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上课笔记总结
国际商法知识点小结

⒊抵销 ⑴含义 ⑵意义:简化手续、促进公平 ⑶方式:法定抵销(法国)、单方表示抵销(德国)约定抵销(多数国家)
⒋免除 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表示免除其债务的法律行为。其后果,使债的关系不存在。
⒌混同 ⑴含义: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 ⑵产生混同的几种情形
①民法上的继受 ②商法上的继受 ③因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使债权债务集中于一人身上也会导致混同,使债消灭。
失。 第三,损害赔偿以受害人所受的损失为基础, 而不是以违约人是否从违约行为中获利 为基础。
⒋违约金 ⑴特点
①预定性。 ②自主性。 ③依附性。 ⑵大陆法关于违约金的性质 ①惩罚性违约金。 ②赔偿性违约金。 ⑶英美法关于违约金的主张 对违约行为只能要求赔偿而不能惩罚。 现代英美法只承认违约金的赔偿作用而否认制裁作用。 如何区别罚金和预约赔偿金?
四、违约的免责 ⒈合同落空:英美法采用的术语。 ⑴含义 ⑵限制:并非所有的意外情况都可按合同落空处理,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违法。 ②标的物灭失或当事人死亡。 ③情况发生根本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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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情势变迁:大陆法采用的术语
⒊不可抗力
⑴定义
⑵构成因素
①发生在订约之后
②无任何过失与疏忽的存在
③不可预见、避免与防止
⑶法律后果:可以免除履约责任或延期履约。它取决于事故的时间长度及影响程度。
(八)约因 即产生合同的最直接的原因,即双方当事人订约所要追求的目的。
(九)对价 ⒈对价必须合法。 ⒉对价只能来自允诺人和承诺人之间,来自第三人或由第三人作出的对价无效。 ⒊对价必须具有价值,但不要求等价。 ⒋已经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⒌对价必须是将来履行的对价、已经履行的对价,而不是过去的对价。
我的学习国际商法的总结

我的学习《国际商法》的总结本学期我通过对《国际商法》的学习,很是受益匪浅。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的环境下,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都离不开国际化的大市场,世界各国和地区间的经济依赖程度不断加深,国际经济协调日显重要。
而在此发展过程中,我国国内企业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企业打交道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条例。
因此,国际法,尤其是国际商法在国际贸易与商事往来中扮演中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行为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而作为调整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国际商法的渊源大致包括国际贸易方面的条约或协定、国际贸易惯例以及国内法中关于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定。
国际商法的渊源决定了我们研究国际商法必须先了解资本主义国家两大主要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标志,法官审理案件时,首先会考虑法典和和其他成文法中的规定,依据该规定来对具体案件作出判决,采用的是“一般到个别”的演绎推理。
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标志,采用“个别到一般”的归纳推理。
国际商事关系的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国家。
其中,大陆法国家和英美法国家均认为,完全没有能力作出符合逻辑的决定的人,他所做出的承诺(行为)没有任何的法律效果。
在合同法中,法国、日本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均采用狭义的合同概念,而德国民法采用的是广义的合同概念。
在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担保、违约与违约救济以及合同的转让与终止等各个方面,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都存在着许多异同。
如英美法与大陆法对于承诺的生效时间有所不同,英美法强调的是“投邮主义”,即采取信件、电报作出承诺,承诺一经投邮立即生效。
而大陆法采用“到达主义”原则,即承诺的通知于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票据法上的票据,一般是狭义上的票据,仅指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而广义上的票据,泛指商业上的凭证和各种有价证券,如发票、提单、仓单、债券等。
国际商法笔记

概念:商事主体在国际商事交易中,所形成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性:法的共性——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体系国际性——所调整的对象具有国际因素判断是否具有国际性的标准:营业地、国籍、货物跨越国境广义的国际商法:公法和私法的结合(公法: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狭义的国际商法:私法(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国际商法的渊源即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它由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国内商事立法组成。
国际公约(具有法律性)国际私法(具有公法性质的公约)有关国际商法的国际条约*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条约:1974年《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条约》、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公约:1924年《海牙规则》、1968年《维斯比规则》、1978年《汉堡规则》*调整国际航空运输关系的国际条约:1929年《华沙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调整国际铁路运输关系的国际条约:1890年《国际货约》、1951年《国际货协》国际支付:汇票本票统一法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支票统一法公约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示范法(示范作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商人法国际惯例概念:在国际上长期存在,为大多数商人所遵循,并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商事活动规则。
