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终审稿)

合集下载

20XX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18)-自学考试.doc

20XX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18)-自学考试.doc

教会法的基本制度有教阶制度、土地制度、契约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刑法制度、诉讼制度。

第二节教会法的基本制度教会法的基本制度有教阶制度、土地制度、契约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刑法制度、诉讼制度。

一、教阶制度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

教会教阶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神甫等,统称大教职,下面是修士、修女等小教职。

教皇即罗马教皇,天主教的最高统治者,有权召集宗教会议,批准会议决议,任免和调动主教,划定主教辖区,也是教会法院的最高审级,重大案件须教皇审核。

教皇由大主教选举产生,除因异端罪外不得罢免。

教皇之下是大主教,我国又称红衣主教,管辖教省,由教皇任命。

是教皇的亲信和助手,有选举和被选举为教皇的权利。

主教在主教辖区行使管理权,由教皇选任,效忠教皇。

主教辖区分为若干教区,每区设神甫一人,直接管理教徒。

神甫主持工作满一定期限后,可升为主教。

修士、修女是神甫以外的小教职人,终身为教会服务,辅助神甫办理生活事务,从事祈祷和传教。

神职人员享有的特权:1、享有神权。

即享有与其品位及等级相应的礼节,获得神品和恩奉。

2、享有司法特权。

神职人员由主教按教会法来审理,世俗法院不得干涉;对主教诉讼,须先经教会法院定罪并革除教职、开除教籍后再送世俗法院处刑。

大主教和教皇代理人等如无教皇准许不得诉讼,教皇不受任何审判。

3、享有免服兵役之权。

神职人员的义务:1、宣传教义,忠实教职,居住于教堂。

2、教士要承担“告解”的义务。

即由教士向神甫告明对上帝所犯的罪过,并表示忏悔。

3、领受高级神品的高级僧侣应承担坚守独身,保持贞操的义务。

广大教徒不属于神职人员,既不享有上述特权,也不承担义务,但“告解”也适用于教徒。

二、土地制度天主教会是中世纪最大的土地所有者,占有势力范围内的三分之一的土地,教会法的首要任务是确保僧俗封建主的土地所有权,因而在不动产占有方面建立了整套制度。

对占有权或准占有权的破坏,都可在教会法院提起诉讼。

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第六章法兰西王国法律(中世纪)第一节法兰西王国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一、法兰西王国法律的形成及其在西欧的典型性公元843年查理大帝帝国的瓦解,标志西欧法律史上实行属人主义的日耳曼法占统治地位的阶段结束,西欧走上以分散的地方习惯为主的阶段(封建割据阶段)。

法兰西王国在中世纪是西欧封建制度的中心,它的法律制度在西欧具有典型性,明显体现了西欧封建制法律的基本特征和发展的一般规律。

法兰西王国法律制度经过了以下三个发展阶段。

二、公元9-13世纪法兰西王国的法律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在政治上是封建割据,国王的权力只及于王室直辖领地,大封建主(公爵和伯爵)在自己领地享有独立的政治军事和审判权力。

这时法国法律的发展有以下特点:1、属地主义代替了属人主义。

封建领主在审判其所属陪臣和农奴时,适用同一种法律(本领地、本地区的习惯法),而不问被告的祖先属于哪一个民族。

2、主要实行不成文的习惯法。

由于政治上分散,过去的成文习惯法《撒利克法典》和王室法令不再通行,而实行本地区的习惯法,这种习惯法是在日耳曼法和罗马法融合的基础上形成的,包括日耳曼法和罗马法两种因素,以日耳曼法为主。

3、法律是分散、不统一的,明显分为南北两部分。

教会法可能是全国唯一大体统一的法律。

南部习惯法中罗马因素较多,而且西哥特罗马法典等罗马成文法还在通行,所以叫做罗马法区或成文法区;北部采用习惯法,称习惯法区。

这种划分在整个封建制法律时期一直存在。

三、13-16世纪法兰西王国的法律公元11世纪开始,形成了城市和市民等级,支持王权和统一,法国具有了实现政治统一的前提,建立了等级代表君主制,这是从封建割据到君主****的过渡阶段,其主要标志和基本特征是建立了等级代表机关三级会议。

法律发生以下变化:1、习惯法的成文化及分散性逐步减轻。

通过成文汇编,首先在一些大的地区使习惯法统一起来,公元13世纪出现的是私人着作,如《诺曼底大习惯法典》《圣路易习惯汇编》《波瓦西习惯集》等。

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第四章古罗马法律制度(古代)从公元前753年罗马城建立起至公元前6世纪末,有7个王相继秉政,这个所谓“王政时代”是罗马从原始公社制向阶级社会过渡的时期。

公元前6世纪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实行改革,标志着罗马奴隶制国家与法的形成。

公元前510年,第7个“王”塔克文被****,王政时代结束,共和国时期开始。

罗马法继承和发展了古代亚非国家和希腊诸国的法律,成了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

第一节罗马法的一般概况一、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7世纪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的本质在于反映罗马奴隶主阶级的意志,目的在于多方面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地位和利益,严格保护奴隶制的剥削关系,巩固奴隶主阶级在国家机关中的统治地位以及对奴隶的无限权利。

