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合同编--合同漏洞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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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分编合同总则的解读和建议

民法典分编合同总则的解读和建议

民法典分编合同总则的解读和建议目次一、关于“合同编”的适用范围(一)“合同”的范围(二)“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三)“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的法律适用二、关于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一)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效力瑕疵三、关于合同的履行和保全(一)增加多数人的合同履行(二)改变利益第三人合同规则(三)合同的保全四、关于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五、关于合同的终止和违约责任(一)债务清偿规则的完善建议(二)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变化(三)违约责任的微调六、结语2018年3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向有关单位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以征求意见。

在这个“征求意见稿”修改的基础上,2018年9月5日,全国人大在网络上(/)向社会公布《民法典各分编》(以下简称“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分为第一编“物权”、第二编“合同”、第三编“人格权”、第四编“婚姻家庭”、第五编“继承”、第六编“侵权责任”,共计1034条。

观其内容,除人格权编是全新增加的,其余各编均是在我国以往单行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主要制度构架和设计延续了以往的立法成果,但有些制度发生较大变化,尤其是“合同编”较《合同法》有很大改进。

[2]本文仅就合同编的总则部分提出若干解读和修改意见。

“草案”合同编(第254—772条)具有如下两个显著特点:一是由于我国民法典不采用债权总则的制度设计,[3]因而起草者努力将大陆法系民法典传统的债法总则若干制度订入合同编,在合同编总则增加了选择之债、多数债权人和债务人、债之清偿等制度,而且在合同编最后两章(第二十七章、第二十八章)增补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规定。

二是为了弥补民法典其他部分不便安置的制度,因而增设保证、物业服务、合伙三种合同类型。

[4]总体而言,“草案”合同编较《合同法》有显著的变化,增改的规则较能切合我国司法实务的发展,但也存在一些值得改进之处。

笔者特撰本文一方面就“草案”合同编总则的重要变化之处作初步解读,另一方面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合同无效的财产返还与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合同无效的财产返还与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合同⽆效的财产返还与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效的财产返还与缔约过失责任本编对合同的效⼒没有规定的,适⽤本法第⼀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508)民事法律⾏为⽆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效⼒后,⾏为⼈因该⾏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57)(⼀)合同⽆效的财产返还合同“⽆效”时增值利益分配(九民33 )1.纯粹市场增值:以⾮法转让宅基地为例(1)分享本质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买⽅缔约机会损失。

(2)司法政策《<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考虑各⾃对⽆效的过错程度以及是否有从⽆效中获益的因素,对试图利⽤⽆效获益的⼀⽅,可以考虑少分甚⾄不分。

上海⾼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充分考虑购房⼈重新购房的合理⽀出,购房⼈与出卖⼈按7:3左右⽐例分割补偿款增值部分。

(3)判例实践提⾼买⽅⽐例的判例:⾦华中院(2014)浙⾦民再字第6号(8:2,再卖他⼈);青岛中院(2019)鲁02民终9431号(20年后因拆迁主张⽆效,8:2)。

倾向买⽅独享的判例:威海中院(2019)鲁10民终3063号(卖⽅继续承担房屋管护、且出卖回迁房,对保值增值有贡献,8:2)。

降低买⽅⽐例判例:龙岩中院(2015)岩民终字第1539号(买⽅返租卖⽅,5:5);宜宾中院 (2017)川15民终2184号(7:3分配增益后抵减同⽐例房屋⽤益损失,不符合九民34条使⽤费与价款利息抵销原理)。

在征收拆迁补偿时,可考虑买⽅独享增值利益,卖⽅背信,且违法原因已消除。

2.添附或经营增值(1)有约定时⽆效按有效处理(九民32)北京⼆中院(2016)京02民终5597号;珠海中院(2018)粤04民终102号约定系对添附或经营关联度的最佳表达:以宅基地上合作建房为例,⽆效旨在阻断⾮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权,但尊重此外利益分配⽅案。

(合同知识)浅谈合同漏洞的填补方法

(合同知识)浅谈合同漏洞的填补方法

(合同知识)浅谈合同漏洞的填补
方法
一、合同漏洞的概念
“合同漏洞”是指在签订的合同中,存在着双方均未考虑到或没有明确表达的条款,以及可能会出现的事实或情况,导致双方难以达成协议。

这些条款或情况可能会对双方造成各种不利影响,因此需要在合同中填补漏洞,以避免合同出现这类漏洞。

二、合同漏洞的填补方法
1、明确法律责任
首先,合同双方应该明确合同中的各项责任,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确定谁承担了何种责任。

