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各类交易场所排查整治专项活动工作方案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各类交易场所排查整治专项活动工作方案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30•【字号】阿署办发〔2017〕28号•【施行日期】2017.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各类交易场所排查整治专项活动工作方案通知阿署办发〔2017〕28号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盟有关单位:经盟领导同意,现将《阿拉善盟各类交易场所排查整治专项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2017年3月30日阿拉善盟各类交易场所排查整治专项活动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工作,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各类交易场所排查整治专项活动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31号),盟行署决定在全盟范围内开展各类交易场所排查整治专项活动,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专项整治范围此次排查整治的对象为名称中含有“交易所、交易中心、交易市场、交易公司”等“交易”字样和在电子商务及经营过程中开展权益类和现货类交易业务的企业。
对权益类交易场所(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金融资产权益等)、现货类交易场所(包括贵金属、原油、大宗商品等)、交易场所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重点是从事邮币卡、贵金属、原油、大宗商品、金融资产等交易的交易场所。
二、专项整治工作内容(一)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六个不得”要求。
根据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和《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内蒙古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发〔2016〕99号)要求,各类交易场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晋政办发〔2020〕95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9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4日山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类交易场所经营行为,加强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保障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服务实体经济,切实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
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权益类交易场所,是指从事包括产权、股权、债权、矿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活动的场所。
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是指从事能够进入流通领域、用于工农业生产或消费的、可大批量交易的商品交易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设立交易场所应报省政府批准。
省内外交易场所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通过发展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
确有必要设立此类机构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申请批设程序。
新设立的交易场所,在名称中应当使用“交易所”或“交易中心”字样。
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省政府批准前,应取得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上海)宝玉石交易中心文件市场营销部[2017]003号中国(上海)宝玉石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上海)宝玉石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国宝玉石)现货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法律、法规、政策,参照《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中国宝玉石坚持为实体经济服务、为商品流通服务的宗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宝玉石基于“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宝玉石现货为基础,依托安全、高效、便捷、先进的电子交易系统,提供宝玉石现货交易、第三方资金监管、清算、仓储交收、信息发布和风险控制等相关市场管理服务。
第三条中国宝玉石、会员、清算单位、指定交收仓库、指定质量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交易商品第四条中国宝玉石商品现货交易的种类范围为:翡翠、白玉、红宝石、蓝宝石、祖母绿、琥珀、碧玺、珍珠等有色宝石原矿、半成品、成品以及中国宝玉石公告的其他交易商品,交易对象为现货商品。
第五条计量单位为“件、克拉”等,计价以“元/件、克拉”为单位(含增值税)。
第六条在中国宝玉石进行交易的商品,应符合中国宝玉石公示的商品交易规范,内容包括:商品名称、计量单位、价格单位、类型和规格、交易方式、交易时间、仓储物流方式、其它配套服务规范和相关费用标准等。
参与交易的会员视同认可和接受上述内容。
第三章交易时间第七条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09:00-17:30,中国宝玉石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时间,中国宝玉石将提前公告。
第四章交易参与者第八条中国宝玉石的会员全部为企业会员,交易必须在会员之间进行。
承认、遵守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中国宝玉石规则与规定,并且符合《中国(上海)宝玉石交易中心会员入会准则》所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均可以申请成为中国宝玉石的会员。
第九条申请成为中国宝玉石会员,须向中国宝玉石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申请单位须对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铁矿石期货开户测试题库

