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小产权房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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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近年来,房产中越来越多的被人关注,很多人都把目光投向了这种廉价的房子,那实务中的效力如何认定?二手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时注意事项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小产权房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例外的情况是: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的成员,经过了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农村住宅即所谓的小产权房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并禁止向城市居民出售,但并没有禁止小产权房在同一集体组织成员之间流转、买卖,根据私法原理,法无禁止即可为,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本集体成员之间的小产权房进行买卖,因此,只要同一集体成员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签订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一般认定该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

二、二手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时注意事项1、合同双方当事人。

买卖双方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话,那么还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在中,标的就是房屋。

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房屋的坐落位置;所买卖房屋的面积,应分别注明实得建筑面积和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房屋是现房,还是期房;房屋的配套设施和维修标准。

3、房屋的价格及付款时间约定。

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预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买卖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的价格,即约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售价为多少元,然后用单价乘以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

旧房的买卖有时就直接约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

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个付款时间进度表,买方按该进度表将每期所需支付的价款交付卖方。

4、交房期限。

卖方应在某日期之前,将房屋交付买方。

买方应在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卖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小产权房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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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效吗小产权房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符合下列要求就是有效的:合同主体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形式符合法律相关要求;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

关于小产权房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小产权房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1、小产权房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符合下列要求就是有效的:合同主体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形式符合法律相关要求;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购买小产权的风险有哪些1、乡产权房只具备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

所以购房者的购房合同在法律看,属于无效合同。

2、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实际只拥有房屋的永久使用权,所以其拆迁补偿要比普通商品房低很多。

3、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在房管部门备案,不在政府机构对商品房的统一管理范围内,这样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问题,无法有效维护权利。

4、开发资金和建筑质量一般是需要银行和政府进行监管的,而乡产权房在这方面比较薄弱,几乎没有得力的监管机构,主要依靠开发商自律进行开发建设。

5、房地产市场整顿风险。

因为乡产权房不属于商品房,而农村宅基地按照法律规定,宅基地上面的住房不允许向城市居民出售,宅基地由村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村民享有使用权、继承权,但是不能转卖。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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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怎么认定房子是人们的住所,也是一些人的家。

买房是每个家庭的大事。

一些人会买小产权房,但是小产权房不同与商品房,房主是没有房产证的,那么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怎么认定呢?下面律伴网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认定小产权房合同的效力问题是民事审判实务中最为疑难的问题之一,由于立法不明确、理论研究不足等原因,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很难形成统一。

在认定合同效力上要严格适用法律规定,不应一刀切地全部认定为有效或者无效,从《合同法》规定的无权处分、禁止或限制流通物和《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等角度考量,认定农民私有合法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尚缺乏充分理由。

由于房屋与土地的不可分离的属性,决定了房屋权属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相关性。

虽然,我国法律对农民的房屋所有权予以了充分的保护,但基于对农村土地的特殊社会负担考虑,现行法律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流转未予以肯定。

而且,农村住宅用地制度是具有我国特色的福利性分配制度,是集体经济组织对其集体内部成员的一项福利性措施,具有很强的身份性。

如果允许其向外进行流转,便导致流转标的不适格,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违反了公平的原则,违背农村住宅用地分配制度的本意。

根据《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如果法律对某类纠纷没有明确规定,应该查找国家政策对此规定。

国家政策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政策进行裁判。

因此,根据“地随房走”的制度和我国现行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非集体组织成员买卖小产权房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如果合同一律按无效处理的话,目前数量巨多的农村房屋买卖包括城市中的“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将暴增,全部无效的认定规则将有可能在事实上变成“纠纷启动器”,纠纷经过审判可能会出现案结事起的情形,原本稳定的社会秩序将被破坏,受到“垢病”的将是法院的判决。

以上就是小编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怎么认定的介绍。

小产权开发商签合同协议书有效吗

小产权开发商签合同协议书有效吗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

这种房屋的产权性质是集体所有,购买者只有使用权,不能转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小产权房买卖不受法律保护。

这是因为小产权房没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且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备案。