如果双方对责任不明确,就会出现漏洞,导致双方难以确定责任,甚至可能导致诉讼。

2、明确合同期限
其次,合同双方还应该明确合同的期限,以便双方都能够了解合同期限何时开始,以及何时结束。

如果双方没有明确合同期限,就会出现漏洞,可能会导致双方无法正确理解合同的执行期限,从而导致纠纷。

3、明确合同内容。

合同中的漏洞及其风险分析

合同中的漏洞及其风险分析

合同中的漏洞及其风险分析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用于明确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合同中可能存在一些漏洞,这些漏洞可能会给合同当事人带来一定的风险和困扰。

本文将对合同中的漏洞进行分析,并探讨相应的风险。

一、合同解释漏洞合同解释是合同中容易出现漏洞的一个方面。

由于合同语言的表述可能存在歧义,各方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

这种差异可能导致合同解释的争议,甚至引发纠纷。

合同解释漏洞的风险在于,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一致时,可能会争议合同的具体含义和义务。

这不仅会导致双方关系的紧张,还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增加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二、合同缺失漏洞合同缺失是指合同中遗漏了某些重要的条款或内容。

这种漏洞可能是由于合同起草人的疏忽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一致所致。

合同缺失漏洞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对各方的权益进行全面保护,增加交易风险。

合同缺失漏洞的风险在于,当合同中遗漏了重要的条款或内容时,可能会导致一方在交易中受到损失或者无法享受应有的权益。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能需要通过其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增加了法律成本和风险。

三、合同违约漏洞合同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合同违约漏洞可能是由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疏忽所致。

合同违约漏洞可能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合同违约漏洞的风险在于,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可能会导致交易的失败或损失。

当事人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并寻求赔偿。

这不仅增加了法律成本和风险,还可能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四、合同法律规定漏洞合同法律规定漏洞是指合同中存在与法律规定不符的条款或内容。

这种漏洞可能是由于合同起草人对相关法律的不了解或者故意规避法律规定所致。

合同法律规定漏洞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合同法律规定漏洞的风险在于,当合同中的条款与法律规定不符时,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

这将导致合同当事人无法依靠合同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增加了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民法典》中合同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第490条第2款的理解和适用

《民法典》中合同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第490条第2款的理解和适用

*合同专论〈〈民法典〉〉中合同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第490条第2款的理解和适用彭诚信赵诗文摘要:《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不仅规定了合同法定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同时也规定了意定形式下 对履行的解释规则,但两者并未严格区分.补正规则的前提是形式之外存在真实有效的合意,合意的独立存在有赖于形式与意思表示可以分离。

补正规则能够一般化,在于我国法中较为单一的书面法定形式类型;而履行能够实现书面形式有限的证明、提醒功能,则是补正瑕疵的关键因素。

但是,若合同一方当事人无异议地接受另一方的履行,且足以引起履行一方的信赖,该信赖便应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关键词:合意;合同形式瑕疵;履行补正;诚实信用原则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502 (2021 ) 01-054-013作者:彭诚信,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赵诗文,上海交通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问题的提出在我国合同法上,要式合同的类型亦非少数,高达二三十种。

°可以说,形式已经严重侵入到民事主体订立合同的契约自由之中,形式强制似乎不再是一种例外。

原《合同法》第36条规定了法定形式瑕疵补正规范,形式的扩张得到很大程度的缓和,该条内容被原文不动地保留在《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

a但对于该条款内容的理解,仍存有诸多疑问。

(一)被补正前的合同效力为何在我国法学界,未按照法定形式作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效力为何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

不论是原《合同法》还是原《民法总则》,抑或是最新的《民法典》,皆未具体规定当事人没有采用法定形式时法律行为或者合同的效力究竟如何。

学说上对此争论甚多,至今没有形成一致意见,目前大致有三种观点。

第一个观点认为,法定形式欠缺的合同应为无效。

®该观点借鉴了《德国民法典》第125条的规定,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属于义务性规范,若有违反,合同无效当本文系201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8ZDA145。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合同的履行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合同的履行

