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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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
(一)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保护教育秩序,维护教师的名誉和权利,切实落实教师职业道德的规范,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教[2024]10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基础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教师。

三、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依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其自身情况对其实施教育处分,或者按照公务员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理。

四、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实施教育处分,分为谈话警告、书面警告和记过两种,对不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分别处理。

(一)谈话警告应当适用于教师的小过失,现场和口头上进行谈话警告;
(二)书面警告应当适用于较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以书面形式警告教师。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
(2023年修订)
一、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界定
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2023年修订),中小学教师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行为,如教育教学工作不负责任、违反
教育教学计划等;
2. 滥用职权、私自改变教学内容或方法,以及故意干扰学生的
正常研究活动;
3. 教学不公正,对学生实施不公平评价或歧视;
4.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利用学生从事非法或不道德的行为;
5. 对学生进行身体或心理上的虐待;
6. 侵犯学生或其他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尊严、权益等;
7. 私自收受礼品、贿赂或其他利益,违反廉洁自律规定;
8. 故意传播不真实或无法确认的信息,误导学生或其他教职工。

二、处罚措施
根据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严重程度,中小学教师将会受到以下处罚措施:
1. 轻微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责令检讨;
2. 一般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记过、降级、停职检查;
3.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撤职、开除、追究刑事责任。

三、申诉和复核
中小学教师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并进行复核。

申诉和复核的程序和要求详见《中小学教师申诉和复核办法》。

四、其他规定
1. 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接受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2. 对于举报投诉属实的,将按照相应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
3. 鼓励广大师生、家长和社会公众对中小学教师的良好职业道德进行表彰和奖励。

以上即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2023年修订)的内容摘要。

具体细则和条款请参阅正式文件。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和>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_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第六条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七条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第八条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第九条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第十条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第十一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第十二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第一篇: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二)程序规范,遵循人事管理权限;(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四)师德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特殊教育机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以及教研培训机构的教师(含民办学校教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聘或辞退。

处分期限分别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二章处理机构及处罚第五条市教育体育局成立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认定处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违反师德规范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一)无教案上课,不批改学生作业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造成损失的;(二)散布有损学生、学生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名誉的虚假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语言不健康,衣着打扮不得体,行为不文明,经常说脏话、粗话,言行有失教师身份的;(四)歧视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按成绩给学生排座次的;(五)酒后进课堂或在课堂上接打电话、吸烟的;(六)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但未造成伤害,对学生和学校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七)工作日期间擅自停课、随意放假的;(八)教师间打架斗殴,在学校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九)随意把学生驱逐出课堂,剥夺学生学习权利,动员、逼迫学生转学、休学、退学,造成学生辍学流失或其他比较严重后果的。

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违规惩处与责任追究办法

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违规惩处与责任追究办法

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违规惩处与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维护学校教育秩序,保障学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的认定与惩处。

第三条原则1. 公正公平:对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的认定与惩处,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原则,确保每一项处理决定都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在处理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时,既要依法依规给予惩处,也要注重教育引导,促使教师改正错误,恢复职业道德。

3. 责任追究:对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二章违规行为认定第四条违规行为种类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分为以下几类:1. 违反教育教学规律,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行为。

2. 歧视、侮辱、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3.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4. 学术不端,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5. 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认定程序1. 学校成立职业道德违规行为调查组,负责对疑似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2. 调查组应当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3. 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提交学校相关部门审批。

4. 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对教师进行惩处。

第三章惩处与责任追究第六条惩处措施1. 警告:对情节较轻的职业道德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处分。

2. 记过:对情节较重的职业道德违规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3. 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对情节严重的职业道德违规行为,降低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4. 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对特别严重的职业道德违规行为,撤销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惩处措施。

第七条责任追究1. 对知情不报、包庇、纵容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的相关人员,应当追究其责任。

2. 对学校管理层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应当追究其管理责任。

藤县藤州中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实施细则

藤县藤州中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实施细则

藤县藤州中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依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和《区教育厅《关于规范从教行为全面加强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的意见(试行)》(桂教规范〔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原则。

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引导教师认真践行职业道德规范,不断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二)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严格按考核程序和考核标准考核,力求全面客观评价教师职业道德素养。

(三)坚持过程性评价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将教师的日常行为纳入职业道德监督体系,在年度考核时进行综合考查评价,确定考核等级。

二、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全校在职教师。

三、考核内容与评价标准(一)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六个方面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考核结果。

