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现代行政法(一)
当代中国行政法制

(二)中国政府法制工作的内容 政府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政府运用法律手段规范自身行为
第 8 章 当代中国行政法制
二、中国政府法制工作组织 (一)中国政府法制的机构
❖ 公安、司法行政部门 ❖执法监 督部门 ❖综合职 能部门 ❖法制工 作部门 国务院法制工作部门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县 级以上地方政府相应设立“法制局”作为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领导人签署发布令 地方性行政法规发布:由相应的地方政府
首长签署发布令
第 8 章 当代中国行政法制
2、发布令的形式要件 发布机关 序号 法规名称 通过或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签署人
……
第 8 章 当代中国行政法制
3、发布方式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发,新华社发稿,
《国务院公报》、《人民日报》全文刊载 部门规章与地方性规章:与行政法规相仿
第 8 章 当代中国行政法制
(五)备案 行政法规都需要备案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与管
理工作 行政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应于
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备案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于通过之
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 8 章 当代中国行政法制
三、中国的行政立法解释和行政立法监督 (一)行政立法的解释 1、行政法规的解释
第 8 章 当代中国行政法制
一、中国的行政立法权限 中央层级 立法主体
①国 务 院 ② 国务院各部、委
事权范围 调整全国性、普遍性的社会关系
第 8 章 当代中国行政法制
地方层级 立法主体
① 省级人民政府 ② 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 ③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
事权范围
① 将中央政府的行政立法规定具体化 ② 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调整当地社会关系
综合控权模式―――对现代行政法的解释

综合控权模式―――对现代行政法的解释一:控权的解释行政治学中存在一种主张控制行政权力的观念学说,我们一般称之为“控权论”或“控权观念”,在谈到什么是控权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下面几个问题:(一):控权与限权。
我们认为两者是不同的,控权的“控”是有一种控制,支配,驾驭,的意思,是一种积极的主动的状态。
而限权则是一种消极的对权力的限制。
基于当代行政越来越需要行政效率的时候,特别是在我们这样的一个国家。
我们认为仅仅是对行政权力的单纯限制是远远不够的。
我们极力需要追求一种能使行政权力的运用达到最有效的状态,又能使行政权力的运用不至于偏差,达到一种可控的状态。
(二):可控性标准的确立:我们认为对行政权力的控制是防止权力的无限扩大或权力的滥用,为了给政府的权力既不过小以致于办事没有效率,也不至于过大而使行政权力私化――政府为某个团体或个人谋求私利。
那么我们要给行政权力确立一个权力的可控性标准,用这个标准来定性的确立权力的可控性范围。
自律性要求:它是指我们确立的行政权力的大小以及权力的分配状态能达到一种自我调节的功能。
也就是能具有一种自净能力。
发现和纠正偏差:它是指权力体制的设置能达到这样一种状态:当行政权力的运用出现偏差时我们能够及时的发现。
而且能够有效的把它纠正过来。
使行政价值的实现过程能够呈现一种“直线型”的趋势――少走弯路。
(三):控权与保权(保障公民权利):它们两者不可分,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我们知道,行政法的核心是关于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问题,行政法从近代一开始就是一种权利本位的法,而不是权力本位的法,到现在这一原则没有变,只是这种作为“本位”的权利内容发生了变化,即由自由权本位发展到了福利权本位,也就是说政府权能从尽量不干预公民权利发展到为权利提供积极的服务。
公民的权利通常来自两种力量的侵害,一是民间力量,一是国家力量。
对前者我们通过法律防范或制裁,对后者进行权力控制。
总之控制权力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
现代行政法本质思考

法治原则还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 裁量权时,必须基于合理、公正的标 准,避免滥用职权和损害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法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 章、行政决策等行为时,必须基于明 确的法律依据,并确保行政行为符合 法律目的。
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基于法律授权,并遵循法定程序。
3
个人权利保障
个人权利保障仍是行政法的重要价值追求,未来 行政法将进一步完善权利救济机制,保障公民合 法权益。
05
现代行政法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行政权力的扩张与限制
总结词
行政权力的扩张与限制是现代行政法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详细描述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扩大,行政机关的权力也在不断扩张,这给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带来了威胁。因此,对行政权力进行限制和监督是现代行政法的核心任 务之一。
技术标准与规范
制定和完善技术标准与规 范,确保行政法在技术应 用中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法的未来展望
1 2
可持续发展理念
可持续发展理念对行政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要求行政法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发挥 更大作用。
公共利益保护
