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aoli

合集下载

条例和规定的区别

条例和规定的区别

条例和规定的区别条例和规定是两个相似但不完全相同的概念。

它们都是为了管理和控制特定领域的行为和活动制定的规则,但在具体的应用和权力层级上存在一些差异。

以下是对条例和规定区别的详细解释。

1. 制定者和权力层级条例一般是由行政机关、政府或上级组织制定的,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它通常由地方立法机关通过,并依法对特定的区域或特定的事项进行规范。

条例通常具有普遍适用性,适用于一个城市、省级单位或者全国范围。

规定则是由具有一定管理权限的组织或机构制定的,它通常是为了管理和控制组织内部的行为和活动而制定的。

规定往往是由该组织或机构的领导层或管理机构发布的,具有相对较低的法律效力。

规定适用范围较窄,通常只适用于特定的组织或机构。

2. 内容和范围条例通常是针对某一方面或一类事项的全面、权威性的规范,包含详细的规章条款和具体的实施细则。

它通常涉及到人民生活、社会秩序、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如婚姻法、环境保护法等。

条例一般具有长期的稳定性和持久性。

规定则一般是为了管理和约束组织内部的具体行为和活动而制定的,往往只是对特定事项或特定操作的规范性要求。

如企业内部的培训规定、会议纪律等。

规定通常比较具体、详细,但适用范围较窄,只针对特定的组织或机构,有时会随着内部规章制度的调整而经常变动。

3. 执行力和处罚由于条例通常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规范,违反条例会被法律追究责任,一般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

违反条例的行为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不同形式的法律制裁。

规定一般是为了组织的内部管理和运作,违反规定可能受到组织内部的行政纪律处罚,如扣工资、降级、开除等。

违反规定往往不会直接构成违法行为,其处罚和责任主要适用于组织或机构内部。

综上所述,条例和规定在制定者和权力层级、内容和范围、执行力和处罚等方面有所区别。

条例是为了管理和规范特定区域或事项而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规定是为了组织的内部管理和运作而制定的具有相对较低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

章程制度,办法,详细介绍,规定,条例的区别

章程制度,办法,详细介绍,规定,条例的区别

“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的区别“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等都是规范性文件,但也有区别:制度的含义较为广泛,具体应用的时候可大可小。

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就是大的制度,而具体到一个企业的制度,往往是指大家要共同遵守的章程之类的。

办法是对有关法令、条例、规章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措施,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工作、有关事项的具体办理、实施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办法重在可操作性。

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

规定是为实施贯彻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根据其规定和授权,对有关工作或事项作出局部的具体的规定。

是法律、政策、方针的具体化形式,是处理问题的法则。

主要用于明确提出对国家或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某一方面或某些重大事故的管理或限制。

规定重在强制约束性。

细则是对某一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具体化。

条例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是对有关法律、法令作辅助性、阐释性的说明和规定;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某些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处置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对某机关、组织的机构设置、组织办法、人员配备、任务职权、工作原则、工作秩序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或对某类专门人员的任务、职责、义务权利、奖惩作出系统的规定。

它的制发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度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一、制度(一)什么是“制度”制度也称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二)“制度”的使用范围规章制度的使用范围极其广泛,大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行业、各系统,小至单位、部门、班组。

它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2019年修订)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2019年修订)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30•【文号】•【施行日期】2019.08.30•【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制度建设保障正文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2012年5月26日中共中央批准并发布2019年8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提高党内法规质量,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推进依规治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三条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第四条制定党内法规,主要就以下事项作出规定:(一)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组成、职权职责;(二)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体制机制、标准要求、方式方法;(三)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监督、考核、奖惩、保障;(四)党的干部的选拔、教育、管理、监督。

凡是涉及创设党组织职权职责、党员义务权利、党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只能由党内法规作出规定。

第五条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等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的要求和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准则》解读

《条例》《准则》解读

《条例》《准则》解读《条例》和《准则》是一种法律或行为准则,规范和引导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秩序。

下面,我将分别对《条例》和《准则》进行解读。

首先,我们来解读《条例》。

《条例》是一种法律文件,由国家、地方各级政府或相关机构制定和发布。

它具有约束力,旨在规范和管理社会中的各种行为、事项和活动。

《条例》通常由多个条款组成,每个条款对应一个具体的规定或要求。

其目的是通过明确规定,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条例》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个人和组织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和确立。

例如,规定公民的基本权益和责任,保护职工的权益,确保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等。

2.对行业、职业或特定领域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

例如,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规定等。

3.对一些活动或行为进行限制和禁止。

例如,禁止赌博、限制烟草广告等。

4.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罚。

例如,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拘留、刑事起诉等。

接下来,我们来解读《准则》。

“准则”一词源于英文"Guideline",可以理解为一种行为的规范、指引或准则。

与《条例》相比,它通常具有更高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旨在规范人们在特定环境、组织或行业中的行为和决策。

