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提高等考试违规管理组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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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理应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相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理应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高等教育法规命题及试卷答案

高等教育法规命题及试卷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二)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意的,把你所选的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不得分。

(三)(四)【例1】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发生于(五)A. 英国 B. 美国(六)C. 法国 D. 德国解析:达特茅斯位于美国东北部新罕布什尔州,本案发生在美国,其他三项都不符合实际情况。

答案:B【例2】以下属于学历证书的是A. 肄业证书B. 专业证书C. 教师资格证书D. 技术等级证书解析:我国学业证书包括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学历证书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其他学业证书包括专业证书,培训证书及技术等级资格证书,写实性学业证书。

答案:A【例3】在国家考试中,以下行为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是A. 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的B.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C. 将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D. 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考查目的:本题考查考生对考试违纪与考试作弊的区分。

属于了解层次,容易题。

解析: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将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答案:D【例4】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公办高等学校正常运作和处理与外部关系的制度基础是A. 法人制度B. 国家对高等教育的管理C. 学校内部权利配置制度D. 扩大学校自主权解析:法人是在法律上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律规定公办高等学校成为法人之后,才拥有自主权,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各种内外部关系,所以说法人制度是公办高等学校正常运作和处理与外部关系的制度基础。

答案:A【例5】教育督导属于A. 权力机关的监督B. 司法监督C. 行政监督D. 社会监督解析: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实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复习要点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复习要点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复习要点近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政府介入教育的方式必须以法律设定的权限为前提三个领域:(1)政府管理权限(2)大学自主权范围及行使方式:(3)大学公共责任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2)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3)单向、双向和多向法律关系(4)第一性、第二性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三个领域,(1)行政法律责任(2)民事法律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高等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下列两种情况行政主体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1)高等学校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恰当履行行政机关发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了相关义务性的法律条款(2)行政主体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可能侵害了高等学校的权利高等学校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1)基于法律、法规授权获得的行政权,其法律责任均由高校法人独立承担(2)高等学校作为事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也具有赔偿能力,因此一般高等学校法人行使行政权力不当对相对人造成的行政侵权赔偿需要由法人自己承担。

高校活动的特殊民事责任:(1)高校法人与教师是雇佣关系,教师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负连带责任(2)学校法人与学生,其关系为特殊权力关系(3)教育合同(4)学校法人与管理者或其他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造成损害,应当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学业证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参加学习并完成血液的受教育者颁发的书面凭证。

学历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其他学业证书(专业证书、培训证书及技术等级资格证、写实性学业证书)学位: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这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水平的一种终身学术称号。

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和医学。

学历是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办学资格的高等院校颁发;学位是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院校授予。

2012年教育大事记

2012年教育大事记

2012年教育大事记1. 1月4-5日第二十次全国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会议回顾总结了党的十七大以来高校党建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深刻分析了高校党建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系统阐述了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对高校提出的新要求,全面部署了高校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各项任务。

会议强调加强教师队伍特别是青年教师队伍建设,为建设能够培养高质量大学生的社会主义大学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证,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

习近平在会前接见会议代表并讲话。

习近平指出,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青年学生成长的引路人和指导者。

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情操,对青年学生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和感染力,在思想传播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这就要求高校教师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以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给大学生以潜移默化的影响。

青年教师作为高校教学的重要力量,与学生沟通互动多,对学生影响很大。

要把加强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建设作为高校党的建设一个重大问题来抓,深入细致地做好青年教师的思想引导工作,加大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力度,优化高校党员队伍结构。

刘延东出席会议并讲话。

刘延东指出,要深刻认识高校党建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推动高校党建工作再上新台阶。

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师生,培养造就大批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提高高校领导班子办学治校水平,增强基层党组织活力,加强思想文化阵地建设,确保校园和谐安全稳定。

2. 1月5日教育部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为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有效打击考试作弊行为,针对近年来国家教育考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教育部对2004年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新《办法》完善了国家教育考试概念,增强了适用性和准确性;完善了考试作弊的认定规则;明确了考场视频监控录像的证据效力,完善了监考体系;加大了对严重考试作弊行为的惩处力度;完善了考生权益救济机制和考试诚信制度,规范了考生诚信档案制度。

教育部解读修订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解读修订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解读修订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问:为什么要修订18号令?答:2004年颁布的“办法”,对于保障国家教育考试秩序,规范考试违规处理,打击考试舞弊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近年来考试管理和组织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办法”的规定已难于完全适应实践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修订工作主要是:1、适应国家教育考试自身发展变化的需要。

近年来,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中的学校考核成为与高考关联的新的考试形式。

此外,高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招生中的术科考试,参加人数越来越多。

这些考试是高考的有机组成部分,关系考生成绩及最终录取,其公平公正性愈发受到社会的重视。

防范和处理在此类考试中发生的作弊行为,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

但“办法”对此类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缺乏明确的规定,有必要在“办法”中对国家教育考试的概念和相关规定做出修改。

