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现代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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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行政法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思路

浅谈我国行政法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思路
在必要条件下我国可以选择性的采纳地方政府行政改革制度使政府权力划分更加明确精准定位政府管理权限使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的协调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加深彼此的交流与信任在规划体制方面形成日趋完善的交互性归控机制甚至可以设立专门的体制改革中心促进改革的稳步实施在对我国行政法内容进行深入研究后学者们就我国后期管制格局展开了大胆预测对我国行政法内部存在的缺陷和漏洞进行了积极探讨
2016 ・ 10 (中)
断强化是非常必要的。我国行政组织法建设仍然存在一些欠缺 之处, 其所涉及的内容牵连国务院组织法、 地方组织法、 公务员法 等。我国宪法在权力赋予方面, 其与地方组织法是一致的, 但是 各级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尚不明确, 从而在一些机构的设置方面 经常出现重叠甚至冲突, 本应为树形结构的组织结构在底层却形 成了一种网状结构。 在这种体制下, 一些行政主体对权力划分认 识不清, 从而导致相互之间的权力矛盾, 从而阻碍行政组织法的 有效实施。 (二) 给行政法自形式向实质的转变带来阻碍 行政法的顺利实施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考虑: 一方面要求相 关执法机关在履职中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章制度行事;另一方 面, 行政法还必须要尊重公众的诉求, 充分考虑到公众的态度。 不过, 我国行政执法在实践过程中, 公众通常都处于弱势地位, 所 给予的重视程度显然不足, 一些听证制度也多是形式主义。 导致 这种情况产生的根源主要在我国的行政体制上, 我国行政体制为 上级导向型, 而在具体落实的过程中存在中间脱节的情况, 在具 体实践过程中必然会衍生出各种问题。 (三) 给行政法律实施带来阻碍 在我国法律实践中, 各级政府和部门是实施主体, 同时拥有 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的外派机构以及内部机构同样也可能成为行 政主体。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中央政府是政策的决策者和制定 者, 各级政府响应中央政策号召开展工作, 此现象的存在便造成 了一些行政决策方、 执行方和责任承担方之间产生隔阂与纠纷, 从而对构建行政责任机制形成不利影响。 此外, 各级行政主体数 量庞大, 在行政权力方面出现重叠不可避免, 这也造就了 “权力真 空区” , 在这一区域内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必然会引发多种争议, 这 对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完善显然也会形成负面影响。 三、 中国行政法的发展思路 在对我国行政法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有了明确的认识后, 对其 加以改进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 也是极其重要的。对此, 我国在 行政法发展过程中所遵循的思路可以从下述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 我国行政法改革的核心内容 我国行政管理效能所具有的优越性不强, 因而我们在进行全 面规划的过程中, 只能对其中的重点问题进行筛选, 优先解决这 些重点问题, 无法做到面面俱到。 我国在行政处理活动方面所涉 及的重点问题中, 都已经明确相应的标准, 尽管有些标准仍然需 要完善, 但处罚、 强制等环节已经能够做到有法可依。虽然在处 罚、 强制等方面已经做到有法可依, 不过权力滥用问题始终都没 有彻底肃清, 其原因在于行政主体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 其围绕 的核心与重点都是其内部组织, 如果支撑结构相对健全, 那么疏 导行为的存在就没有任何意义。 如果组织架构尚不健全, 那么尽 管在行政行为法令方面已经达到极为完善的地步, 管理者同样很 难对组织行为客观性价值的地位进行准确的衡量。 因此, 我们理 应对行政法的核心内容进行明确, 有针对性的加固支撑结构, 从 各管层面着手对行政法实施全面且有效的改进。 (二) 行政体制规划及组织法协调发展关系探析 在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过程中, 内部组织法在其中所发挥的

浅析行政法之于宪法、依法行政和法治国家的意义

浅析行政法之于宪法、依法行政和法治国家的意义

浅析行政法之于宪法、依法行政和法治国家的意义浅析行政法之于宪法、依法行政和法治国家的意义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一、行政法的内涵及其与宪法的关系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

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众所周知,国家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阶级的分化而逐渐发展和产生的。

一个国家的行政权是随着国家的产生继而出现的,即一个国家如果有了国家行政权力的运行就逐渐有了相关的行政法律和法规。

列宁曾经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和一切行为都不得违反宪法,宪法同时也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的实质是社会各个利益集团的力量对比的集中体现。

