿藏必须经过行政部门许可
购买的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期限是 70年。如果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 ,应在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三 对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
从零开始
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 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
两个文件:则的指示
(废除旧法统) 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 及一切反动的法律的训 令
两个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
(临时性宪法) 商会议共同纲领
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五四宪法 标志着新中国法制正式建立起来并
且走上了正轨
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①很多重要的法律还处于空白状 态,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主要靠 党的政策来调整。
二 .中国法制建设的发展趋势 (一) 法制观念的进一步更新
(二)法律救济方式趋于多样化
1.司法救济 2.行政救济 3.协商救济
(三)法制机制更趋完善
1.修宪 2.新颁布的一些法律
物权法—私有财产保护从宪法原则迈向制 度构建
什么是物? 物主要是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包括耕地、草地、 矿藏等自然资源;道路、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住房 、厂房等建筑物。动产包括汽车、家具、衣服、粮食 等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取得了巨大成就。

目前,行政法体系已经基本形成、行政法基本原则渐趋成熟、行政法观念实现重大转变、行政法理论取得重大突破。

今后我国行政法还将呈现五个方面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 改革开放;行政法;发展与展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同经济建设一样,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伴随着这一历史进程,我国行政法也从无到有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取得了可喜成绩,值得认真总结。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建国以来,我国在法治建设上走过了一个‚之‛字形的曲折道路,行政法治建设也一样。

建国初期,我国行政法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从1949 年至1956 年,国家制定颁布了一大批行政组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工作原则、工作程序以及对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权限、管理方式等。

但1957年以后国家政治生活越来越不正常,民主法治建设也不断遭受破坏,行政法的命运自然也不能幸免。

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逐步得到恢复并迅速发展,行政法也随之得到复兴和发展。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发展所走过的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1979 年到1988 年以重建行政权立法为重点阶段。

改革开放之初,为了使被破坏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尽快恢复运转,使混乱的社会秩序尽快恢复稳定,国家在立法方面需要优先考虑的是制定出一系列有关国家政权组织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急需的法律,而首要任务是根据新的形势制定一部适应新时期需要的新宪法。

因此,在这一时期,对行政法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立法有:一是1982 年新宪法的颁布实施,二是制定了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

同时,也制定了一批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

在这一阶段,我国的行政立法主要是有关行政机关组织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侧重行政机关的重建和对行政机关权力以及相对人权利的确认与维护。

行政法概论

行政法概论

第二节 行政法的法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法源的涵义
“渊源”

张树义:所谓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 规范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政权力的活动以及对行使权力后果 如何补救,其目的在于实现依法行政,确认或建立行政法律秩序。
(二)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
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

二、行政权力

(一)行政权力
所谓行政权力,是一个国家权力体系中负责执 行权力机关意志、维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增 进社会福利、管理社会事务的支配力。
1、执行性 2、法律性 3、强制性 4、支配性 5、公共性 6、服务性 1﹒部分立法权和非法律规范制定权。 2﹒法律、法规、规章和非法律规范的适用权。 3﹒对各类纠纷的处理权。
(一)关于行政的各种定义
行政:manage,look after 一定组织机构基于特定目的对一定范围内 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资产阶级学者的观点 1、德国行政法学家马叶尔:行政是可以不必依据法律而 进行的为实现国家政治目的的活动。它牵涉到两种关系: 行政与国家的关系;行政与法律的关系。 2、美国的古德诺: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 意志的执行。 3、日本的美浓郎达吉:行政是立法、司法之外的一切国 家活动。 4、台湾:行政是国家统治权所发生作用的一种,除法定 不属行政外,凡依法规定的以完成国家目的行为皆属行政。
(二)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自然权利
卢梭:《社会契约论》 法国:《人权宣言》


