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违纪学生制度

惩罚违纪学生制度
惩罚违纪学生制度

惩罚违纪学生制度

为使违纪违规学生认识到自身错误,落实好惩罚工作,应制定规范的惩罚违纪学生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惩罚违纪学生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为打造和谐校园,创建优良校风、学风,弘扬正气,坚决抵制不良行为的发生, 现制定《小学部学生违规违纪惩罚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惩处项Ll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必要时,赔偿或处罚,有违犯法律行为的交政法部门处理。

1、对有打架行为的学生,要严厉批评教育。再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次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打伤人者要赔偿伤者医药费;有严重伤人的交政法部门处理。

2、对有偷盗行为的学生,首先责令其退赃款或赃物,再根据悄节的轻重、认错

态度好坏,退赃是否彻底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3、对有破坏公物(校内)或其他人物品的学生,首先责令其原价赔偿或加倍罚款, 然后视其是否故意,认错态度好差,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4、对侮辱师长、侮辱女生等行为的学生,根据其悄节轻重、认错态度好差,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屡教不改或故意捣乱者则另行处πu

i'Jo

5、对严重违反课堂纪律、课间纪律的学生,根据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好差,

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屡教不改或故意捣乱者则另行处罚。

6、对在校内搞危险活动、爬树、爬墙等学生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7、对经常欠交作业、学习态度差,经老师教育仍不改正,根据其情节轻重,认

错态度好差,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8、对有旷课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凡发现不遵守本校制定的在校行为规范和其他校纪校规的学生,每位教师都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学生触犯不良行为所进行的批评教育,山班主任统一记录在《问题学生处理记录表》和《学生成长手册》上。对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结果将存入学校档案。

惩罚违纪学生制度篇2

第一章总则

笫一条为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强化依法治校意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中学生日常为规范》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凡具有兴城四中学籍的学生,违反校纪(以下简称违纪),适用本规定。学生违纪处理的主管部门是学校德育处。

笫三条学生违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通报批或下列之一处分:

1、警告或严重警告。

2、记过或记大过。

3、留校察看。

4、勒令退学。

5、开除学籍。

学生违纪若因特殊原因特殊处理。学生在校期间所受的处分(记过以上)必须依规定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违纪学生受处分必须定期向学校德育处进行思想汇报,不得

少于每三个月一次。对确有明显进步的可申请取消处分,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为半年,凡申请取消处分者,均山受处分本人写岀申请, 山所在班级代表、班主任及年级主任等集体研究,提出书面建议报告,学校做相应的书面决定,与原处分决定一并存入本人档案。教育不改或在受分期间重新违纪的加重处分。毕业时未取消留校察看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等留校察看期满后,山本人提出申请,在班级其表现写出考察意见,报请学校审查批准,依据学籍管理规决定是否补发毕业证书。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2、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者。

3、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

4、纠结他人使事态扩大者。

5、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6、威胁打击报复检举人和证人者。

7、作伪证,给事件调查增加困难者。

8、携带管制刀具等。

9、其他应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者。

笫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1、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2、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现象者。

3、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4、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者。

笫六条凡受校纪处分者,并处以下附加处理:

1、取消一学年内的各种评优及贫困学生助学金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取两

年内的参评资格)。

2、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

第二章处分

笫七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者;组织或煽动闹事、扰乱校园或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分别给予校纪处分。

1、凡参与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给予警告至勒令退学处分;其策划、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凡参与罢课或罢考者,给予警告至勒令退学处分;其策划、组织、煽动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3、凡私自结社、结帮、组织同乡会或出版、散发非法性刊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凡张贴或散布内容反动或带有煽动性、不负责的大小字报、网络消息或散发传单、制造谣言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凡冲击d政机关、扰乱工作秩序、教学秩序、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勒令退学处分;其组织煽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组织策划、参与非法组织或活动,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或邪教组织活动者, 进行明令禁止的活动者,经规劝教育后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触犯国家刑律者,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学校同时作如下处理。

1、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等主刑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属于过失犯罪,被处以拘役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视情节给

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构成刑事犯罪而依法免于刑事处罚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违反行政、民事等法规者,分别给予如下校纪处分:

1、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受拘留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受治安警告或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勒令退学处分。

4、因民事违法,经确认给其他合法民事主体造成重大损失者,视情节给予记过

以上处分。

第十条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尚未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以下处分:

1、收看淫秽书刊、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2、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淫秽物品的,给予记

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对有偷窃、诈骗、抢夺、抢劫、弄虚作假等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作如下处理:

(-)有偷窃行为。

(1)作案价值不满IOO元,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作案价值100元以上(含1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多次作案累计价值不满3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超过500元(含500元)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4)偷盗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未遂者,除公安司法机关予以处理外,视情节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5)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等,与作案者同论。

(6)经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二)敲诈他人财物,或向他人索要钱物,或向他人借钱不还,视其情节除返回钱物外,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并报公安机关查处。

(三)有抢夺、抢劫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有涂改票据、证件、证明、学历、成绩单等,冒充领导签字弄虚做假,或私自冒领他人存款、汇款,盗用他人饭菜票等行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量情予以经济赔、补偿外,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给以治安处罚外,同时给予

下列处分:

(1)损坏价值在IOO元以下(不含IOO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打架斗殴者:

(-)动手打人,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1)挑起事端。(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3)一旁助威。(4)为他人作伪证, 给调查增加困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策划他人打架。(2)纠集他人打架。(3)持械打架。(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

(四)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组织,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五)因打架斗殴致人伤者,除受以上处分外,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要负担受害人医疗、营养费等一切必要费用。

笫十四条对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理:

(-)学生在校不允许打麻将、扑克等,一经发现,除销毁用具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组织并参与聚众赌惮者,并有较大数额赌资进行,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提供赌具、赌资(物)及场所者,给予记过处分。

笫十五条对经常无故旷课(含擅自离校到异地)等违反学习制度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含早、晚自习)累计课时达到:

⑴10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⑵20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通知家长。

⑶30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并通知家长。

⑷40课时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并通知家长。

⑸50课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二)同一学期因旷课再次受处分者,旷课时数累加计算,并视情节从重处分,以最后处分记入本人档案。

(三)上课和自习期间看与课堂无关的其它读物,一经发现一律山班主任代管读

物至学期结束,并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上课不认真听讲,做与课堂无关的事情,经常不交或拖交作业,干扰他人学习,破坏课堂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考试作弊者,除本次考试以零分计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考试(考查)作弊或协同作弊,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作弊情节或性质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2)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窃取试卷或窃取试题标准答案,考试作弊两次(含同一场考试),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违反考场规则,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干扰监考工作、威胁监考人员者, 视情节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笫十六条对不讲社会公德、行为不文明者,给予相应处分。

㈠不尊重教职工,如在公共场所直呼其名,粗语顶撞,起哄戏弄者,给予记过及以上的处分。

㈡辱骂教职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殴打教职工,情节恶劣

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㈢与同学之间不团结,戏弄辱骂、侮辱、威吓同学,蓄意制造谣言诽谤同学,开不正当玩笑,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闻男女同学不正常交往,或纠缠异性同学,且教育不改者,视其惜节轻重,给予警

告以上处分。

㈤在教室和校园等公共场所打闹喧哗,观看演出和比赛起哄滋扰,影响上课、自习、集会、就餐、演出、就寝等正常秩序,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g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或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t)在校期间,进入青少年不宜进入的场所,如营业性舞厅、网吧、电子游戏机室,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A)在教室、寝室及其它公共场所乱扔果皮、纸屑或其它杂物者,义务进行卫生值日或值周,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不得组织未经批准的外出活动,组织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参与者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笫十八条在校学生严禁吸烟、酗酒,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家长带回家醒酒,屡教不改者,视惜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因酗酒而引发的打架斗殴行为,从严从重处理,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笫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1、拨打骚扰电话,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者。

2、违反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利用网络散发不负责任言论者,违规上网者。

3、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如早操、课间操、升国旗以及公益劳动者.

4、学生有翻越、攀爬校园大门、围墙、栅栏等行为,所受伤害行为由学生负责,

并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学生出门卡、准假证而离开学校,经教育不改者。

6、不假外出,私自离校达半天以上者。

第三章处理程序与执行

第二十条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一)报告情况

1?违纪事件发生后,班主任、年级组主任要及时向学校德育处报告;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要向县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2.较严重的或有可能导致为恶性事件的,要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控制事态的不良发展。

3.及时调查取证,保存好相关证词、证物及文字资料。

(二)组织调查

1.违纪事件发生后,山年级组或徳育处签发《学生停课通知单》,违纪学生签字认可。班主任应及时找违纪者谈话,调查了解情况,同时对违纪者进行批评教育; 违纪者应写出违纪事件详细过程、书面检查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班主任、年级组长应于二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违纪学生处分申报表,报学校德育处按规定处理。

2.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儿个班、年级的学生时,Ill学校德育处组织调查,需通知学生法定监护人来校协助教育者,由德育处签发《家长协助教育学生通知单》。

(三)核备程序

1.凡大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分管德育工作的校长组织德育处、年级组、班主任讨论决定,并将有关材料(包括事件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德育处备案。