铁矿石期货培训材料一、选择题1、强行平仓的成交价格通过(B )形成A、会员制定B、市场交易C、客户报价D、交易所制定2、客户办理仓单业务,应当通过(B )办理A、客户B、会员C、银行D、交易所3、规范中国期货市场的行政法规是(C )A、《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B、《证券法》C、《期货交易管理条例》D、《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4、期货公司应当在(C )向客户揭示期货交易风险A、客户交易盈利时B、客户交易亏损时C、客户开户前D、客户开户后5、以下哪种情形不属于异常交易行为(B )A、大额报撤单行为B、程序化交易C、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D、频繁报撤单行为6、因客户保证金不足被期货公司强行平仓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由(D )承担A、指定存管银行B、期货公司C、交易所D、客户7、期货交易具有杠杆性,是因为实行了(D )A、涨跌停板制度B、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C、双向交易制度D、保证金制度8、大连商品交易所暂不接受(A )作为保证金A、股票B、人民币C、标准仓单D、美元9、大连商品交易所目前接受的作为保证金的外汇资金币种为(B )A、其他三项都正确B、美元C、日元D、欧元10、境外客户申请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编码,提出申请前5 个交易日每日结算后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得低于人民币(B )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A、100B、10C、5D、5011、大连商品交易所的期货保证金分为交易保证金和(D )A、交割保证金B、履约保证金C、风险准备金D、结算准备金12、以下关于保证金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D )A、交易所不可用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B、盘中开仓的交易保证金按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C、交易所规定的铁矿石期货合约的最近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2%D、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13、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期货目前的交易单位为(B )吨/手A、50B、100C、5D、1014、以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的金额不高于标准仓单市值的(B )A、60%B、80%C、20%D、40%15、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合约的交割方式为(A )A、实物交割B、实物交割与现金交割C、现金交割D、其他16、在期货交易进行结算时,大连商品交易所对(A )进行结算A、会员B、个人客户C、境外经纪机构D、单位客户18、某一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内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为该合约的(A )A、收盘价B、开盘价C、最新价D、结算价19、大连商品交易所夜盘交易结束时间为北京时间(C )A、22:30B、20:30C、23:30D、21:3020、以下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限仓制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B )A、限仓制度是对交易中的持仓数量加以限制的制度B、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开有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
中国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10年发展史

中国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10年发展史2006年到2016年,中国大宗商品现货市场迎来了黄金般的10年发展期,各地、各类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如雨后春笋般崛起,今天,我们就来回顾一下中国大宗商品现货市场10年的发展历史,看一看这个行业走过的路,总结经验,才能让我们在新的发展道路上走的更远、更稳。
请大家以看短片小说的心态观看此文。
一、时间跨度:2006-2012年总结词:快、猛代表作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山东寿光果蔬交易所、天津贵金属交易所2006年到2012年,是我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的初步时期,以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山东寿光果蔬交易所、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为代表的万亿级交易平台成为这段时期发展的主线。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于2009年9月28日正式挂牌,当年12月18日开业运营,给我印象最深刻的就是其推出的第一个交易品种,是当时另风云为之变色的交易品种,也是目前最火爆的交易品种,原油。
渤商所成为国内第一家试点原油交易的交易场所,后来交易品种逐步丰富,焦炭、动力煤、蔬菜水果等其他品种也慢慢上线,在2012年的5月,渤海商品交易所“每日商品价格”亮相CCTV-2《交易时间》栏目,详细数值会在屏幕右下角滚动播报,成为一大特色,使即期现货交易模式发展达到顶峰,不过随着行业行业,也推出了do直供交易,也就是大家耳熟能详的发售模式,目前发展迅速,品牌影响力犹在。
山东寿光果蔬交易所(原名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已经逐步发展成为寿光蔬菜产业控股集团,并于2010年12月迁入天津滨海新区,我一直觉得山东寿光是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少有的为实体经济服务的交易场所之一,其一直坚持撮合模式为主,整合中国果菜行业的优势产业资源,致力成为成为中国果蔬行业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制定者及价格指数的发布者,2013年,寿光果蔬领导大换血,完成新的飞跃,它也是我觉得最可能实现其理想的交易平台。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所于2010年2月开始试运行,2012年2月正式运行,将分散式柜台交易带入中国并发展壮大,成为大宗商品行业风向标,这2句介绍已经可以完全概括天贵了,今年5月份上线新交易模式,我们拭目以待。
对央视315暴光现货白银投资骗局一事的几点看法

对央视315暴光现货白银投资骗局一事的几点看法背景:央视315晚会【央视曝贵金属交易夸大宣传欺骗投资者】,“70倍高收益,两天净赚10万元!白银投资并不像宣传的那样美妙。
调查发现,现货白银投资实际上是一场对赌游戏,交易所、会员、代理商层层设陷,所谓交易软件完全被操纵,投资者亏损的资金竟全部落入会员和代理商腰包。
白银市场在中国现在确实是乱象横生,大大小小的交易所,交易中心,交易市场,贵金属经营公司和代理商多达上万家,在每一个城市都有他们的身影。
其中以交易所(含交易中心,交易市场及自已开盘的贵金属公司)为核心的行业链,在金融市场中横行!多少不明真相的投资者盲目参加,导致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这是市场的悲哀!但,我要说的这更是金融投资行业的悲哀!先来谈谈贵金属市场的兴起!在08年中国禁止外汇保证金交易(产品含盖外汇,源油,黄金,白银等等)之后,外汇保证金交易转入地下,成为一个灰色的产业链。
投资者参与保证金交易需要通过地下外盘公司开户,然后才能进行投资和交易。
2008年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的政策精神,经天津市政府同意,市金融办批准,由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发起设立的公司制交易所。
交易所于2008年12月30日在天津滨海新区空港经济区注册,注册资本金为一亿元人民币,公司营业范围为“贵金属(含黄金、白银)、有色金属现货批发、零售、延期交收,并为其提供电子平台。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引用了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制度,与国际接轨。
