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苏州市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新版)
保监发2014年6号伤残鉴定标准(一)

保监发2014年6号伤残鉴定标准(一)保监发2014年6号伤残鉴定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车祸、工伤等意外事故时有发生,而这些事故往往给受害人带来严重的身体伤害。
为了能够保护受害人权益,保监会发布了《保监发2014年6号伤残鉴定标准》,以下将对该标准进行详细解读。
什么是伤残鉴定?伤残鉴定是指对因伤害事故而导致的身体损伤程度进行评定的过程。
在车祸、工伤等意外事故中,受害人往往需要进行伤残鉴定,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如何进行伤残鉴定?伤残鉴定要由相关医院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依据是《伤残评定标准》。
《保监发2014年6号伤残鉴定标准》是基于《伤残评定标准》之上的额外规定,主要针对涉及保险理赔的伤残鉴定进行了细节规定。
伤残鉴定标准的分类《保监发2014年6号伤残鉴定标准》将伤残分为9类,具体如下:1.头部伤残2.上肢伤残3.躯干伤残4.下肢伤残5.视功能伤残6.听功能伤残7.单肢伤残8.多处伤残9.全身伤残伤残鉴定的具体评定标准每种伤残都有对应的评定标准,以下为一些具体的评定标准举例:1.头部伤残:中度颅脑外伤导致3种或以上脑部功能障碍的,可评鉴为16-30%的伤残等级。
2.上肢伤残:一侧上肢截肢,上肢肢体阳性感染,可评鉴为31-40%的伤残等级。
3.躯干伤残:椎间盘突出症导致伴有神经根受压症状的,可评鉴为16-30%的伤残等级。
4.下肢伤残:双下肢截肢或失去行走能力的,可评鉴为70-90%的伤残等级。
5.视功能伤残:双眼失明或视野不超过0.1的,可评鉴为70-90%的伤残等级。
6.听功能伤残:双耳失聪或听力下降50%以上的,可评鉴为31-40%的伤残等级。
7.单肢伤残:一侧下肢截肢,可评鉴为46-55%的伤残等级。
8.多处伤残:3处以上不同部位损伤,具体评鉴应综合考虑。
9.全身伤残:全身机能障碍导致极度丧失自理能力的,可评鉴为90-100%的伤残等级。
维权提示在进行伤残鉴定评定时,受害人可以委托律师或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评定。
2019年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赔偿)

2019年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赔偿) 2019年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赔偿)引言交通事故不幸发生时,受害人遭受的人身损害是无法估量的。
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各地都制定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本文将重点介绍2019年江苏省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主要聚焦于交通事故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交通事故的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赔偿:赔偿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 充分赔偿:应尽量使受害人获得充分的赔偿,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3. 公平赔偿:赔偿应公平合理,不得歧视受害人。
4. 司法监督:赔偿纠纷可通过法院解决,受害人有权寻求司法保护。
2019年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规定,以下是2019年江苏省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1. 死亡赔偿1.1 非经济损失赔偿:直系亲属:20万元人民币配偶、父母以外的近亲属:10万元人民币1.2 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实际支出:按照实际费用进行赔偿2. 伤残赔偿2.1 非经济损失赔偿:一级伤残:15万元人民币二级伤残:13万元人民币三级伤残:10万元人民币四级伤残:8万元人民币五级伤残:5万元人民币六级伤残:3万元人民币2.2 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医疗费、康复费等实际支出:按照实际费用进行赔偿3. 医疗费赔偿医疗费赔偿应根据受害人实际医疗费用进行赔偿,并包括住院护理费、药品费、手术费等直接相关的费用。
4. 财产损失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包括车辆、物品损毁、维修费用等实际损失。
5. 精神损害赔偿如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心理创伤或精神损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赔偿。
赔偿标准的适用范围和限制以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仅适用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具体适用范围和赔偿金额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需注意的限制有:赔偿标准仅供参考,最终赔偿金额应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及相关证据确定。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如何赔偿受伤一方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如何赔偿受伤一方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如何赔偿受伤一方大部分的交通事故都是一方全责、一方无责,或者一方承担大部分的责任,另外一方承担很少的一部分的责任,但有时候也可能会出现双方是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那么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如何赔偿受伤一方?下面就由我为你介绍相关内容。
一、人伤交通事故五五责任怎么赔偿交通事故责任五五分的赔偿如下:1.对事故后果负直接责任的驾驶员,驾驶员本身就是车主,就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2.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二、交通事故造成一方死亡逃逸会被判刑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但是死了咋办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全责方因为此次交通事故不幸意外身亡,那么无责方是否需要赔偿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如果无责一方并未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的是非机动车,则无责一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苏州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苏州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在遭受到了⼀些意外伤害的时候,很可能会导致⾝体出现⽐较严重的情况,这个时候如果进⾏伤残鉴定,会按照评定的标准来进⾏确定,那么关于伤残评定标准以及赔偿是怎样规定的?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
