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复仇议》阅读答案附翻译

合集下载

大学语文13驳复仇议

大学语文13驳复仇议

(4)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 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 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 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5)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 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 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 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 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神谋,渊然而静者与心谋。不匝旬而得异地者二,
虽古好事之士,或未能至焉。

噫!以兹丘之胜,
致之沣、镐、鄠、杜,
则贵游之士争买者,日
增千金而愈不可得。今
弃是州也,农夫渔父过
而陋之。贾四百,连岁
不能售。而我与深源、
克己独喜得之,是其果
有遭乎!书于石,所以
贺兹丘之遭。

(《柳宗元集》卷二十九)
问题讨论
“唐氏之弃地,货而不售。”问其价,曰:“止四
百。”余怜而售之。李深源、元克己时同游,皆大
喜,出自意外。 即更取器用,铲刈秽草,伐去恶木,
烈火而焚之。嘉木立,美竹露,奇石显。由其中以
望,则山之高,云之浮,溪之流,鸟兽鱼之遨游,
举熙熙然回巧献技,以效兹丘之下。枕席而卧,则
清泠之状与目谋,瀯瀯之声与耳谋,悠然而虚者与

(选自中华书局校点本《柳宗元集》)
作者介绍
柳宗元(773—819),字 子厚,河东(今山西永济) 人。唐代杰出的文学家, 与韩愈齐名,世称“韩 柳”,“唐宋八大家”之 一。德宗贞元九年(793) 举进士第,后又登博学宏 词科,授集贤殿正字,调 任蓝田尉、监察御史里行。
他政治上属于以王叔文为首的主张改良革新的政治 集团,在王叔文一派执政期间,任礼部员外郎。不久革 新失败,被贬为永州(今湖南零陵)司马,元和十年 (815),又改贬柳州(今广西柳州)刺史,卒于任所

陈子昂《复仇议状》阅读答案及答案

陈子昂《复仇议状》阅读答案及答案

阅读下面的文言文,完成1012题。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珪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

议日:先王立礼,所以进人也;明罚,所以齐政也。

夫枕干雠敌,人子之义;诛罪禁乱,王政之纲。

然则无义不可以训人,乱纲不可以明法。

故圣人修礼理内,饬法防外,使夫守法者不以礼废刑,居礼者不以法伤义;然后暴乱不作,廉耻以兴,天下所以直道而行也。

然按之国章,杀人者死,则国家画一之法也。

法之不二,元庆宜伏辜。

又按《礼》经,父雠不同天,亦国家劝人之教也。

教之不苟,元庆不宜诛。

然臣闻在古,刑之所生,本以遏乱。

仁之所利,盖以崇德。

今元庆报父之仇,意非乱也;行子之道,义能仁也。

仁而无利,与乱同诛,是日能刑,未可以训。

元庆之可宥,显于此矣。

然而邪由正生,理心乱作。

昔礼防至密,其弊不胜;先王所以明刑,本实由此。

今傥义元庆之节,废国之刑,将为后图,政必多难;则元庆之罪,不可废也。

何者?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雠,其乱谁救?故圣人作始,必图其终,非一朝一夕之故,所以全其政也。

故曰:信人之义,其政不行。

且夫以私义而害公法,仁者不为;以公法而徇私节,王道不设。

元庆之所以仁高振古义伏当时以其能忘生而及于德也今若释元庆之罪以利其生是夺其德而亏其义非所谓杀身成仁全死无生之节也。

如臣等所见,谓宜正国之法,置之以刑,然后旌其闾墓,嘉其徽烈,可使天下直道而行。

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谨议。

(选自陈子昂《复仇议状》,略有删改)10.对下列句子中加点词语的解释,不正确的一项是()A.先王立礼,所以进人也进:提拔 B.元庆宜伏辜辜:罪C.教之不苟,元庆不宜诛苟:马虎 D.然后旌其闾墓旌:表彰11.下列各组句子中≯加点的词意义和用法相同的一组是()A.居礼者不以法伤义 / 斧斤以时入山林 B.仁之所利,盖以崇德/今已亭亭如盖矣C.今若释元庆之罪以利其生/臣闻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 D.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苟全性命于乱世12.下列各项中对原文划线句子停顿正确的一项是( )A.元庆之所以仁/高振古义/伏当时/以其能忘生而及于德也/今若释元庆之罪/以利其生是/夺其德而亏其/义非所谓杀身/成仁/全死无生之节也。