一国宪法调整着最根本和最基础的社会关系,同时也确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是国家法律体系中权威最高的法律。

宪法的“形神兼备”主要体现在宪法不仅具有形式上的最高地位和效力,并且具有实质上的最高地位和权威。

宪法的效力和权威是指宪法的法律强制性和约束力,是宪法本文由收集整理作为国家根本法对整个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行调整而所具有的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

实际上,任何一个部门法都可以称为宪法的实施法。

宪法与行政法不仅仅存在着共同的理论渊源,还有着共同的价值体系和价值基础。

仅从这个方面来说,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确实是“非同寻常”。

宪法可以为行政法提供理论依据和实施保障。

但是,由于我国宪政传统的严重缺乏和宪政基础的薄弱决定了我国现有的宪法发展程度根本不足以为行政法提供理论依据。

现代行政法专题

现代行政法专题

现代行政法专题现代行政法专题是把握国家行政权力、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公共活动的重要的理论体系。

它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将公共管理理论与行政实践相结合,建立起一套合理、方便、有效地实施公共事务管理和行政活动的制度、机制、程序。

现代行政法包括:行政法、行政行为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强制执行法、行政财务法、行政补偿法等。

现代行政法以宪法为根本,专门规定行政机关如何行使权力,保障公民行使权利的利益,维护公共安全秩序的利益,从而确保社会运行的正常性的。

行政机关的权力受法律制约,行使权力时亦需要遵守一定的行政程序,行政机关不能超越其赋有的权限,任何不正当行使权力的行为,行政法都有制约与惩处的措施,这些措施体现了行政法的公平、正义与合理性。

行政活动的规范,也体现在行政法的内容之中,例如行政工作人员的权限受到法律的限制,他们不能擅自行使超出其职权的行政活动,行政法将不合理行政活动的行为定义为“行政违法”,受到法律的惩处;又如行政审批,行政审批的实施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不能擅自行使审批职权,也不能对申请者实施不合理或不公平的处理,这些行为都受到法律的限制,以此保障了公民参与公共活动的权利和利益。

此外,行政法亦能够通过其针对性的规定,保障公共单位的运作,比如政府部门的设立,行政组织的职责与权利,政府机构的建立,政府工作人员的管理等;同时也能够通过其规定,对机构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法律上的监督,以此树立起行政诚信,确保行政管理的公合法性。

现代行政法,是一门全面地讨论行政管理规则、原则与实践问题的法学研究,它将严格的概念理论与实际操作紧密结合,以确保法律权威的有效行使。

行政法的内容,不但涵盖传统的行政机关的权力管理与行政活动的规范,也包含现代社会发展中新兴的行政法领域,特别是公民的行政权利的保护,如资源、环境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等,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的管理。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作用行政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主要涉及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权力范围、行政行为及其相关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作为公法的一部分,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本文将就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作用进行详细阐述。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在于行政行为的规范,它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而设立的。

行政法通过法律规范,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进行限制和规范,以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不违背法律,不侵犯公民权益。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合法原则、足够理由原则等,通过这些原则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事。

行政法在社会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和职权范围,确保了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保障了政府的权力行使不越权。

行政法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的决策、行政指导、行政许可等行为进行了规范,防止了滥用行政权力和任意扩张。

行政法的规定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让公民知道自己在何时何地能享有什么样的权利。

行政法还规范了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关系,通过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的管理方式,提高了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

行政法还规定了行政争议的解决机制和程序,保障了公民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抗辩和救济的权利。

行政法的作用不仅限于国内,在国际关系中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行政法规定了国家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之间的行政行为规范,维护了国家的领土主权和国家形象,促进了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行政法在国际合作中也有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合理规划、公正决策和有效管理,促进了各国之间的互利共赢,推动了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发展。

总之,行政法作为一门法学科,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国家和国际关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行政法的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得到有效约束和规范,公民的权益得到了保护,国家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也得到了提高。

