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中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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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第三讲]

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第三讲]
益民公司认为,市计委、市政府作出的《招标方 案》、《中标通知》和54号文违反了法律规定, 并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管道燃气经营权,向河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又向最高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如下:一、确认市计委作出的《招 标方案》、《中标通知》和市政府作出的周 政文(2003)54号文违法。二、由市政府对益 民公司施工的燃气工程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驳回益民公司的赔偿请求。
3月8日,环保部作出告知书,称谢勇申请的信息涉及商 业秘密,待征求企业意见后再予答复;5月24日,谢勇久等 无果,对环保部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环保部2012年3 月8日下发的告知书违法。
• 北京市一中院受理了谢勇的案件后,与环 保部协调,环保部在企业方明确同意后, 于8月3日向谢勇提供了相关环境信息。但 谢勇坚持要求法院判决环保部3月8日下发 的告知书违法,即环保部不应该认定申请
• 根据《若干解释》第五十八条关于“被诉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 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 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 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之规定,应当判 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同时责令 被上诉人市政府和市计委采取相应的补救 措施。
案例實訓 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诉足协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29条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 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经注册的运动员, 可以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有 关的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
第31条第3款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 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
6月20日,市政府作出周政(2003)54号《关于河南 亿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独家经营周口市规划区域 内城市管网燃气工程的通知》(以下简称54号文)。 54号文送达后,亿星公司办理了天然气管网的有 关项目用地手续,购置了输气管道等管网设施, 于2003年11月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 气东输管道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公司)签订了 “照付不议”用气协议,并开始动工开展管网项 目建设。

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

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

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行政法学作为法学中的重要分支学科,主要研究行政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它是以行政法作为基础,借鉴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构建起一套系统的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

本文将从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由行政法学的基本观点、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构成。

它以行政法的基本观点为出发点,即以人民为中心,以依法治国为根本原则,以法治社会建设为目标。

基于这一观点,行政法学构建了一系列的基本原理,如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程序正义原则等,从而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主要有:行政法的性质和内容理论、行政法的体系和结构理论、行政法规范有效性理论、行政法责任理论等。

这些基本理论为研究行政法提供了理论框架和思路。

同时,行政法学在研究行政法的过程中,还借鉴了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构建了一些专门的理论体系,如行政法与宪法关系理论、行政法与民法关系理论、行政法与刑法关系理论等。

这些理论体系有助于揭示行政法与其他法律门类的联系和区别,为推动行政法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二、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是指在研究行政法问题时所采用的一系列科学方法和技术。

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包括理论研究方法和实证研究方法。

理论研究方法是行政法学的基础,它主要采用逻辑分析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

逻辑分析法是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通过对法律文本的解读和对行政法学理论的分析,揭示行政法的本质和内涵。

历史研究法通过对历史文献和历史事实的研究,探究行政法的起源和发展。

比较研究法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行政法的比较分析,揭示行政法的异同和发展趋势。

实证研究方法是行政法学的实践性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案例分析法、调查研究法、实地观察法等。

案例分析法通过对实际行政案例的分析,揭示行政法的适用规律和解释方法。

调查研究法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收集行政法实际问题的数据,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行政法学体系和基本框架

行政法学体系和基本框架

行政法学体系是指研究行政法的学科体系,它涉及到行政法的原理、制度、规则等方面的研究。

以下是行政法学体系的基本框架:
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行政法学体系首先涉及到对行政法的基本概
念、原理和特点的研究。

包括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与其他法学学科的
关系等内容。

2.行政组织法:行政组织法是行政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政府
机构的组织、职权、职责等内容的研究。

包括行政机关的分类、职权分
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方面。

3.行政行为法:行政行为法是行政法学体系的核心领域之一,研究涉及到
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包括行政权的行使、行政决策程序、
行政契约等方面。

4.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学体系还涉及到行政法律责任的研究,即行政机
关依法行使职权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行政救济制度等。

