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违纪学生制度
学校内部惩罚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
三、惩罚种类1.口头警告:对犯有轻微错误的学生进行口头批评教育,指出其错误,并提出改正要求。
2.书面检讨:对犯有较重错误的学生,要求其写出书面检讨,以加深其认识。
3.扣分:根据学生犯错误的具体情况,扣除一定分数,影响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4.停课:对犯有严重错误的学生,可暂停其一段时间上课,对其进行教育、整改。
5.退学:对犯有严重错误,经教育不改的学生,可给予退学处理。
四、惩罚程序1.发现学生有违规行为,班主任应立即制止,并查明原因。
2.对轻微违规行为,班主任可进行口头警告或书面检讨。
3.对较重违规行为,班主任应填写《学生违纪处理报告》,报学校领导审批。
4.学校领导审批后,班主任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家长,并要求家长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
5.对学生进行惩罚后,班主任应定期跟踪学生表现,确保其改正错误。
五、注意事项1.惩罚应以教育为主,纠正学生错误为目的,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
2.惩罚应公平、公正、公开,不得歧视、报复学生。
3.对学生的惩罚,应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关注学生成长。
4.对学生的惩罚,应结合学生实际情况,适度进行,避免过度惩罚。
5.班主任在执行惩罚过程中,应做好记录,以便跟踪学生表现。
六、监督与反馈1.学校成立学生违纪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学生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2.学生、家长、教职工对惩罚有异议,可向学校提出申诉。
3.学校定期对惩罚工作进行总结、反馈,不断改进和完善惩罚制度。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学校学生惩戒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惩戒原则1.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以教育引导为主,惩罚为手段,引导学生认识到错误,改正错误。
2. 公正公平,宽严相济。
对学生的惩戒应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等因素,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
3. 尊重学生,关爱成长。
在实施惩戒过程中,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关心学生的成长,帮助学生改正错误。
三、惩戒对象1.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
2. 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
3. 损害学校、师生利益的学生。
四、惩戒措施1. 警告: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2. 记过:对情节较重、态度恶劣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
3. 留校察看: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 休学: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学生,给予休学处分。
5. 开除学籍: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触犯法律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惩戒程序1. 调查核实:学校相关部门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2. 审理决定:学校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审理,决定相应的惩戒措施。
3. 公示通报:学校对学生的惩戒措施进行公示,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
4. 实施惩戒:学校相关部门根据惩戒措施,对学生进行惩戒。
5. 教育转化: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转化,帮助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
六、惩戒解除1. 警告:警告期限为一个月,期满后自动解除。
2. 记过:记过期限为一个月,期满后自动解除。
3. 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限为三个月,期满后自动解除。
4. 休学:休学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学生可申请复学。
5. 开除学籍: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德育部门负责解释。
惩罚违纪学生制度_惩罚违纪学生制度条例

惩罚违纪学生制度_惩罚违纪学生制度条例惩罚违纪学生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强化依法治校意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中学生日常为规范》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兴城四中学籍的学生,违反校纪(以下简称违纪),适用本规定。
学生违纪处理的主管部门是学校德育处。
第三条学生违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通报批或下列之一处分:1、警告或严重警告。
2、记过或记大过。
3、留校察看。
4、勒令退学。
5、开除学籍。
学生违纪若因特殊原因特殊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所受的处分(记过以上)必须依规定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违纪学生受处分必须定期向学校德育处进行思想汇报,不得少于每三个月一次。
对确有明显进步的可申请取消处分,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为半年,凡申请取消处分者,均由受处分本人写出申请,由所在班级代表、班主任及年级主任等集体研究,提出书面建议报告,学校做相应的书面决定,与原处分决定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教育不改或在受分期间重新违纪的加重处分。
毕业时未取消留校察看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等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在班级其表现写出考察意见,报请学校审查批准,依据学籍管理规决定是否补发毕业证书。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2、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者。
3、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
4、纠结他人使事态扩大者。
5、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6、威胁打击报复检举人和证人者。
7、作伪证,给事件调查增加困难者。
8、携带管制刀具等。
9、其他应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者。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1、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2、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现象者。
惩罚性质的规章制度

惩罚性质的规章制度第一条:为维护校园秩序、加强管理、规范学生行为,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校全体学生。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应受到相应的惩罚。
具体惩罚根据违规行为轻重、情节严重程度等进行区分。
第四条:学生有权对校方对其实施的处罚提出申诉,学校应及时处理。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章违规行为及相应惩罚第六条:以下行为为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惩罚:1. 违反校纪,扰乱校园秩序者,一般警告,情节严重者,记过处罚。
2. 在校内吸烟者,处罚款500元;情节严重者,记过处罚。
3. 擅离校园者,一般警告,情节严重者,留校察看处罚。
4. 违反考试规定,作弊者,严重警告,情节严重者,记大过处罚。
