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码头)经营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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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港口码头经营的有关规定

解读港口码头经营的有关规定

任务:解读《港口法》,重点解读港口码头经营的有关规定。

长期以来,由于内河港口码头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导致许多小码头和小浮吊私自建设,无证经营。

经营秩序乱,人员情况复杂,安全隐患大,岸线资源得不到合理开发利用,运输货种主要为黄沙、石子等建筑材料,装卸设施简陋、环保措施弱、污染大,运营效率低下,与高淳“大交通”发展目标及经济实现跨越发展的要求不符。

我县现有有证码头4家,由于芜申线改造新建船闸,官溪河于2010年已断航,4家码头在断航范围内,已经报停营业。

随着芜申运河整治工程的推进,这四家码头已不适应新的港口规划的要求,拆迁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今年水位比往年较低,我县其他的无证码头也基本无法营业。

对于与相关规划有矛盾的无证码头,原则上要求进行整合。

对于本次规划范围以外的无证码头,原则上要求逐步整合至本次规划的码头范围以内,集中规划布置,并与乡镇相关规划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问:从事港口生产经营,应当履行哪些手续?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问:取得港口经营许可,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执行情况具体由哪个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港口经营人提供的统计资料,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提供。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四)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

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经营管理,提高港口运营效率,保障港口安全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港口经营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安全可靠、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三条港口经营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保障港口通行顺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促进港口经济发展。

第四条港口经营管理应与国家战略发展规划相协调,充分发挥港口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港口经营管理应依法维护港口秩序,严禁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港口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六条港口经营管理应注重科技创新,不断提升港口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港口经营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港口事业发展。

第二章港口布局与规划第八条港口布局应根据地理条件、需求预测和经济发展需要,科学确定港口功能、规模和布局。

第九条港口规划应编制详细、准确的规划方案,包括港口建设规模、投资预算、建设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港口规划应充分考虑港口的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安排港口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港口规划应充分考虑港口的可持续发展,合理安排港口运营与扩展计划。

第三章港口经营机构第十二条港口经营机构是依法进行港口运营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机构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管理能力,能够履行港口经营管理的职责。

第十四条港口经营机构应建立科学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和岗位的职责。

第十五条港口经营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港口经营活动的监管和控制。

第四章港口运营管理第十六条港口运营管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和规定。

第十七条港口运营管理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船舶进出港管控制度,提高港口通行效率。

第十八条港口运营管理应加强与航运公司和货主企业的沟通和合作,提供个性化、差别化的服务。

第十九条港口运营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保障港口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港口运营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体系,减少和防止港口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港口码头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港口码头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港口码头经营管理制度范文一、概述港口码头作为国家重要的外贸通道,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加强国家交流都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港口码头的经营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和安全性,制定本港口码头经营管理制度。

二、港口码头经营管理制度的目标和原则目标:提高港口码头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促进经济发展和国家交流。

原则:1.法律法规遵守原则: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港口码头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2.公平公正原则:公开、透明、公正地进行招标投标,确保所有参与者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

3.安全保障原则:确保码头设施、设备和操作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保障员工和货物的安全。

4.效率优先原则:通过提升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实现港口码头的最佳利用。

5.环境保护原则: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三、港口码头经营管理制度的内容1.经营管理机构(1)设立经营管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代表组成,负责港口码头的经营管理工作。

(2)设立专职的运营管理团队,负责具体的运营管理工作,包括码头设备维护、货物运输安排、人员管理等。

2.经营管理程序(1)确定港口码头的规划和发展目标,制定相应的运营计划,确保港口码头的有序运营。

(2)建立港口码头的数据管理和信息交流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3)制定招标投标相关规定,确保公平竞争机制的实施,选择合适的港口码头运营商。

(4)定期进行港口码头设施和设备的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5)建立员工培训制度,提升员工的技能和意识,确保操作安全和高效。

3.安全管理(1)建立港口码头的安全制度和管理体系,确保货物、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2)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流程和要求,减少操作失误和事故风险。

(3)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如警示标识、消防器材等,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习。

(4)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港口码头的安全,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事故。