《准则》的内容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强调在特定领域内的最佳实践和行为原则。

例如,在医学领域,医学伦理准则要求医生保护患者的安全和隐私,维护医业声誉等。

2.提供决策指导和判断准则。

例如,在商业领域,商业道德准则要求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3.强调专业人士的责任和义务。

例如,律师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要求律师为客户提供忠实和专业的法律代理,并遵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等。

4.促进行业或组织内部的规范和自律。

例如,企业内部准则要求员工在工作中遵守公司政策、保护公司利益、维护工作秩序等。

总结起来,无论是《条例》还是《准则》,都是为了规范和引导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秩序。

条例范文

条例范文

条例范文导读:本文条例范文,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条例范文一、条例的概念条例是用于规定较长时期实行的调整国家生活某个方面准则的法律规范性文书,或用于规定某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某些专门人员责任和权限时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书。

二、条例的特点1.权威性条例的制定者,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因此具有权威性。

条例一经颁布,受文者必须执行。

2.稳定性条例是为保证某个领域的工作顺利开展而制定的,是比较长期实行的行为准则,在一定时期相对稳定。

三、条例的结构、写法条例一般分为标题、通过的时间和方式、正文几部分。

1.标题一般由制文机关、事由和“条例”构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也可以省略制文机关,以事由和“条例”构成,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通过的时间和方式此项内容写在标题之下,常用括号标明。

3.正文正文有两种写法。

一是章条式。

第一章为总则,说明颁布制定此条例的目的、依据等。

最后一章为附则,申明条例的解释权、生效日期等。

中间各章为分则,写条例的具体条款。

二是条款式。

第一章写制定条例的目的、依据,接着写条例的具体内容,最后一条或几条说明条例的解释权和生效日期等。

四、条例的写作要求1.要考虑周全,要与有关的制度和法规相衔接与协调,不能互相抵触。

2.各章、各条要有相对的完整性,章、条之间切莫在内容上互相交叉。

范文一: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条例范文大全41篇

条例范文大全41篇

条例范文大全41篇Complete collection of model articles编订:JinTai College条例范文大全41篇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本文档根据条例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文档2、篇章2: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文档3、篇章3: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文档4、篇章4:云南省问责条例实施细则文档5、篇章5: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文档6、篇章6:契税暂行条例(1950年)文档7、篇章7:山西省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文档8、篇章8: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条例文档9、篇章9: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10个新看点文档10、篇章10: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文档11、篇章11: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文档12、篇章12:广西农民负担管理条例文档13、篇章13: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文档14、篇章1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文档15、篇章15: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文档16、篇章16:山东省节能条例文档17、篇章17:交强险条例全文文档18、篇章18:党员学习权利保障条例心得体会范文19、篇章19: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文档20、篇章20:宝鸡市见义勇为条例文档21、篇章21: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全文文档22、篇章22:广西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文档23、篇章23: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文档24、篇章2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及解读文档25、篇章25: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文档26、篇章26: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文档27、篇章27:安徽计生条例实施细则文档28、篇章28: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文档29、篇章29: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文档30、篇章30: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文档31、篇章31: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文档32、篇章32: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文档33、篇章33:党员两学一做条例心得体会文档34、篇章34:部队党员对照检查范文35、篇章35:广州养犬管理条例文档36、篇章36:南昌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条例文档37、篇章37: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文档38、篇章38:河北省在职职工教育条例文档39、篇章39:沈阳市建设工程监理条例文档40、篇章40: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文档41、篇章41: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文档篇章1: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什么是条例

什么是条例一、条例的概念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做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二、条例的特点(一)时效的稳定性条例作为法规性公文,一经颁布实施,对其所涉及对象的行为在一个相当长时限内起约束作用。

(二)制发的独特性条例的制发者不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的职能部门和党派团体等,必须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以及受这些机关委派的组织。

这一特点就决定了条例先天的独特性,保证了条例的权威性、约束力。

条例在正式颁布实施前,一般都有一个试行的阶段,对条例的规定进行充实和完善,然后作为正式文件颁布施行,成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法规性和约束力的文件。