这标志着贵金属行业在中国兴起!从此,贵金属的市场争夺战吹响了号角,无锡君泰,云南泛亚,湖南维财等等贵金属交易所纷纷成立。
2011年11月,湖南维财金贵金属交易所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财金)涉嫌非法期货、虚拟配资和恶意代客刷盘等等违规举动,被长沙警方立案侦查。
成为中国贵金属行业第一案!同年12月,国家八部委出台:国发【2011】38号文《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取缔清理若干贵金属交易所,并禁止所有准许存在的交易所交易黄金。
关于大宗商品交易中各主要单位职责
关于大宗商品交易中各主要单位职责一、相关概念1、大宗商品:是指可进入流通领域,但非零售环节,具有商品属性并用于工农业生产与消费使用的大批量买卖的物质商品。
在金融投资市场,大宗商品指同质化、可交易、被广泛作为工业基础原材料的商品,如原油、有色金属、钢铁、农产品、铁矿石、煤炭等。
包括3个类别,即能源商品、基础原材料和农副产品。
2、大宗商品交易:大宗商品除现货外,也可以设计为期货、期权作为金融工具来交易,可以更好实现价格发现和规避价格风险。
3、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特指专业从事电子买卖交易套保的大宗类商品批发市场,又被称为现货市场。
是由市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批准设立,并由商务部、发改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具备生产资料大宗货物的战略储备、调节物价、组织生产和套期保值四大基本功能。
4、期货/现货交易所:是买卖期货/现货合约的场所,是期货/现货市场的核心。
它是一种非营利机构,但是它的非营利性仅指交易所本身不进行交易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不等于不讲利益核算。
在这个意义上,交易所还是一个财务独立的营利组织,它在为交易者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场所和有效监督服务基础上实现合理的经济利益,包括会员会费收入、交易手续费收入、信息服务收入及其它收入。
二、政府部门在大宗商品交易中的职责划分1、商务主管部门(市商务局)(1)负责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监管,按需求报送行业发展规划。
依据:《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11月8日商务部令第3号)“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管理,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2)负责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的规划、信息、统计等管理工作,负责日常监管,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依法开展商贸流通领域行政执法。
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监管职责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124号)、《青岛市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公告》第三部分:“……4.市商务局负责全市商品现货市场的规划、信息、统计等管理工作,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
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最新版】
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按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根据工作职责按照属地原则,对全市商贸流通领域相关企业进行摸底排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一、认真开展核查工作按照市政府处非领导办公室的要求,我局主要牵头私募股权投资、租赁、电子商务、地方交易场所等企业排查,为做好此项工作,我局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合作,梳理了在工商注册或经营范围有“现货市场”、“现货交易”“现货电子交易”“商品交易市场”等字样的企业,组织全市商务部门对辖区内商品现货市场情况进行核查清理。
通过核查,目前全市尚未有企业和机构注册成立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目前也未收到设立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的咨询或申请。
已通过清理整顿备案的12家交易场所尚未在正式设立分支机构。
同时,我们积极做好13家拍卖7家典当企业的清理检查工作,未发现拍卖典当涉嫌非法集资相关情况。
二、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按照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我局积极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
我们组织全市商务部门积极创新宣传形式、内容和手段,充分发挥各类媒体、12312热线等平台作用,开展了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借助商务微信工作群、商务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资源,大力开展宣传活动;组织辖区内拍卖典当企业,利用横幅、LED显示屏、标语等形式,深入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
5月15日,市商务局在文庙广场参与了全市组织开展的“与民同心为你护航”的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对市民宣传防范非法集资、购物返现、网络集资诈骗等内容,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
三、加强沟通,掌握信息根据《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XX年第3号)的要求,商务部门负责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管理,由于我市目前尚没有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我局将进一步加强与工商、金融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掌握相关信息,如发现违规企业及时予以清理整顿。
《天津市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天津市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出台背景为践行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先行先试政策,我市于2009年以来先后设立了12家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由市金融局统一管理。
2018年初,市商务局接手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后,按照国家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部署要求,推动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制定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制度,明确各类交易场所监管机构和职能,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