未来行政法将更加注重公共利益的保护,强化行 政机关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和义务。
限制行政权力的措施
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进行明确规定,司法机关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机 关的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社会公众通过参与和监督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制约。
行政执法的公正与效率
01
总结词
行政执法的公正与效率是现代行政法的另一个重要挑战。
02
详细描述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平衡公正和效率的关系,既要保障公民、法
行政法 读后感

行政法读后感摘要:一、引言二、行政法的概念和作用三、读后感的主要内容四、行政法在我国的现实意义五、总结与建议正文:作为一名法律学子,我在学习行政法这门课程后,产生了许多思考和感悟。
行政法作为一门研究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对于我们理解国家治理体系和提高法律素养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篇读后感中,我将分享我对行政法的认识,以及它在我国的现实意义。
行政法是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一部法律体系,它既包括宪法中关于行政权力的规定,也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行政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法明确了政府的职权和权限,确保政府在行使权力时遵循法律原则,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政法规定了行政行为的基本程序,促使政府行政行为更加规范、公正、透明。
最后,行政法为公民提供了救济途径,使得公民在遭受政府行政行为侵犯时,能够依法维权。
在学习行政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这部法律在我国的现实意义。
首先,行政法有助于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不断转变,行政法为政府行政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引。
其次,行政法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公民在面对政府行政行为时,有了更加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减少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我国行政法在实际运作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部分地方政府行政行为不规范、法治意识不强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认为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一、加强行政法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素养。
二、完善行政法制度建设,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合规。
三、加大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四、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总之,行政法在我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运用这部法律,以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关于行政法的论述

关于行政法的论述近代社会,行政法一出现就存在一个控权问题。
传统的行政法控权理论认为:行政法是保障个人自由、控制行政机关权力的法律。
以此为轴心,它对行政法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形成了以公民个人权利为本位、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为基础的系统认识。
它在不同国家形成和存在的条件有较大不同,赞成这一核心观念的学者在讨论具体行政法问题时的理论也有相当差异。
行政法传统控权理念曾盛行于19世纪,它的基本构成可以大致概括如下:1.行政法的宗旨和作用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自由权利,制止国家行政机关干预或限制个人自由和权利。
2.行政法最重要的内容就是独立的司法权对行政行为予以司法审查,从而达到其限制和控制行政权的目的。
3.行政权的范围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其管理只限于国防、外交、财政、治安等少数领域,最大可能地排斥自由裁量权。
这种观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其一,个人自由和自治必须尽可能地予以维护,国家不能过多地干预这个领域。
政府只是“执行法律、维护治安和保卫边疆”,“作用于社会绝非政府职能之一部分,人们也不期望立法机关作比维持明晰的、既定的习惯更多的事”;其二,自由裁量权具有专断倾向,行政机关不应拥有或较多地拥有此类权力。
4.行政法治原则包括对一切行政活动的总括性要求——“无法律则无行政”,这个要求非常严格,任何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行为,都不具有公民必须服从的正统性而归于无效。
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大家认为,管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政府只管理如国防、军事、税收等,其他均靠市场自我调节。
二战以后,特别是6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行政法得到迅速发展。
西方国家为适应战后垄断资本发展的需要,政府加强了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那种“管事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的观念以及根据这种观念所实行的控制政府权力的行政法已经不能适应当代垄断资本发展的需要。