(三)内容的法规性条例是一种立法性手段,是国家机关为控制或调整国家生活中某些方面的准则而使用的的单项法规。

条例的具体化、细则化,保证了基本法律的具体实施。

条例颁布实施之后,其条款中所涉及到的对象,必须依条款办事,否则将要受到法律、行政或经济的处理。

三、条例的分类条例依据发布单位的不同可分为党政组织条例和企事业单位条例两种。

四、条例的写作格式条例的写作一般包括标题、签署和正文三部分。

(一)标题条例标题的构成一般包括制发单位、适用对象和文种三部分;除此之外还有另一种由适用对象加文种构成的标题。

(二)签署签署就是在条例的标题下用括号括注条例通过的时间、会议和公布的日期、施行的日期等。

(三)正文条例的正文必须包含因由、条规、施行说明三部分,结构内容一般有总分式、条目式结构等。

1.因由。

因由也就是指正文的开头或前言部分,这一部分一般包括制定和发布条例的法律、政策依据,说明条例适用对象的有关范围,交代制定本条例的原因、目的。

然后用过渡性语言“特制定本条”衔接到下文。

2.条规。

条规的内容有长有短,要视条例的具体内容而定,是写作条例的主体部分。

条例的结构安排遵循先“条”后“例”的原则。

法律条例和规章制度

法律条例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法律,规范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律条例。

第二条:本法律条例适用于国家内的各类法律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条:国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遵守本法律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国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条例,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法律条例的规定,否则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第二章:法律制定第六条:法律条例的制定应当符合国家的宪法、法律以及政策法规的要求,并经过严格的审议程序。

第七条:法律条例的草案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起草,并报国务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八条:法律条例的审议程序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法律条例在审议通过后,应当在合适的范围内进行公布,确保公众了解。

第十条:法律条例的修改、废止应当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确保法律的及时更新和完善。

第三章:法律实施第十一条:法律条例的实施应当由国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负责。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纠正,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四条:对于不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警和处理,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四章:法律监督第十五条:法律条例的执行情况应当接受公众的监督,确保法律的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国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加强对法律的监督。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违法行为或者其他事故,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以保障公共利益。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惩罚,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条例属于法规还是规章

条例属于法规还是规章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法规和规章的概念逐渐被人们所熟知。

然而,在实际运用中,很多人对于条例是属于法规还是规章存在困惑。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本文将从法律层面介绍条例的定义和属性,并对条例与法规、规章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条例的定义。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条例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可以看出,条例属于一种地方性法规,其主要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并实施。

与之相对应的是法规和规章,它们则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等中央机关依法制定的法规,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次,我们来分析条例与法规的关系。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法规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规定,它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批准。

而条例则是在法规的基础上,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对于属地的法律事务有具体的规定。

可以说,条例是法规的具体化,它细化了法规的内容,使其适用于特定的地方。

条例与规章的关系也值得我们注意。

规章是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中央机关制定,在涉及到各部门的事务管理中具有相对的专门性和局部性。

与此不同的是,条例所涉及的范围更为局限,主要是地方性的管理事务。

因此,条例可以被认为是规章的具体化,它对规章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

虽然条例属于法规的一种,但并不意味着法规和规章对条例没有约束力。

相反,法规和规章还可以对条例进行限制和指导。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条例制定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上位法的规定,不得与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这就要求地方立法机关在制定条例时要注意与上位法的一致性,确保条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此外,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条例在地方范围内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条例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适应地方实际情况和需要所制定的法规,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在地方社会生活中,条例是居民行为准则的重要依据,也是处理纠纷和处罚违法行为的基础。

因此,条例对于地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规范起着重要的作用。

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的区别

“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的区别“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等都是规范性文件,但也有区别:制度的含义较为广泛,具体应用的时候可大可小。

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就是大的制度,而具体到一个企业的制度,往往是指大家要共同遵守的章程之类的。

办法是对有关法令、条例、规章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措施,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工作、有关事项的具体办理、实施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办法重在可操作性。

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

规定是为实施贯彻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根据其规定和授权,对有关工作或事项作出局部的具体的规定。

是法律、政策、方针的具体化形式,是处理问题的法则。

主要用于明确提出对国家或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某一方面或某些重大事故的管理或限制。

规定重在强制约束性。

细则是对某一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具体化。

条例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是对有关法律、法令作辅助性、阐释性的说明和规定;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某些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处置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对某机关、组织的机构设置、组织办法、人员配备、任务职权、工作原则、工作秩序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或对某类专门人员的任务、职责、义务权利、奖惩作出系统的规定。

它的制发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度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一、制度(一)什么是“制度”制度也称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二)“制度”的使用范围规章制度的使用范围极其广泛,大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行业、各系统,小至单位、部门、班组。

它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对在物业服务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获得省级以上物业管理荣誉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听取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已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实施物业管理但尚未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业主共有部分主要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十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行使权利,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会议:(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

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应当不少于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二)拟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

召开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托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无故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并在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缺时依次递补。

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以其选举产生之日为成立日期。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也可以由全体业主分摊。

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与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社会管理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当在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八条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

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二)决定本幢、单元范围内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三)决定本小组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