2017年,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和推动重点交易场所整改实施方案》,明确规定由商务部门负责商品类交易场所的监管,制定商品类交易场所监管办法,切实理顺交易场所监管体制。
二、起草过程我局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在学习借鉴上海、北京等城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深入研究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基础上,起草了《办法》,主要特点:一是规范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经营秩序,指导清理整顿工作,防止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引发金融风险。
二是支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加快发展,依托天津产业资源优势,发展平台经济,创新交易模式,丰富交易品种,扩大交易规模,增强区域辐射功能,助推区域商贸中心城市建设。
三是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促进要素自主有序流动,提高要素配置效率。
《办法》先后三次征求了市市场监管委、市金融局、市公安局、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部门意见,吸纳修改沟通达成一致。
在此基础上,我局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企业、单位的意见建议,并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专家组认为该文件立论依据充分,政策目标清晰,具有明确的可实施性。
我局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并与有关部门沟通达成一致。
三、主要内容《办法》共6章、35条。
贵州省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
贵州省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贵州省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的规范、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场所,是指在贵州省内依法设立的,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交易机会,有序从事商品现货交易的交易平台,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但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
本办法所称商品现货交易,是指通过协议交易、单向竞价交易以及其他依法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以实物商品、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及其他依法规定的交易对象为标的的交易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现货市场,是指经依法设立或者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本办法所称协议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以交易标的物交收为目的,采用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约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交收的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单向竞价交易,是指一个买方(卖方)向市场提出申请,市场预先公告交易对象,多个卖方(买方)按照规定加价或者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达成一致并成交的活动。
第三条省商务厅作为全省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全省商品现货市场行业规划、准入管理、日常监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具体行使以下职责:(一)负责全省商品现货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二)审查和批准商品现货市场的设立、交易场所的管理制度和章程;(三)监督和管理全省商品现货市场的交易行为;(四)省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各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单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场所进行日常监管,切实做好统计分析、风险监测、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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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1.08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3第3号)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已经2013年8月15日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同意,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虎城
行长周小川
主席肖钢
2013年11月8日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加快推行现代流通方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品现货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本规定所称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依法设立商品现货市场,制定市场相关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并为商品现货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及相关配套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从事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商品现货市场的规划、信息、统计等行业管理工作,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职责负责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涉及的金融监管以及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商品现货市场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组织业务培训,建立高管诚信档案,受理投诉和调解纠纷等。
第二章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
第七条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对象包括:
(一)实物商品;
(二)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
(三)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