国际货物买卖: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通则2000》支付(方式的问题:托收、信用证)托收统一规则URC 522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国内法:成文法——由司法机构直接拟定判例——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经验总结出的案例两大法系的民商法制度大陆法系:以古罗马法发展而来标志:1804年《法国民法典》、1900年《德国民法典》渊源:法律、习惯、判例、学理(一般非渊源)成文法为主导特点:成文法(Written Law)OR制定法(Statute)●结构上强调逻辑性、条文性、法典化、系统化●法律分为公法(Public Law)和私法(Private Law)公法——与罗马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私法——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主张编纂法典(Code)。
《国际商务》课程笔记

《国际商务》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商务概述一、国际商务的概念1. 定义:国际商务是指个人、企业、政府和其他组织在跨越国界的情况下,进行的商品、服务、技术、资本、劳动力等经济资源的交换和流通活动。
这些活动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交易、合作与竞争。
2. 范畴:国际商务涵盖了国际贸易、国际直接投资、国际间接投资、国际金融市场、国际企业经营管理等多个领域。
二、国际商务的特点1. 跨国界:- 语言差异:国际商务活动需要克服语言障碍,进行有效沟通。
- 文化差异:不同国家的文化背景影响商务行为和交易方式。
- 法律差异:各国的法律体系不同,国际商务活动需遵守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
2. 复杂性:- 政治因素:政治稳定性、国际关系等对国际商务活动产生影响。
- 经济因素:汇率波动、经济周期、市场竞争等影响国际商务的决策。
- 金融因素:国际金融市场波动、资本流动限制等对国际商务活动产生影响。
3. 风险性:- 汇率风险:货币汇率变动可能导致收益或损失。
- 政治风险:政治动荡、政策变动可能影响国际商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 市场风险:市场需求变化、竞争格局变动等带来不确定性。
4. 机遇与挑战并存:- 市场机遇:国际市场为企业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 竞争挑战:国际市场竞争激烈,企业需不断提升自身竞争力。
三、国际商务的重要性1. 促进经济增长:- 资源配置:国际商务有助于全球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 生产效率:国际竞争促使企业提高生产效率,推动技术进步。
2. 拓展市场空间:- 规模经济:企业通过国际商务活动实现规模经济,降低成本。
- 市场多元化:企业可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市场竞争力。
3. 促进技术进步:- 技术引进:国际商务活动有助于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 技术创新:国际市场竞争促使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技术创新。
4. 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产品多样化:国际商务丰富了消费者的选择,提高生活品质。
- 价格竞争:国际竞争促使企业提供性价比更高的产品和服务。
国际商法课堂笔记

1、国际商法的特征P2:A、国际商法调整的国际商事活动范围广泛。
交易对象:货物 --货物、技术、资金、劳务;交易方式:买卖 --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投资、国际合作生产、国际融资、国际工程承包、国际租赁B、国际商事主体主要为私法主体。
自然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其他非法人组织、国际组织;国家。
C、国际商法性质属于跨国私法。
公法;私法D、国际商法主要是实体法。
实体法;程序法2、国际商法的渊源P4:两个方面的渊源:一是国际法方面的渊源:一是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A、国际条约或公约:双边条约、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实体规范与程序性规范B、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活动长期实践的基础上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国际性民间组织编纂成文;注: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在国际商事活动可自由选用。
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一项惯例,该例就对其有确定的约束力。
C、国内法方面的渊源:条约和惯例不能包括国际商事交易领域中所有问题;即使有规定,并非所有国家或地区一致参加或承认。
3、两大法系的比较P13:大陆法国家英美法国家法律的分类方法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以普通法和衡平法为法律的基本分类法律形式在私法方面倾向于编纂法典倾向于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主要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思维方式以成文的法律条文为依据,运用演绎型思维分析案件引证判例审理案件,运用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诉讼程序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当事人举证居于主宰地位4、要约一、要约定义:是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二、要约的法律特征:1)要约是要约人的单方意思表示;2)要约是要约人的允诺,要约人应受要约内容的约束;3)要约本身不是合同,一般情况下要约是可以撤回的。
三、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应当由特定的要约人发出意思表示–自然人 OR 法人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本人 OR 代理人(自动售货机、自动售票机、无人售票车)案例:甲在某地设置饮料自动贩卖机。
国际商法学习心得

国际商法学习心得国际商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课程,对于学习国际贸易和跨国公司经营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学习过程中,我深入了解了国际贸易的法律规定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对跨国公司经营的法律要求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在此,我将分享我在学习国际商法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学习国际商法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国际贸易的法律规定的重要性。
国际贸易往往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各国之间法律规定的差异和冲突给跨国交易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了解并熟悉国际贸易的法律规定,可以避免和解决这些问题,维护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学习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可以明确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规避合同纠纷;学习到国际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定,可以避免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和责任问题。