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发展,导致了许多社会问题,如经济危机、通货膨胀、环境污染、失业、犯罪等等,资产阶级政府不得不采用对社会经济事务的积极干预主义。
论我国现代行政法制发展的特点(一)

论我国现代行政法制发展的特点(一)西方行政法的发展是由于自由主义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垄断时期,出现了许多社会问题,如垄断、环境、交通、失业、罢工等等,这些问题是市场本身无力解决的,为解决这些问题,加强了行政权管理力度,行政职能大为增加,以前的行政权仅仅限于国防、外交、治安、税收等纯行政事务,现在却介入贸易、金融、交通、运输、环境、劳资关系以及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事故等领域。
行政职能的增加,使得行政机构和行政官员突出于整个国家机构,使得行政权成为一种可能侵害公民权力和自由的危险的国家权力。
“因此,社会必须创立一种机制。
在扩大行政权的同时,加强对行政权的控制和制约,使之正当行使即不致被滥用,这种控制和制约的重要环节就是行政法。
”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具有自己的特点,西方行政法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由政府介入社会而形成,而我国行政法恰好相反,是在政府失灵的情况下,退出社会,而与社会相互界定各自领域而形成的,其发展,更具有与西方迥然不同的历史进程,具有自己的特点:第一因政府与政党、国家与社会相互界定各自领域而形成行政法我国原来是传统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上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在政治上实行党政不分的政治体制。
在这种社会主义的体制下,虽然宪法上对国家机构作了分工的规定,也有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等之分别,但计划经济的体制使得国家权力渗透了社会的方方面面,而党政不分的体制使得国家的权力为党的各级组织所行使,而党组织的权力却集中于党委书记身上,下级党组织必须服从于上级党组织,下级党委书记必须听命于上级党委书记。
所以,所有的国家权力被赋予党中央主席手里,在地方,各级的党委书记就是绝对无误地执行中央意志和命令的行政长官。
在这种社会主义的体制下,显然不需要法律来治理社会,当时制定了许多政策,用政策来治理国家即是人治的表现,其制定往往是由领导层的几个核心人物做出,其执行具有极高的灵活性,能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而加以解释。
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行为和行政组织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执行法等学科内容。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权力的来源、行使、限制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则,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法治原则,即行政行为需要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法治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行使,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行使行政权力。
行政法还强调了行政的公平和公正,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遵循公正的程序,不偏袒任何一方。
行政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基本内容:行政组织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职权划分、人员编制、行政区划等内容。
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处理具体事务的程序和方法,包括公告、听证、决定等程序。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民和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和规则。
行政强制执行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查封扣押等。
行政法是一门具有实践性的法学科,它与其他法学科的关系紧密。
经济法、刑事法、民法等法学科的规范都会涉及到行政活动,而行政法也会与这些学科相互渗透。
行政法还与宪法、法律学、国际法等法学科形成了一种紧密的关系。
行政法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或法规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并在法定的程序中依法作出决策和处理事务,才能保证行政活动的合法性。
行政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处理事务的公平程序,保障公民的参与权利,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需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公民和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或者更正行政行为。
行政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内部检查和审计等制度,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
总体来说,行政法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门法学科。
行政法感想

行政法感想
学习行政法的过程中,我对行政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以下是我的一些感想:
1. 保障公民权利:行政法的核心在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它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和行使权力的方式,限制了行政机关的任意性,确保公民的权利不受不当侵犯。
2. 规范行政行为:行政法为行政机关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和规范。