2.凡记大过以上处分,山德育处根据有关部门调查证明材料,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学校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笫二十一条学生违纪处理的执行

1、学生处分决定做出后,德育处要指定专人和受处分学生谈话,并履行签字手续和谈话记录制度,将签字的处分决定和谈话记录副本分别送德育处、学生本人、学生家长,正本装入学生档案。处分决定视情况可在全校学生大会或班会上公布。除对涉及法律规定不予公布的情况外,所有学生处分决定一律依权限进行公布,自签发当日起生效。

2、学生违纪处分文件的管理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专人、专柜管理, 严格执行文件查阅、文件进出程序。学生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任何人无权擅自撤消档案中的处分决定,违者依档案管理规定予以追究。

3、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公布之日起当天办理离校手续,山德育

处监督执行。

4、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一律不得复学。勒令退学的学生根据本人要求可申请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可申请学历证明。上述申请的批准与否依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

同被处理人见面,允许被处理人申辨、申诉、申请复议和保留意见。学校在对违纪学生作出正式处分之前,应向学生送达《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当事人不服处理,可在七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理由。当事人可在收到《违纪处分告知书》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听证要求。学校应根据学生和家长的要求组织听证。

学生处分制度

陇田东波学校学生处分程序及制度 (2016-2017学年度) 为严肃校风、严明校纪,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小学生行为规范》及《中小学生礼仪常规》,加强我校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对违犯校纪的学生,给予必要的惩戒,以达到惩前戒后的教育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种类: 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共七类。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 不遵守“中小学生礼仪常规”,且屡教不改的。 2. 违犯考场纪律,有一般性作弊行为的。 3. 一般性违犯校纪,不服从师长的管理教育的。 4. 有破坏学校环境及室内卫生行为的。 5. 其他情节较严重,但构不成“警告”处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 每学期累计迟到早退10次或者旷课30节的。 2. 犯有较严重错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并有悔过表现的。 3. 经查实有进出“三厅”行为的。 4. 打架斗殴,但情节较轻,未造成伤害的。 5. 语言污秽,谩骂他人,态度恶劣的。 6. 考试中违反考纪,符合《考试规则及处理意见》相应条款的。 7. 在校外活动时,所犯错误有损于学校声誉,但情节一般的。 8. 符合本条的其它情况,且有构不成“严重警告”处分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 每学期累计迟到早退15次或者旷课45节的。

2. 犯有较严重错误,已造成严重后果,并有悔过表现的。 3. 经查实多次进入“三厅”,已形成赌博事实的。 4. 打架斗殴,情节严重,已造成轻微伤害的。 5. 语言低级下流,恶语伤人,态度蛮横的。 6. 考试中违反考纪,符合《考试规则及处理意见》相应条款的。 7. 破坏学校设施,损坏公共财物,造成一定损失的。 8. 在校外活动时,所犯错误有损于学校声誉,但情节较为严重的。 9. 符合本条的其它情况,且有构不成“记过”处分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 每学期累计迟到早退20次或者旷课60节的。 2. 犯有较严重错误,已造成很坏影响,尚有悔过表现的。 3. 经查实多次进入“三厅”,已形成赌博事实的。 4. 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情节严重,已造成一定伤害的。 5. 语言污秽肮脏,不堪入耳,几经教育,不思悔改的。 6. 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符合《考试规则及处理意见》相应条款的。 7. 破坏学校设施,损坏公共财物,造成严重损失的。 8. 在校外活动时,所犯错误损害了学校声誉,情节严重的。 9. 符合本条的其它情况,且有构不成“记大过”处分的。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 犯有严重错误,造成恶劣影响,无明显悔过表现的。 2. 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违反社会公德,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 3. 破坏学校设施,损坏公共财物,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损失的。 4. 在校外活动时,所犯错误,尽管尚未触犯刑律,但严重损害学校声誉,情节较恶劣的。

