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房地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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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房地产法期末复习资料归纳

房地产管理房地产法期末复习资料归纳

房地产管理房地产法期末复习资料归纳一、房地产管理概述房地产管理是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全面管理的过程,包括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维护、评估等方面的工作。

房地产管理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其中房地产法是最为关键的法律。

二、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房地产法要求对所有人一律平等,不能因个人或团体的身份、地位等因素而对待不公。

2. 保护公众利益原则:房地产法强调保护购房者、租赁者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稳定原则:房地产法要求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防止市场乱象和价格过度波动,保证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4. 依法管理原则:房地产管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管理权力,不得超越法律规定范围。

三、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管理1. 开发商资质要求:房地产开发商需要具备相关的资质证书,如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等,才能进行开发活动。

2. 商品房销售流程:商品房销售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签订预售合同、公示等程序,确保购房者的知情权和权益。

3. 商品房交付标准: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房屋交付,包括质量、面积等方面的要求。

4. 房地产广告管理:房地产广告需要遵守广告法和相关规定,不得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保证消费者知悉真实信息。

四、房地产租赁管理1. 租赁合同要求:房地产租赁需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租金、租期等内容。

2. 租金支付:租赁期间,承租人应按时支付租金,不得拖欠或少付租金。

3. 维修与保养责任:房地产租赁期间,维修与保养责任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应明确在租赁合同中。

4. 租赁违约处理:当事人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时,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违约处理,如支付违约金或解除合同等。

五、房地产评估管理1. 评估机构资质要求:房地产评估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才能进行房地产评估活动。

2. 物业评估要点:房地产评估应从房屋的质量、面积、装修程度、周边配套设施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3. 评估报告使用:评估报告可用于房屋交易、抵押贷款等场景,需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七章附则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土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发布单位: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修订时间:2009年8月27日施行时间:2020年1月1日属性:法律通过会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目录.1修订.2内容修订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将第九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内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如下修改: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市场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土地的开发和利用,推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房地产开发、经营和服务活动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房地产发展的目标是满足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土地利用计划应当科学合理,优先保障人民群众基本住房需求。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开发资质,确保开发项目的合法合规。

第七条房地产市场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欺骗、强迫等手段进行房地产市场活动。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九条房地产开发分为住宅开发、商业用房开发、工业用房开发和其他用房开发。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建设要求,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法定的住房面积。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确保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权利的合法性。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购房人提供相应的购房合同和房屋交付。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修缮、保养、维护房屋建筑物,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申报房屋和土地的真实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三章房地产销售第十六条房地产销售应当依法进行,公开透明,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房地产销售应当明确披露房屋和土地的权属、使用情况等必要信息。

第十八条房地产销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保证其质量和使用功能。

第十九条房地产销售商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房屋面积等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购房人对房地产销售合同的解除、终止、终止、变更等事项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销售商不得以不合理的限制条件或不正当手段限制购房人的自由选择。

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相关制度政策第三节 其他类型房地产转让管理综合练习与答案

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相关制度政策第三节 其他类型房地产转让管理综合练习与答案

第三章房地产转让相关制度政策第三节其他类型房地产转让管理综合练习与答案一、单选题1、限价商品房按照()的思路,采用政府组织监管、市场化运作的模式。

A.低房价低地价B.低房价高地价C.以房价定地价D.以地价定房价【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限价商品房,又称限房价、限地价的“两限”商品房,是指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限价商品房按照“以房价定地价”的思路,采用政府组织监管、市场化运作的模式。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购房人对房屋拥有()。

A.完全产权B.有限产权C.所有权D.使用权【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3、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需办理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

A.转让方缴纳B.受让方缴纳C.转让方和受让方各缴纳一半D.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缴纳【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①需办理出让手续,变划拨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由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②不改变原有土地的划拨性质由转让方上缴土地收益或做其他处理。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私有住房,因()的原因,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A.转让后仍然用于居住B.位于市郊偏僻地区C.亲友之间相互转让D.以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转让【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规定的不办理出让手续的情况有:①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②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③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④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⑤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土地用途和其他条件的;⑥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 第一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节 第二条本法旨在加强城市房地产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保护房地产消费者和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第三节 第三条国家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企业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

第四节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五节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和经营应当坚持平等互利、公开透明、竞争有序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节 第六条国家对城市房地产开发和经营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予以惩治非法经营和违法行为。

第七节 第七条家庭拥有自住住房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八节 第八条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和调整住房供应保障政策,促进各类住房供应平衡发展,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第九节 第九条对城市房地产投资、买卖、租赁等活动的行为依法征收房产税。