文言文《驳复仇议》原文及作品赏析

文言文《驳复仇议》原文及作品赏析

《驳复仇议》原文及作品赏析【作品介绍】《驳复仇议》是柳宗元的一篇高扬以人为本思想的光辉篇章。

它以对弱者的深切同情,批驳初唐陈子昂“既诛且旌”的论点,并且,阐述了“调”即和谐在处理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全文层次清楚、内容丰富,对今天的人们依然有启发。

将韩愈的《复仇状》与该文相比较,韩愈可能受到过柳宗元的影响。

【原文】驳复仇议臣伏见天后时[1],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2],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3],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

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4];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臣窃独过之[5]。

臣闻礼之大本[6],以防乱也。

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

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

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

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

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7]。

旌其可诛,兹谓僭[8];坏礼甚矣。

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9],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10],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11],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

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12],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13],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14],枕戈为得礼[15],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16],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

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17],而又何诛焉?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18],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

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19],是悖骜而凌上也[20]。

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21],而又何旌焉?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

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

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

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

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周礼》[22]:“调人[23],掌司万人之仇。

柳宗元《驳复仇议》阅读答案及原文翻译赏析

柳宗元《驳复仇议》阅读答案及原文翻译赏析

柳宗元《驳复仇议》阅读答案及原文翻译赏析《驳复仇议》是唐代文学家柳宗元的一篇驳论性的奏议,批驳初唐陈子昂提出地“既诛且旌”的论点,同时,该文高扬以人为本的光辉思想,对弱者的给予深切同情。

文中还深刻阐述了“调”即“和谐”在处理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

全文立论清晰,层次分明、富有思想内涵,至今仍有启发。

【题解】这是柳宗元在礼部员外郎任上写的一篇驳论性的奏议,是针对陈子昂的《复仇议状》而发的。

徐元庆为父报仇,杀了父亲的仇人,然后到官府自首。

对于这样一个案例,陈子昂提出了杀人犯法、应处死罪,而报父仇却合于礼义、应予表彰的处理意见。

柳宗元在文章中批驳了这种观点,认为这不但赏罚不明,而且自相矛盾,指出徐元庆报杀父之仇的行为既合于礼义,又合于法律,应予充分肯定。

虽然文章的主旨是要说明封建主义的礼义和封建主义的法律的一致性,但在吏治腐败、冤狱难申的封建社会,仍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全文观点鲜明,逻辑严密,驳论有力。

【原文】臣伏见天后时(1),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2),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3),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

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4);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臣窃独过之(5)。

臣闻礼之大本(6),以防乱也。

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

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

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

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

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7)。

旌其可诛,兹谓僭(8);坏礼甚矣。

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9),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10),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11),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

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12),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13),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14),枕戈为得礼(15),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16),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

陈子昂《复仇议状》与柳宗元《驳复仇议》比较阅读(附答案解析与译文)

陈子昂《复仇议状》与柳宗元《驳复仇议》比较阅读(附答案解析与译文)

陈子昂《复仇议状》与柳宗元《驳<复仇议>》比较阅读(附答案解析与译文)阅读下面的文言文,完成10~14题。

材料一: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

按之国章,杀人者死,元庆宜伏辜。

又按《礼》经,父雠不同天,亦国家劝人之教也,元庆不宜诛。

然臣闻在古,刑之所生,本以遏乱。

仁之所利,盖以崇德。

今元庆报父之仇,意非乱也;行子之道,义能仁也。

仁而无利,与乱同诛,是曰能刑,未可以训。

元庆之可宥,显于此矣。

然而邪由正生,理心乱作。

昔礼防至密,其弊不胜;先王所以明刑,本实由此。

今倘义元庆之节,废国之刑,将为后图,政必多难;则元庆之罪,不可废也。

何者?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雠,其乱谁救?故圣人作始,必图其终,非一朝一夕之故,所以全其政也。