5. 损坏学校设施设备者,按照事实赔偿,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七条:学生在校园内进行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检举,否则视为默许,同样受到处罚。
第八条:被处罚的学生应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悔过自新,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否则将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第九条:校方有权随时对学生的行为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条:学生如对处罚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学校有义务对其进行核实处理。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十一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处罚前,应当进行事实核实,听取有关情况,根据违规行为轻重确定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学校对学生实施处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通知学生违规行为;2. 听取有关情况;3. 确定处罚措施;4. 书面通知学生及家长。
第十三条:处罚结果应当有明确的依据,确保公正和合理。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定期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及时制订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校园秩序,自觉做到文明行为。
第十七条:学校对于不遵守规章制度、破坏校园秩序的学生有权利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保证校园和谐稳定。
第十八条:学校有权根据学生违规行为情况动态调整处罚措施,确保校风校纪的贯彻执行。
高中违纪学生处罚条例

高中违纪学生处罚条例
1. 迟到罚款或者扣分:学生迟到对正常教学秩序造成影响,可视情况处以经济罚款或者扣除学生的综合素质分,以提醒学生要按时到校。
2. 缺课警告或者留校察看:学生缺课影响正常学习进度,连续缺课或者严重缺课的学生可被处以缺课警告,情节严重者可留校察看,以帮助他们纠正行为问题。
3. 违规使用手机罚款或者没收:学生在课堂或者考试中违规使用手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手机作为处罚,以提醒学生要遵守校规。
4. 居住纪律处罚:学生在寝室内违反秩序,如大声喧哗、违规使用电器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者限制寝室自由等处罚,以维护宿舍秩序。
5. 违反校园规定处罚:学生违反校园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打架斗殴、欺凌其他学生、抄袭作业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留校察看、记过、记大过等。
6. 涉及违法犯罪的学生将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学生,学校将依法报案,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同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7. 念书违纪处罚:学生在考试中作弊、抄袭他人作业等学术违纪行为,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罚,以警示学生要诚信学习。
总体上,高中违纪学生的处罚将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学生的个人情况进行评估,采取适当的纪律处罚,以提醒学生要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同时,学校也会根据学生的表现和改正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和帮助,引导学生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小学学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惩戒制度

XXXX小学学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惩戒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贯彻落实《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培养自主自律、适应未来社会的人,依法制订本制度。
二、制订本制度的目的:加强学风建设,严肃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三、对违纪学生进行惩戒,应遵循以下原则:1惩戒必须具有教育性,其出发点不是为了惩罚而使学生感受痛苦和耻辱,惩戒是一种不得已而使用的手段,检验惩戒效果应看其越轨行为的改正。
2.惩戒应尊重学生人格。
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应符合儿童尊严,确保儿童“不受任何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害、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3.惩戒应合理并公正。
主要包括:——在惩戒行为发生前,应使学生明白什么样的行为会受到惩处,自己的行为为什么会受惩处;--在确定具体惩戒方式时,不应过于严厉,应考虑到学生身心发展水平、平时表现等因素,并与其越轨行为相对应;——在行使惩戒时,应遵循一定的标准、制度,合理地进行惩戒,而不是为了报复学生或将惩戒作为教师的情绪宣泄,不因个别学生的越轨行为而迁怒于学生群体,不采用集体惩罚而使无辜学生受罚。
第二章惩戒的类别和运用一、惩罚类别1.班级批评教育2.年级批评教育3•德育处批评教育4.学校纪律处分。
二、惩罚条件及措施第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条: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违纪学生处罚条例

违纪学生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教育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二章违纪行为的认定第四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纪:(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三)破坏学校公共设施和公共财物的;(四)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五)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六)考试作弊的;(七)抄袭他人作业、论文等学术成果的;(八)旷课、迟到、早退的;(九)在校园内吸烟、酗酒的;(十)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的;(十一)其他违反社会公德和学校纪律的行为。
第三章处罚的种类第五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罚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警告是对轻微违纪行为的处罚,一般适用于初次违纪且情节较轻的学生。
第七条严重警告是对较严重违纪行为的处罚,适用于多次违纪或情节较为严重的学生。
第八条记过是对严重违纪行为的处罚,适用于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学生。
第九条留校察看是对特别严重违纪行为的处罚,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在察看期间,学生如有悔改表现,可解除察看;如再次违纪,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开除学籍是对极其严重违纪行为的最严厉处罚,适用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学校纪律且屡教不改的学生。
第四章处罚的程序第十一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调查取证。
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二)告知。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听取陈述和申辩。
学校应当认真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应当予以采纳。
中学学生违反《日常行为规范》处罚制度范文(4篇)

中学学生违反《日常行为规范》处罚制度范文《日常行为规范》违反者处罚制度第一条:引言为了维护中学校园良好的学习氛围和校园秩序,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制定本《日常行为规范》违反者处罚制度。