裁判要旨:风险代理收费应以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处理结果 不应以案件结案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别。案涉《委托代理合同》及约定的风险 代理条款的目的在于通过律师代理诉讼,达到当事人的预期诉讼目的,实现当 事人利益最大化。只要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尽到合同约定的代理义务并达到了约 定的代理效果,就有权要求当事人按照约定支付风险代理费。
2.选择权的行使
通知对方选定后不能变更,但对方同意除外。 (516-1) 部分选择事项消灭时如何处置?(516-2)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部分可选项给付不能的,只 能就剩余给付行使选择权;若全部可选项给付不能,权利义务关 系消灭。
例1:甲、乙签订买卖合同,乙(出卖人、选择权人)在收到甲(买受 人)的价款后,需给付A仓库的白砂糖10公斤或B仓库的蜂蜜3公斤。在乙交 付前,若A仓库发生火灾,白砂糖全部毁损灭失,选择权的行使对象只能为 B仓库的蜂蜜;若 A、B仓库均发生火灾,货物全部毁损灭失,则因全部可 选项均给付不能,甲乙之间的选择之债归于消灭,乙无须对甲履行任何约 定给付,但应返还从甲处收取的价款。
(一)全面履行
1.出卖人应该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 的有关单证和资料。(599)
2.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旅游经营者未尽到 必要提示、救助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旅游纠纷规定19-1)
3.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协助义务、承揽人的保密义务。(778、785) 4.债权转让时 , 转让人应告知受让人其查封财产的剩余期限 , 因未告知 导致受让人未向法院申请续封 , 该财产被他人取得。转让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郑州中院(2009)郑民四终字第459号】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 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民法典解释一

民法典解释一

民法典解释一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基本法律,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众多关系进行了规范。

民法典共编了七个编,包括总则、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

下面将对民法典的一些重要条文进行解释,并提供相关参考内容。

一、物权编物权编主要规定了物权的建立、变动和消灭等相关事宜。

其中,财产权是物权编的核心内容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公民的住宅是居民生活所必需并有处所所有证明的房屋,受法律保护。

”根据这一法条,住房属于公民的基本权益,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住房权。

参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以合法手段依法取得的财产,受到保护,不受侵犯。

”该条对财产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合同编合同编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相关内容,是民法典中最重要的编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侵害人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这一法条,当合同中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

”该条明确了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基本原则。

三、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编主要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赔偿责任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因自然人存在侵权行为,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这一法条,对于自然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该条对不可抗力的定义和适用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进行民法典解释时,还需要参考相关司法解释、裁判文书和理论研究等内容,以了解具体的司法解释和实践应用。

总之,民法典对于我国民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解释民法典时,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条文以及相关参考内容,以确保对法律精神的准确理解和适用。

民法典与合同法修改对照表(合同编)

民法典与合同法修改对照表(合同编)

民法典与合同法修改对照表(合同编)民法典与合同法修改对照表(合同编)
本文档旨在对比民法典和合同法在合同编方面的修改内容,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

下面是民法典和合同法的修改对照表:
第一章总则
民法典
- 建立合同的自由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
- 合同订立的自由和平等原则
合同法
- 法律强制、自愿、平等和互惠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
- 合同订立的自由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民法典
- 意思表示的要素
- 不成文的要素
合同法
- 成立合同的方式和要素
- 要约和承诺的效力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
- 合同的效力及其方式的规定- 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的区别
合同法
- 合同的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
- 合同效力的讨论
第四章合同的解除和效力消失民法典
- 合同的解除情形
- 合同效力消失的情形
合同法
- 合同的解除与权利义务的转移
- 合同终止和效力消灭的规定
第五章违约责任
民法典
- 违约责任的基本规则
- 无过失责任的特殊规定
合同法
- 违约责任的形成和期限
- 损害赔偿的规定
以上只是对民法典和合同法在合同编方面的一些修改对照。

更多详细内容,请参考民法典和合同法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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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漏洞补充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510)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 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 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511-1/2/3)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511-4/5/6)
(一)510条合同漏洞填补的具体方法1.按照合同相关条款填补
案例:张掖中院(2014)张中民终字第58号
基本案情:甲为乙预约生产辣椒种子,约定:亩产60公斤,收购价格≥330元/公斤;若80%的农户达不到60公斤/亩则提高收购单价。

其后,80%的农户未达到60公斤/亩的产量,双方在结算辣椒种子款时,因单价未能达成一致,产生纠纷。

裁判要旨:法院根据合同条款——“生产的辣椒种子的收购价格≥330元/公斤”——作出以下认定:“甲与乙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种子收购价格为≥330元/公斤,同时,又特别约定‘80%的农户达不到60公斤/亩时提高单价’,法院结合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确定亩产值价格为20000元(大于60×330=19800元)。

2.
根据交易习惯填补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
“交易习惯”: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法解释二7)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案例:北京一中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7694号
裁判要旨:本案既有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情况,亦有先付款后开发票的情况。

虽然现有证据显示‘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次数多于‘先付款后开发票’的次数,但是否已经形成交易习惯尚不能确定。

