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经营许可证

港口经营许可证
港口经营许可证

港口经营许可证(正本)

()港经字第()号

经审核,本证载明的港口经营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的条件,准予从事:□1、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2、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

□3、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4、港口拖轮经营

□5、港口理货经营□6、船舶港口服务业务经营

□7、港口机械、设施、设备租赁维修经营

港口经营人名称:______发证机关

(章)

港口经营人地址:______发证日期:年月日

港口经营许可证(副本)

()港经字第()号

经审核,本证载明的港口经营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的条件,准予从事:□1、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2、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

□3、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4、港口拖轮经营

□5、港口理货经营□6、船舶港口服务业务经营

□7、港口机械、设施、设备租赁维修经营

港口经营人名称:______发证机关

(章)

港口经营人地址:______发证日期:年月日

港口经营许可证(存根)

()港经字第()号

经审核,本证载明的港口经营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的条件,准予从事:□1、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2、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

□3、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4、港口拖轮经营

□5、港口理货经营□6、船舶港口服务业务经营

□7、港口机械、设施、设备租赁维修经营

港口经营人名称:______发证机关

(章)

港口经营人地址:______发证日期:年月日

《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换证手续办理指南

《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换证手续办理指南 (申请人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时,应原件与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经核对后交还申请人,复印件由日照市港航管理局留存) 一、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的 1、《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含交通行政许可委托书)(附件1、附件2);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4、港口码头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复印件,其中由国务院或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只提供港口设施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5、码头设施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新建码头设施投入试运行的,提交试运行备案文件复印件;《港口法》实施前建成投入使用且没有竣工验收资料的老码头,提交有资质单位编制的技术检测评估报告) 6、码头平面布置图及港口码头泊位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4); 7、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港口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8、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9、与港口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经营管理制度、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0、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1、环境污染事故急应预案;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处

理设施设备证明,委托专业公司完成船舶污染物接收(包括相应污染应急处理)的,提交与有资质单位签订的协议以及该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12、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业务的,提交《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附件3)。 13、为国际航行船舶服务的码头,提供对外开放资格证明。 二、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 1、《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含交通行政许可委托书)(附件1、附件2);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4、港口客运站一览表(附件5); 5、候船设施和上下船舶设施的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新建设施投入试运行的,提交试运行备案文件复印件); 6、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设备; 7、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提供对外开放资格证明; 8、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港口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9、经营管理制度、客运服务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制度; 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三、货物装卸、仓储服务的

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办证指南

《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换证手续办理指南2013-06-21 (申请人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时,应原件与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经核对后交还申请人,复印件由日照市港航管理局留存) 一、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的 1、《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含交通行政许可委托书)(附件1、附件2);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4、港口码头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复印件,其中由国务院或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只提供港口设施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5、码头设施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新建码头设施投入试运行的,提交试运行备案文件复印件;《港口法》实施前建成投入使用且没有竣工验收资料的老码头,提交有资质单位编制的技术检测评估报告) 6、码头平面布置图及港口码头泊位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4); 7、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港口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8、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9、与港口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经营管理制度、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0、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1、环境污染事故急应预案;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处理设施设备证明,委托专业公司完成船舶污染物接收(包括相应污染应急处理)的,提交与有资质单位签订的协议以及该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12、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业务的,提交《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附件3)。 13、为国际航行船舶服务的码头,提供对外开放资格证明; 14、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还应提交以下材料(其中材料与上述要求相同的,只提供一份): (1)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 (2)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区、储罐的平面布置图; (3)按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证明文件; (4)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剧毒化学品或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重大危险源定期安全评估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按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执行) (5)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6)符合国家规定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设施设备、应急设施设备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

解读港口码头经营的有关规定

任务:解读《港口法》,重点解读港口码头经营的有关规定。 长期以来,由于内河港口码头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导致许多小码头和小浮吊私自建设,无证经营。经营秩序乱,人员情况复杂,安全隐患大,岸线资源得不到合理开发利用,运输货种主要为黄沙、石子等建筑材料,装卸设施简陋、环保措施弱、污染大,运营效率低下,与高淳“大交通”发展目标及经济实现跨越发展的要求不符。 我县现有有证码头4家,由于芜申线改造新建船闸,官溪河于2010年已断航,4家码头在断航范围内,已经报停营业。随着芜申运河整治工程的推进,这四家码头已不适应新的港口规划的要求,拆迁工作正在进行之中。今年水位比往年较低,我县其他的无证码头也基本无法营业。对于与相关规划有矛盾的无证码头,原则上要求进行整合。对于本次规划范围以外的无证码头,原则上要求逐步整合至本次规划的码头范围以内,集中规划布臵,并与乡镇相关规划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问:从事港口生产经营,应当履行哪些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问:取得港口经营许可,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执行情况具体由哪个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港口经营人提供的统计资料,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经营行为将受到何种处罚?