它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遵循程序正义,保障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维护法制统一:行政法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确保了法律的统一适用,避免了行政机关的各行其是和地方保护主义,维护了国家法制的尊严和权威。
4. 促进公共利益:行政法不仅关注个体的权益,也强调公共利益的实现。
它促使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5. 提升治理能力:通过学习行政法,我们能够培养法治思维,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这有助于提升政府的治理水平,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总之,行政法对于建设法治国家、维护公民权利、规范行政行为以及促进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加强对行政法的学习和研究,不断完善行政法律制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请随时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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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现代行政法(一)摘要:因经济、政治的重大变迁引发了中国现代行政法所面临的行政合法性危机、多元利益主体组织化和个人福利的保障等许多新问题,需要以适当扩权推进治理、以规制缓和实现善治以及发展多元行政模式等作出理论与实务上的回应。
而以正当法律程序调控行政过程、通过私法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和扩展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则作为实现中国现代行政法新任务的手段,可以缓解我们今天行政法所遇到的新问题。
关键词:现代行政法、福利国家、地方自治、正当法律程序、司法审查一、引言“现代行政法”在中国语境中可以指20世纪以来的中国行政法。
但是,我们今天教科书中所讨论的中国现代行政法的历史是极其短暂的。
因为我们认可的中国行政法历史仅发端于上个世纪的中叶,至今大约50余年。
在这50余年中的前30年,中国现代行政法历史是极其简陋的,其中1967年至1978年间行政法历史可以说是一片空白的。
1]改革开放后因社会治理的需要,行政法(学)开始受到法学界的关注,但一时也难以发展起来。
《行政法概要》的出版,“只想给初学者提供一个社会主义行政法学科在理论体系方面的简单轮廓,而这个轮廓,在我国又完全是属于摸索阶段的。
”2]到上个世纪90年代之后,行政法才渐渐被公认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虽然它不太成熟但有“显学”之趋势。
尽管如此,21世纪的今天现代中国行政法仍需要面对这样的问题:在国家发展与社会变迁中行政法的任务以及实现这一任务的路径是什么?二、当下现代行政法面临的新问题虽然在20世纪100年的历史中,中国现代行政法历史是短暂的,但是西方国家以及1949年延续了大陆行政法的台湾地区行政法学在1979年改革、开放之后对中国大陆的影响,催生了中国现代行政法快速又有点畸形地长大。
面对急剧转型的中国社会,先天不足的中国现代行政法常常显得不知所措。
尽管如此,它仍然需要面对不断出现的问题。
这些问题大致有:(一)行政合法性危机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各级政府产生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依法行政”原则下实施行政行为,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为依“法”而获得了它的合法性。
这里的“法”除了人民代表大会所立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外,还有依宪法、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
这些代表民意的法律规范构成了约束政府行政行为的规则,使民意得以通过政府的行政行为充分以予体现,旨在落实“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原则。
通过民意机关的立法约束政府的行政活动,是构成自近代以来西方法治国家基本宪政框架的法治理念。
从20世纪初的辛亥革命后建立中华民国到1949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我们的先辈和我们也都以此思想构建了国家的政治体制。
但是,近一个世纪的法治实践使我们无法否认的事实是,这种“传送带”理论在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已突现其重重危机。
“传送带理论最大的缺点也就在于它这种‘法律形式主义'.仅强调是否有通往国会的’传送带',并不能恰当地描绘或解释现代管制国家中行政权行使的实况。
当今行政权实态,往往在法律上很难找到坚实的传送带,或仅能勉强找到丝缕关联。
在牵涉浓厚科技基础的管制领域固然如此,即令在传统的管制领域,任何政策执行点上,行政权都会有立法者无法控制的政策回旋空间存在,包括执行工具的选择、标准的订定、甚至是政策价值间的优先设定与选择等等。
在此时,传送带理论用国会控制行政权以建立行政权正当性的说法,就显得薄弱而缺乏解释力了。
”3]在代议制度极为发达的西方国家中,议会传向政府的民意之路已经出现断层与短路,更何况在代议制并不成熟的当下中国,这种情况更为严重:人民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选举程序的不科学产生了大量不能真正代表民意的“人民代表”和“委员”,民意无法通过正常的管道如实地到达政府。
有相当比例的法律尤其是地方性法规都是政府或者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起草的。
这种浓缩了政府部门利益的法律草案往往是在人民没有实质性参与讨论的情况下,由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定程序的方式照单全收;基本失控的政府预决算与流于形式的人事任免程序,使政府获得了足以支配一切的财政权和人事权。
在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下,这种权力完全有可能被滥用,成为部分人假公济私的工具。
近几年在“旧城改造”的名义下发生的大规模拆迁,偏面追求GDP引发日益恶化的生存环境,在“公共利益”需要下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产生大量失地的农民,以及极不公正的义务教育体制等严重的社会问题,与之相伴随的是政府官员严重的腐败,都使政府的行为合法性受到了人民普遍的怀疑。