第十节 第十条对滥发房地产贷款的金融机构依法予以责令改正,并可能处以罚款。

拒不改正的,金融监管机构有权约束其贷款行为或暂停资金来源。

第二章城市房地产开发第一节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用地政策。

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并取得相应的开发许可证。

第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防止资金风险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

第十六条城市房地产项目竣工后必须办理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房屋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将房屋用于自用或者出租。

第十八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虚假宣传、夸大房屋性能或者变相涨价。

第十九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提供合同、相关资料等,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证购房人的知情权。

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规范房地产市场的运行,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房地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应当遵循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依法进行。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协议的方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明确出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土地价款、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价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准地价和市场价格确定。

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七条下列土地,经依法批准,可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使用的土地;(二)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划拨土地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依法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进行规划、设计,并依法办理规划、设计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质量、安全和环保。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开发情况。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依法进行,并依法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都市房地产的治理,爱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证房地产权力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家当的健康成长,制订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都市筹划区国有地盘(以下简称国有地盘)范畴内取得房地产开创用地的地盘应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创、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治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地盘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建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创,是指在依照本法取得国有地盘应用权的地盘长进行差不多举措措施房屋扶植的行动。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含房地产让渡、房地产典质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度依法实施国有上地有偿、有限日应用轨制。

然则,国度在本律例定范畴内划拨国有地盘应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度依照社会、经济成长程度,搀扶成长居平易近室庐扶植,慢慢改良居平易近的栖身前提。

第五条房地产权力人应当遵守司法和行政律例,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力人的合法权益受司法爱护,任何单位和小我不得侵犯。

第六条国务院扶植行政主管部分、地盘治理部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柄划分,各司其职,紧密合营。

治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人平易近当局房产治理、地盘治理部分的机构设置及其权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确信。

第二章房地产开创用地第一节地盘应用权出让第七条地盘应用权出让,是指国度将国有地盘应用权(以下简称地盘应用权)在必定年限内出让给地盘应用者,由地盘应用者向国度付出地盘应用权出让金的行动。

第八条都市筹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地盘,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地盘后,该幅国有地盘的应用权方可有偿让渡。

第九条地盘应用权出让,必须相符地盘应用总体筹划、都市筹划和年度扶植用地筹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出让地盘应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创的,须依照省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下达的操纵指标订定年度出让地盘应用权总面积筹划,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平易近当局赞成。

第十一条地盘应用权出让,由市、县人平易近当局有筹划、有步调地进行。

(房地产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教案第三章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程序与管理【考情分析】■ 本章最近几年所占分值不大,一般为6-8分。

近四年考试各章分值分析【内容框架】第一节房地产开发程序概述第二节投资机会选择与决策第三节前期工作第四节建设阶段第五节租售阶段第一节房地产开发程序概述1.房地产开发的基本概念2.房地产开发的一般程序1.房地产开发的基本概念【2008年真题】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角度看,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投入的资源有()。

A.土地B.劳动力C.资本D.经验E.环境[答疑编号5573030101]【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主流的人、财、物三方面,还有管理经验、企业家精神和伙伴关系等。

参见教材P63。

第二节投资机会选择与决策分析1.投资机会选择2.投资决策分析■ 此阶段是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最重要的阶段1.投资机会选择(三项工作)2.投资机会选择(三项工作)【归纳总结】房地产投资机会选择与投资决策分析的主要工作内容第三节前期工作1.获取土地2.项目核准和开工计划3.确定规划设计方案并获得规划许可4.工程建设招标5.开工申请与审批6.其它工作环节【2010年真题】下列房地产开发工作中,属于前期工作阶段的是()。

A.进行项目的财务评价B.获取项目所需土地C.确定规划设计方案并获得批准D.对项目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E.提交项目开工申请并获得批准[答疑编号5573030102]【正确答案】BCDE【答案解析】A进行项目的财务评价属于投资机会选择与决策分析阶段。

参见教材P66。

1.获取土地1.1土地储备的概念1.2土地储备计划1.3土地储备范围1.4土地储备的步骤1.5土地一级开发1.6土地开发的项目实施模式1.7土地储备开发成本1.8土地储备资金的概念1.9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渠道1.10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1.11开发商获取土地的途径1.1土地储备的概念【旧的用地模式】【新的用地模式】1.2土地储备计划年初与年末土地储备规模年度前期开发规模(收)年度供应规模(出)年度土地储备临时利用计划1.3土地储备范围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2011年真题】下列各类土地中,不属于土地储备范围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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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房地产管理
一、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工作对象是千家万户的产权人,具有极强的政策性和法律性。