{经营管理}港口码头经营许可制度

{经营管理}港口码头经营 许可制度

港口(码头)经营许可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航务局港口管理处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主管副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国和港口法》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二)《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从事经营性港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在开业前,必须向当地港口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港口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港口(码头)经营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开业。”。 (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2009年第13号令)第六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四)《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航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0]139号):“负责全省港政管理工作,负责港口、码头的开停业、经营范围和新建港口、码头的审批工作”。 三、许可范围、条件和标准 (一)许可范围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服务;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服务;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6、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

港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船舶港口服务类)

港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船舶港口服务类) 一、事项内容 (一)为船舶提供岸电供应服务的许可 (二)为船舶提供燃物料供应服务的许可 (三)为船舶提供生活品供应服务的许可 (四)为船舶提供船员接送服务的许可 (五)为船舶提供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的许可 (六)为船舶提供围油栏供应服务的许可 二、行政相对人 申请从事船舶港口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四、办理条件 (一)从事船舶港口服务(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配备海务、机务、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员至少各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资历; 3、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

港口经营许可证

港口经营许可证 港口经营许可证 (正本) (___ 港经字第()号 经审核,本证载明的港口经营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的条件,准予从事: 1 .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 2.港口旅客运输 服务经营 3.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 4.港口拖轮经营 5.港口理货经营 6.船舶港口服务 业务经营 7?港口机械、设施、设备租赁维修经营 港口经营人名称: _____________ 港口经营人: _________________ 发证机关(章) 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证日期:年月日 港口经营许可证 (副本) (___ 港经字第(_______ )号 经审核,本证载明的港口经营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的条件,准予从事: 1 .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 2 .港口旅客运 输服务经营

「3?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 4.港口拖轮经 营 5.港口理货经营6船舶港口服 务业务经营 7?港口机械、设施、设备租赁维修经营 港口经营人名称: 港口经营人: 发证机关(章) 地址: 发证日期:年月日 港口经营许可证 (存根) ()港经字第()号 经审核,本证载明的港口经营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规定的条件,准予从事: 1 .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 2 .港口旅客运 输服务经营 3?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 4.港口拖轮经 营 5.港口理货经营6船舶港口服 务业务经营 7?港口机械、设施、设备租赁维修经营 港口经营人名称: 港口经营人: 发证机关(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

办理港口经营许可的法律依据 1、《港口法》 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七条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四)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五)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六)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从事港口理货除外),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在因特网或者报纸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经营许可办理指南

港口经营许可办理指南 (申请人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时,应原件与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经核对后交还申请人,复印件由日照市港航管理局留存) 一、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的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章程等; 3、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租赁证明、协议等);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6、港口码头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复印件,其中由国务院或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只提供港口设施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7、码头设施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新建码头设施投入试运行的,提交试运行备案文件复印件;《港口法》实施前建成投入使用且没有竣工验收资料的老码头,提交有资质单位编制的技术检测评估报告) 8、码头平面布置图及港口码头泊位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2); 9、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港口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证书;10、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11、与港口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经营管理制度、港口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如: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整改制度,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制度,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现场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和奖惩制度,安全生产台账管理制度,应急救援措施,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及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等); 1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3、环境污染事故急应预案;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处理设施设备证明,委托专业公司完成船舶污染物接收(包括相应污染应急处理)的,提交与有资质单位签订的协议以及该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14、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业务的,提交《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附件1)。 15、为国际航行船舶服务的码头,提供对外开放资格证明。 二、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章程等; 3、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租赁证明、协议等);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6、港口客运站一览表(附件3) 7、候船设施和上下船舶设施的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新建设施投入试

港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港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申办主体:公司法人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第22条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4月15日交通部令第4号,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修订)第7条、第9条、第17条、第18条 (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公布)第17条、第19条、第20条 三、申报条件: 一、从事港口经营: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 (1)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2)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其中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包括相应污染应急处理)可委托专业公司完成。 2.港口旅客运输服务 (1)码头、客运站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2)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货物装卸、仓储服务 (1)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2)应当具备相应的装卸、搬运、堆存的设施设备。 4.港口拖轮、驳运服务 (1)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码头等设施;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拖轮、驳船等设施。 5.船舶港口服务 (1)为船舶提供岸电服务,应当具备相应岸上供电设施、设备; (2)为船舶提供淡水、物料供应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供应船和岸基设施; (3)为船舶提供船员接送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交通船; (4)为船舶提供油料供应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供油船和岸基设施; (5)为船舶提供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服务,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船舶生活垃圾除外)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船舶从事船舶生活垃圾接收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垃圾接收船;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 (6)为船舶提供围油栏供应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围油栏作业船和围油栏等设施。 6.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 (1)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服务,其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应当合格;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6号)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 2019年11月28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8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 二、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款。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所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四)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六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9第二次修正)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 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四)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六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港口(码头)经营许可制度

港口(码头)经营许可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航务局港口管理处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主管副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国和港口法》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二)《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从事经营性港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在开业前,必须向当地港口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港口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港口(码头)经营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开业。”。 (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2009年第13号令)第六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四)《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航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0]139号):“负责全省港政管理工作,负责港口、码头的开停业、经营范围和新建港口、码头的审批工作”。 三、许可范围、条件和标准 (一)许可范围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服务;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服务;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6、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7、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服务。 (二)许可条件和标准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⑴.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⑵.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⑶.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⑷.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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