也就是说,政府就其作出的行政活动难以陈述理由,以获取社会公众的信任,以至于许多政策、决定出台之后引起了受其影响的个人或者组织明里暗着的抵制,如集团性的行政诉讼大量增加,拆迁户的上访甚至在公共场所自杀等。
这种抗争所产生的社会力量重挫了政府的行政效率,使政府日益感到行使权力外在的重重阻力与内在的力不从心。
4]尽管如此,政府仍然必须应对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种种问题,以回应人民对其行政行为合法性提出的挑战。
(二)多元利益主体的组织化个人利益只有依托于某一组织并通过该组织诉求于国家,才能使个人利益更好地获得保障。
通过组织表达利益的需求与个人诉求所产生的力量相比,前者更容易达到目的。
专制体制下禁止个人结成组织,是因为组织化了的利益主体对国家的影响力可以公式化为1+1>2.因此,严防组织化的利益主体往往成为专制国家的要务之一。
二千多年的中国古代社会历史可以佐证这一点。
1979年之后,因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发展催生了多元的利益主体,在并不那么完善的市场规则和法律制度下展开博弈,从而引发了此起彼伏的利益冲突,成为当下社会秩序不稳定的经济根源。
“伴随着政治领域权力的减弱,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的权力正在逐渐成长,原先那种政治领域垄断一切的‘单极结构'正在向三个领域分享权力的’多极结构'转变,这是1978—1998年之间中国社会结构演变的基本脉络。
”5]中国经济的发展模式是以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资源为基本特征的。
因追求近期经济效益的明显增张作为各级政府的施政目标,结果是经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可用自然资源却日益稀缺。
“这种短缺型发展之路,注定会加剧利益主体的分化,而当利益主体分化到一定的程度时,各利益主体对自我权利的意识和主张,就会发生各种方式和程度的冲突。
这样,就需要一种社会秩序,这种秩序的核心内容应该是能够保证各利益主体的利益需求在博弈中保持平平衡,其形成则最终要以组织化的方式表现出来。
”6]于是,政府面对的主体是从“散沙一盘”的个体渐渐地发展到被组织化的群体。
虽然在严格的行政管制下,结社并不是一种人人可以尽情享受的、并受法律保障的自由,但是在各种利益关联下(如老乡关系、宗族关系等或者失地的农民、进城找工作的民工甚至老信访户)结成的群体,已渐渐浮出水面,有的甚至获得了合法认可,如外地民工协会。
7]所以,外国学者怀特(G.White)曾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对浙江省萧山市的民间社团进行个案研究中发现,在经济改革与社会发展中,没有纳入官方控制系统的、也没有正式组织体系的民间经济组织正在形成,逐渐成为一种与国家组织完全不同的利益组织体。
8]面对多元利益主体组织化的趋势,行政机关传统管制优势渐渐丧失,简单的命令与服从的管制方式已经影响到了行政实效,组织化的利益主体在一定程度上牵制着行政机关的决策走向。
在这个博弈过程中,行政机关意识到如果在决策中能够较好地回应组织化的利益主体诉求,可以使其决策获得更有力的支持,提升政治层面的合法性。
因为“管制者通常偏重于组织性较好的利益集团,以便取得更强的政治力量,并让这些利益集团通过优惠的管制政策取得一定的额外利益,以诱使它们愿意在对管制者的政治支持方面进行投资。
”9]但是,在这样的政治架构下,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是否会失去其公共性而成为组织化利益主体服务呢?行政法又应当如何实现其控制权力功能呢?(三)个人福利及其保障在世界范围内,现代意义上的福利国家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英美国家,后影响到法德等欧洲大陆许多国家,成为西方国家摆脱经济、政治危机的基本策略。
“福利国家大量使用组织力量(政治和行政)努力,至少在三个方向上努力纠正市场作用。
第一个方向是保证个人和家庭的最低收入,不管他们的工作和财产的市场价值如何;第二个方向是使个人和家庭能够应对某些导致个人和家庭危机的‘社会突发事件'(如疾病、老龄和失业),缩小其不安全程度;第三个方向是不歧视公民地位或等级,确保他们在人们认可的一定社会服务内获得可得的最好水平的服务。
”10]这种由国家向个人提供福利的思想已经成为现代国家的理念,成为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重要前提。
时至21世纪,福利国家的政策虽然也产生了若干消极作用,但是许多国家如北欧的瑞典、荷兰等仍然把它当作一项重要的国策,以降低经济发展中对个人产生的风险。
当下中国已进入一个风险社会。
之所以称之为“风险社会”,是因为不完善的市场经济对个人产生的种种不可预期的风险,因政府没有一套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使个人对所从事的职业稳定性普遍产生一种焦虑不安的情绪;而没有职业的人如失地的农民、下岗的职工和没有及时找到职业的大学毕业生对未来更是感到前途眇茫。
正如毛雷尔所说:“‘排除危险'仍然是国家的法定的和不可变更的任务,但该任务通过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供应、给付和补贴等任务而得到补充。
”11]如果个人的生存风险不能通过制度获得转移、消解,那么个人因生存本能而对风险的抵御,极有可能是以危及社会秩序为代价。
这几年全国各地发生的农民抗拒国家征收土地和城市下岗职工结队上访等事件,已经成为社会秩序不稳定的主要根源。
同时,因经济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外部性问题”引发的环境、地质、流行疾病等灾害,也使得个人在抗拒这样的灾害面前显得无能为力。
如果没有国家事先或者事后提供有效的福利保障,则许多人往往会成为这种灾害的牺牲品。
以干预行政为中心的中国行政法,一直是国家干预社会和个人活动的重要工具。
“行政法调整方法是以当事人不平等为前提,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加于另一方当事人,使另一方的意志服从自己的意志。
”12]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大量罚则的存在,也可以充分说明这一点。
当然,干预行政并不是品质不良的行政活动,在整合社会秩序方面干预行政是必不可少的,且中国转型时期社会秩序可能更需要干预行政来整合不稳定的秩序。
但是,以保障和提供个人福利为中心的给付行政应是现代行政这枚硬币的另一面,正是给付行政为个人提供一个福利保障系统,从而可以消解个人在当今社会所遇的各种风险,成为一个真正自由的人。
面对这样的现实要求,中国现代行政法需要反思现有的理论体系,发展给付行政理论,以满足现实的需要。
二、作为回应现代社会需求的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