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70-89分)、合格(60-69 分)、不合格(59 分以下)四个等级,各等级人数不设比例,鼓励人人争优秀。

(三)教师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经查实,职业道德考核“一票否决”,直接定为“不合格”。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或者不利于社会安定、影响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言行,有违法乱纪行为,涉外活动中有损国格、人格的或国家利益的;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关心和爱护学生,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3.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4.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职称)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5.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6.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7.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8.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9.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10.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中小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中小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中小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维护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依法依规、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第二章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第五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包括以下几种:一、违反政治纪律,传播反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散布不良信息,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学生,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教学纪律,不认真备课、上课,敷衍塞责,严重影响教学质量的。

四、违反学术道德,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弄虚作假,损害他人学术成果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参与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活动的。

六、违反生活纪律,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处理程序第六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程序如下:一、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师德失范行为线索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二、调查组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听取有关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三、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报告,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决定应当送达被处理的教师,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申诉权利。

第四章处理措施第七条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一、批评教育:对情节较轻的师德失范行为,给予批评教育。

二、诫勉谈话:对情节较重的师德失范行为,给予诫勉谈话。

三、停课整顿:对情节严重的师德失范行为,可以给予停课整顿的处理。

四、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师德失范行为,可以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公立和民办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在职教师。

第三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教育政策和职业道德规范,损害学生、家长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依法依规、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及其处理第五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一)歧视、侮辱学生,或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散布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信息;(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三)索要或者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四)在工作时间饮酒或者酒后上课;(五)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学生隐私;(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表有损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宗教信仰或者道德风尚的言论。

第六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一)组织、参与迷信活动,或者利用教育教学活动宣传迷信思想;(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散布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损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宗教信仰或者道德风尚的言论;(三)利用职务之便,对学生、家长进行威胁、恐吓或者打击报复;(四)在招生、考试、评价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五)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严重违反教育教学规范,导致学生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

第七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一)奸淫、猥亵、性骚扰学生;(二)强迫、引诱、容留学生参与色情、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

第八条教师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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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山东省政府《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滕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滕州市内的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

上述单位中的其他工作人员、市直其他学校及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工作人员、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民办职业学校的教师和工作人员违反师德的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合理适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四条对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包括组织措施和纪律处分。

组织措施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待岗学习、解除聘用合同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以下简称降级)、撤销行政职务(以下简称撤职)、开除等。

第五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待岗学习或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一)工作日午间饮酒,工作时间干私事,搓麻将、打扑克、炒股、玩电脑游戏、看网络视频、网上购物等干与工作无关事情的;(二)不按时上课,经常迟到或早退,有课堂上接打手机、吸烟等行为,不认真履行教师职责经教育不改的;(三)工作日期间不请假外出或请假不按时销假的;(四)不按照学生身高或小组循环原则等因素违背教育规律排座次的;(五)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接受学生及家长宴请、礼品或要求家长办私事的;(六)以获利为目的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他商品的;(七)无完整教学方案上课,不及时批改学生作业,不按时完成教学任务的;(八)语言举止不文明,衣着不得体,有与教师身份不相符的行为或表现的;(九)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教学事故的。

第六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或给予开除处分:(一)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二)侮辱学生人格、剥夺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三)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四)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五)在考核、考试、评优、晋级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剽窃他人成果的。

第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聘用合同或开除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二)擅自停课、随意放假的;(三)巧立名目乱收费,或不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允许在校外兼课的;(四)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五)在党政机关、事
业单位等场所,特别是学校内酒后闹事或寻衅滋事的;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所在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或给予开除处分:(一)品行不良,侵害学生,影响恶劣的;(二)参与有偿办班补课、从事有偿家教的;(三)公开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宣传、从事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或给予开除处分:(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造成重大影响的;(二)拒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三)一年内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累计一月以上,经批评教育仍不返回工作岗位的;(四)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第十条违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按《条例》规定进行处理,直至撤销其教师资格。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师德的其它行为,可视具体情节,参照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对违反师德行为获取的经济利益,应予以追缴或清退。

第十三条违反师德行为受到处理的,在受处理期间不得评先评优。

受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待岗学习处理,及警告处分的,在当年的年度考核中,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待岗学习,期限为3个月,待岗期间按基本工资计发生活费。

受到记过处分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级处分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解除聘用合同的,自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以上除对直接责任人处分外,视情形及社会影响,还要追究所在单位及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和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受降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报教育主管部门决定。

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降级处分、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报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市人事主管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报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市人事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受到处分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教育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教育主管部门的同级人事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以有关法规、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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