4.环境保护(1)制定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减少港口码头对环境的污染。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制度法规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制度法规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制度法

以下是根据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发布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 港口经营主体:规定港口经营主体应当依法设立,具备相应的资金和场地,并符合
相关管理要求和条件。

2. 经营许可和管理:规定港口经营主体必须取得经营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
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同时,港口经营主体应当履行各项管理义务,包括港口安全管理、资源合理配置、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3. 港口设施建设和维护:规定港口经营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划和相关要求,合理规划、建设和维护港口设施。

港口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当符合安全、环保和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4. 港口服务和运营:规定港口经营主体应当为船舶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服务保障,
包括泊位、码头、装卸设备、仓储设施等。

同时,港口经营主体应当遵守市场准入、
公平竞争、价格公示和信息公开等原则,保障船舶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利益。

5. 监管和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和其所属的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对港口经营活动进行监
督检查,并依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总的来说,《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旨在规范港口经营行为,促进港口经营主体合规经营,确保港口设施的安全运行和服务质量,维护船舶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秩序。

码头经营管理制度

码头经营管理制度

码头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码头经营管理制度,提高码头运营的效率和安全性,保障港口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营码头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码头经营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政策规定,加强规范管理,维护码头经济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码头经营管理应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积极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经营效益。

第五条码头经营管理应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排他性经营手段或限制竞争,不得违法垄断,不得歧视对待同行业竞争对手。

第二章经营主体第六条码头经营主体应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关许可。

第七条码头经营主体应具备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能够承担码头经营管理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码头经营主体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保证码头运营的安全可靠,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九条码头经营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经营信息。

第十条码头经营主体应认真履行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十一条码头经营主体应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合理确定码头服务收费标准,并在显眼位置公示。

第十二条码头经营主体应加强与港口航运企业的合作,提高码头吞吐效率和运输质量。

第十三条码头经营主体应加强对码头设备和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各项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码头经营主体应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加强对码头污染的防治和治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第十五条码头经营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码头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码头运营的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码头经营主体应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维护良好的经营信誉。

第四章监管和处罚第十七条码头经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十八条码头经营管理部门应依法打击违法行为,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经营主体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码头经营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确保码头运营的安全稳定。

港口码头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港口码头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港口码头经营管理制度范文港口码头是国家海洋运输体系和综合物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贸易发展、提升运输效率、增加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港口码头的顺利运营和管理,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经营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从港口码头经营管理的背景、原则、内容、流程以及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港口码头经营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参考。

一、背景港口码头经营管理制度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和物流发展的需要,规范港口码头的经营行为,提高运营效率,推进港口经济发展而建立的一套制度。

港口码头经营管理的核心目标是提高港口码头的运营效益和服务质量,加强与国际接轨,提升港口码头的市场竞争力。

二、原则(一)市场化原则。

遵循市场经济原则,按照市场供求关系进行资源配置,建立市场竞争和服务导向的经营机制。

(二)公平竞争原则。

实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打破行政垄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三)规范原则。

依法依规进行经营管理,明确港口码头经营主体的权益和职责,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港口码头的正常运营。

(四)效益原则。

注重港口码头经营管理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港口码头成为综合物流服务的中心和经济增长的引擎。

三、内容港口码头经营管理制度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港口码头经营主体的准入与退出。

明确港口码头经营主体的准入条件和程序,规定经营主体退出的条件和程序,建立稳定、公正、公平的经营主体市场。

(二)港口码头资源利用和配置。

制定港口码头资源利用和配置规划,科学合理地规划港口码头的布局和功能,避免资源浪费和碎片化经营。

(三)港口码头运营管理。

就港口码头的日常运营管理,包括码头设备和设施的维护管理、船舶和货物的进出管理、海上安全的保障等进行规定。

(四)港口码头服务质量与运营效率。

建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运营效率指标体系,监测和评估码头运营情况,督促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五)港口码头经济集约化管理。

通过合理的经营管理,提高港口码头的经济效益,降低成本,提升综合竞争力。

企业码头港口经营管理制度

企业码头港口经营管理制度

企业码头港口经营管理制度一、码头港口经营许可证制度码头港口经营许可证是企业在码头港口开展经营活动的必备证件,所有在码头港口进行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并取得经营许可证。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能力等。