第二条:罚则分类根据违反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轻重,将罚则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三个级别。
第三条:轻度违反行为罚则1. 违反校规、班规的行为,如迟到、未穿制服等,第一次警告,第二次书面批评,第三次加大警告。
2. 对学习环境的干扰,如大声喧哗、乱扔垃圾,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警告,第三次记录个人档案。
3. 拖延完成学习任务,影响他人学习,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书面批评,第三次加大书面批评。
第四条:中度违反行为罚则1. 校园欺凌行为,涉及肢体伤害但无重大后果,第一次记录个人档案,第二次加大记录个人档案,第三次限制课余活动。
2. 非法持有或者传播淫秽、暴力、恐怖等不良信息,第一次严肃教育谈话,第二次记录个人档案,第三次限制上网时间。
3. 实施小偷、抢劫等触犯法律的行为,第一次严厉警告,第二次记录个人档案,第三次限制离校活动。
第五条:重度违反行为罚则1. 校园欺凌行为,持续触及学生生命安全的,第一次限制离校活动,第二次暂停学籍一个学期,第三次劝退。
2. 非法持有或者传播淫秽、暴力、恐怖等不良信息,后果严重影响学校形象和学生身心健康的,第一次学校通报警方处理,第二次暂停学籍一个学期,第三次开除学籍。
3. 实施强奸、杀人等严重违法行为,第一次学校通报警方处理,第二次开除学籍,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附则1. 处罚应公平、公正、公开,搜集证据确凿,对当事人进行听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如有特殊情况,可以按照情节轻重自由裁量罚则。
3. 学生违反行为应及时报告,相关人员应及时处理,确保处罚及时有效。
以上为《日常行为规范》违反者处罚制度范本,详细罚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中学学生违反《日常行为规范》处罚制度范文(2)根据中学学生违反《日常行为规范》处罚制度,违反规范的情况将根据具体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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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违纪学生制度为使违纪违规学生认识到自身错误,落实好惩罚工作,应制定规范的惩罚违纪学生制度。
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惩罚违纪学生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为打造和谐校园,创建优良校风、学风,弘扬正气,坚决抵制不良行为的发生, 现制定《小学部学生违规违纪惩罚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惩处项Ll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必要时,赔偿或处罚,有违犯法律行为的交政法部门处理。
1、对有打架行为的学生,要严厉批评教育。
再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次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打伤人者要赔偿伤者医药费;有严重伤人的交政法部门处理。
2、对有偷盗行为的学生,首先责令其退赃款或赃物,再根据悄节的轻重、认错态度好坏,退赃是否彻底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3、对有破坏公物(校内)或其他人物品的学生,首先责令其原价赔偿或加倍罚款, 然后视其是否故意,认错态度好差,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4、对侮辱师长、侮辱女生等行为的学生,根据其悄节轻重、认错态度好差,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对屡教不改或故意捣乱者则另行处πui'Jo5、对严重违反课堂纪律、课间纪律的学生,根据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好差,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屡教不改或故意捣乱者则另行处罚。
6、对在校内搞危险活动、爬树、爬墙等学生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7、对经常欠交作业、学习态度差,经老师教育仍不改正,根据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好差,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8、对有旷课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凡发现不遵守本校制定的在校行为规范和其他校纪校规的学生,每位教师都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
学生触犯不良行为所进行的批评教育,山班主任统一记录在《问题学生处理记录表》和《学生成长手册》上。
对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结果将存入学校档案。
惩罚违纪学生制度篇2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强化依法治校意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中学生日常为规范》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凡具有兴城四中学籍的学生,违反校纪(以下简称违纪),适用本规定。
学生违纪处理的主管部门是学校德育处。
笫三条学生违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通报批或下列之一处分:1、警告或严重警告。
2、记过或记大过。
3、留校察看。
4、勒令退学。
5、开除学籍。
学生违纪若因特殊原因特殊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所受的处分(记过以上)必须依规定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违纪学生受处分必须定期向学校德育处进行思想汇报,不得少于每三个月一次。
对确有明显进步的可申请取消处分,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为半年,凡申请取消处分者,均山受处分本人写岀申请, 山所在班级代表、班主任及年级主任等集体研究,提出书面建议报告,学校做相应的书面决定,与原处分决定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教育不改或在受分期间重新违纪的加重处分。
毕业时未取消留校察看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等留校察看期满后,山本人提出申请,在班级其表现写出考察意见,报请学校审查批准,依据学籍管理规决定是否补发毕业证书。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2、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者。
3、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
4、纠结他人使事态扩大者。
5、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6、威胁打击报复检举人和证人者。
7、作伪证,给事件调查增加困难者。
8、携带管制刀具等。
9、其他应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者。
笫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1、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2、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现象者。
3、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4、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者。
笫六条凡受校纪处分者,并处以下附加处理:1、取消一学年内的各种评优及贫困学生助学金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取两年内的参评资格)。
2、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
第二章处分笫七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者;组织或煽动闹事、扰乱校园或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分别给予校纪处分。