5.法治政府理论:法治政府理论是行政法学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研究政
府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规范性,以及权力制约和法律保障等问题。

6.行政法与社会治理:行政法学体系还与社会治理的理论和实践密切相关,
研究行政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和功能,包括政府与市民组织、社区组
织的协作与合作等。

上述基本框架不仅仅是行政法学体系的内容,也是行政法学研究的主要方向。

当然,行政法学体系的具体内容和深度还会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行政法学

行政法学

行政法学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律体系的学科,主要研究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为与行政活动的规范。

它是公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在法学领域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法学的概念、发展历程、基本原则和主要研究内容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行政法学的概念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律体系的学科,它主要研究行政权力的来源、范围、行使方式和监督等问题,以及与行政机关和行政活动有关的法律制度。

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和行政活动等,研究内容涉及行政组织、行政程序、行政裁量权、行政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二、行政法学的发展历程行政法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国家行政制度的形成过程。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行政机关的不断出现和壮大,行政法学作为一门学科逐渐形成。

在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和教学也有着悠久的历史。

20世纪初,法学界对行政法学的研究逐渐兴起,行政法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

随着行政法学的深入研究和实践,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理论体系也逐渐完善。

三、行政法学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学的研究和实践基于几个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行政法学研究的基础和指导。

1. 法治原则:行政法学强调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应受法律的制约和约束,依法行政是行政法学的核心理念。

2. 公平公正原则:行政法学要求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是公平公正的,要做到依法行政、公正裁决。

3. 法定原则:行政法学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不能随意行使。

4. 独立性原则:行政法学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独立自主,不能受到非法干扰。

四、行政法学的主要研究内容行政法学的研究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组织和行政手续: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的程序和手续规定。

2. 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范围和行使方式,以及与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事项。

3. 行政裁量权和行政责任:研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的裁量权和行政责任制度。

政体理论

政体理论

中 国 共 产 作党 制领 度导 的 多 党 合

在中国,除了中国共产党作为 执政党之外,还存在八个民主 党派,即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 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 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 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 九三学社与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我 国 的 多 以党 下合 特作 征制 度 具 有
( 三 ) 我 国 的 政 党 制 度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我国宪法文本当中提及“中国共产 党”的只有五处,都存在于序言之 中,主要是介绍中国共产党在领导 新民主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建设过 程中的功绩,陈述中国共产党在国 家与社会生活当中的地位与作用, 以及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多党合作 制度与政治协商制度。但是,中国 共产党在我国的权力体制当中实际 上居于核心的领导地位,所以了解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理解中国政治 体制的关键。

谢谢!
( 四 ) 的我 发国 展国 与家 完结 善构 形 式

我国现行国家结构形式的一个 突出矛盾与问题就表现在:由 于现行宪法对于中央政府与地 方政府权限划分不明。为此, 我国正在努力推进政治体制改 革,促使中央与地方关系更加 法治化与制度化、合理化。

三 、 政 党 制 度

(一)政党的概念和特征。政党是 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积极分子 基于共同意志及共同的利益追求, 为取得政权或影响政权而建立起来 的具有明确的政治奋斗目标的政治 组织。 政党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政党具 有鲜明的阶级性、阶层性。第二, 政党以夺取或影响政权为目的,有 明确的政治纲领。第三,政党以实 现本阶级、阶层或集团的利益为宗 旨。第四,政党具有明确的组织体 系。
中 国 共 产体的领导方式而言,中国共产党对 国家事务的领导方式主要是由中央政治局 常委及地方党委常委实行“归口管理”。 兹以中央政治局常委的领导方式为例予以 说明。自十二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政治局 常委的人数分别为十二大6人,十三大5人, 十四大7人,十五大7人,十六大9人。除 总书记负责全局性的工作之后,其他的政 治局常委一般分别负责组织人大口、政府 口、政协口、组织人事口、工业口、纪检 口、宣传文教口与政法口,每一口一般由 一名政治局常委具体负责,由若干政治局 委员或者书记处书记辅助,也可以设立党 的中央领导工作小组或者专门委员会进行 集体领导。