其所谓的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小产权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一定无效。

以下是几个方面的分析:1. 合同法规定,只要合同符合构成要件,不违反禁止性规定,就应认定合同有效。

因此,小产权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在形式上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小产权房买卖行为,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有效。

这是因为,这种买卖行为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不会对国家土地管理秩序造成影响。

3. 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况下,小产权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可以获得法律认可。

4.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小产权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在形式上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小产权房本身的非法性,合同的实际履行可能会受到限制。

例如,购房者在购房后可能无法取得正式的房产证,无法进行合法的房产交易。

5. 此外,政策风险也是小产权开发商签订合同协议书需要考虑的因素。

例如,在相关部门整顿小产权房建设项目的背景下,购房者在购房后可能面临房屋被拆除的风险。

综上所述,小产权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在形式上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受到限制。

购房者在签订此类合同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谨慎对待,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小产权房市场的监管,维护国家土地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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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房地产交易合同,涉及到小产权房的买卖、转让等事项。

在中国,小产权房指的是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住房,其性质和法律地位与商品房不同。

因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和监管。

在起草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 合法性,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动产登记条例》等。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须合法有效,否则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或产生法律纠纷。

2. 权利义务明确,合同中应当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房屋的产权状况、交易价格、过户手续、税费负担、违约责任等内容,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3. 风险提示,由于小产权房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合同中应当对相关风险进行提示和说明,如土地使用权的不确定性、房屋转让限制等,避免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误解和纠纷。

因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建议在起草和签订合同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并确保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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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摘要: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不断推进,旧村改造、小城镇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小产权房大量出现。

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在拆迁以后以宅基地优惠价购买的自住楼房。

剩余部分则是通过买卖等方式被城镇居民购买。

然而,随着各地房地产持续升温,小产权楼房不断升值,部分卖房人开始企图以诉讼的方式追讨小产权房。

本文通过对我国目前小产权房的现状研究、小产权房屋买卖转让合同的效力来对小产权房买卖进行分析,希望能对我国小产权房以后的出路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关键词: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一、小产权房屋及其性质所谓房产,是指有墙面和立体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活、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贮藏物资的场所。

它是以居住为目的,包括地权和房权。

地权即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寸土地归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土地拥有使用权,任何人没有所有权。

房权就是房屋所有权,也就是特定主体对房屋所享有的所有权,故房产权也是属于物权的一种。

房屋产权本身并无大小之分,”小产权”只是目前社会上形成的一种说法,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

根据房屋的建设是否具备合法的审批手续,又可将小产权房细化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经所在县级政府合法批准后,集体经济组织在满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房需求后将余房以自己名义出售给本集体之外的人的房产权。

第二种是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审核批准程序,在其自有的农用地上修建的房屋①。

由于小产权房牵涉到各方面的利益,一律说买小产权房有效或无效似乎都有失偏颇。

在小产权房纠纷案件中,涉及的第一问题就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问题②。

在产权确定的过程中,是否具有该房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我国的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1.身份性。

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吗

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吗虽然购买存在一定风险,但由于小产权房价格比同地段的商品房低很多,在经济压力面前有些人还是会有一些人选择购买小产权房,而且买小产权房的时候也会签订小产权房屋。

那么,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吗?以下由为您介绍一下。

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的具体内容如下:一、合法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合法的小产权房,指拥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并办理了房屋的村民自住房。

(一)这类小产权房,具备合法的产权证明,法律规定这类小产权房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

(二)对于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包括城镇居民出售小产权房的行为,尽管《》等现行法规仍做出禁止性规定,但并不属于强制性效力规范,不能以此确认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适用《合同法》。

合法的小产权房买卖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司法判决基本倾向于认定合同有效。

二、违法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违法的小产权房,即非法占用集体用地或者闲置的国有土地,将农村集体用地使用权变相流转或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性质,在没有、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非法建设,并直接在市场上销售的三无违法建筑。