罗马法的渊源在王政时代的后期,主要表现形式是习惯法,它由古老氏族习惯传统和当时各种惯例所构成。

到共和国时期,成文法开始出现,公元前5世纪中叶的十二表法是罗马最古老的立法文献,它总结了前阶段的习惯法,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除十二表法外,共和时期的渊源还有民众大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通过的决议、长官的告示和法学家的解答等。

共和国时期,民众大会存在三种组织形式:贵族议会、百人会议和平民会议。

上述机关所制订或颁布的法律几乎涉及国家组织、所有权、债、婚姻家庭、刑法和诉讼各方面内容。

元老院是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享有军事、外交、财政及监督等权利。

对各议会的法律有批准权、宣告不符合社会需要的法律无效、紧急情况停止法律的适用等。

罗马长官所颁布的强制性法规,特别是最高裁判官在处理财产案件时制定的告示有重要意义。

能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

法学家解释、答复法律的疑难问题,使法律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帝国时期,诸家争鸣,形成普罗库路士和沙比努士两大学派,2至3世纪,先后出现五大法学家。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27)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27)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27)
1789年革命到第一帝国时期,是法国近代法律的开创和形成阶段,法律反封建和自由主义性质显着,形成比较完整的制度和体系。

19世纪产业革命后是演变和发展阶段,法律许多原则、制度发生重大变迁,产生新的时代特征。

 第十三章法国法律制度(近代)
 第一节法国革命后法律的发展
 一、法国资产阶级法律产生和发展的道路
 由于国情特别是革命方式不同,法国法与英国法产生和发展道路不同。

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中新贵族和封建势力妥协,披着宗教外衣,漫长的革命进程十分缓慢,没有彻底。

因此,近代英国法经逐渐演变,因袭了较多封建法因素和形式。

而18世纪的法国革命是典型的资产阶级革命,第三等级结成广泛的革命联盟,资产阶级高举“平等”、“自由”、“财产”旗帜,革命迅猛,达到彻底的结局。

近代法国法和近代英国法比较,无论内容、原则和形式,都是比较纯粹的资产阶级法,是早期资产阶级法的典型。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7)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7)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7)
 罗马法的影响
 罗马法适应罗马奴隶制社会相当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要求,终于形成发达和完备的法律形式和完整的法律体系。

它对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一切重要关系,都有非常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因此,它全面维护了奴隶社会的私有制,促进了商品经济关系广泛的发展;同时还维护了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保证了罗马国家机关的权力得以实现。

 罗马私法的形成和发展有自己的特点。

它主要是凭借法学家的研究工作和着述以及罗马长官在解决私人间纠纷方面的司法活动来对各种财产关系进行调整。

这样使得罗马法在不损坏原有的形势下,能够适应社会生活条件和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基本上满足了客观需求。

 罗马法内容和立法技术更为详尽、高超和发达,它具有法理精深、内容丰富、体系完整、措词确切、严谨、简明和结论清晰、语言精辟凝练等特点。

它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同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对欧洲许多资本主义法律特别是民法的发展都有很大的影响。

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第二章古代印度法律制度一、古代印度法律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南亚次大陆是世界上进入阶级社会,形成国家与法最早的地区之一。

