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_各类食品标签法规要求要点
介绍哪些食品标签标识常用法规标准

介绍哪些食品标签标识常用法规标准
食品标签标识常用的法规标准包括:
1.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则:该标准规定了食品标签的内容、格式、字体大小等要求。
2.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代表性检验样品采样:该标准规定了食品代表性检验样品的采样方法、测试前处理、保存和运输等要求。
3. GB 7714-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信息查询工作管理规范:该标准规定了食品信息查询的管理要求,包括食品信息注册、审核和统计等。
4. GB 31604.1-2015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有害物质限量:该标准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如塑料包装袋、保鲜膜等)中的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5. GB 14924.1-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该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分类、使用范围、用量和标识等要求。
6. 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该标准规定了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的要求,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7. GB 1886.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通用标
准:该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和适用范围,包括名称、类别、用途、用量等。
食品卫生法对食品标签的要求

食品卫生法对食品标签的要求食品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食品安全问题也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安全、健康的食品,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食品卫生法。
食品卫生法对食品标签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旨在保障食品标签的准确、全面、可靠,让消费者获得真实信任的食品信息。
一、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标签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 信息准确全面:食品标签应明确标注食品的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信息。
消费者通过这些信息可以了解食品的组成和质量,以便做出明智的选择。
2. 标识醒目清晰:食品标签上的文字、图标等应当清晰可辨,字体大小适中,以方便消费者阅读和理解。
3. 语言规范:食品标签上的文字应使用简明扼要的语言,避免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用语,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理解。
二、食品成分的标注要求食品成分是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非常关注的内容之一。
食品卫生法对食品成分的标注提出了以下要求:1. 标注配料表:食品标签上应明确标注产品所含的成分和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配料表应按照成分含量进行排列,高含量成分排在前面,以便消费者能够清楚地了解产品的主要成分。
2. 告知过敏食物:对于可能引起过敏反应的食品成分,食品标签上应当明确标注,以提醒过敏体质的消费者注意。
3. 标注转基因成分:如食品包含转基因成分,食品标签上应有明确的标注,让消费者知悉。
三、食品质量和安全要求食品卫生法对食品质量和安全要求的标注也非常重要,以帮助消费者了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1. 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标签上应清晰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证消费者购买的食品在安全期限内食用。
2. 表示储存条件:某些食品需要在特定的温度、湿度或光照条件下储存,食品标签上应明确标注,以保障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3. 检测合格标志:针对经过检测合格的食品,食品标签上应有相应的标志或标识,让消费者能够辨别产品质量的合格与否。
10_各类国产食品标签内容的具体要求和检查要点

12.3 蛋白饮料(植物蛋白饮料、含 乳饮料)
食品名称,配料表,蛋白质含量,净含量和规格,生 含乳饮料,应标明蛋白质含量。发酵型含乳饮料及乳酸菌饮料
产者、经销者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和联系方式,产 产品标签应标示未杀菌(活菌)型,或杀菌(非活菌)型。未
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杀菌(活菌)型发酵型含乳饮料及未杀菌(活菌)型乳酸菌饮
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 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者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含量 较低时,应该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6.4 奶油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产品种类,生产
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食品生产许可 证编号、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
全部用乳粉生产的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
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食品生产许可 ”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灭菌
证编号,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 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
件,食品营养标签
原奶”。
”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
2
食品标签基本法规 要求和检查标准
食品类别
食品子类别
10 食用蜂产品 10.1 蜂蜜、蜂花粉等
必须标示的内容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经销者 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 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营养 标签
11 茶叶
11.1 花茶、红茶、绿茶、紧压茶、 乌龙茶
6 乳制品
6.1 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
各类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内容详解