高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高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于扰乱教学秩序、损害师生利益、破坏公共财产、道德品质不良的学生,依照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章处罚 第三条:违纪学生处罚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等六种。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迟到累计达30次者;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5节者; 3、扰乱教学秩序,影响教学正常进行,经教育不改者; 4、考试舞弊者; 5、有衣冠不整、佩戴首饰、蓄长发、穿高跟鞋、染发、化浓妆、抽烟、喝酒等不良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6、不在规定的体育场进行体育活动,经教育不改者; 7、未经请假,私自外出者; 8、男女生之间超出一般同学友谊,经教育不改者; 9、因故意,造成公物损失在50元以下者。 本条例第3条,指教师教学活动不得干扰,如遇需向教师说明情况的,在课后向教师说明,不得影响教师的教学进程。本条例第6条,指在走廊及教室进行打篮球、踢足球等必须有规定场所的体育活动。本条例第7条“公物”指课桌、登、凳、玻璃、墙壁、体育器材等学校公有财产。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一学期迟到累计达40次者;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20节者; 3、不在规定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严重破坏公物或造成他人轻微伤害者; 4、在教室和走廊疯、狂、闹,严重损坏公物或造成他人轻微伤害者; 5、经常进网吧,影响学习,身心健康,经教育不改者; 6、有偷盗行为者; 7、从校外带入非本校学生,未经门房登记,而影响正常秩序者; 8、与校外不良人员有联系,经查证落实者; 9、参与打架斗殴者; 10、未经许可强行进出门房者; 11、翻越校园围墙者; 13、因故意,造成公物损失达50元以上者。 14、未经请假,私自外出,屡教不改者; 以上条例中,涉及经济损失的,先赔偿,再处分。第11条规定中,如因翻越围墙造成自己伤害的,依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由学生自己承担一切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一学期迟到累计达50次者;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30节者; 3、扰乱教学秩序,并辱骂教师者; 4、打架斗殴,先出手者; 5、打架斗殴,致人轻微伤者; 6、干扰兄弟学校教学秩序,损害学校荣誉者; 7、与校不良人员联系,并帮助不良人员对本校学生实施威胁者;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XX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持学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育人机制,培养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X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在籍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学院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并依职权实施对学生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学院坚持教育和管理相结合,重在教育,努力创造良好的学生成长环境。 第五条学院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当严格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违纪性质、情节、危害和影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七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根据各自的作用、情节、危害后果,按共同违纪分别予以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纪律处分: 1、违纪情节明显轻微的; 2、违纪后主动向学校报告,并如实承认违纪事实的; 3、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纪律处分: 1、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实施报复的; 2、违纪后为逃避处分,隐瞒不报,私下了结的; 3、违纪后恶意串通,向组织隐瞒实情或者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 4、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5、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第十条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后,第三次违纪应受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一年。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果必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可按期

某某中学校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含处分程序、撤消处分程序及处分结果使用等)

XX中学校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规矩意识和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六种处分:(1)口头警告;(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5)记大过;(6)留校察看。 第五条后五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德育处。处分决定后,由德育处会同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行政讨论通过,然后由主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依法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者; (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七)嫁祸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者;(八)勾结校外人员违纪,败坏学校声誉者;(九)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者;(十)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第三章处分程序 第十条处分材料包括:(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三)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四)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五)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警告及以上处分审批程序: (一)班主任如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提供学生违规违纪的事实﹑危害或影响,附送第十条所列违纪材料。 (二)班主任将申报表和违纪附属材料送交德育处,德育处全面调查核实违纪事实。 (三)德育处、班主任联合提出处分建议。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提交主管副校长审批,记过及以上处分提交校长会审议并由校长批准签发;处分裁决的最高机构为校长会;处分文件由德育处拟定。 (四)通过班主任或德育处通报受处分学生和家长;由班主任、德育处联合做好受处分学生的善后工作。 (五)学生或家长如认为给予的处分有误,可向主管副校长或校长申诉,但不得无理纠缠﹑取闹;学校对学生的申诉应及时复查并作出决议。 (六)主管校长或德育处主任在全校学生大会上宣布处分决定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学生违纪惩戒制度

---------------------------------------------------------------最新资料推荐------------------------------------------------------ 学生违纪惩戒制度 学生违纪惩戒制度一、目的: 加强学风建设,严肃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对违纪学生进行惩戒,遵循以下惩戒原则: 1. 公正公平原则 2. 实事求是原则 3. 人文关怀原则 4. 适度处罚原则 5. 及时处罚原则三、处分的种类 1、班级公开批评、年级组训戒 2、通报批评 3、严重警告 4、记大过 5、留校察看四、惩戒决定与执行 1. 政教处会同班主任及有关当事人对违纪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2. 在核实违纪事实后,政教处会同班主任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并向家长通报该学生的违纪情况。 3. 政教处根据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 4. 学校组织行政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处分等级,校长审阅全部材料并签署意见。 柳疃初中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强化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养成,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合理、有效地运用处分这一手段,督促学生尽快克服纠正错误,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办法予以公布,征求全体师生意见。 一、处分的对象凡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 1 / 7