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中国行政法发展现状、瓶颈与思路

中国行政法发展现状、瓶颈与思路

2、实践操作困难
在实践操作方面,行政法面临着以下几个方面的困难:
(1)执法难度大:由于行政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实践中难以操作,加大 了执法难度。
(2)执法不公:由于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 的影响,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公正现象。
(3)救济途径有限: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缺乏有效的救济 途径和措施。
3促进数字化转型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中国行政法将进一步促进数字 化转型通过数字化技术提高行政法的实施效率和监管能力例如利用大数据、人工 智能等技术手段实现行政执法的智能化、精准化和高效化这将有助于提高行政法 的实践效果和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政府服务效率。
4.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推进中国行政法将更加注重与国 际接轨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行政法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分享彼此的经验和成功 做法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推动全球行政法的发展和完善这将有助于提升中国行政 法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推动国际法治建设的进程。
当代行政法是指适用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 履行职责的法律规范总称。当代行政法具有以下特征和意义:
1、注重保障人权:当代行政法强调保障公民权益,监督行政权力行使,防 止滥用职权。
2、强调公开透明:当代行政法要求行政机关公开行政管理程序和结果,便 于公众了解和监督。
3、倡导程序公正:当代行政法注重程序公正,强调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 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程序。
五、总结
中国行政法在保障公民权利、规范政府行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目前仍 存在一些问题和瓶颈需要解决本次演示从现状、瓶颈和突破思路、未来发展方向 三个方面进行了简要分析和探讨认为未来中国行政法的发展将更加注重完善法律 体系提高实践操作有效性促进数字化转型以及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的努力 通过不断地改进和创新推动中国行政法的持续发展和进步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 国家作出更大的贡献。

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概要

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概要

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概要�~回顾历史可以发现,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兴起与发展,始终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

有关行政法学的真正研究应该说始于八十年代初期。

11983年出版的《行政法概要》是建国以来第一本全国性的行政法学统编教材。

该书的出版可以视为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逐渐步入正轨。

其后1989年第二本较为系统的全国性统编行政法学教材出版。

2该书的体系、结构与内容较之第一本统编教材有所变化和更新。

这期间,有关行政法的著述和论文的数量不断增加。

有关行政法的专门论著和教材、论文相继出版和发表。

行政法学作为中国法学的一门年轻学科正在崛起与蓬勃发展。

现在中国形成了以大学教师与研究人员为主体,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有志之士共同组成的行政法研究队伍,而且这支队伍还在不断扩展、壮大。

以下,笔者仅就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作一简要介绍与述评。

一、新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背景分析笔者认为,新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与背景。

以下主要从经济、政治及思想渊源等方面试图对新中国行政法学产生的背景作一扼要分析。

1、经济背景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到八十年代初期开始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使得建国后三十多年来形成的经济体制的深层次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传统意义上的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日益凸显。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这里首先是指国有企业或者国营企业)的关系。

强调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的分离(所谓政企分开或政企分离)。

八十年代以前,政府主要是以行政命令与行政计划为手段对企业进行管理,政府是企业的管理者和直接经营者,企业则是政府的“附属品”。

改革要求政府对企业经济的管理应当是间接的宏观经济调控。

这样就要求彻底改变政府过去的“管理者或统制者”角色。

企业作为经济利益的主体开始强调自己独立的利益,强调不断增强企业内部活力,企业也更加关注保障自身的利益与职工的权益。

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摘要:行政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过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目前为止,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起来。

但是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设立、组织和编制和制定规范行政行为的程序法方面仍需要加大立法力度,不断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

最后呼吁社会同时应该提高行政立法的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以更好地实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

关键词:行政法律行政编制行政程序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受经济基础的制约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我们必须注重从实践出发,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中共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备条件,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法律体系基本建立及当前概况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全部法律规范依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所组成的有机整体。

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法律为主体,各个法律门类齐全并且相互协调和配套的一个有机整体。

中国法律体系划分成7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行政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行为是行政法规范和调整的重要内容。

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行政法律后果的行为,通常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其中抽象行政行为包括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定行政措施以及发布决定和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