(一)违法小产权房的合同无效说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房屋,即违法建造的小产权房本身就是违法建筑,不能发生设立物权的法律效果,根本不能流转,作为合同的标的也就无法实现,无法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而且这种违法小产权房买卖行为绝大多数是在损害城市规划环保、公益事业、乡镇集体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实施的,如认定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相当于变相鼓励违法建设,故应以认定无效为基本原则。

(二)违法小产权房的待定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据此规定,由于违法的小产权房具有的先天违法性,建设方或销售方本身不具有这类小产权房屋的和处分权,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自然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在中国的城市中,有一种房子叫做小产权房,这种房子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在购买和交易的过程中存在风险。

在一些情况下,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它们违反了法律规定。

本文将说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原因和相关法律条款。

小产权房的定义小产权房是指那些在城市化过程中,由政府负责在市区周边进行规划和建设的“村庄城化”、城市拓展区未进行征地拆迁、无法全面落实城市规划、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所有的房屋。

这种房子被称为“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的产权属于村集体或农户,这意味着它们不符合城市规划法规。

虽然小产权房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城市住房问题,但它们存在法律风险,因为它们的产权并未得到法律承认。

小产权房在买卖合同中的问题在中国,小产权房是不能合法交易的。

因为小产权房的产权本质上是农村集体所有的,而农村集体所有权不是可以被交易的。

而且小产权房并不符合城市规划,也没有买卖合同的法律依据。

因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在很多情况下,小产权房的买卖合同被起诉,它们将被判定无效。

那么,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原因是什么呢?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原因根据《物权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条,不动产买卖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不动产必须是合法的财产;2.出卖人必须是合法的不动产权利人;3.出卖人必须持有法定的不动产权证;4.出卖人在不动产交付时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小产权房并不符合这些条件,因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禁止在城市建筑物的建设用地上非法建房,不得买卖、转让和出租。

而小产权房的产权确实违反了这个规定。

因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原因是,小产权房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产权属于农村集体,不具有交易的法律依据。

如何避免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如果您想购买房子,最好不要选择小产权房。

因为小产权房的产权不明确,购买这样的房子会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如果您购买了小产权房,并且想要保证合同的有效性,解决法律问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咨询,询问该区域哪些房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小产权房时,应仔细核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标准,如果合同不符合规定就要及时退款或者撤销合同;•保留证据,如果出现法律问题,可以随时提供证据并向法律部门反映情况。

论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论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小产权房屋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其产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非个人。

在中国,小产权房屋的买卖合同通常不被法律承认,因为它们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关于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法律效力的一些要点:
1. 土地使用权问题:小产权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农村集体,个人无法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

2. 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国的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土地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小产权房屋的建设本身就是违法的,买卖合同自然无效。

3. 产权不清晰:小产权房屋的产权不清晰,没有明确的产权证明,这使得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面临极大的风险。

4. 无法办理过户:由于小产权房屋没有合法的产权证明,买卖双方无法在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这使得合同的履行存在障碍。

5. 法律风险:购买小产权房屋的个人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被追究法律责任、房屋被拆除等。

6. 投资风险:小产权房屋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其投资价值和市场流通性都较低,购买者可能面临资产贬值的风险。

7.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如果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卖方可能需要返还购房款,而买方则可能失去房屋使用权。

8. 政策风险:政府对于小产权房屋的政策可能会发生变化,这将直接影响到小产权房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

综上所述,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无效,买卖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应当谨慎,避免因违反法律规定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是怎样的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小产
权房屋买卖,应当认定有效;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有效。

关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是怎样的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1、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小产权房屋买卖,应当认定有效;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有效;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应作无效处理。

2、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关于涉及小产权房买卖纠纷的受理问题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要求全面、正建设用地市场等措施,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行为;并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违法建设、销售的小产权房开展一次集中排查摸底,结合实际研究提出“分类处理”的意见,并将结果报两部。

在2014年2月14日召开的首都生态文明和城乡环境建设动员大会上,北京市人民政府也明确了正在针对小产权房进行调研,将“分类处理”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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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是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新农村建设等过程中衍生出的一种新的房产存在形式。

关于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小产权买卖合同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