第3讲 行政行为(上)

第3讲 行政行为(上)

②刑事诉讼法第143条:对查封、扣押的 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 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 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 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公安局将以 上已经转让给案外人、已成为案外人的合法 财产进行查封,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申 请人及其他现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益。
从依法行政及与民事法律行为相比较的角 度看,行政行为的特征在于: ①行政行为的从属法律性 ②行政行为的单方性(行政合同例外) ③行政行为的强制性 ④行政行为的无偿性 ⑤行政行为的服务性 ⑥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性
二、行政行为成立要件
(一)三要件说
①主体要件
行政主体的存在,或享有行政权能组织的存在。 一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都是法律主体作出的。
法院遂于1997年4月16• 日判决:北京 万春园有限公司返还何海波人民币10元。 《四个月官司讨回十元罚款》,《报刊 文摘》1997年5月19日
何认为:判决宣告了私人没有罚款的 权力,“违者罚款”的告示没有法律效 力。这一结论获得广泛认同,但其理由 不能完全令人信服:“万春园公司无法 律授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故该公司 仅根据其内部规定对何海波处以罚款的 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故所处罚款应予 返还。
分析
①警察的义务。人民警察法第2条:人民 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 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 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 违法犯罪活动。第11条:为制止严重违法犯 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第21条:人民警 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 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④霍某认为招行东方支行的收缴行为违反 法定程序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 予支持。现在国家对假币的鉴定办法尚无明 文规定,故霍某认为招行东方支行自行委托 有关机构鉴定属鉴定程序违法,缺乏法律依 据,其请求撤销被告鉴定行为的诉讼请求不 能成立,裁定驳回。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即 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 ②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是通过公务员或委托 的人员来实现的。 ③行政权运作方式常见的是“作为”,但 “不作为”也属于一种方式,即静态的不履 行或拖延履行职责。

行政法学基础

行政法学基础

案例分析要点
• 分析: 从公共行政的静态层面的含义不难看出,该校(包 括学校行政科)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不具有公共 行政权力,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以 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公共行政管理活动即“公共 行政”;学校的组织性质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科 的性质是学校这个行政相对人的内部行政(管理) 部门,其管理活动是行政相对人的内部管理活动, 其罚款行为是学校采用经济手段进行的内部管理 措施,属于“私人行政”的范畴,与我国《行政 处罚法》所说的行政处罚不是一回事,只要不违 反法律规定,教育行政机关就不应干预(撤销) 其正常的管理行为。
中国足协处罚案
• 14号“关于对四川绵阳、成都五牛、长春 亚泰、江苏舜天和浙江绿城俱乐部足球队 处理的决定”,该决定取消了长春亚泰升 入甲A 资格和2002年、2003年甲乙级足球 联赛引进国内球员的资格,并限长春亚泰 在三个月内进行内部整顿,同时对教练员 和球员作出停止转会资格的处罚。这是中 国足协为严肃足球联赛纪律,打击“假 球”、“黑哨”现象而采取的重要措施。
中国足协处罚案
• 而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因不服足协的处理决定, 于2002年1月7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法院在同年1月23日作出书面答复, 明确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认为本案不符合我 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 件。几乎与此同时,北京召开了有10多位行政法 学专家参加的“行业协会管理权之司法审查研讨 会”。专家们普遍认为,足协不仅是社团法人, 还是法律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其实 施的管理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足协具有行 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
案 例
• 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 分局对叶某的处理属公共行政 • 作为叶某所在单位的某高校对叶某的处理 属一般行政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七)地方行政机关 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级——乡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厅局委)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
公所、街道办事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 人民政府】)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地方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厅局委)
问: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是否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进行 行政处罚?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是否可以成为适格被告?
分析要点: 治安科是区公安分局的内部机构,是具体执行公务、实现区
公安分局职能的机构,其自身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 政职权,也不能独立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具有行 政主体资格。治安科对外所作出的一切具体行政行为只能是 以某区公安分局的名义作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应由某 区公安分局来承担。因此,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不能以自己 的名义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而张某也只能以区公安分局为 被告。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四、行政主体的类型
(一)外部行政主体和内部行政主体 外部行政主体——→的行政相对人; 内部行政主体——→本行政主体的组成机构、公
务员或隶属于本行政主体的其他主体。如:北京 市工商局企监处;上海市法制办综合处; 许多学者将外部行政主体的分类与行政机关的分 类相同,内部行政主体则包括行政机关、领导机 构、办公机构、内部事务管理机构。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3.企业单位(行政性公司)地铁运营公司、烟 草自来水煤炭煤气电力公司、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 在现金管理方面享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4.事业单位(卫生防疫站、检验检疫机构、国 境卫生检疫机构、高校)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年1月1日 起实施)第8条第1款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 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 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这就赋予了高校学位授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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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中国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行政法基本范畴与理论体系,领会行政法学的逻辑原点和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教学重点:行政法的逻辑起点;教学难点:行政法基本范畴与理论体系。