2、打击利用通讯工具作弊、有组织作弊等行为的需要。

目前考试安全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尤其是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的有组织作弊,成为突出问题。

为此,需要“办法”有针对性地在考试作弊的认定与处理上增加相应的规定,以适应查处和打击此类作弊行为。

3、加大对严重考试作弊行为惩戒力度的需要。

对考试作弊只设置取消当次考试成绩的处理已不适应考试管理的需要。

实践中,本专科、研究生招生有关工作文件中已增加停考一年的规定,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等也设置了停考的规定。

对于严重作弊的考生给予停考,增大其违法代价,是教育考试管理的迫切需要,亟需修订“办法”的相关规定。

4、有利于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的需要。

实践中考生因对考试作弊的处理不服、提出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案件时有发生。

“办法”相关的救济规定不够具体、明晰,是引发争议的原因之一。

因此,需要完善有关救济程序,增加听证环节,以有利于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5、加强考试管理有关制度建设的需要。

一是根据考试组织与管理实践的进展,需要明确视频监控录像的证据效力。

近年来标准化考点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视频监控已成为加强考场管理的重要手段。

学校考试管理制度

学校考试管理制度

学校考试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我校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考试组织1. 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2. 各学院(部)成立考试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部)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

3. 考试工作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熟悉考试业务,遵守考试纪律。

4. 考试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考试规定。

三、考试安排1. 考试时间: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由教务处统一确定考试时间。

2. 考试地点:由各学院(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考试场地。

3. 考试科目: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由教务处统一确定考试科目。

4. 考试形式: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要求,采取闭卷、开卷、笔试、口试、实践操作等形式。

四、考试纪律1. 考生必须持有效证件参加考试,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管理。

2. 考生不得携带通讯工具、电子设备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

3. 考生不得抄袭、剽窃、代考等作弊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4. 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对违纪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

五、考试评价1. 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依据,纳入学生学籍档案。

2. 考试成绩按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

3. 考试成绩的评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

六、考试安全管理1. 考试前,各学院(部)应加强对考生的安全教育,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2. 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加强对考场的巡查,确保考试安全。

3. 考试结束后,各学院(部)应做好试卷的回收、保管工作,防止泄题、漏题等现象的发生。

七、考试监督1. 学校成立考试监督小组,负责对考试全过程进行监督。

2. 考试监督小组有权对考试过程中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教育部关于印发《2004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2004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2004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4.02.27•【文号】教考试[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2004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4]1号)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要求和部署,根据近年来教育考试中面临的新形势和出现的新情况,结合实际工作,对原考务规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2004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2月27日附件:2004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特指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是国家教育继往开来考试。

为健全高考考务工作制度,保障高考的政党实施,根据《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招生,除经教育部批准外,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第三条高考的主要目的是为高等学校选拔新生提供考试成绩,同时也要有助于中等学校的素质教育和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

第四条高考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公正、准确、规范。

第五条高考的试题、答案和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和评分参考)在启用之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

第六条高考考务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地方各级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考试机构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高考工作。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第八条各级考试机构要配备与所承担的高考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第九条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负责,身体健康,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第十条考试工作人员要实行岗位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经培训全格才能上岗。

《关于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的通知》

《关于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的通知》

《关于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的通知》第一篇:关于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的通知关于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的通知各学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考风考纪建设是学院学风建设的重要内容。

为保证考试的公平与公正,以考风促学风,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学院决定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各学部召开考风考纪建设动员会,以各种形式加大宣传教育,组织师生学习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坚决刹住高等学校考试作弊歪风的紧急通知》(教电[202x]504号文)、教育部202x年3月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和《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加强对学生和监考教师的思想教育工作,贯彻“防重于治”的原则。

各学部要深入对学生进行考前教育,让学生树立诚信为本、公平竞争的观念,促使学生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同时要求监考教师强化责任感,严格履行监考职责。

3、严格执行考场纪律,遵守考场秩序,清洁考试环境。

一方面,监考教师监考时必须佩戴监考证,前后各一人站立监考,不得接听手机、聊天、擅自离开考场等;在考试前必须核查考生证件、指导考生清理考场。

对未能按照有关要求执行,在考试中疏于管理,特别是对学生违纪、作弊行为视而不见的监考人员,一经查出,将严格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另一方面,考生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考试规定携带相关证件(身份证、学生证、考试证以及各类考试明确的其它证件)参加各类考试,证件不全者一律不得参考。

因证件遗失或其它特殊情况,考生考前必须到教学科研部补办相关证件或开具相关有效证明。

4、坚决、迅速、严肃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各类违纪作弊问题,及时对考试中出现的各类违纪、作弊事件进行通报。

5、考生在各类考试中凡因违纪、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一律不得撤销其处分,不授予学士学位。

考风考纪建设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各学部及相关职能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严格执行《通知》中所要求和注意的各事项,将考风建设与学风、教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师生共同努力把我院的考风建设提高到一个更高的水平,努力营造一个公平、公正、求真、务实的教育教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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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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