现代行政法本质思考

现代行政法本质思考

法治原则还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 裁量权时,必须基于合理、公正的标 准,避免滥用职权和损害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法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 章、行政决策等行为时,必须基于明 确的法律依据,并确保行政行为符合 法律目的。
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基于法律授权,并遵循法定程序。
3
个人权利保障
个人权利保障仍是行政法的重要价值追求,未来 行政法将进一步完善权利救济机制,保障公民合 法权益。
05
现代行政法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行政权力的扩张与限制
总结词
行政权力的扩张与限制是现代行政法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详细描述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扩大,行政机关的权力也在不断扩张,这给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带来了威胁。因此,对行政权力进行限制和监督是现代行政法的核心任 务之一。
技术标准与规范
制定和完善技术标准与规 范,确保行政法在技术应 用中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法的未来展望
1 2
可持续发展理念
可持续发展理念对行政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要求行政法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发挥 更大作用。
公共利益保护
未来行政法将更加注重公共利益的保护,强化行 政机关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和义务。
限制行政权力的措施
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进行明确规定,司法机关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机 关的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社会公众通过参与和监督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制约。
行政执法的公正与效率
01
总结词
行政执法的公正与效率是现代行政法的另一个重要挑战。
02
详细描述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平衡公正和效率的关系,既要保障公民、法

浅论行政法的核心

浅论行政法的核心

浅论行政法的核心行政法是国家管辖和组织行政力量的法律规范体系,其核心是为了保持政府力量的合法性、公正性以及制度性。

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特的法学学科,具有自身的目的、功能和体系,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部分不可或缺的法律规范。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简要探讨行政法的核心。

一、权力制约的核心行政权力是现代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要工具,它的行使直接影响着国家的治理能力。

然而,行政权力的滥用和不当行使容易带来政治和社会的方方面面的问题。

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制约行政权力滥用,在行政法中权力制约非常重要。

权力制约是指:通过制度和程序的归定、公众的监督以及法院的裁判来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不当行使。

行政法作为权力制约的基本法律规范,它对各级行政机关的组织管理、决策程序、行政行为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二、法治保障的核心法治是一个国家良好发展的基石。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和制度的主导地位保证了社会稳定。

而在行政法中,法治和保障成为了其核心目标之一。

行政法不仅有规范行政权力的作用,同时也是一个侧重于保护公民权利和利益的法律规范。

其中包括维护公共安全、鼓励经济发展、保护个人自由、保障环境健康、促进国际交流等方面。

行政法以其专门的法规、法律制度、案例依据等为保障,为行使行政权力提供了一种制度性保障,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公共服务的核心行政法作为管理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规范,在行政活动中,公共服务也是其核心。

公共服务是指行政机关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福利而开展的服务和管理活动。

这些服务和管理包括公共卫生、社会救助、文化教育、环境保护、公共交通以及其他为公民和社会提供的服务。

行政法在规范行政活动的过程中,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合规,严格落实行政程序、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之间的平等和合理使用行政资源的机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行政法的核心主要包括权力制约、法治保障和公共服务三个方面。

在这些方面,行政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仅维护了行政权力的正当和公正行使,还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给社会的发展和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

浅析我国行政法的法律地位意义及作用的发挥

浅析我国行政法的法律地位意义及作用的发挥

浅析我国行政法的法律地位意义及作用的发挥行政法部门是国家行政管理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的泛指,通常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

一般行政法的法律法规一般是包含以下内容:对国家行政管理进行规定的基本原则、政策和方针,国家机构及相关负责人的职责职权及地位,对国家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和任免,对行政体制进行改革及对行政工作效率进行提升等。

特别行政法是对职能部门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如民政、土地、海关、教育等。

在宪法典中,存在着较多的行政规范,这些规范既属于宪法的范畴,也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民法和刑法通常是根据宪法的规定对某一方面的相关国家政策和制度进行确定,相较于刑法和民法,行政法是对社会中的行政关系进行调整,能够对各种国家政策和制度进行实施好推行。

一、法律体系中的行政法定位行政法与其他的部门法有所不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也与宪法有最直接的关系,也被称为小宪法,能够对行政法制进行进一步地建设,对行政进行依法的全面实行,在我国的社会主义道路建设方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国家的产生奠定了行政权的产生基础,国家的行政权力逐步进入了运行的轨道,行政法也随之逐渐形成,行政法是社会科学中的一种,对相关的行政问题进行约束和管理的法律法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行政法就是上层建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法作为组成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其有着深厚的影响、重要的社会地位和现实意义,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仅次于宪法。