各类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内容详解(1)各类国产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内容1.谷物和豆类制品(1)谷类制品(专用面粉、方便面、方便米粉、速冻饺子、挂面、馒头、焙烤食品等)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包装日期,保质期。
饺子馅或包子馅配料表中的蔬菜可以标注具体品种,也可以标注“时令蔬菜”。
(2)豆类制品(速溶豆粉、豆腐等)食品名称,配料等,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持期。
单一豆类制品可免除标注配料表。
(3)薯类制品(薯条、薯片等)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2.食用淀粉及淀粉制品(4)食用淀粉(马铃薯淀粉、玉米淀粉等)食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两种或两种以上原料制成的淀粉须标注配料表。
(5)淀粉制品(藕粉、粉丝、粉条等)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原料的产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3.水果和蔬菜制品(1)水果制品(果酱、果脯蜜饯、水果干制品等)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水果干制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2)蔬菜制品(蔬菜干制品、冷冻蔬菜等)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蔬菜干制品、冷冻蔬菜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3)食用菌制品(蘑菇制品、香菇制品、木耳制品等)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食用菌制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4)籽仁、坚果类制品(花生仁、核桃、各种瓜子等)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原料加工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4.肉制品和蛋制品(1)肉制品(畜肉制品、禽肉制品等)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冷冻肉禽制品须标注加水冷冻前的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食品标贴要求

食品标贴要求
在食品行业中,标签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食品标签包含了许多信息,如食品名称、成分、营养信息、保质期、生产日期等等。
这些信息对于消费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们能够帮助消费者做出正确的购买决策。
在制定食品标签时,需要遵循一些规定和要求。
以下是一些食品标签要求:
1. 食品名称必须准确无误,不能误导消费者。
2. 成分表必须详细列出食品中的所有成分,并按重量比例排列。
3. 营养信息必须包括每100克或每份食品的热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等营养成分。
4. 保质期必须清晰明确,以及储存条件和方法。
5. 生产日期或批号必须列明。
6. 如果食品中含有某些过敏原,如麦麸、乳制品、花生等,必须在标签中注明。
7. 如果食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必须在标签中注明。
8. 如果食品标签上有营养和健康功效的声明,必须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
总之,食品标签是为消费者提供有关食品的重要信息。
因此,制定标签时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定和要求,以确保消费者得到准确和充分的信息。
- 1 -。
食品新标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标签管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管理。
第三条食品新标签管理规定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性原则:标签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和营养科学的要求。
(二)真实性原则:标签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
(三)合法性原则:标签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四)便捷性原则:标签设计应简洁、明了,便于消费者阅读。
第二章标签内容第四条食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名称:应真实、准确反映食品的名称,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诱人的名称。
(二)配料表:应按国家标准规定,按照配料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列出所有配料名称,并标明配料来源。
(三)营养成分表: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标明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包括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
(四)保质期:应标明食品的最佳食用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五)生产日期:应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以便消费者了解食品的新鲜程度。
(六)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标明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便于消费者查询。
(七)生产许可证编号:应标明食品生产者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便于消费者监督。
(八)警示语:根据食品的特性,应标明相应的警示语,如“勿食变质食品”、“请在保质期内食用”等。
(九)特殊标注:对于特殊食品,如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特殊标注。
第五条食品标签中的营养成分表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能量:以千焦(kJ)为单位,标明每100克或每100毫升食品的能量含量。
(二)蛋白质:以克(g)为单位,标明每100克或每100毫升食品的蛋白质含量。
(三)脂肪:以克(g)为单位,标明每100克或每100毫升食品的脂肪含量。
(四)碳水化合物:以克(g)为单位,标明每100克或每100毫升食品的碳水化合物含量。
商品标签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标签的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商品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商品标签的标识、内容、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商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商品的基本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或者欺骗性的内容。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商品标签的标识、管理义务,确保商品标签的合规性。
第二章商品标签的标识第六条商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商品名称:真实、准确、规范地反映商品的真实属性,不得使用易引起误解或者混淆的名称。
(二)商品规格型号:明确表示商品的规格和型号,便于消费者识别。
(三)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真实、准确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便于消费者追溯。
(四)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明确标注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便于消费者判断商品的新鲜度和安全性。
(五)净含量:明确标注商品的净含量,便于消费者购买和使用。
(六)执行标准:标注商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七)安全警示: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商品,应当标注安全警示。
(八)其他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七条商品标签的字体、字号、颜色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字体: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二)字号:字体大小应当便于消费者阅读,不得过小。
(三)颜色:使用醒目的颜色,便于消费者识别。
第八条商品标签应当使用易于识别的标签材料,不得使用易脱落、易损坏的材料。
第九条商品标签的粘贴、印刷、打印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粘贴:粘贴牢固,不得脱落。
(二)印刷:印刷清晰,不得模糊。
(三)打印:打印清晰,不得模糊。
第三章商品标签的内容管理第十条商品标签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或者欺骗性的内容。
食品标签与广告法规要求