1990年12月31日国家建设部发布第7号《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使得产权产籍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一)产权与产权管理
所谓产权,是指城市房屋的所有权,即房屋所有者在法律的范围内对其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的房地产产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

因为房屋和土地具有天然的不可分割性,房屋产权转移时,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同时转移。

所以,城市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

而房屋产权按照所有制的不同,可分为国有房产、集体所有房产、私有房产、宗教房产、外产和中外合资房产等六种类型。

所谓产权管理,也就是对房屋所有权的管理,是房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对物业所有权及其合法变动情况的确认,保障产权人合法行使权力而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

产权管理是房地产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工作,也是城市房地产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

产权管理的任务主要包括:确认城镇房屋产权,办理各种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书;审核房屋购买、转让、调拨、交换、出售、抵押等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对非法行为及时处理;掌握城镇土地的占有和变动情况;提供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经营管理以及处理产权纠纷、保护产权人合法权益的物业统计资料。

产权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1)产权登记。

这是政府为健全法制、依法确定物业所有权的法定手续。

对城市、县镇、工矿区范围的所有物业,不管产权属于谁,都必须进行产权登记。

(2)审查确认的产权。

房屋产权的来源是否清楚,产权转移和变更是否合法,都需要审查确认。

通过审查确认后,即可得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证书。

产权证书受到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

(3)核发产权证书。

产权审查确认后,即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产权证书。

产权证书是房屋产权的唯一证明,是产权的有效法律证件。

(4)产权转移、变更登记。

产权人发生变化,要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以确定新的产权人,并修正原有的产籍资料;当房屋发生了扩建、翻改添建以及部分拆除等有增减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产权变更登记。

(5)产权档案。

物业产权档案是记载房屋产权状况和土地使用情况的各种文件、表格、图纸、证件的档案。

它是进行房地产经营管理和城市建设、管理、房地产纠纷仲裁等活动的基础资料,是产权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

产权档案为产权管理提供产权来源和历史演变以及房屋、土地变化的情况,是审查、确认产权和处理产权纠纷的依据。

(二)产籍与产籍管理
产籍也就是城市房屋的产权档案资料,是在产权登记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图表、登记材料,经过整理、加工、分类而形成的图、档、卡、册、证件等资料的总称。

产籍资料主要包括物业的产权档案、地籍图纸以及账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产籍管理是指通过经常性的测绘和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登记,不断完善和修正产籍资料,保持产籍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地为产权管理服务,为城市规划建设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而对产籍资料进行的综合管理。

产籍资料是记载房屋产权及其占有土地的使用权的情况记录,既有产权演变的历史沿革资料,又有反映现状的最新资料,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物业地籍平面图、物业档案、物业卡片、物业登记簿册等。

同一时期的图、档、卡、册资料应该是一致的,如有变化,应同时变更登记。

产籍管理与产权管理是一种互相依存、相互配合的关系,产权管理是产籍管理的基础,产籍管理为产权管理提供依据和手段。

二、房地产经营管理
(一)房地产经营管理的概念
房地产经营管理包括房地产经营和对房地产经营进行管理两部分。

房地产经营包括房地产生产过程的经营和流通过程的经营,是指房地产企业根据经营目标,在分析自身条件和市场需求的前提下,对房地产开发、设计、施工以及策略和售后服务等全过程作出科学的决策,并组织有效的实施。

房地产经营与其他商品经营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管理工作也相对复杂一些。

因此,只有加强管理,才能既使房地产企业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又能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地统一起来,真正使房地产业快速、健康地蓬勃发展。

对房地产经营进行管理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内部管理和国家宏观管理两个方面。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建立
1.组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条件
(1)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适应房地产开发经营需要的固定的办公用房。

(3)有符合规定额度的注册资本和流动资金。

(4)有一定数量的持有专业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和专职财会人员。

(5)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1)向上级机关提出组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报告。

(2)拟订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章程。

(3)向当地政府或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成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申请报告。

(4)申报企业的资质等级。

(5)办理银行开户,并存入规定额度的资金。

(6)办理资金信用证明。

(7)办理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8)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资质管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是企业性质、专业经济技术素质、企业经历与经营业绩的综合反映。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一至四级。

1993年建设部第28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各等级的资质标准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同时规定一至四级企业必须按照《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其可承担任务的范围,由各省、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例如海南省规定:一级房地产公司可承担20公顷以下的土地开发任务,三级、四级房地产公司则只能分别承担建筑面积为12万和4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任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家建设部审批;二级以下资质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开发企业的资质每年核定一次。

对不符合原定资质标准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

兼营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不定资质等级,以开发项目为对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项目公司(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不定资质等级,根据其项目规模审定其资金、人员条件,核发一次性《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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