二、码头港口安全管理规定码头港口是水上交通的重要枢纽,其安全管理工作至关重要。

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码头港口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员工安全培训、合理规划泊位和装卸区等。

同时,应定期对码头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标准。

三、码头港口货物装卸、搬运、堆存规定码头港口是货物集散的重要场所,货物的装卸、搬运和堆存都有一定的规定和标准。

企业应当根据货物的种类、性质和数量等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确保货物在装卸、搬运和堆存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同时,应加强现场管理,确保货物堆放合理、搬运安全。

四、码头港口设施维护与更新规定码头港口设施的维护与更新是保证其正常运转的重要措施。

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设施维护与更新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检查设施的使用状况、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的设施等。

同时,应根据需要更新和升级码头设施,提高码头的竞争力和适应能力。

五、码头港口环境保护规定码头港口是环境污染的重点领域之一,其环境保护工作至关重要。

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环保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控制污水排放、减少噪音污染、规范废弃物处理等。

同时,应加强环保宣传和教育,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六、码头港口消防安全规定码头港口是火灾事故的多发区域,其消防安全工作至关重要。

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灭火预案、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等。

同时,应加强员工消防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应急处理能力。

七、码头港口应急管理规定码头港口的应急管理工作关系到码头的安全和稳定运转。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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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码头〕经营许可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航务局港口治理处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主管副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港口法》其次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治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二〕《黑龙江省港口治理条例》〔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其次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其次十四次会议通过〕其次十二条:“从事经营性港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在开业前,必需向当地港口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港口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港口〔码头〕经营许可证,经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开业。

”。

〔三〕《港口经营治理规定》〔交通部 2023 年第 13 号令〕第六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

〔四〕《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航务治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
[2023]139 号〕:“负责全省港政治理工作,负责港口、码头的开停业、经营范围和建港口、码头的审批工作”。

三、许可范围、条件和标准
〔一〕许可范围
1、为船舶供给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效劳;
2、为旅客供给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效劳;
3、为托付人供给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展简洁加工处理等效劳;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供给顶推、拖带等效劳;
5、为托付人供给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外表状况的理货效劳;
6、为船舶供给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给、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给效劳等船舶港口效劳;
7、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修理业务效劳。

〔二〕许可条件和标准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⑴.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⑵.为旅客供给上、下船效劳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挡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⑶.为国际航线船舶效劳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⑷.为船舶供给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力量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力量,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治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经营治理制度和安全治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所需材料
〔一〕书面申请。

港口经营人须填写《港口〔码头〕经营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经营治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全部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四〕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五〕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治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六〕证明符合从事港口经营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五、受理
承办人A 对申报材料进展审核。

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不适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工程,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和打算
承办人A 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材料进展审查,并将初审意见交承办人B,承办人 B 对申请材料进展核查,承办人 B 将核查意见报处长审核,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争论提出处室意见,呈报主管局长签批。

处长无法审核,由处长授权的副处长审核并召
开处务会。

批准的港口经营许可,向申请人核发《港口码头经营许可证》。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书面申请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航务信息网站长期公布,。

拟批准状况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
7 个工作日。

八、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打算。

打算批准的,作出《交通行政许可打算书》,打算不批准的,作出《不予交通行政许可打算书》。

九、监视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标准权力运行制度监视检查方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标准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方法〔试行〕》。

港口〔码头〕经营许可流程图
申请应当由省航务治理局负责审批的港口经
对申请材料进展初步审查。

受理
在 15 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进展全面审审查
查,申请港口经营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规
报主管局长批准,下达书面批准意见,核许可
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将审批状况通知当地港政治理机构,并在公告
航务信息网上对审批状况予以公告。

港口〔码头〕经营许可流程图
申请应当由省航务治理局负责审批的港口经
对申请材料进展初步审查。

受理
审查在 15 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进展全面审
查,申请港口经营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规
报主管局长批准,下达书面批准意见,核许可
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公告
将审批状况通知当地港政治理机构,并在
航务信息网上对审批状况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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