食品标签与广告法规要求在食品行业中,食品标签和广告是重要的宣传和销售手段。
准确、清晰和合乎法规的食品标签和广告,对消费者的选择和健康意识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
本文将介绍食品标签和广告法规的要求,以确保食品行业的信息透明度和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1. 食品标签法规要求食品标签是食品包装上直接印刷的文字、图形、符号和图案等信息,它必须按照相关法规进行设计和印刷。
以下是食品标签法规要求的一些重点:1.1 产品名称与成分表食品标签上的产品名称应与实际成分一致,并遵循国家标准。
成分表必须明确列出食品中各个成分的含量或者配料表,并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顺序进行排列。
1.2 生产厂商信息食品标签上应包括生产厂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消费者可以追溯产品的来源和生产者的质量管理体系。
1.3 保质期与储存条件每个食品标签都必须标注产品的保质期和储存条件。
这对于消费者来说十分重要,可以保证他们选择的食品不会过期或者遭受不良储存条件的影响。
1.4 营养成分表营养成分表是说明食品所含的能量和营养成分的重要参考依据。
食品标签应明确标示食品的能量含量、脂肪、蛋白质、碳水化合物和其他微量元素等含量。
2. 食品广告法规要求食品广告是食品企业在市场上宣传和推广产品的手段。
然而,过度宣传和虚假宣传会误导消费者,对其权益造成损害。
因此,食品广告必须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如下所示:2.1 不得虚假宣传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或者误导消费者的信息。
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夸大功效或者进行虚假宣传,以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益。
2.2 不得涉及健康功能标示食品广告不得涉及对人体健康功能的明示或暗示,除非该功能已经经过国家监管机构的批准和认可。
2.3 不得影响公共利益食品广告不得影响公共利益或者社会稳定,不得侵犯其他企业的商业利益,以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选择权益。
2.4 不得针对特定人群误导宣传食品广告不得为特定人群提供虚假宣传,特定人群包括婴幼儿、孕妇、老年人和慢性病患者等易受影响的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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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法规要求的要点总结
1 国产和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必须有中文标签,不得售卖没有中文标签的产品。
2 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符合中国的法规。
3 食品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4 食品标签应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5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
6 国产和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内容,必需符合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对各类食品的特殊要求见表二、表三)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国产食品强制标示::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如产地),食品营养标签。
进口食品强制标示: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原产国或原产地,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食品营养标签。
特殊标示: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质量(品质)等级
推荐标示:批号、食用方法、致敏物质、
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国产保健食品强制标示:保健食品名称、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配料、营养成分表、功效成分、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不适宜食用人群(商品属性所决定是否标识)、食用方法、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藏方法、执行标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
进口保健食品强制标示:保健食品名称、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配料、营养成分表、功效成分、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不适宜食用人群、食用方法、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藏方法、原产国或原产地、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特殊标识内容:辐照食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载明的“警示性标识内容”。
GB13432-2004预 包 装 特 殊 膳 食 用 食 品 标 签 通 则
国产食品强制标示: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和配料定量标示,能量和营养素,净含量及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质量(品质)等级,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用方法,贮藏方法,适宜人群,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进口食品强制标示: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和配料定量标示,能量和营养素,净含量及固形物,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用方法,贮藏方法,适宜人群,原产国/地区,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允许标示内容:能量、营养素含量水平声称、能量、营养素含量比较声称、营养素作用声称
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国产食品强制标示:名称、配料、酒精度、原麦汁含量(啤酒)、原果汁含量(除葡萄酒外的果酒)、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日期标注和储存说明、净含量、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警示语、生产许可证号
进口食品强制标示:名称、配料、酒精度、原麦汁含量(啤酒)、原果汁含量(除葡萄酒外的果酒)、日期标注和储存说明、净含量、警示语、原产国或原产地、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推荐标示:批号、饮用方法、能量和营养素、产品类型
葡萄酒和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其他饮料酒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
GB28050-201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营养标签: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
成分功能声称。
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
4 强制标示内容
4.1 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4.2 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4.3 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4.4 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4.5 上述未规定营养素参考值(NRV)的营养成分仅需标示含量。
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生鲜食品,如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包装总表面积≤100cm2 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 的食品;现制现售的食品;包装的饮用水;每日食用量≤10 g 或10 mL 的预包装食品;
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标签标示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第四十八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四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六十六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第三章 农产品标识
第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