⼀、苏州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伤残等级划分标准根据受伤⼈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其等级划分依据是: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常⽣活完全不能⾃理;b.意识消失;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卧床;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常⽣活需要随时有⼈帮助;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c.不能⼯作;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不能完全独⽴⽣活,需经常有⼈监护;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c.明显职业受限;d.社会交往困难。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常⽣活能⼒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c.职业种类受限;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常⽣活能⼒部分受限,需要指导;b.仅限于就近的活动;c.需要明显减轻⼯作;d.社会交往贫乏。
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常⽣活能⼒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常⽣活需要帮助;b.各种活动降低;c.不能胜任原⼯作;d.社会交往狭窄。
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常⽣活有关的活动能⼒严重受限;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c.不能从事复杂⼯作;d.社会交往能⼒降低。
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常⽣活有关的活动能⼒部分受限;b.远距离活动受限;c.能从事复杂⼯作,但效率明显降低;d.社会交往受约束。
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常活动能⼒⼤部分受限;b.⼯作和学习能⼒下降;c.社会交往能⼒部分受限;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常活动能⼒轻度受限;b.⼯作和学习能⼒有所下降;c.社会交往能⼒轻度受限。
江苏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江苏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对于发⽣交通事故的现象在这个社会是⽐较常见的,因为车辆越来越多了,很多⼈开车的时候不注意撞到别⼈。
那么在江苏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江苏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因交通事故受伤或死亡,可以主张以下赔偿: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受害⼈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损失等其他合理费⽤和精神损害抚慰⾦。
⼆、相关法律依据
《⼈⾝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第⼗七条
受害⼈遭受⼈⾝损害,因就医治疗⽀出的各项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包括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活上需要所⽀出的必要费⽤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导致的收⼊损失,包括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死亡的,赔偿义务⼈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款规定的相关费⽤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损失等其他合理费⽤。
通过⼩编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因为交通事故受伤或者死亡是可以获得相关的赔偿,具体赔偿多少要看地⽅的规定,希望⼤家可以明⽩。
以上这些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车祸一人死亡赔偿的标准

车祸一人死亡赔偿的标准当车祸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赔偿问题是必须要面对的。
尤其是当车祸造成一人死亡时,赔偿标准更加复杂和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保险、道德等多个角度来探讨车祸一人死亡赔偿的标准。
一、法律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当车祸造成一人死亡时,肇事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车祸造成一人死亡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赔偿:1.医疗费用、丧葬费用等实际支出费用;2.死亡赔偿金:根据被害人的年龄、职业、家庭情况、收入等因素,由人民法院根据民间司法实践和社会公认的标准确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在刑事赔偿程序中获得赔偿。
因此,当肇事方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时,被害人或其家属还可以通过刑事赔偿程序获得赔偿。
二、保险角度在车祸一人死亡的情况下,肇事方是否有相关的保险可以进行赔偿呢?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因此,当车祸造成一人死亡时,肇事方的责任强制保险可以进行赔偿。
具体来说,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当车祸造成一人死亡时,赔偿标准为:1.医疗费用、丧葬费用等实际支出费用;2.死亡赔偿金:根据被害人的年龄、职业、家庭情况、收入等因素,由保险公司根据民间司法实践和社会公认的标准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只能赔偿一定的金额,赔偿标准往往无法满足被害人或其家属的实际需要。
因此,肇事方还应当购买商业车险,以便在车祸发生时能够得到更全面和充足的赔偿。
三、道德角度车祸造成一人死亡,赔偿标准虽然可以通过法律和保险来确定,但在道德层面上,肇事方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车祸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车祸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车祸伤残赔偿标准一般归结为“十大等级”,它们分别是:
一级:严重残废,需要完全依赖他人帮助生活或残疾人或因伤害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赔偿标准:一次性赔偿金273,269至273,269元。
二级:重残,无法通过劳动和勤劳的方式自行维持生计,任何方面仍需要帮助的残疾人。
三级:轻残,一定程度上能够自行维持生计,但勤劳程度或步行正常(包括表情表达)有局限,甚至有残疾的残疾人。
四级:轻伤,可以正常步行,但神经系统功能和肢体活动受损的残疾人。
五级:轻微受损,未能完全恢复原来大臂及小臂的力量或肌肉功能,以及下颏、咽喉
等部位有永久病变的残疾人。
六级:躯干受损,身高下降百分比在2%—5%之间,有一定程度的僵硬及衰竭,有病变影响肢体功能的残疾人。
七级:颈部受损,脊柱损伤3cm以内,受损部位有僵硬症状,痛风、动作受限或局部
肌肉功能受损的残疾人。
八级:颅面受损,躯干的骨折和颅部关节受损,躯干骨折涉及头颈部,运动受限有两
个以上的肢体残疾人。
十级:轻微受损,头部外伤只有皮肤局部痕迹或瘢痕,以及手脚和其他特定身体部位
瘢痕或有骨折后残留的感觉障碍的残疾人。
江苏车祸死亡赔偿标准