本讲教学内容:第一节从自由意志到权利:行政法学的逻辑原点第二节从权利到权利聚合的行政职权:行政法的逻辑起点第三节行政法理论体系第一节从自由意志到权利:行政法学的逻辑原点人具有自由意志这一人类特有的本质属性,它不是完全抽象静态的,人的自由意志是由自然自在到社会的自在自为的过程。

人类作为存在,自由意志是人类存在的本质属性与存在内容,而人类的这种存在又是存在于我们这个具体宇宙世界即波普所说的由三个不同但相互作用的世界组成(世界1是物质的世界如海洋和陆地,世界2是心理的世界如人的感觉和情绪,世界3是理念的世界如数学和逻辑),[12]人类在存在过程中就无可避免要与波普所说的这三个世界打交道,也就是需要处理好I-You和I-It的关系,需要使存在得以能继续存在下去的需求,即满足人的欲望和利益,去进行可能生活,从而体现和表达人类的存在与生存的意义——追求和实现人的幸福。

[13]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明确指出:“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

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

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14]。

美国著名的心理学家马斯洛(Abraham Maslow)在1943年发表的《人类动机理论》中,将人类的需要概括为由高到低的五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会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15]。

因此,可以说,需要是人的欲望前提,是人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条件。

人由需要而产生欲望,人的这种欲望在人的内心产生之后是要对外显现为一种目的即利益,表现为一定的行为,即需要――欲望――行为目的――行为手段――行为。

[16]这种需要――欲望的满足实现过程,必然不可避免要涉及到满足的手段与保障的问题。

具体而言就是人在自然和社会中需处理I-You和I-It的关系,这种需要――欲望的满足过程而产生的人行为目的,其对外表现出来就是为一种利益,这种利益需要一定的手段来保障与规范,这就是人类之间相处的规则,其中经一定公共权力确认或制定就上升为法律规则(规范),也就是法律上的权利。

因此说,权利是人的意志自由外在欲望化的法律确认和保障,即法是人的意志自由的自在自为的定在[17]。

恩格斯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表述:“如果不谈谈所谓自由意志……就不能很好地讨论道德和法的问题。

” [18] 从上论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律就其形式而言是一种意志的表现,其内容是对人的存在性自由意志的体认和实现,法的本质是权利,这种权利以契约的方式聚合成作为公共权力组成部分的行政权力,从而公民权利构成行政法的逻辑原点。