独立部门法:行政法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是通过行驶行政权对相关的行政主体客体进行调整,进而产生了一种特定、特殊的社会关系,这个法律法规的总称就是行政法。

行政法能够对国家相关的机关部门法进行实施,并对其进行行政管理,如保障和监督,对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相关政策制度和政策法规行以全面的实施。

行政法的内涵相较于刑法和民法,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行政的展开是以我国的国家公共权力为中心进行的,对社会的调整范围更加复杂和广泛。

作用双重性:除了法律法规的一般作用,行政还蕴含着一些特殊的作用,其特殊的作用主要在两个方面进行了体现。

现行行政法研究

现行行政法研究
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强制措施,旨在确保行政决定的实 施。
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具有严格的法定 性。
特点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 织。 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为主体。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与联系
• 区别 • 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一种惩戒措施,旨在纠正违法行为;而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强制措施,旨在确保行
特点
行政处罚是一种惩戒措施,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 维护社会秩序。
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 的组织。
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具有严格的 法定性。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主体。
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 ,依法对不服从行政决定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以保 证行政决定的实施。
建议后续研究可以进一步拓展行政法 的研究领域,深入挖掘行政法的理论 和实践问题,不断完善和丰富行政法 的理论体系。同时,建议加强与其他 学科的交流和合作,借鉴和吸收其他 学科的研究成果和方法论,推动行政 法的学科交叉和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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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的定义和特点
行政法的定义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着行政管 理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 关系。
行政法的特点
行政法具有多样性和分散性,其内容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 各个方面,同时由于制定机关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导致行政 法律规范的数量众多,分散在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
未来行政法发展的趋势与展望
强化人权保障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未来行政法将更加注重人权保障,扩大公民 的自由权利范围,加强公民的参与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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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现代行政法摘要:因经济、政治的重大变迁引发了中国现代行政法所面临的行政合法性危机、多元利益主体组织化和个人福利的保障等许多新问题,需要以适当扩权推进治理、以规制缓和实现善治以及发展多元行政模式等作出理论与实务上的回应。

而以正当法律程序调控行政过程、通过私法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和扩展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则作为实现中国现代行政法新任务的手段,可以缓解我们今天行政法所遇到的新问题。

关键词:现代行政法、福利国家、地方自治、正当法律程序、司法审查一、引言;“现代行政法”在中国语境中可以指20世纪以来的中国行政法。

但是,我们今天教科书中所讨论的中国现代行政法的历史是极其短暂的。

因为我们认可的中国行政法历史仅发端于上个世纪的中叶,至今大约50余年。

在这50余年中的前30年,中国现代行政法历史是极其简陋的,其中1967年至1978年间行政法历史可以说是一片空白的。

[1]改革开放后因社会治理的需要,行政法(学)开始受到法学界的关注,但一时也难以发展起来。

《行政法概要》的出版,“只想给初学者提供一个社会主义行政法学科在理论体系方面的简单轮廓,而这个轮廓,在我国又完全是属于摸索阶段的。

”[2]到上个世纪90年代之后,行政法才渐渐被公认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虽然它不太成熟但有“显学”之趋势。

尽管如此,21世纪的今天现代中国行政法仍需要面对这样的问题:在国家发展与社会变迁中行政法的任务以及实现这一任务的路径是什么?; 二、当下现代行政法面临的新问题;虽然在20世纪100年的历史中,中国现代行政法历史是短暂的,但是西方国家以及1949年延续了大陆行政法的台湾地区行政法学在1979年改革、开放之后对中国大陆的影响,催生了中国现代行政法快速又有点畸形地长大。

面对急剧转型的中国社会,先天不足的中国现代行政法常常显得不知所措。

尽管如此,它仍然需要面对不断出现的问题。

这些问题大致有:(一)行政合法性危机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各级政府产生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依法行政”原则下实施行政行为,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为依“法”而获得了它的合法性。

这里的“法”除了人民代表大会所立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外,还有依宪法、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

这些代表民意的法律规范构成了约束政府行政行为的规则,使民意得以通过政府的行政行为充分以予体现,旨在落实“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原则。

