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表
(定价策略)惠城区(中心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方案

(定价策略)惠城区(中心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方案惠城区(中心区)自来水价格调整与改革听证方案近期,市自来水总公司报来《关于市区自来水价格改革的请示》。
经研究,我局认为启动惠城区(中心区)自来水价格改革的时机已成熟,应适时合理调整自来水价格及改革自来水计收方式(即切实推进“抄表到户”工作,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我局根据水价调整程序积极开展调价前的准备工作,2009年5月-7月对惠州市自来水总公司的财务收支情况、供水成本等进行了监审。
在此基础上,我局依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拟定了惠城区(中心区)自来水价格调整与改革方案,现提交听证会征求听证会参加人意见:一、调整惠城区(中心区)自来水价格(一)惠城区(中心区)自来水综合销售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27元调整至每立方米1.95元(含税金、水资源费),具体分类水价为:1、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1.00元调整为1.60元;2、工业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1.20元调整为1.95元;3、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1.43元调整为2.58元;4、经营服务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2.08元调整为2.58元;5、特种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2.60元调整为3.90元;6、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1.10元调整为1.95元。
(二)实行趸售水价。
在市自来水总公司供应居民用水实行抄表到户之前,对供水中间层(指代收收费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实行趸售价格,趸售价格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自来水价格)上扣减10%,代收水费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对用水户抄表到户,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水费。
其收费方式不实行居民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
住宅小区内的供水设施的维修、保养及水表的更换等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用户承担。
(三)实行差别水价。
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和市政府认定的高污染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在现行分类水价基础上加价20%,具体企业名单由我局会同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部门拟定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发展的行业和项目,实行鼓励性水价政策,具体优惠范围、期限和价格由我局会同市发改局、经贸局等部门拟定后报市政府审定,并报省物价局核定后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惠府〔2017〕89号•【施行日期】2017.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惠府〔2017〕8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定》业经十二届1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30日惠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促进城市供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6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令第25号)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粤府令第35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生产、供水经营管理的城市供水企业以及城市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包括县、区及乡镇、街道各种性质的自来水公司或水厂等)以城市供水设施向单位和个人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因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需要直接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设施,是指用于生产、输送、供应、计量城市供水和保障城市供水正常运行的各种建(构)筑物、设备和设施。
第四条市、县(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工作。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惠府办〔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7〕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业经十二届1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30日惠州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障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6号)、《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粤府令第3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的规定,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建设、管养维护、清洗消毒、监督管理和使用城镇生活饮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从城镇供水企业供水管道取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等处理后,为用户提供终端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用于储存、加压、处理、输送二次供水的各种建(构)筑物、设备和设施。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是指建设单位或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供水企业等能够开展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叠压供水,是指利用城镇供水管网压力直接增压的二次供水方式。
惠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中心区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有关费用的规定》的通知

惠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中心区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有关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6.23•【字号】惠价[2010]107号•【施行日期】201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惠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中心区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有关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惠价〔2010〕10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中心区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市物价局制定了《关于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中心区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有关费用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物价局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关于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中心区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有关费用的规定为进一步促进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中心区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切实推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政策的水价计收方式改革,根据《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东省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中心区城市供水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城市供水企业应对供水范围内的用水户实施“一户一表”改造。
改造内容包括装表出户或原地更换水表、装设总表、水表至用水户引入点的给水管道安装等,具体实施由城市供水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中心区城市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对每一个用水户原则上只提供一套分立户注册水表和一个用水引入点,如用水户要求加装一个或一个以上引水点的,加装费用由用水户负责,所收取费用由城市供水企业依据《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的规定编制工程预算后与用水户协商确定。
水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

水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水资源的稀缺性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水资源、促进可持续利用,制定和执行水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至关重要。
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制定水资源保护费的收费标准,确保公平合理的收费,并鼓励节约用水行为。
同时,通过收取水资源保护费,为开展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收费标准1. 区域维度:根据不同的地理区域和水资源利用情况,确定不同的水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将根据不同的水资源丰富程度和供需状况进行调整。
2. 用水性质维度:根据不同的用水性质,包括居民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等,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用水性质不同,其对水资源的利用程度和对水资源保护的需求也有所不同。
3. 用量维度:根据用水的实际用量来确定收费标准。
采用阶梯式收费制度,即根据用水量进行分档收费。
用水量越大的用户将支付更高的水资源保护费。
4. 时间维度:在某个时间段内,根据供求关系和水资源利用情况进行调整。
例如,旺季和淡季可能有不同的收费标准,以反映季节性需求的差异。
收费机制1. 收费主体:水资源保护费由当地水资源管理机构或相关政府部门负责收取。
确保收费机构具备专业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能力。
2. 收费方式:采用电子化缴费系统,实现便捷、高效的收费流程。
用户可以通过手机、互联网等渠道进行缴费,避免纸质票据和排队等不便。
3. 资金使用:收取的水资源保护费用于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调查研究、水污染治理、水生态恢复等。
收费机构应及时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收费标准的调整1. 定期评估:水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应定期进行评估,确保其与水资源利用情况和保护需求相适应。
评估结果应及时公布,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2. 灵活调整:根据水资源的动态变化和管理需求,灵活调整收费标准。
如果发现收费标准不合理或存在漏洞,应及时进行修订,以保证其有效性。
结论制定和执行水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对于保护水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惠州水电费收费标准