1、凡参与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给予警告至勒令退学处分;其策划、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凡参与罢课或罢考者,给予警告至勒令退学处分;其策划、组织、煽动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3、凡私自结社、结帮、组织同乡会或出版、散发非法性刊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凡张贴或散布内容反动或带有煽动性、不负责的大小字报、网络消息或散发传单、制造谣言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5、凡冲击d政机关、扰乱工作秩序、教学秩序、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勒令退学处分;其组织煽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6、组织策划、参与非法组织或活动,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或邪教组织活动者, 进行明令禁止的活动者,经规劝教育后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触犯国家刑律者,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学校同时作如下处理。
1、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等主刑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属于过失犯罪,被处以拘役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构成刑事犯罪而依法免于刑事处罚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违反行政、民事等法规者,分别给予如下校纪处分:1、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受拘留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受治安警告或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勒令退学处分。
4、因民事违法,经确认给其他合法民事主体造成重大损失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尚未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以下处分:1、收看淫秽书刊、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淫秽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对有偷窃、诈骗、抢夺、抢劫、弄虚作假等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作如下处理:(-)有偷窃行为。
(1)作案价值不满IOO元,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作案价值100元以上(含1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多次作案累计价值不满3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超过500元(含500元)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4)偷盗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未遂者,除公安司法机关予以处理外,视情节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5)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等,与作案者同论。
(6)经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二)敲诈他人财物,或向他人索要钱物,或向他人借钱不还,视其情节除返回钱物外,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并报公安机关查处。
(三)有抢夺、抢劫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有涂改票据、证件、证明、学历、成绩单等,冒充领导签字弄虚做假,或私自冒领他人存款、汇款,盗用他人饭菜票等行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量情予以经济赔、补偿外,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给以治安处罚外,同时给予下列处分:(1)损坏价值在IOO元以下(不含IOO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打架斗殴者:(-)动手打人,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1)挑起事端。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
(3)一旁助威。
(4)为他人作伪证, 给调查增加困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1)策划他人打架。
(2)纠集他人打架。
(3)持械打架。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
(四)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组织,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五)因打架斗殴致人伤者,除受以上处分外,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要负担受害人医疗、营养费等一切必要费用。
笫十四条对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理:(-)学生在校不允许打麻将、扑克等,一经发现,除销毁用具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组织并参与聚众赌惮者,并有较大数额赌资进行,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提供赌具、赌资(物)及场所者,给予记过处分。
笫十五条对经常无故旷课(含擅自离校到异地)等违反学习制度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含早、晚自习)累计课时达到:⑴10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⑵20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并通知家长。
⑶30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并通知家长。
⑷40课时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并通知家长。
⑸50课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二)同一学期因旷课再次受处分者,旷课时数累加计算,并视情节从重处分,以最后处分记入本人档案。
(三)上课和自习期间看与课堂无关的其它读物,一经发现一律山班主任代管读物至学期结束,并进行批评教育。
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上课不认真听讲,做与课堂无关的事情,经常不交或拖交作业,干扰他人学习,破坏课堂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考试作弊者,除本次考试以零分计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1)考试(考查)作弊或协同作弊,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作弊情节或性质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2)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窃取试卷或窃取试题标准答案,考试作弊两次(含同一场考试),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3)违反考场规则,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干扰监考工作、威胁监考人员者, 视情节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笫十六条对不讲社会公德、行为不文明者,给予相应处分。
㈠不尊重教职工,如在公共场所直呼其名,粗语顶撞,起哄戏弄者,给予记过及以上的处分。
㈡辱骂教职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殴打教职工,情节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㈢与同学之间不团结,戏弄辱骂、侮辱、威吓同学,蓄意制造谣言诽谤同学,开不正当玩笑,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闻男女同学不正常交往,或纠缠异性同学,且教育不改者,视其惜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㈤在教室和校园等公共场所打闹喧哗,观看演出和比赛起哄滋扰,影响上课、自习、集会、就餐、演出、就寝等正常秩序,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