笔者认为小产权房合同的效力不应简单认定为有效或无效,应分情况认定。

一、小产权房向城镇居民转让的合同效力
目前该种情况,在实践中普遍的认定为合同无效。

而在理论上,国内较多的学者对合同的效力持肯定态度。

笔者持合同无效论,主要基于以下几个理由:
(一)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根据这一规定得知,转让的房产必须是依法登记且具有完整权属证书的。

而小产权房是建立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之上,其存在注定不能取得完整产权,根本无法进行登记领取权属证书。

(二)违反我国房地一体主义
我国《物权法》第14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该条规定主要是指国有建设用地流转原则,它表明房地产所有权转让之时,房产之上的土地所有权也随房一起转让,该原则的实行,避免了我国房产交易市场出现混乱局面,维护了房产市场的稳定。

对于这一原则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同样适用。

而小产权房恰恰违反了这一原则,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故小产权房流转中城镇居民根本无法取得土地的所有权,使得房地分离,较易产生纠纷。

二、小产权房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的合同效力
针对这一情形,实践中多数判定为合同无效,但笔者认为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一)基于公平正义原则
国家将一部分土地划分归为集体所有,是为了保障农民最基本的生存及生活居住权,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倾向。

但与此同时,这也恰恰是限制了农民应享有的同城镇居民一样的权利,“农民与城镇居民”,对称谓及身份的区别本身就是违反公平的体现。

为了农民的身份,他们无法享受房屋及土地所带来的升值利益,他们与国家一样拥有土地,但无法同国家一样买卖土地,获取收益,从另一层面上讲他们不是被保护着,而是被禁锢在了这片土地上。

(二)维护农民合法收益权
基于我国现有规定及我国国情,允许小产权房在市场随意流转势必将造成我国房产市场的混乱,引发各方利益矛盾冲突。

但完全限制小产权房的流转则是对公平原则的违反,农民对土地可以占有、使用,因无处分权而无法像城镇居民一样获得房屋升值所带来的利益,在目前我国现实情况之下虽不能立即实现同城市房地产一样的大市场,但笔者认为可以尝试在各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开拓一个独立的小市场,允许各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房屋进行自由流转,使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能收获房产所带来的利益。

三、小产权房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上的合同效力
理论界的争论和审判实务上的分歧固然跟个人的认识有关,但是追根问底是小产权房的转让合同问题涉及到国家土地政策,是一个兼具私法、公法性质的问题。

单从合同角度上看这是单纯私法领域调整的范畴,另外从国家的土地政策上我们又可以看出这又受到公权力的约束。

私法以追求公平与正义为目标,公法以追求效率为价值取向。

由于主管范围、价值目标等不同,私法与公法在调整同一社会现象时难免发生冲突。

但是,笔者认为无论是理论观点还是审判实务的认识,判断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完全是一个归于是私法领域的民法问题,应当以现有的相关法律规范《合同法》、《物权法》作为讨论基础,以民法领域自身的规则作为判断准绳。

四、房屋合同无效后的利益平衡
由于小产权房的交易不在少数,其中涉及多方之间的利益,易引发多种矛盾。

因此,在解决小产权房的问题中,平衡好各方之间的利益则显得尤为重要。

(一)责任比例的确定
实践中多数情况下是因房价的不断增长使得卖方反悔而向法院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小产权房交易之时必然是双方合意的结果,但卖方因利益驱使,违反当初协议,这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背,但是否能因卖方对诚实信用的违背而判定卖方承担主要责任呢?笔者认为这是不妥的。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时,双方都明知这一行为在我国存在违法情况,即都存在过错,双方过错大小应相同,不能因为房价的大幅增长而让卖方承担更重的过错责任,因此,笔者认为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双方仍是承担相同的过错责任。

(二)实际操作
既然双方是同等责任,合同无效后,首先考虑的应是恢复原状,即房款返还,房屋归还。

如果买房人使用房屋期间对房屋进行了修葺或装修等,可以按照添附的原理处理,卖房人取得利益,应补偿买房人因此支付的费用。

当然,若买房人在居住期间对房屋造成一定的损害,也应对卖方遭受的损失(下转第75页)
付科伟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00)
论小产权房合同的法律效力
(上接第97页)进行赔偿。