范》、柳疃初中学生常规者,视其情节轻重,将予以必要的处分。 二、处分方式1、通报批评(口头警告)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5、记大过6、留校察看凡受以上处分者一律填入违纪学生登记册,并通知家长。 受记过以上处分者,该学期综合测评为不合格,凡受过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在该生毕业前仍无悔改,仍没有撤消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 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报执法机关依法惩处。 三、几种常见违纪现象的处理意见 1、在校期间,对自我要求极低,不听从教师教育、不尊重教师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吸烟、酗酒者;除批评教育外,对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考试作弊或帮助别人作弊的学生;无论以任何形式作弊者,该门考试课成绩为零分,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次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打架斗殴者; (1) 凡在学校同学之间发生冲突导致打架,但未造成大的伤害的将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对于挑起事端和先动手者加重处罚。 (2) 勾结校外、社会人员。 拉帮结伙打群架的,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造成人员伤害的送司法部门处理,并处以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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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北京地区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其它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 第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有: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改正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或无明显改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进行纪律处分的,应由所在学院或相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条对已经办理离校手续、尚未离校的学生发生违纪的,暂扣其档案等相关材料,待事实调查清楚,处理完毕后,将处理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五条对于违纪者决定处分时,应当根据违纪事实、违纪性质和危害程度,依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六条违纪者符合本办法有关从重处分、从轻处分情节的,应当在规定的限度内给予处分。 在违纪事实和证据面前拒不承认违纪行为、态度恶劣者,或对当事人、检举人、证人、管理者等有关人员报复、辱骂、恐吓者,给予从重处分。 确系过失违纪或他人胁迫、诱骗发生违纪行为,或主动交待违纪事实并积极协助学校调查处理者,给予从轻处分。 第七条违纪者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给予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八条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各自的违纪事实,分别处理。 第四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触犯法律的违纪行为

衡水中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衡水中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1.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与发放违纪通知单的处理,扣班级行为量化分1分/人次 携带随身听,mp3,见到废弃物视而不见,穿怪异服装,穿短透露的服装,男生剃光头、留长发、染发(非黑色)、蓄胡须,女生化妆、戴首饰、穿高跟鞋、斜挎长包,在宿舍楼以外的地方穿拖鞋,旷课一节,不遵守公共秩序,言行不诚信,考试违纪,跑步去餐厅,打饭夹塞,合伙购饭,就餐时提前,用勺等占座,隔墙、隔门接物,上课(含自习课)期间无证到医务室就医,不叠被子,在教室、宿舍墙面乱贴乱画,不按时归还图书。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的处理,扣班级行为量化分2分/人次 在水房、阳台等处随地便溺,随地乱扔废弃物,损坏公物,旷课2-3节,在用电器挂东西,使用充电器,擅自动用学校电脑,说话污言秽语。3.有系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回家自我反思,接受家长再教育1-2周的处理,并全校通报,扣班级行为量化分3分/人次 男女生非正常接触①男女生互相陪护到医务室看病②男女生互相追逐打闹,动手动脚③一男一女在隐蔽角落单独接触④男女生互相请客,互

发短信,互赠礼物,互传纸条、书信⑤互相以兄妹或其他昵称称呼⑥男女生两人频繁交往⑦男女生两人拉手搭肩等。 严重损坏公物,往宿舍内带火种,私拉电线,焚烧物品,隔窗泼水、投物,携带手机小灵通等通讯工具,违规吃带零食(详见吃带零食的有关规定),考试作弊,旷课半天到两天,侮辱、谩骂老师或他人,擅自动用学校电脑并更改设置,携带传看不健康书刊,损坏树木,践踏草坪,擅自离校外出(含跳墙外出),在水房内裸体洗澡,第1-2项违纪行为屡教不改者,常规管理中的屡教不改的违纪者。 4.有下列行为之一这是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回家自我反思,接受家长再教育2-4周的处理,并全校通报批评,扣班级行为量化分4分/人次 擅自离校外出,并在校外过夜,抽烟、喝酒、打麻将,逃避考试一次,携带管制刀具及与学习无关的刀具棍棒等,打人打架,在公共场所起哄,搞恶作剧,旷课3-6天 5.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取消在校学习资格的处分并全校通报,扣除班级行为量化分6分/人次 打人打架情节严重,聚众打架及幕后操纵打架,屡犯偷窃或偷窃性质严重,男女间越轨行为,旷课7-10天,学期累计逃避考试两次,第三四项屡教不改者