故曰:“信人之义,其政不行。

”且夫以私义而害公法,仁者不为;以公法而徇私节,王道不设。

元庆之所以仁高振古,义伏当时,以其能忘生而及于德也。

今若释元庆之罪以利其生,是夺其德而亏其义;非所谓杀身成仁,全死无生之节也。

如臣等所见,谓宜正国之法,置之以刑,然后旌其闾墓,嘉其徽烈,可使天下直道而行。

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谨议。

(陈子昂《复仇议状》,有删改) 材料二: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

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

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

诛其可旌,兹谓滥;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

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以向,违害者不知所以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

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

【大学语文 精】驳复仇议复习点 2

【大学语文 精】驳复仇议复习点 2
首先, 作者从“礼”与“刑”都是“防乱”的根本功能出发,指出“旌与
诛莫得而并焉”,否则不仅会导致刑法的滥用,而且败坏了礼治秩序,直至 造成人们思想认识与行为规范的混乱。因而得出“礼”与“刑”是“统于一 而已矣”,从而驳斥了陈氏的“诛之而旌其闾”的观点。
其次,作者推究元庆之父案的曲直端始,指出假如元庆父并非因触犯国家
的刑法获罪,而是赵师韫为了私怨而错判,那么远庆之复仇是“守礼而行 义”,又何罪之有?否则,元庆父死于法而非吏杀之,乃正邦典,又何而论。
最后作者对陈氏的“亲亲相仇,其乱谁救?”的观点进行辩驳,指出他这
种认识的根本错误就在于对“礼”的本质的糊涂理解,然后引经据典,进行 辩解,进而得出元庆复仇是“服孝死义”,是“达理而闻道者”所为,因而
• 2. 观点鲜明,说理透彻。
• 文章开门见山,一开始就直接引出对方的 观点,紧接着表明自己的态度,“窃独过之”。 立论鲜明,简洁有力。然后层层推进,推究事 实,引经据典,从不同的角度反复进行反驳, 说理透彻。
【驳论特点】见103页练习六
本文是一篇典型的驳论文,全力反驳了陈子昂在《复仇议状》中主 张对徐元庆复仇案采取“诛之而旌其闾”并将之“编制于令,永为国 典”的见解。
最后引经据典,指责论敌的观点违背了经典和圣人 所定的制度。
这样,文章就从理论原则、事件分析、遵循典制三 个方面驳倒了论敌的论点。
作为奏议,是写给皇帝看的,因而它在开头、论事 析理、结尾都必须要表示臣子对主上的恭敬态度,如 “臣伏见天后时”、“臣闻礼之大本”、“请下臣议附于令”
驳论
• 含义:作者指出并论证对方观点的错误性,从而否定 和驳倒对方,树立自己正确的观点,这叫驳论,也叫 反驳。以破为主,破中有立。 • 一、驳论方法:批驳论点、批驳论据、批驳论证

驳《复仇议》原文及翻译

驳《复仇议》原文及翻译

驳《复仇议》原文及翻译柳宗元①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邦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

当时谏臣陈予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臣窃独过之。

②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

若日无为贼虐①,凡为子者杀无赦。

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

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②杀无赦。

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

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

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

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③向使刺谳③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

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

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

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

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④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

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

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

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④,掌司万人之仇。

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

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

”又安得亲亲相仇也? 《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

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

”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

⑤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

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

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⑥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