第二节从权利到权利聚合的行政职权:行政法的逻辑起点[19]人作为自由意志的存在,前述已表明其不仅是一种自在的存在,更是一种自为的存在。

换言之,人的自由意志的自在自为存在,就是要处理好大我与小我、身我与心我、本我与他我、本我与它我的关系[20];而处理这些关系,人类是通过需要――欲望的满足过程而产生的人行为目的(其对外表现出来就是为一种利益),借助于一定的人们之间相处的规则即法律来保障与规范。

具体来说,人由自由意志到权利,处理大我与小我、身我与心我的关系主要是解决权利的本体和神圣性,这在法律上主要体现为人的人格权;处理本我与他我、本我与它我的关系主要是解决人的权利相互之间的关系和人和自然的关系,法的逻辑起点的延续与扩展,是法之人的社会属性体现,这在法律上主要体现为身份权和财产权。

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人格权是基础与起点,而身份权和财产权是人格权的延续与扩展,是实现人格权的手段和保障。

也就是说,人的存在自由意志属性在法律上首先体现为主体与目的即人格权,而身份权和财产权是基于人格权,在人与人及人与自然之间延续与扩展为身份权和财产权,这样身份权和财产权便成为实现人格权的手段和保障,而从人格权到身份权和财产权,其间的中介便是契约(契约是意思自治,而意思自治的本质是自由意志)。

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人格权优先于身份权的原理。

[21]李纪兵先生在其《“人格权优先于身份权”原理观察》认为:“人格权是一个自然人单独就自身利益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也是只要作为一个人就能够享有,而且应该享有的最基本最底线的权利。

身份权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天然或者人为的交易获得的具有身份性质的权利与义务的聚合体,她可以看成是人格权的派生或者延伸,也可以看成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格权通过自由竞争或者平等交易产生的聚合体。

其根源可以看成广义的契约关系,享受或者行使身份权必须同时完全履行契约义务,并且不得对独立的人格权造成任何损害和威胁。

” [22]至于财产权,笔者认财产权是人的自由意志存在的现实化,财产权正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体现和保障。

诚如高兆明教授所言:“人格、人的自由及其权利必须从其纯粹抽象性、主观性中走出来,必须通过客观、物的东西使自己成为现实的。

所有权就是人格走出这种纯粹主观性成为客观定在的中介。

” [23]“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

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的存在的。

”[24]因此,人格权必须建立在所有权基础之上。

因为“人作为自由意志的存在,总是要将自身的自由意志变为定在。

自由意志的定在过程,就是对物的占有过程。

这个占有通过人对外部世界的能动活动实现。

” [25] 上述可知,人们基于自由意志通过契约,以人格权为核心,形成各种身份权和财产权关系。

当然,人们基于自由意志通过契约来组合,其范围和对象是不同的。

根据范围和对象是不同我们通常划分为私域(private sphere)和公域(public sphere),也就是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

这里笔者拟运用哈贝马斯提出的有关公共领域和公民自主性的理论来进一步分析行政权力。

哈贝马斯在分析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时,提出了私域(private sphere)和公域(public sphere)的概念,即私域是指私人占有制下形成的市场体系,公域是指自主的个人所构成的公共沟通领域,如政府、团体、俱乐部、沙龙、通讯、出版、新闻等。

正是由于公域与私域的存在,使得公民的自主性在现实生活中亦以二元形式出现:私域自主与公域自主(private and public autonomy)。

私域自主是基础,公域自主是公民私域自主的延伸,但两者并不相互排斥,私法主体的个人自由与公民的公域自主均使对方成为可能。

而且只有公民在私域自主受到平等的保护的基础上充分独立时,他们才能够适当地利用公域自主,另一方面,公民只有在恰当地运用公域政治自主时,他们才能在私域自主方面达到保障与相互的安全。