古代印度法律是公元6世纪以前整个南亚次大陆各奴隶制法的总称。

大约从公元前2000年代后期起,属于印欧语系的雅利安人从中亚陆续侵入印度,打败了土著居民,占领其土地,并毁灭了这里的文化。

许多资料表明,雅利安统治者不仅依靠暴力机构来制止被压迫者的反抗,还积极利用宗教作为精神奴役的工具。

于是,以崇拜多神、实行繁琐祭祀为主要特征的吠陀宗教逐步演变为统一的婆罗门教。

该教以崇拜贺摩(梵天)而得名,认为梵天是世界的最高主宰。

该教以吠陀经、各种法经和法典为主要表现形式,其中吠陀经被视为雅利安人的圣书。

而法经是婆罗门贵族的不同教派对于经书的论述,涉及社会风俗习惯、民事和刑事法规以及社会行为和关系的准则,起着“法”的作用。

法典是在外族入侵和奴隶制从繁荣走向衰落时期出现的,最著名的法典是《摩奴法典》等。

由于印度奴隶制的发展和劳动群众的反抗斗争加剧,早期的佛教和耆那教以反对婆罗门教应运而生。

耆那是创教者符驮摩那的称号,佛教是释迦牟尼所创,佛教以五戒为主,即戒杀、戒盗、戒淫、戒妄语和戒饮酒。

早期佛教比婆罗门教更容易为人们接受。

佛教法日益广泛传播。

佛教法的渊源是三藏(律藏、经藏、论藏)、摩奴法典和国王敕令。

三藏是佛教的经典,包括三个集子:律藏:管理僧侣的规章和僧侣生活的戒律;经藏:佛教的全部教义;论藏:高级佛法的论述。

《摩奴法典》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

国王敕令指孔雀王朝及其他信奉佛教的诸国王颁布的敕令。

阿育王曾推行佛教并定为国教。

从公元4世纪起,由婆罗门教、佛教、耆那教的某些教义以及民间信仰演化为新的印度教。

亦称为新婆罗门教,是融合法经和佛教法中的法律准则而成的。

总之,古印度法律产生与发展是曲折复杂的,除了经济发展及阶级斗争与政治制度的变化等决定性因素外,宗教的因素和意识形成的变化也起着很大的作用。

二、古代印度法律的渊源:1、吠陀经。

08年4月自学考试国际法第一至四章串讲笔记

08年4月自学考试国际法第一至四章串讲笔记

08年4月自学考试国际法第一至四章串讲笔记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性: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与国内法一起构成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与国内法对应而非与国际私法对应。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国际法的特点1、国际法的特点:主权平等(1)强制力的依据有所不同A.国内法是国内统治阶级的意志B.国际法是意志合同或者说合同意志(2)立法方式不同A.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依必然程序制定B.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平等的基础上合同制定。

可以是成文法也可是习惯法。

(3)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4)强制方式不同国际法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行动实现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享有主权,这就决定了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

除国家之外,争取独立的民族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国内法的主体则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但自然人和法人都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也不是国家之内的法律。

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自然人、法人彼此之间及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是各国通过合同共同制订的。

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自身的行为。

二、国际法的演进和范围: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入。

1643-1648《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记着近代主权独立国家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基本原则,标记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荷兰人格老休斯(近代国际法之父)颁发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为近代国际法学奠定了基础。

我国最早运用国际法的人:林则徐国际法最重要的发展在二战结束和联合国成立以后。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一、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司法判例,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国际组织合同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辨认证明国际法原则时的辅助方法。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14)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14)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14)
英国法中财产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作为所有权对象的物本身,即可为人们占有和支配的各种有价物;一种是指对物的所有权,即法律所认可的对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节英吉利王国法律的基本制度
 一、财产法
1、英国财产法的概念和分类
 英国法中财产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作为所有权对象的物本身,即可为人们占有和支配的各种有价物;一种是指对物的所有权,即法律所认可的对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英国法将财产分为物的财产和人的财产两类,物的财产包括土地及其附属物或权利,总称地权或地产权;人的财产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的经济权益(如债权、股票、专利权等)。

此分类法源于中世纪英国法中对物诉讼和对人诉讼这两种诉讼形式,大体相当于罗马日耳曼法中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但又有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
串讲笔记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来到这里,一切从新开始……
作为迈入大学生活的学生来讲,一开始,大学、社会对我来说都是很陌生的,甚至有时候觉得它们距离自己是那么的遥远。

当前的大学生活除了孤独,就是对大量课余时间无法利用的茫然,整天过着一种教室——宿舍两点一线的生活,没有对自己未来的职业生涯做一个整体的规划。

甚至没有正确的审视自己,审视自己的专业。

而经过这几堂《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的学习,在老师们的讲解和指引下,我开始慢慢地拨开眼前的团团迷雾,掺望自己的未来,开始重新认识自我和自己所选择的专业,甚至也开始构画自己未来的职业蓝图。

我想在职业生涯中我的收获和体会是颇多的。

首先,让我学会了怎样确立自己的职业发展目标。

当然自己的兴趣、特长应该是第一位的。

只有在自己所擅长的,并且所热爱的工作岗位上,才会全身心地投入,发挥自己的火热。

同时职业的选择也必须考虑自己的性格,性格文静可适合一些安静,要求认真、细心的工作;而性格较开朗的可选择环境比较开放、活动性较强的工作。

当然,确立自己的职业发展目标,自己所学专业也是考虑的核心问题,只有学以致用,才有可能使自己在工作中游刃有余,所以我将自己的职业目标放在我所钟爱的经济领域。

其次,促使我更加努力地工作学习。

职业目标的日渐清晰,使我对自己有了一个更明确的定位,一旦确立了自己的职业目标后,就会朝着这个目标奋进,更积极地学习,不断充实自我,使自己更多地具备职业目标对我要求的知识和能力。

《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也有利于我们把握现阶段学习和工作的重点。

从自己今后的目标中,找寻自己现阶段所必须把握住的东西,有重点地学习,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

同时,这门课程让我重新开始重视社会发展的趋势、考虑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甚至对每个人才所应具备的各项能力的要求。

使我的职业规划能更为贴近现实社会的实际需求,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让我们深刻地理解了职业生涯规划的内涵以及它对于我们未来生活的重大意义,也使我对职业有了进一步地了解,解开了我原来对职业诸多的偏见和迷团。

听完他的两堂课,现在仍有一种意犹未尽的感觉。

在总体上,我觉得《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十分贴近我们大学生的生活,具有很大的现实指导意义,让我受益匪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