驳复仇议复习点公共课大学语文

驳复仇议复习点公共课大学语文


《江雪》
千山鸟飞绝,万径人踪灭。 孤舟蓑笠翁,独钓寒江雪。
1、柳宗元及文学成就、主张、代表作 2、本文翻译、重点字词 3、本文论文类型及分析

1. 逻辑谨严,驳论有力。

文章开门见山,表明态度。首先,作者阐述了“礼”、
“刑”的根本一致性,指出两者不可分而治之,背道而驰,从
而解除了对方“诛之而旌其闾”的理论基础,使之立而无地,
存而无据。然后推究元庆之父案的曲直端始,从正反两个方面
C:我乃杀之
今其智乃反不能及
D: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 虽一龙发机而七首不动
A,修饰
3.下列对原文有关内容的概括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A:徐元庆杀了父亲的仇人后投案认罪。陈子昂建议,先处 死徐元庆,再在他的家乡表彰他,并把这个案例编入法律文书 中。作者认为,陈子昂的建议是错误的。
B:作者认为,“礼”与“刑”根本作用一致,但在实际运用 中有区别,不能对同一个人既施死刑又行褒奖。自相矛盾的做 法,公之于众,只会让天下人无所适从。
D
(1)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 (2)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 (3)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 (4) 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
亦甚哉!
(5)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 虑,以冲仇人之胸
1、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 2、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
首先, 作者从“礼”与“刑”都是“防乱”的根本功能出发,指出“旌
与诛莫得而并焉”,否则不仅会导致刑法的滥用,而且败坏了礼治秩序, 直至造成人们思想认识与行为规范的混乱。因而得出“礼”与“刑”是 “统于一而已矣”,从而驳斥了陈氏的“诛之而旌其闾”的观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驳《复仇议》阅读答案附翻译
驳《复仇议》
[唐]柳宗元
臣伏见天后①时,有同州下邦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

当时谏臣陈予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

若日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

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

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

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

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

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

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
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②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

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

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

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

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

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

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

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

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

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

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

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③之道,复仇不除害。

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

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

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

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

谨议。

【注】①天后:武则天。

②刺谳:刺,探寻;谳,议罪。

③推刃:往来项杀。

4.对下列句子中加点的词的解释,不正确的一项是
A.臣窃独过之过:认为不对
B.旌其可诛,兹谓僭僭:僭越
C.不愆于法愆:罪过
D.不宜以前议从事从事:处置
5.下列各组句子中,加点词的意义和用法相同的一组是
A.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臣与将军戮力而攻秦。

B.而又何诛焉王问:何以知之?
C.我乃杀之今其智乃反不能及
D.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虽一龙发机,而七首不动。

6.下列对原文有关内容的概括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A.徐元庆杀了父亲的仇人后投案认罪。

陈于昂建议,先处死徐元庆,再在他的家乡表彰他,并把这个案例编入法律文书中。

作者认为,陈子昂的建议是错误的。

B.作者认为,礼与刑根本作用一致,但在实际运用中有区别,不能对同一个人既施死刑又行褒奖。

自相矛盾的做法,公之于众,只会让天下人无所适从。

C.作者认为;徐元庆与杀父仇人不共戴天,想方设法,不惜生命报杀父之仇,既符合礼的要求,也表现出孝与义,并称赞他是通达事理、明白道义的人。

D.针对陈子昂亲亲相仇,其乱谁救的说法,作者明确界定了仇的范围,把因违法犯罪而被处死的情况排除在外,这对于澄清认识具有开创性的积极意义。

7.把原文中画线的句子翻译成现代汉语。

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

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

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

参考答案
4.C.
5.A
6.D
7.
处死当受表彰的人,这就叫滥杀,是严重亵渎刑法的行为。

推求事情的起因,那么刑和礼的运用,就能清楚地加以区分了。

现在如果能采取上述标准,来评断双方相杀的案件,就符合礼了。

柳宗元《驳复仇议》参考译文
我看到天后在位时,有个同州下圭人,叫徐元庆,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害,他终于能够亲手杀死父亲的仇人,再自缚其身投案认罪。