江苏车祸死亡赔偿标准在江苏省,车祸死亡赔偿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赔偿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江苏车祸死亡赔偿的相关标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标准包括两部分,一是死亡赔偿金,二是死者家属的抚恤金。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按照死者的年龄、家庭状况、工作能力、生活习惯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数额。
一般来说,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会根据死者的工作能力和家庭状况进行测算,以确保对死者家属的经济赔偿。
其次,针对死者家属的抚恤金,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对于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属,都有着相应的抚恤金标准。
抚恤金的数额会根据家属的关系、经济状况、生活需要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确保对死者家属的生活保障。
除了以上提到的死亡赔偿金和抚恤金,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其他经济损失,如丧葬费、丧葬期间的生活费用等,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
总的来说,江苏省对于车祸死亡赔偿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旨在保障交通事故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提供经济赔偿和生活保障。
同时,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也有着详细的规定,以确保赔偿的公平和合理。
在实际操作中,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时,相关部门会根据上述规定对赔偿进行核定和处理。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死者家属来说,有必要了解相关的赔偿标准和程序,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江苏车祸死亡赔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和解释,确保广大群众对于赔偿标准和程序有着清晰的认识,从而有效维护交通事故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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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苏州市道路交通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赔偿项目赔偿金额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677 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18825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202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8655 苏州市2012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7622
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59周岁以下(20年)593540元60—75周岁29677元/年×(20-(年龄-60))
75周岁以上(5年)148685元
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59周岁以下(20年)244040元60—75周岁12202元/年×(20-(年龄-60))75周岁以上(5年)61010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18825元/年×年限÷份额农村居民8655元/年×年限÷份额
丧葬费28811元(半年职工平均工资)
残疾赔偿金(年龄参照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29677元/年×年限×伤残等级农村居民12202元/年×年限×伤残等级
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天误工费57622/年÷误工期限营养费30元/天
精神损害抚慰金不高于5万元护理费50元/天
道路交通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
1、医疗费赔偿标准: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赔偿标准: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赔偿标准: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对护理期限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司法鉴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苏州护理费为50元/天)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赔偿标准: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原则上以公交车为准,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若无法乘坐公交车的可按照出租车的标准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标准: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苏州一般为20元/天)。
6、营养费赔偿标准: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苏州为30元/天,对营养期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司法鉴定)
7、住宿费赔偿标准:凭票按需据实计算。
8、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作为计算标准。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9、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标准:
按照国产普及型的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丧葬费赔偿标准: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比如夫妻共同抚养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只赔偿一半)。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2、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注意: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而非事故发生时的上一年度)。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13、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一般不超过5万元,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法院通常在死亡和伤残(经专业的司法鉴定确定)的情况下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