其次,国际商法教会了我如何处理国际商事争议。
国际贸易往往涉及各种商事争议,包括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争议、投资争端等。
国际商法教会了我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多种方式,例如诉讼、仲裁和调解等。
学习到这些解决争议的机制和程序,使我明确了在面对商事争议时应该如何合理选择解决方式,以及如何设计合理的解决方案。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不仅仅需要法律知识,还需要具备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思维和技巧。
通过学习国际商法,我从中受益匪浅。
再次,国际商法教会了我如何应对国际经贸法律的变化和发展。
国际贸易的法律规定是随着国际经贸关系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和调整的,因此了解国际法的变化和发展,掌握最新的法律规定,对于跨国企业的经营活动非常重要。
国际商法教授了我法律的学习方法和途径,使我能够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国际贸易的法律规定。
在学习过程中,我通过法律文献的阅读和案例的分析,学习了如何自主获取法律文献和信息,以及如何进行法律研究和分析。
这些方法和技巧对于我今后从事法律工作将非常有帮助。
最后,学习国际商法还教会了我跨文化交流和合作的能力。
国际贸易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和个人,因此需要具备跨文化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国际商法学习心得[精选五篇]
![国际商法学习心得[精选五篇]](https://img.taocdn.com/s3/m/4dc1d305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92e5924.png)
国际商法学习心得[精选五篇]第一篇:国际商法学习心得国际商法学习心得工商07-1朱芳芳 0706108015 本学期我通过对国际商法的学习,很是受益匪浅。
虽然我是一名经济管理系的学生,但是经济与法本就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
再加之,现如今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商业经济的繁荣,国际之间的密切合作,经济在谋求发展的同时不仅存在着共同的利益,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差异与矛盾。
如何解决经济之间,国家之间,跨国公司之间,国家与组织之间以及不同的法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使用正确的手段和措施消除分歧,化解冲突,已经不仅仅单靠外交途径,商事往来所能化解的了。
而国际法,尤其是国际商法的出现与不断发展完善正越来越重要的在国际贸易以及商事往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国际商法是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并发展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近代以来,随着国际商事关系发展的国际性、协调性、安全性和便利性趋势,国际商法的体系也在不断发展变化。
不久的将来,国际商法将更加“全球化”,国际商事规范将更加统一化,国际商法的领域将更加广泛化。
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的,即国际商事关系。
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商品流转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在空间上超越了一个国家的国界,而且在内容上也以“商事”为本质的规定性,从而决定了国际商法既不同于以主权国家地域内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内法体系,也与以国家之间非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法不同。
讨论国际商法的地位和体系,必须把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与国际商法的渊源区分开。
国际商法的渊源,指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其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之间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
我们说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基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内容、性质进行的分类,而非就其表现形式进行的分类。
国际商务专业课程总结模板国际商法

国际商务专业课程总结模板国际商法国际商务专业课程总结模板——国际商法一、引言国际商务专业的学习内容十分广泛,其中国际商法作为重要的学科之一,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在本文中,将对国际商务专业的国际商法课程进行总结,并探讨其在职业生涯中的应用。
二、课程概述国际商法这门课程主要包括国际商法基础知识、国际贸易法律框架、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等方面内容。
通过学习国际商法,学生可以了解国际贸易的法律规则和程序,掌握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相关知识。
三、重要知识点1. 国际商法基础知识国际商法基础知识是国际商法课程的基础,包括国际商法的定义、特点以及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
学生需要熟悉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理解国际商法与国内法的区别。
2. 国际贸易法律框架国际贸易法律框架是国际商法课程的重点内容,包括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支付和国际货运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学生需要深入学习国际贸易法律框架,了解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商会的行为准则。
3.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是国际商法课程的核心内容,包括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诉讼和国际商事调解等方式。
学生需要熟悉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程序和原则,了解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仲裁机构和法院系统。
四、课程应用1. 就业方向通过学习国际商法,学生可以在国际贸易企业、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等单位从事国际商务方面的工作。
他们可以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风险评估,参与国际贸易谈判和纠纷解决,推动企业的国际化进程。
2. 实践案例分析国际商法课程通常会结合实践案例进行教学,学生可以通过分析真实的国际商事争议案例来提高自己的解决问题的能力。
这有助于他们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培养实际操作的能力。
3. 自我提升学习国际商法并不仅仅是为了在职业生涯中获得成功,也是为了提升自身素质。