学生处分撤销程序

学生处分撤销程序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学校、学部、年级、班主任、任课教师及学生干部在学生教育管理中的作用,为学生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的环境,结合我校学生成长的实际,受到学校处分的同学符合撤销条件者可予以撤销处分,特制订定本程序。 一、处分撤销时限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试读等处分可在处分结果公布6个月以后,申请撤销处分。若有两次以上处分时,以最后一次处分登记时间为准。 二、撤销处分条件 1. 为了教育受处分的学生早日改正错误,不再重犯,鼓励他们逐渐进步,巩固转化成果,使之成为一位遵纪守规的学生,处分决定下达后,受处分同学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确有进步表现的,可以申请撤销处分。 2. 学生受处分后,须主动自主制定转变计划,写好表现汇报,记过及以上处分每个月1份(寒假、暑假各一份),共计6份;记过以下处分只需写1份综合表现汇报。 表现汇报须由班主任、各任课老师签署意见,年级组审核盖章后装入学生学业档案袋。 3. 受处分其间本人无违纪行为;对他人的违纪行为不参与、不围观,知情能报。 4. 学生受处分后,本人表现突出,敢于揭发、制止不良行为,各方面表现有较大进步,主动为学校、班级、老师、同学做好事者(以具体事迹记载为准),可视具体情况提前撤销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缩短留校察看的期限。 (1)在市级以上各类竞赛取得荣誉,为学校争光者。 (2)做好人好事或德育方面有突出成绩受到学校通报表扬者。 (3)提供线索或坚持原则在重大违纪事件处理中立功者。 三、撤销处分程序 1. 符合以上条件者,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学生处分撤销审批表》,内容包括:对处分的认识、受处分后的进步表现、今后的态度和努力的方向。然后由三位以上学生代表、全体任课教师签字,班主任评定通过并签字,报送年级组进行复核,年级组复核通过则上报学生处审批。 2. 下列情况之一均不予受理撤消处分的申请: (1)受处分之后的表现汇报数量不足或内容不诚恳、无改错的实际行动、无实际进步等; (2)受处分之后再次出现违纪行为; (3)《学生处分撤销审批表》无三位以上学生代表、全体任课教师签字,或无班主任评定通过并签字等。 3. 年级组复核程序: (1)年级组召集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总人数不低于5人)组成评审团,举行复核座谈会; (2)提出撤销处分的申请人须到场宣读申请,然后退场等候审查及表决; (3)评审团依据上述第2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并表决,超过三分之二的表决通过即为复核通过。 1 / 1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满足国家和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维护研究生教育培养过程中正常的教学秩序、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及国科大校部各院系、本科部(以下简称“院系”)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科大或研究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学业。国科大或研究所有权对未按要求履行义务、偏离基本行为规范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国科大或研究所基于与学生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实施的纪律处分,是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既是教育教学中的管理行为,也是教育管理学生的一种形式,应当做到程序公正、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期限及处理权限 第五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四、违反国科大或研究所制订发布的管理制度的。 第六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的纪律处分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涉及剥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应从严掌握。 第七条纪律处分的期限分为: 一、警告,90天; 二、严重警告,180天; 三、记过,270天; 四、留校察看,360天。 纪律处分的期限从处分文件印发之日开始计算。 第八条处分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权限为: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由研究所做出决定,抄送国科大备案;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校规校纪的学生,我校坚持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恰当处分为辅的原则,对学生进行教育,目的在于帮助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不采取粗暴压服的办法,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条对极少数确犯严重错误,或屡犯错误经教育改变不大的学生给予行政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其到适合的学校就读。 第三条处分学生由班主任、年级组长、学生处提出处分的原因和理由,学校行政会议通过,最后出示公告。 第四条对所犯错误达到某一级处分的学生,如态度诚恳,主动认错并愿意改正者可减轻一级处分。 第五条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如继续犯错误,达到再处分程度的,应加重处分。 第六条凡受学校通报批评两次以上和处分或处分未撤销的学生,期末操行不得评为优良,取消各种评先资格。 第七条对学校将处分的学生,应事先与学生、家长面谈,让他们理解处分的教育目的,配合学校的教育。 第八条学生受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在一学期内,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及时撤销处分。一学期内仍无改正者,将处分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撤销处分须本人申请,班主任或年级组长提议,行政会议通过。 二、具体规定 第十条学生违纪经班主任多次教育不改正的,先到级长处填违纪卡,仍不改正的学生处发出书面警告通知书,经多方教育不改正者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年级公开点名批评或全校通报批评。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公开点名批评或书面通报批评。