;通过民意机关的立法约束政府的行政活动,是构成自近代以来西方法治国家基本宪政框架的法治理念。

从20世纪初的辛亥革命后建立中华民国到1949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我们的先辈和我们也都以此思想构建了国家的政治体制。

但是,近一个世纪的法治实践使我们无法否认的事实是,这种“传送带”理论在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已突现其重重危机。

“传送带理论最大的缺点也就在于它这种‘法律形式主义'.仅强调是否有通往国会的’传送带',并不能恰当地描绘或解释现代管制国家中行政权行使的实况。

当今行政权实态,往往在法律上很难找到坚实的传送带,或仅能勉强找到丝缕关联。

在牵涉浓厚科技基础的管制领域固然如此,即令在传统的管制领域,任何政策执行点上,行政权都会有立法者无法控制的政策回旋空间存在,包括执行工具的选择、标准的订定、甚至是政策价值间的优先设定与选择等等。

在此时,传送带理论用国会控制行政权以建立行政权正当性的说法,就显得薄弱而缺乏解释力了。

”[3]在代议制度极为发达的西方国家中,议会传向政府的民意之路已经出现断层与短路,更何况在代议制并不成熟的当下中国,这种情况更为严重:人民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选举程序的不科学产生了大量不能真正代表民意的“人民代表”和“委员”,民意无法通过正常的管道如实地到达政府。

有相当比例的法律尤其是地方性法规都是政府或者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起草的。

这种浓缩了政府部门利益的法律草案往往是在人民没有实质性参与讨论的情况下,由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定程序的方式照单全收;基本失控的政府预决算与流于形式的人事任免程序,使政府获得了足以支配一切的财政权和人事权。

在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下,这种权力完全有可能被滥用,成为部分人假公济私的工具。

近几年在“旧城改造”的名义下发生的大规模拆迁,偏面追求GDP引发日益恶化的生存环境,在“公共利益”需要下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产生大量失地的农民,以及极不公正的义务教育体制等严重的社会问题,与之相伴随的是政府官员严重的腐败,都使政府的行为合法性受到了人民普遍的怀疑。

也就是说,政府就其作出的行政活动难以陈述理由,以获取社会公众的信任,以至于许多政策、决定出台之后引起了受其影响的个人或者组织明里暗着的抵制,如集团性的行政诉讼大量增加,拆迁户的上访甚至在公共场所自杀等。

这种抗争所产生的社会力量重挫了政府的行政效率,使政府日益感到行使权力外在的重重阻力与内在的力不从心。

[4]尽管如此,政府仍然必须应对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种种问题,以回应人民对其行政行为合法性提出的挑战。

(二)多元利益主体的组织化个人利益只有依托于某一组织并通过该组织诉求于国家,才能使个人利益更好地获得保障。

通过组织表达利益的需求与个人诉求所产生的力量相比,前者更容易达到目的。

专制体制下禁止个人结成组织,是因为组织化了的利益主体对国家的影响力可以公式化为1+1>2.因此,严防组织化的利益主体往往成为专制国家的要务之一。

二千多年的中国古代社会历史可以佐证这一点。

1979年之后,因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发展催生了多元的利益主体,在并不那么完善的市场规则和法律制度下展开博弈,从而引发了此起彼伏的利益冲突,成为当下社会秩序不稳定的经济根源。

“伴随着政治领域权力的减弱,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的权力正在逐渐成长,原先那种政治领域垄断一切的‘单极结构'正在向三个领域分享权力的’多极结构'转变,这是1978—1998年之间中国社会结构演变的基本脉络。

”[5]中国经济的发展模式是以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资源为基本特征的。

因追求近期经济效益的明显增张作为各级政府的施政目标,结果是经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可用自然资源却日益稀缺。

“这种短缺型发展之路,注定会加剧利益主体的分化,而当利益主体分化到一定的程度时,各利益主体对自我权利的意识和主张,就会发生各种方式和程度的冲突。

这样,就需要一种社会秩序,这种秩序的核心内容应该是能够保证各利益主体的利益需求在博弈中保持平平衡,其形成则最终要以组织化的方式表现出来。

”[6]于是,政府面对的主体是从“散沙一盘”的个体渐渐地发展到被组织化的群体。

虽然在严格的行政管制下,结社并不是一种人人可以尽情享受的、并受法律保障的自由,但是在各种利益关联下(如老乡关系、宗族关系等或者失地的农民、进城找工作的民工甚至老信访户)结成的群体,已渐渐浮出水面,有的甚至获得了合法认可,如外地民工协会。