从横向看,它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方面的法律;从纵向看,它包括教科文卫等部门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从行政主体上看,它包括行政管理主体的设立、组织、编制以及行政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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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发展三阶段同在众多大陆法系国家一样,行政法在当代中国被看作是有别于民法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然而,权力不分、行政权居于主导地位的中国政治、法制传统不利于这种带有控权特征的部门法在中国产生和发展。

在古代中国,县令既是行政官又是法官,承担着税收、治安、邮政、教育、公共工程、灾民救济和司法等多项职能。

如今,在历史与现实的双重作用下,行政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依然占据主导地位。

在过去的30年间,作为部门法,中国行政法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分别服务于法律规则国家、法律国家和法治国家三个不同历史时期。

一、法律规则国家时期的“以法行政”(1978-1989)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法律应当是其行为的工具还是活动的准绳?对于这个问题,中国学者今天会异口同声地回答:行政机关虽然负责实施法律,但其行为应当受法律的约束,应当与法律规定相一致。

然而,30年前,面对同一提问,人们很难做出同样的回答。

1978年,在经历了“文化大革命”之后,以邓小平为首的新一届党和国家领导人深刻意识到政治官员、行政官员遵守法律的重要性。

随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人治”与“法治”的大讨论。

十年浩劫给人们留下的巨大创伤使这次讨论在痛定思痛、以史为鉴的认识下深入进行。

最终,“法治”战胜了“人治”。

中国从此坚定不移地走上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之路。

这一时期,我国制定了大量的行政组织法律、法规,如1979年7月1日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年10月10日的《国务院组织法》等。

在行政活动领域,1986年9月5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用显著。

从党的政策到国家法律,行政活动依据的政治色彩被逐步淡化。

但是这一时期的行政法律规范,由于主要规定行政相对人的义务而鲜有提及行政机关的职责,而往往被看作是实现行政管理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管理社会事务、管理行政相对人。

与文革期间的法律虚无主义相比,“以法行政”无疑代表着一种进步。

因为,运用法律治理社会暗含着对行政恣意的否定和抵制。

然而,在希望行政机关同公民一样遵守法律的呼声日渐强大的社会背景下,仅具有这样的行政法认知是远远不够的。

这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1989年4月4日的《行政诉讼法》揭开了中国接受依法行政理念、践行行政法治的序幕。

二、法律国家目标下的控权法(1989-2000)受中国传统“中庸”思想的启发,一部分行政法学者提出了“行政法平衡理论”,认为行政法不应当只是行政机关的特权法,而应当同时是行政机关的义务法。

虽然单方规则制定权、命令权和行政决定效力先定等特权,使得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阶段处于优越的地位,但这种不平等应当通过多种事后监督机制和若干程序规则来加以修正与平衡。

这一时期,中国建立起多种针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

它们各有所长,互不排斥。

1.行政诉讼。

1989年4月4日颁布的《行政诉讼法》被公认为中国行政法治里程碑式的法律文件,它标志着中国正式接受法治行政理念与原则。

按照这一法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为了平衡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的优势地位,该法律还特别设计了若干有利于行政相对人诉讼的制度。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当属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之诉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即,由作出受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否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2.行政监察。

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中国重新采用古代的监察御史制度。

1997年5月9日的《行政监察法》确立了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机制,以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全国的监察工作由曾经在1959年被取消、1986年恢复的监察部主管。

3.行政复议。

依据1990年12月24日的《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原行政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该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这部《条例》后来为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行政复议法》所取代。

从此,行政相对人不仅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质疑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还可以请求复议机关一并审查作为受争议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国家赔偿。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宪法享有的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1994年5月12日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确立有别于民事赔偿的国家赔偿制度是中国迈向法治国家的重要一步,它明确肯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为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

经过十几年的实践,这部法律逐步暴露出归责原则过于单一、赔偿范围过于狭窄、刑事赔偿程序有失公正、赔偿标准过低等不足。

目前,全国人大正在积极修订该法律。

5.非诉行政程序。

在学者有关“程序正义”、“正当程序”的研究推动下,中国立法机关一改“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确立了一系列旨在加强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的程序规范。