(1)学习不认真,作业马虎,经常抄袭他人作业,或经常欠交作业者。 (2)因违反纪律,在班内受到班主任或任课老师批评三次以上,较严重干扰学校管理秩序者,影响较差者。 (3)欺负同学,顶撞老师者,影响较差者。 (4)平时测验作弊者,该科该次成绩零分,并作违纪处理,还要求该学生补考; (5)违反《中学生行为规范》及《中学生守则》要求及礼仪、卫生常规要求,违反有关纪律作违纪处理; (6)未经老师允许多次动用老师电脑者 (7)无故损坏学校教学、生活、体育、卫生设施等,无故破坏学校绿化,造成不良影响者(同时需按物业公司的要求赔偿损失)。在校园乱扔东西,弄脏学校设施者。 (8)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不良影响者。 (9)带手机、游戏机等回校,屡教不改者 (10)乱串楼层、班级或宿舍,追逐打闹造成不良影响,不服从管理经教育不改者;就餐时故意敲打餐具、故意乱倒剩饭剩菜,造成不良影响者;在生活部一周扣分超过10分者。 (11)违反除上述款项外的学校其它规章制度,情节较轻者; 2、受公开点名批评或通报批评的学生由班主任、任课教师提名,也可以由学生处主任或学校领导直接决定。 3、受公开点名批评或通报批评的学生,其材料由学生处存档。 第十一条停宿的处罚 1、在生活部的日常管理中,个人累计扣分超过30分的给予停宿一周;累计超过50分的,停宿一月;有两次停宿记录者,第三次给予学年停宿的处罚。 2、对生活老师的正当管理不接受,并有辱骂和攻击行为的,给予停宿一周到两周。 3、有男女生交往过密行为,产生不良影响者停宿一到两周。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京普通高等学校对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实施纪律处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纪律处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高等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取证与查实 第四条学校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第五条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 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六条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学校应当保留调查笔录的原件。 第七条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

盖章并注明日期。 学校应当保留当事人书面陈述事实的原件。 第八条学校发现学生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九条学校查清事实后,对违法、违规或违纪学生进行处分的,应当依据上级机关和学校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未向学生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处分学生的依据。 第十条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学校应当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对拟被处分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进行复核。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不得因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经过审查,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上级机关和学校规范性文件规定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审查批准。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应当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学校处分学生应当针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班级等基本情况; (二)认定的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 (三)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四)作出的处分决定; (五)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第四章送达与备案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形成良好的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应于所有在校学生,含校外实习学生。 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有: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六条处分期限:警告为两个月;严重警告为三个月;记过为半年;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可低于一年,但不少于3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进步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者或有新的违纪行为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妨碍公共安全,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从事非法社会、政治、经济、宗教等活动者,经批评教育后能改正错误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经教育无效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不当行为引发同学起哄滋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行为故意,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在教学区、生活区、公寓或其他公共场所吸烟、饮酒划拳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四)在公寓楼上或其他公共场所故意摔砸酒瓶及其它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留校 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到校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政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判处徒刑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管制、拘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的性质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学生惩罚制度教学文案

沙镇中学学生惩罚制度 为弘扬正气,教育学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促进良好的班风和校风的形成。根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中学生守则》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1.凡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对其进行评判教育、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学生,给予必要的罚款和违纪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五种。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1)迟到、早退、凡一学期无故迟到、早退累计达12次; (2)上课或自习课不守纪律,影响、干扰他人学习; (3)经常抄袭作业; (4)衣着穿戴不符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沙镇中学一日常规》要求,且劝说不改; (5)随地吐痰,随地乱扔杂物; (6)讲脏话,叫同学侮辱性绰号; (7)听或唱不健康的歌曲; (8)浪费粮食、水电; (9)到营业性舞厅、酒吧、网吧、音乐茶座活动; (10)晚上熄灯后在宿舍大声讲话; (11)有其它违纪行为的。 3.一学期累计旷课12节,给予警告处分;达18节,给予记过处分;达24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50节,给予勒令退学处分;达60