通过学习国际商法,学生可以培养自己的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际能力,提高个人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
五、总结国际商法作为国际商务专业的重要课程,对于培养学生的国际商务素养和法律意识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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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授课说明•一、课程性质•《国际商法》课程是商事组织进行国际商事活动所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是商事组织进行国际贸易所遵循的法律依据,因此,《国际商法》课程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重要的专业基础课。
•二、课程特点•《国际商法》课程的特点是通过比较的方法介绍大陆法系、英美普通法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公约、国际贸易惯例和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这一特点要求学生在掌握了大陆法系、英美普通法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公约、国际贸易惯例和中国法的基础上,通过比较的方法进行学习。
•又由于不同法系对发生的贸易纠纷所做出的法律规定比较抽象,对于所发生的国际贸易纠纷很难一一对应,要求学生能够综合运用所学国际商法知识,这又是本课程的一个特点。
•三、学习方法•由于本课程具有较强的基础性和实践性,需要同学们在学习的过程中,既要注重课堂理论教学的学习,又要紧密结合企业国际商务活动的实际,对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给予高度重视。
通过对案例分析,小组讨论,发言等环节的积极认真参与,加深对课堂教学内容的理解,培养和锻炼自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沟通能力、自主学习和独立思考的能力。
•为了保证《国际商法》课程学习质量,为同学们毕业后从事国际商务活动进行必要的知识储备,建议同学们在学习该门课程时做到以下几点:• 1、课前预习大陆法、英美普通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内容,做为必要知识的准备,通过比较学习《国际商法》就有了保证;• 2、为了保证学习质量,本课程的教学方法采用“案例教学法”,培养和锻炼同学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求同学们对于案例学习、分析、讨论积极参与,充分准备,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学好国际商法。
• 3、平时注意收集电视、报纸有关国际贸易纠纷的报导,关注纠纷发生的原因,纠纷的解决过程,和最后解决的结果,从中丰富课堂学习内容,培养独立思考、自主学习的能力。
•四、考试方式•本课程最后成绩包括平时成绩40%(考勤、实践、平时作业、小组讨论等)和期末考试成绩60%两部分。
•五、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国际商法目录•第一章绪论•第二章国际商事主体法律制度•第三章代理法•第四章合伙企业法•第五章公司法•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七章合同法•第八章买卖法•第九章票据法•第十章国际商事仲裁•第一章绪论•本章介绍了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资本主义国家两个主要法律体系的形成及其特点,中国法律制度概述。
•本章的重点在于对两大法系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的认识。
本章的难点在于对英美法、大陆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的掌握上。
1、具有跨国性和统一性,适用于各国从事商业交易的商人。
2、其解释和运用由商人自己组织的法院来掌握和执行。
3、程序比较简易、迅速,不拘泥于形式。
4、强调公平合理的原则。
二、国际商法的发展自十七世纪以来,欧洲大陆民商分立的国家制定了专门的商法典,民商合一的国家把商人习惯法纳入民法典中。
十八世纪中叶,英国把商人习惯法吸收到普通法里去。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商法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主要特点是恢复了商法的国际性和统一性。
•第二节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即国际商事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一概念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国际商事交易,是指国际货物买卖或交易活动;由于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商事交易呈现了多样性的发展趋势,因此,国际商法的内容也有了很大的变化,这种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的加快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早已突破了传统的商事法范围(传统的商事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代理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增加了许多新的领域,既涉及有形的货物交易,也涉及无形的技术、资金和服务交易,例如,投资、租赁、融资、工程承包及合作生产、技术转让、知识产权、等等,因此西方国家往往把调整上述各种商业交易的法律用国际商事交易法(The Law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s)来概括。
•二是国际商事组织,一般的商事组织是指个人、合伙企业、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但是在国际商法中,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商事组织,主要是指跨国经营的涉外企业,如跨国公司。
•三是法律规范,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标准和范围。
•(二)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联系:都有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区别:•1、概念不同:国际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范围比国际商法广泛的多,不但调整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实体,还调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关系以及国家对这种交往的管制与管理关系。
大体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技术、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国际经济争端的解决等。
•2、渊源不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公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还包括国际组织的决议、重要的国际文件等。
• 3、基本原则不同: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及公平公正原则;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全球合作与发展原则。