3.根据合同目的填补
(1)合同目的是谁的目的?
案例:最高院(2009)民提字第137号
裁判要旨:就目的解释而言,并非只按一方当事人期待实现的合同目的进行解释,而应按照与合同无利害关系的理性第三人通常理解的当事人共同的合同目的进行解释,且目的解释不应导致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或与法律法规相冲突。

(2)如何根据合同目的填补合同漏洞
案例:威海中院(2019)鲁10民终2448号
基本案情: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交付首期购房款后房屋涨价,乙毁约。

甲委托丙代理该案,要求乙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房屋增值部分,并承诺以该增值部分到位款项的20%作为丙的风险代理费。

后该案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甲继续支付剩余购房款,乙将房屋过户给甲,丙参与了该案件的立案及调解过程。

裁判要旨:风险代理收费应以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处理结果不应以案件结案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案涉《委托代理合同》及约定的风险代理条款的目的在于通过律师代理诉讼,达到当事人的预期诉讼目的,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只要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尽到合同约定的代理义务并达到了约定的代理效果,就有权要求当事人按照约定支付风险代理费。

(二)第511条的具体适用1.依据第510条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第511条。

存在交易习惯时排除履行地市场价格的适用
案例:石河子法院2016兵9001民初5854号
原告与被告自2009年开始至2015年期间一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并签有书面合同。

在此期间,对原告负责施工的工程项目,均由被告委托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套用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及2004年《全统安装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进行评估计价,并据此作为原告施工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同时,原告还需向被告支付12%到15%不等的管理费。

裁判要旨:当事人双方对于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的,应当先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如仍无法确定的,方可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能以相关条款填补时排除履行地市场价格的使用
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全程跟踪审计服务,约定取费方式为基本费+差旅费+效益审计费,若审计服务期限因不可归责于甲公司的原因延长,有权主张延期审计服务费,但未约定标准。

后审计服务期限因不可归责于甲的原因延长,而效益审计费几乎为零。

2.典型合同中的补漏规范优先于该条文适用
603排除了511-3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603)
628排除了511-4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
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628)
3.履行条件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51号
基本案情:甲、乙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甲将其持有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乙,股权(仅对应土地资产)转让总价款为5000万元。

随后甲乙双方作出补充协议,约定乙方一次性补偿甲方1.3亿元,补偿款的最迟给付期限为乙方开发《股权转让合同》所对应的土地资产所形成的楼盘开盘销售后两个月内。

由于案涉土地一直未开发,甲方认为,双方仅约定最迟给付期限为“楼盘开盘销售后两个月内”,但并无何时开始支付的约定,应视为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民法典511-4)之规定,其可随时要求履行。

但乙方认为给付条件未成就。

裁判要旨:广西高院认为条件不成就,最高院认为:首先,双方关于该补偿款支付时间的约定,不是条件,不存在条件不成就时无须履行的问题(付款条件与生效条件有本
质区别)。

其次,从性质上看,是否开发楼盘以及何时开发楼盘,系由乙方所决定,这种
取决于一方主体意思表示或者行为的约定,也并不属于条件。

再次,既然乙方负有确定的
给付义务,则当事人有关“最迟给付期限”的约定,性质上属于履行期限的约定。

最后,
若将开发销售楼盘这一约定解释为完全由受让方自由决定,显然不符合双方的合理预期。

故应以通常的商业人士的合理预期作为标准,乙方负有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完成楼盘开发销
售的诚信义务。

相反案例:
例1:朱某与柯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人民法院报2020年7月14日第3版:“有钱时再还”的还款约定有效
例2: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53号
基本案情:因珠铜公司与冶炼厂早期签订的《加工合同》,产生冶炼厂欠珠铜公司若干吨铜锭的债务清偿纠纷。

双方曾约定“只能在待冶炼厂有色金属项目成功投产盈利后在股份盈利中偿还”,后案涉项目因未获国家批准而自行终止。

珠铜公司主张该约定只是对偿还方式的约定,冶炼厂应负履行义务;冶炼厂认为该约定系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因未盈利而无需偿还欠铜。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未约定该欠铜债务在项目不能投产盈利时如何处理,是双方关于债务履行方式约定不明确,但并不意味该欠铜债务消灭,应由债务人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债务。

最高院再审认为,无论将约定理解为债务履行方式还是债务履行条件,其所表达的意思都是明确的。

这种履行中的风险双方都应当能够预见,当事人基于其实际交易需要而签订合同,在特定的条件会根据其需要作出特定意思表示,只要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存在欺诈与胁迫,即应予以尊重保护。

故因合作项目未盈利,冶炼厂无需返还欠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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