对于房价的上涨,在房屋合同签订之时是双方都不可预见的,房价是市场经济作用的结果,双方对此均无需承担过错责任。

因此,合同无效引起的房屋返还,其中的房屋升值利益应当归房屋所有人所有,即卖方所有。

作为房屋的买方,明知小产权房先天不足而选择购买,承担房屋返还的风险应是其可以预见到的。

当然,其因买房失去的一部分存款利息,笔者认为是可以向卖方主张承担的。

在我国房屋被赋予了很多社会意义,房屋不仅是居住场所,也体现为居住人的财产、社会依附关系。

尤其是房屋买卖大多发生在几年甚至十几年前,经过多年的经营,房屋买受人对涉案房屋已具有了强烈的认同感,建立了较为稳定的社会关系,在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上不应一刀切地认定无效,农村私有的合法的房屋买卖合同有充分可以认定为有效的理由,其效力应认定为有效为宜。

在实务中我们不仅应当严格依据《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和规定,也要从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和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的角度出发,区分认定此类合同的效力,达到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实现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作者简介:
付科伟,南京大学法学院。

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对此,商业银行应根据贷款风险的成因,采取有效措施来防范信贷风险,促进小企业和商业银行更好地发展。

(一)小企业进行商业贷款的可行性
商业银行对小企业贷款要考虑其生存发展状态,是否具备一定的资信,要对小企业的管理层和企业经营现场考察,以便了解到真实的企业信息。

特别是,对小企业的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的个人道德水平和个人对其小企业主营业务的全面运作能力要有充分的了解,确保商业贷款的充分可行性。

商业银行要提高对小企业诚信风险的考核,以防止出现骗贷和不能回收贷款的现象。

(二)加强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
我国的银监会要加强对商业银行的市场监管,稳定做好信贷业务。

商业银行的小企业贷款要实现业务信息披露制度,审批程序公开化,让社会监督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的操作。

商业银行在信贷工作上要提高业务素质和改善信贷质量。

商业银行应采用先进的信贷风险管理方法,对信贷风险采用科学的统计模型,对小企业实施信用风险等级评级模型、企业违约风险分析模型等信贷风险分析的实证模型,准确评估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以便于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三)创新小企业贷款的担保方式
小企业由于自身企业的经营特点,存在抵押资产不足的现象,商业银行应创新小企业贷款的担保方式,例如,企业经营者的个人无限责任担保和群体担保及将存货和应收账款作为抵押品等方式。

同时,金融机构应开展融资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功能,并实施小企业贷款损失的财政补贴机制。

这样就化解了贷款风险,激发了商业银行对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与此同时,商业银行要实行贷、审分离的信贷运行机制,并且制定小企业信用评分体系,做好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

通过对我国小企业贷款风险控制有效措施的研究得出,我国的中小企业成为我国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能够吸纳大量的就业,对国计民生有着支撑作用。

然而,我国的小企业的发展需要资金的投入,贷款困难和贷款风险比较高成为抑制企业发展的难题。

对此,要分析小企业贷款的自身特点和贷款风险,降低小企业的不良贷款,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商业银行对小企业贷款的风险管理,为小企业的战略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讲,为了能够提高对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控制能力,要加强对信贷员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增强业务素质,使商业银行有信心在小企业贷款业务上进行拓展,解决小企业的融资和贷款问题。

小企业贷款风险得到防范、化解以及有效控制后,小企业和商业银行都能够得到互相促进和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沈雪丽.城市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可行性分析与风险防范[J].现代经济信息,2011,(01).
[2]王思.论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控制方法研究[J].金融观察,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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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何国勇.对加强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思考[J].南方论坛,2008,(01).
[5]张克雯.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J].经济导刊,2010,(01).
作者简介:
沈新宝,男,会计师,江苏益兴集团有限公司集团财务总监;
陆建军,南通职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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