[7]所以,外国学者怀特(G.White)曾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对浙江省萧山市的民间社团进行个案研究中发现,在经济改革与社会发展中,没有纳入官方控制系统的、也没有正式组织体系的民间经济组织正在形成,逐渐成为一种与国家组织完全不同的利益组织体。

[8]面对多元利益主体组织化的趋势,行政机关传统管制优势渐渐丧失,简单的命令与服从的管制方式已经影响到了行政实效,组织化的利益主体在一定程度上牵制着行政机关的决策走向。

在这个博弈过程中,行政机关意识到如果在决策中能够较好地回应组织化的利益主体诉求,可以使其决策获得更有力的支持,提升政治层面的合法性。

因为“管制者通常偏重于组织性较好的利益集团,以便取得更强的政治力量,并让这些利益集团通过优惠的管制政策取得一定的额外利益,以诱使它们愿意在对管制者的政治支持方面进行投资。

”[9]但是,在这样的政治架构下,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是否会失去其公共性而成为组织化利益主体服务呢?行政法又应当如何实现其控制权力功能呢?(三)个人福利及其保障; 在世界范围内,现代意义上的福利国家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英美国家,后影响到法德等欧洲大陆许多国家,成为西方国家摆脱经济、政治危机的基本策略。

“福利国家大量使用组织力量(政治和行政)努力,至少在三个方向上努力纠正市场作用。

第一个方向是保证个人和家庭的最低收入,不管他们的工作和财产的市场价值如何;第二个方向是使个人和家庭能够应对某些导致个人和家庭危机的‘社会突发事件'(如疾病、老龄和失业),缩小其不安全程度;第三个方向是不歧视公民地位或等级,确保他们在人们认可的一定社会服务内获得可得的最好水平的服务。

”[10]这种由国家向个人提供福利的思想已经成为现代国家的理念,成为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重要前提。

时至21世纪,福利国家的政策虽然也产生了若干消极作用,但是许多国家如北欧的瑞典、荷兰等仍然把它当作一项重要的国策,以降低经济发展中对个人产生的风险。

当下中国已进入一个风险社会。

之所以称之为“风险社会”,是因为不完善的市场经济对个人产生的种种不可预期的风险,因政府没有一套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使个人对所从事的职业稳定性普遍产生一种焦虑不安的情绪;而没有职业的人如失地的农民、下岗的职工和没有及时找到职业的大学毕业生对未来更是感到前途眇茫。

正如毛雷尔所说:“‘排除危险'仍然是国家的法定的和不可变更的任务,但该任务通过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供应、给付和补贴等任务而得到补充。

” [11]如果个人的生存风险不能通过制度获得转移、消解,那么个人因生存本能而对风险的抵御,极有可能是以危及社会秩序为代价。

这几年全国各地发生的农民抗拒国家征收土地和城市下岗职工结队上访等事件,已经成为社会秩序不稳定的主要根源。

同时,因经济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外部性问题”引发的环境、地质、流行疾病等灾害,也使得个人在抗拒这样的灾害面前显得无能为力。

如果没有国家事先或者事后提供有效的福利保障,则许多人往往会成为这种灾害的牺牲品。

以干预行政为中心的中国行政法,一直是国家干预社会和个人活动的重要工具。

“行政法调整方法是以当事人不平等为前提,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加于另一方当事人,使另一方的意志服从自己的意志。

”[12]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大量罚则的存在,也可以充分说明这一点。

当然,干预行政并不是品质不良的行政活动,在整合社会秩序方面干预行政是必不可少的,且中国转型时期社会秩序可能更需要干预行政来整合不稳定的秩序。

但是,以保障和提供个人福利为中心的给付行政应是现代行政这枚硬币的另一面,正是给付行政为个人提供一个福利保障系统,从而可以消解个人在当今社会所遇的各种风险,成为一个真正自由的人。

面对这样的现实要求,中国现代行政法需要反思现有的理论体系,发展给付行政理论,以满足现实的需要。

; 二、作为回应现代社会需求的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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