1996年3月17日的《行政处罚法》和2003年8月27日的《行政许可法》均肯定了行政相对人知晓行政决定事实、依据及理由、进行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和被告知权利救济途径等程序性权利。

《行政处罚法》更是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三、依法治国蓝图下的平衡行政法(2000-2008)1999年3月15日,中国在宪法中庄严宣告“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从此,中国进入了建设法治国家的新时代。

如果说“法律国家”首先意味着行政机关要遵守法律且法律至上,“法治国家”则要求行政机关不仅要遵守法律,而且要服从宪法规范及其所确立的价值体系,努力将自己打造成为一个透明、诚信、尊重人权的政府。

1.行政法推进尊重人权的法治政府建设。

在一个法治国家,法律不应当只是国家治理的工具,它同时承担着为公共决策、行政行为划定边界、为行政相对人确认权利的功能。

换言之,行政法应当兼有保障行政权与控制行政权的双重功能,并尽可能地在公权力与私权利间实现平衡。

中国传统上是一个“重集体、轻个人”、强调社会成员义务的国度。

“权利”概念只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在中国出现。

尽管许多学者、仁人志士为权利概念在中国的传播做出努力,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段内中国人依然不能很好理解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也不知道该怎样在法官等有关机关面前主张和实现自己的权利。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成员“经济主体”地位被逐步确立。

这对其形成权利观念和开展维权行动奠定了基础。

为了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人们开始运用多种手段进行自我权益维护。

在《行政诉讼法》的激励和保障下,在过去的20年间,行政诉讼案件数量逐步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显示:1989年至2008年间,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行政案件1 405 085件,审结1 401 532件,结案率为99.7%,案件类型多样,涉及经济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改制、自然资源开发与利用、劳动和社会保障、农村土地确权、土地征收、土地违法制裁、环境保护及计划生育等众多领域。

应当承认,由于受到传统“厌诉”思想的影响,行政诉讼并不是社会成员实现权益救济的首选途径,但也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000年以后,中国在行政领域逐步采取措施,废除了一些无视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的制度,代之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人性化措施。

2003年的“孙志刚案”直接导致实施了20年之久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充分体现对社会弱势群体关怀的收容救助办法。

从收容遣送到收容救助,不仅仅是行政机关工作方式的转变,它同时意味着个人社会地位的提高。

每一个社会成员不再是行政管理的“对象”,而是与行政机关平起平坐的“主体”,他们享有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在遭遇困难时有从国家获得帮助的权利。

在羁束行政情况下,行政机关手中的权力同时构成其行为的义务。

当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并给相对人造成损害时,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赔偿。

这是最高法院为2000年的“李茂润案”所作司法批复给出的结论。

在该批复中,最高法院明确指出,“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这部《纲要》揭示出新形势下行政权与公民权的源流关系:行政权不再被看作是可供行政机关自主支配的特权,它来源于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因此,行政机关必需在尊重公民权利的前提下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行使行政权,否则将承担行为被撤销、赔偿损失等不利法律后果。

2.行政法推进诚信政府建设。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政府应当向普通民众一样注重自身的名节与信誉。

政府要以诚信的方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得制定具有溯及力的规范性文件,不得随意撤回或变更既已做出的行政行为,在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时,应当予以赔偿。

2003年8月27日的《行政许可法》首次在中国实定法上肯定了国际通行的信赖保护原则。

不仅要求行政机关以坦诚、富有诚意的方式及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而且规定在非因被许可人过错而违法从而导致许可被撤销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赔偿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的损失。

3.行政法推进透明政府建设。

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同时推进民主。

近些年,中国在完善代议制民主的同时,采取措施发展参与式民主。

然而,无论哪种民主的发展都离不开公民知悉权的实现。

为此,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仅划定了政府依职权公开信息的范围,还明确了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程序规则。

按照该条例的规定,所有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

另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权限有重点地公开政府法制、统计、财政、决策及日常活动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除了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有关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1978年至2008年,从向世界敞开国门,到在宪法层面确立建设尊重人权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中国经历了前所未有的立法高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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