• 4、内容不同:•例如:我国没有加入海牙维斯比规则,但我国公司提单中约定适用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该约定有效。
日本、韩国现在没有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但与我国公司签订的服装买卖合同中约定适用该公约的,该公约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 2、国际(商业)惯例:在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经过国际商事主体长期不断的实践,频繁运用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习惯性行为规范。
•国际惯例与国际公约相比,没有普遍的约束力,无法与国际公约的效力相比,但是在某些具体的当事人之间却象国际公约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甚至有些国际惯例被某些国家纳入其国内法,有些国家规定国际惯例的适用无需当事人明示同意。
可以看出,国际惯例与国际公约在强制力上的区别已经淡化,而采用国际惯例已经成为国际上的主要趋势。
•例如:买卖合同采取CIF术语和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就要适用最新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国际惯例一旦被当事人采用,便对该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项国际惯例的形成,要有一个漫长的过程,由习惯上升为惯例,成为国际商事的一个组成部分,来之不易,应该重视并予以遵守,国际惯例也被称为“世界语言”,如果没有国际惯例,它是国际商事交易的支柱。
•国际惯例主要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通则、1994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6年托收统一规则。
•3、国内法:国内立法经当事人选择可作为准据法。
•国内法原则上只在其领土内和对国民有必然约束力。
有的时候国内法在双方合同中约定适用,被用来解决国际纠纷时,作为国际商法适用;也有的时候在发生纠纷后,没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适用,不得不适用依照规则指向的某国的国内法,该国内法实质上已经暂时转变身份上升为国际商法。
可见国内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补充。
•例如:买卖合同约定适用中国法律;提单约定适用美国运输法律;保险单约定适用伦敦保险协会条款。
还有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没有规定,如货物所有权如何转移、合同是否无效、惩罚性违约金效力等不得不适用国内法解决。
•综上所述,并不是只有国际条约才是国际商法的形式。
适用的法律不同,结果可能相反。
因为游戏规则的改变可能导致结果的改变,例如乒乓球规则、篮球规则等。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常常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因此主动了解熟悉各个国家商事交易法律是必要的。
•第三节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形成及其特点•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律体系•(一)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法系” 英文 genealogy of law 或 family of low 。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指出:法系是指根据各国的法律特点和历史传统的外部特征,对法律进行分类,通常把具有一定特点的某一国的法律以及同仿效这一法律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划为同一法系。
•根据上述标准,可将西方资本主义各国法律划分为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在封建时代,罗马法对意大利、法国、德国和西班牙等国的影响是很大的。
在资本主义时代,受罗马法影响最显著的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
其他欧洲国家如比利时、荷兰、波兰、瑞士,以及某些亚洲国家如日本和旧中国的法律和法学也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罗马法的影响。
•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并不大。
但有一定的影响,如对教会法、商法、衡平法都有一定的影响。
•2、渊源•(1)成文法(制定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
•(2)国际条约:•(3)习惯:经国内立法机关认可并承认其效力的习惯。
•3、分布范围•5、法院组织•法院组织各国各有其特点,但又有许多共同之处,法院层次大体上相同,都分为三或四级,除普通法院外,还有专门法院如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劳动法院等。
•(三)英美法系的概念、渊源、分布范围、主要特点和法院组织•1、英美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又叫普通法系、海洋法系、判例法系、英国法系。
它是指以英国中世纪(11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基础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
•普通法是指在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英国后,威廉国王为了削弱封建领主的势力,加强王权,除发布赦令作为全国适用的法律外,通过设立王室法院,法官有选择地采用各地习惯法审理案件形成的判例,后推行全国所确立的法律制度。
因为普通法是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所以又称为判例法系。
王室法院法官经常到各地巡回审理,并有权撤消封建领主控制的地方法院的判决,因此普通法发的发展轨迹就是英国中央集权制与地方封建势力的斗争的历程基本同步的。
•2、渊源•(1)判例法:有无数的判例构成的总体。
•(2)成文法:由英国的议会制定的成文的法律规定。
但要经过判例采用才能发挥作用。
•(3)习惯:在英国的法律中作用非常小。
•3、分布范围•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新加坡、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中国的香港地区、菲律宾、斯里兰卡、南非。
•4、主要特点•(1)判例法是其最显著的特点。
•(2)普通法与衡平法并存。
•(3)体系繁杂,逻辑性不强。
•美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许多法律原则都是由一些具体的案例引伸出来,并形成了具有普适性的司法规则。
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美国在上个世纪通过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例确立起了程序至上的刑事司法理念。
••“米兰达案”中的程序规则•(米兰达警告)•很少有案件像1963年的米兰达案一样,改变了美国警察的执法程序,由该案衍生出的“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的说话将会用作不利于你的呈堂证供”,不仅成为欧美和香港警匪片中的经典对白,而且深刻影响了世界上一些国家的法治进程。
••• 1963年3月,一个名叫恩纳斯托·米兰达的白人无业青年,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