节以上,开除学籍。 4.在期中、期末等考试中,作弊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其科目成绩以零分计算;学期累计作弊二次,给予记过处分;学期累计作弊三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期累计作弊超过三次者,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5.抽烟、酗酒者,按其在学校期间违反的次数予以翻番罚款,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寻衅闹事者,打架斗殴者,使受害者造成伤害的,除承担医疗费、营养费外,并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经济罚款与纪律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挑逗等其它方式,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持械打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做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处分; (6)勾引校外人员来校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非法携带凶器进入学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破坏学校治安,有偷窃、敲诈行为者,处以偷窃、敲诈钱物价值的相应的罚款,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有侮辱、谩骂女同学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9.“男女交往过密”现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 [模版仅供参考,切勿通篇使用]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策划者、组织者;打人致伤、酗酒闹事、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以金钱或物品为输赢在校内外发生赌博行为的,组织、策划或多次参与赌博行为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9、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异性宿舍串门和滞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0、用黑客软件干扰影响或破坏正常教学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12、为他人实施偷窃、勒索、抢劫等违法行为提供信息、方便或协助,给予记过处分 13、有小偷小摸行为,窃取公、私财物(价值3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给予记过处分 14、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5、擅自在校外租房或未经准假擅自在校外过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6、在学生宿舍及学校公共场所参与起哄、高声喧叫、故意乱扔物品,或敲打、焚烧物品等破坏正常学习生活和管理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7、当面顶撞、辱骂老师、态度蛮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8、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破坏课堂纪律,考试舞弊,打架斗殴,侵犯同学的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物,不尊敬师长,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卫生,无视体育锻炼等,依照本条例应当受批评或处分的行为,是违纪行为。 第三条学生的违纪行为,依照本条例处分。 第四条违纪处分分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勒令退学。第五条坚持“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方针,对违纪学生处分前先批评教育,并责令具结悔过,可不处分的仅限批评,必要时给予处分,但目的还是为教育和挽救。 第六条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分别确定处分,合并裁决。 第七条一种违纪行为发生两种以上结果的,应以最重的一种结果处分,连续出现同一种违纪行为的,应从重处分。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行违纪行为的,分别处分,主事者从严处分。 第九条教唆或强迫他人违纪的,按照所教唆强迫实施的行为处分。 第十条对屡教不改的或违纪情节后果严重的或嫁祸于人的或搞欺骗的应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对初犯的或认识态度较好的可从轻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第十二条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而违纪的不予处分。 第十三条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由有关机关制裁,学校应做出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在校期间,受处分未撤销的,又违纪,累加处理。 第十五条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在半个学期后,确已改正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出具意见,教育处审核同意,给予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后又受处分的,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对违纪行为的批评教育,所有教职工都有权适时执行;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由教育处裁决;留校察看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裁决。 第十八条执行处分的程序 1、教职工或同学对违纪者的行为事实如实向班主任反映; 2、班主任对教职工或学生的反映情况作调查核实并做好记录; 3、对确有违反纪律管理的学生,班主任将该生的违纪事实书面上报年级组,年级组对上报情况调查核实后有权做出上报处分的决定。 4、年级组认为应处分的,将该生的违纪事实以书面形式上报教育处。 5、教育处对上报情况调查核实后有权做出裁决范围内的裁决或有权作出免予处分的决定。 6、教育处认为该生的违纪行为应受的处分超出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应以书面材料上报主管校长,由校长办公会裁决。 7、校长办公会对违纪学生以班主任或政教处上报的材料为依据,必要时作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 8、对违纪情节严重的,教职工或学生可直接书面上报教育处处理。 第十九条处分决定一律公布,并记入学生成长手册;处记过以上的记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也采取相应方式。 分则 第二十条破坏课堂纪律应受到的处分。 1、高声说话,随便走动,互相谈笑,做怪动作等足以使任课老师不能正常进行教学的,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的,处警告一次。 2、在课堂上互相打架谩骂的,各处警告及以上处分。 3、上课故意与任课老师顶嘴,漫骂老师或打老师的,处警告以上直到勒令退学。 4、未下课时擅自离开教室、操场从事别的活动的,处批评教育,并作无故早退一次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试舞弊应受到的处分:

华东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华东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华师学(2017)71号 为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华东师范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条(违纪行为)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应当遵守的学术道德等行为。 第三条(处分原则)学生若发生违纪行为,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四条(处分种类)违纪处分包括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从重情节)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 (二)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五)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纪的; (六)参加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在学期间屡次违纪而应受处分的。

第六条(数项违纪行为)处分决定作出前,违纪学生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应当分别确定相应的处分,同时应参照第五条第七项执行。视情节给予不低于其中最重处分种类的处分。 第七条(开除学籍情形)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旷课情形)学生出现无故旷课现象,学生所在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如学生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超过10学时,应根据累计旷课数量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旷课累计11至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21至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31至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41学时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学生在非节假日离校应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而擅自离校者,按每天旷课4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学校、学生所在单位组织的活动者按旷课处理。 第九条(考试纪律)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者(指各类国家考试、上海市考试、校级考试等),视具体违纪行为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学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学生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经监考教师口头提醒并要求改正而拒不改正或重犯者: 1.未按监考老师要求就座者; 2.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等携带物品未按监考教师要求放在指定位置者; 3.未交卷随意离开座位起立或走动者; 4.未经监考老师允许拿用他人考试用具或计算器者; 5.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6.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二)把试卷、答卷或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初犯者;

中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细则

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中学生,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坚持教导领先,学校配合,把违纪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 第五条:各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好有关表格、签名,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政教处。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校务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以罚款。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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