而哈贝马斯所谓的人的自主性的二元形式在法律上是通过权利的范畴体现和实现的,这样人的权利也体现为两种形式:人在公法上的权利与其在私法上的权利。

公民通过普选出来的代表组成议会,由议会制定相关法律来界定私域权利的内容与国家权力的界限。

并且私法权利的真正享有也是公法权利充分行使的前提,公民只有充分地享有财产权之类的私法权利,他们才有可能、有能力、有条件享有选举权之类的公法权利。

因此,公民对私域和公域权利的享有是互为条件的,对其中一种的贬损同时也意味着对另外一种的贬损。

[26]具体而言,人们基于自由意志通过契约,以人格权为核心,在私域和公域形成各种身份权关系,如合同、合伙、社团、各种公共权力机构。

而在各种公共权力机构便形成社会公共权力和政治公共权力,前者是带有自治性质,后者带有合法的强制性质。

可以说,所有的公共权力机构的职权都要来自于其成员的授权即权利的聚合,而成员的权利聚合也就是自由意志的聚合,公共权力的本质是一种意志。

笔者认为权力就是一个人或者一个组织迫使他人放弃自己的意志而实现某一目的的意志能力。

权力的本质属性是意志能力,是对他人的意志能力。

延伸到公共权力,那就是一个人或者一个组织合法地动员公众作为或者不作为,而不需要公众同意的意志能力。

因此,就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的本质属性而言,两者是相同的即自由意志,因而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是自由意志这一体系内的两个相互关联的概念。

具言之,从公民授权的角度来说,公共权力来源于公民授权,而授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和促进人权,因而公民权利的聚合而成的公共权力即职权负有一定的职责,提供公共管制和公共服务的公共产品而形成义务,[27]这样,公民权利和公共权力构成一对权利和义务关系;公共权力的角度来说,公民权利的聚合而成的公共权力即职权而被赋予有关机构,有关机构负有的职权对其来说便是权利,有关机构依其职权进行管理而对公民产生约束即公民负有的义务,同样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也构成一对权利和义务关系。

因此,“作为国家权力代表的政府与公民成为具体法律关系的两极,其权利义务呈彼此对应的状态,此之权利即为彼之义务,此之义务即为彼之权利。

” [28]因而公共权力也可以称为公共权利,或简称“公权利”或者“公权”;私人权利可以简称为“私权利”或者“私权”而公共权利只不过是私权利的代理,是一种代理权利。

[29 这就构成“从理论上说,正是由于权力的所有者不能使用权力,而使用者又不拥有权力,才必须将权力转移给使用者即被授权的人。

这就是一切民主政治的出发点”。

[30] 在近现代宪政制度下,“权力属于人民是建立一条有关权力来源和权力合法性的原则。

这意味着只有真正自下而上授予的权力,只有表达人民意志的权力,只有以某种得以表达的基本共识为基础的权力,才是正当的权力。

” [31]这种公共权力的代理分为二个层次:宏观的静态制度层次和微观的动态操作层次。

宏观的静态制度层次是一国公民通过授权产生宪法上的公共权力,为国家运行提供框架性的制度基础如国家结构、政体及国家机构等,这主要体现为公民的宪法创制权,以诸如公民投票表决的方式来行使;微观的动态操作层次是为国家的具体制度的实际运作提供执行的具体自然人,这主要体现为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监督权,以诸如公民投票选举、新闻监督等方式来行使。

这样,公民通过平等协商和相互合意的方法来组建契约国家,每个公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将自己的权利让渡给社会和国家,公民让渡的权利聚合形成公共权力即授予公共权力,这种公共权力对外便是国家主权,对内则基于公民的要求设立一系列的机构,将具体的公共权力委托给其行使。

具体于行政权力而言,公民让渡的权利聚合形成公共权力,按功能分为行政权力,设立一系列的行政机关,授予行政职权委托其行使,构成行政法上宏观层次的行政主体。

然后,再通过选举或任用具体的自然人充任具体的行政职位来担任政务员或公务员,微观上具体由这些政务员或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作出意志表示而构成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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