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处死徐元庆,然后再在他的家乡表彰他,并且请求将这一案例编入律令,永远作为国家的法典。

我个人认为他的建议是不对的。

我听说礼的最根本作用,用来防止动乱。

如礼说,不要做凶残暴虐的事,凡是做儿子的杀害无辜之人,要处以死刑而不能赦免。

刑的最根本作用,也是用来防止动乱的,如刑规定,不要做凶残暴虐的事,凡是做官的杀害无辜之人,要处以死刑而不能赦免。

它们的根本作用一致,但运用起来有差异,表彰和诛杀是不能同时运用到一个人身上的。

处死当受表彰的人,这就叫滥杀,是严重亵渎刑法的行为;表彰应当处死的人,这就叫僭越礼制,是严重破坏礼制的行为。

如果把这种做法告示天下百姓,传给后代子孙,追求正义的人就不知道前进的方向,想避开祸害的人就不知道如何处世了,把这种做法作为法典,可以吗?
圣人处理事务,穷究事理来决定赏罚,依据情由来决定褒奖或贬斥,结合起来考虑罢了。

假使当时调查了事情的真假,辨明了它的是非,推求了事情的起因,那么刑和礼的运用,就能清楚地加以区分了。

为什么呢?假如徐元庆的父亲没有犯下违背国法的罪行,赵师韫对他的诛杀,仅仅因为个人的怨恨。

施展他做官的威风,对无辜的人妄加迫害,州里的长官不去追究他的罪行,执法的官员不去加以责问,上下蒙蔽包庇,呼号充耳不闻。

而徐元庆能够把和杀父的仇人一起活着当作奇耻大辱,把时刻准备报杀父之仇当作合乎礼义的行为,想尽办法,来刺穿仇人的胸膛,决心坚定,严格要求自己,即使丧命也不遗憾,这正是遵守礼法而施行正义啊。

执法的官员应该感到惭愧,向徐元庆道歉还来不及,又怎么能处死他呢?或者徐元庆的父亲,确实有罪,赵师韫对他的诛杀,不违背国法,这就不是死在官吏手中,而是死在国法上啊。

国法难道可以仇视吗?仇视天子的法律,而杀害奉法行令的官吏,就是悖逆凶横、犯上作乱。

将其抓获处死,用以严正国法,又为什么要表彰他呢?
而且陈子昂的奏议中还说:一个人必定有儿子,儿子也必定有父母,人们因为敬爱自己的父母而相互仇杀,这种混乱局面谁来收拾呢?这是太不明白礼了。

礼所说的仇,指因为含冤受屈内心沉郁悲痛而申诉无门的情况,不是指犯罪违法而被处死的情况。

如果说他杀了人,我就杀死他,不问是非曲直,不过是欺负孤单力弱的人罢了。

这种违反经典、背离圣人教诲的做法,不是太过分了吗?《周礼》说:调人,负责处理人间的怨仇。

凡是杀人而合乎
礼义的,就命令死者亲属不许报仇,如要报仇,就会被处死。

又怎么会发生人们因为敬爱自己的父母而相互仇杀的事呢?《春秋公羊传》说:父亲不是因罪被杀,儿子报仇是可以的;父亲因罪伏诛,儿子报仇,这是引起往来相杀的行为,这样的复仇行为消除不了互相仇杀的祸害。

现在如果能采取上述标准,来评断双方相杀的案件,就符合礼制了。

况且不忘父仇,是孝的表现;不惜一死,是义的表现。

徐元庆能不越出礼的规定,坚守孝道,决心为义而死,他一定是个通达事理而明白道义的人。

通达事理明白道义的人,难道会把国法当作自己的仇敌吗?那些上奏议的人反而主张把他处死,亵渎刑法,败坏礼义,这种做法不能作为准则,是十分清楚的。

请把我的议状附于律令之后颁发下去,有审理这类案件的,不应再按照以前的意见办理。

我谨发表上述看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