惠州水电费收费标准惠州市作为广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其水电费收费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水电费收费标准的公平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市民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因此,对于惠州市的水电费收费标准,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了解和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惠州市的水费收费标准。
根据惠州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居民家庭的水费收费标准按照阶梯式水价制度执行。
即根据每个家庭的实际用水量来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用水量越大,单位价格越高。
这种阶梯式水价制度的实施,一方面可以激励居民节约用水,另一方面可以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惠州市还对工商业用水和公共机关事业单位用水制定了相应的收费标准,以满足不同行业的需求。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惠州市的电费收费标准。
惠州市的电费收费标准也是根据居民家庭和工商业用户的用电量来确定的。
居民家庭的电费收费标准同样采用了阶梯式电价制度,用电量越大,单位价格越高。
这种制度的实施,一方面可以鼓励居民节约用电,另一方面可以减轻低收入家庭的用电负担。
而对于工商业用户来说,惠州市也制定了相应的电费收费标准,以满足不同行业的用电需求。
总体来说,惠州市的水电费收费标准在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也考虑了节约资源和环保的因素。
这种收费标准的制定,不仅有利于推动居民节约用水用电,还有利于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当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低收入家庭或者特殊困难群体,惠州市也会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以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
综上所述,惠州市的水电费收费标准是合理的,公平的,也是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的。
希望惠州市政府能够继续关注水电费收费标准的调整,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以更好地满足市民的需求,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同时,也希望市民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节约用水用电,共同建设美好的家园。
惠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惠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21.09.02•【字号】惠水〔2021〕49号•【施行日期】2021.10.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惠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HBGS-2021-12关于印发《惠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惠水〔2021〕49号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我局制定了《惠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和建议,请径向我局政策法规与水库移民科反映。
惠州市水利局2021年9月2日惠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7〕468号)的要求,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局机关有关科室及局属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查处投诉举报、开展大数据监测、办理转办交办事项或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政策法规与水库移民科负责局“双随机一公开”综合协调工作。
承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和局属单位按照本细则规定承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具体工作。
(一)水资源费征收

(一)水资源费征收:1.收费项目:水资源费。
2.执收部门: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湖泊,水资源费由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征收。
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3.计费单位:水力发电取水为分/千瓦小时,其余类别取水为分/立方米。
4.收费标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5.收费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云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1.收费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费。
2.执收部门:由项目所在地县(市)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地、州、市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或委托所在地的县(市)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跨地州、市的项目和省重点项目由省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或委托地州、县(市)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3.计费单位:元。
4.收费标准:(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批准的治理方案的治理费用一次或分期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2)没有治理方案的或不易折算产品产量计收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如下方法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破坏地貌、植被的,按每平方米0.5~1.00元收取;●排放废石、废渣等固体物的,按每立方米2元收取。
(3)采矿、采石、采煤和烧制石灰、水泥等生产建设项目没有治理方案的,按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石、弃渣量折算产品的产量计收水土流失防治费。
收费标准见下表:5.收费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七条、《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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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2.00
1.00
0.50
生物质能发电的火电厂减半征收
水力发电取用水
大中型
0.007
/
/
/
/
/
小型
0.005
地热水、矿泉水
生产、经营取用水
/
4.00
2.00
4.00
2.00
已缴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半征收
城乡生活取用水
/
2.00
1.00
2.00
1.00
其它取用水
0.12
4.00
2.00
1.00
0.50
/
备注:
1.单位:表中水力发电的计征单位为元/kwh,抽水蓄能发电的按天然降水量计收,其它计征单位均为元/m3。
2.城乡生活取水包括自来水生产取用水。
3.生产、经营取用水包括工业、商业、服务业用水。
4.农业灌溉、牲畜家禽饲养、水产养殖、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生产取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惠州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表
水源
标准
取用水类别
地表水征收标准
地下水征收标准
备注
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
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域
超采区
限采区
一般区域
超采区
限采区
一般区域
城乡生活取用水
0.Hale Waihona Puke 22.001.00
0.50
0.25
/
生产、经营取用水
0.12
4.00
2.00
1.00
0.50
/
核电、火力、抽水蓄能
发电取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