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word)
关于印发《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有效防范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的发生,强化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根据《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污水池、排水管道、集水井、电缆井、地窖、沼气池、化粪池、酒糟池、发酵池等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爆炸的危险场所(以下统称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从事施工或者维修、保养、清理等作业的(以下统称作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责任)存在有毒有害危险场所的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单位有毒有害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作业防护器材;若工程或者项目发包给作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承担监督责任。
第四条(作业单位责任)按照“谁作业、谁负责”的原则,作业单位全面负责作业现场有毒有害气体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负责制定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包括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负责办理作业批准手续,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作业告知;负责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防护器材。
第五条(排查与辨识)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开展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排查、辨识工作,建立管理档案,并将危险场所的情况报送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警示告知)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在有毒有害危险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对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危害特性、安全操作规范、事故防范措施、应急措施以及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等事项进行告知。
警示标志的式样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备案制度)下列从事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的单位,须报市政、水务、市容环卫和安监等管理部门备案:(一)从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的,向市政管理部门备案;(二)从事水务系统所属污水处理和排水设施建设、维修、保养、清理等作业的,向水务管理部门备案;(三)从事市容环卫系统所属生活垃圾填埋、堆肥工程中沼气综合利用设施、沼气池及化粪池作业的,向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备案。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条件,进一步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预防、操纵与消除职业中毒危害,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务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下列简称“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第三条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用人单位申请、三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总部(包含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同)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分公司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同)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1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两款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能够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与管理许可证。
第五条许可证的颁发实行职业卫生安全审计制度,发证与审计相分离。
职业卫生安全审计是指职业卫生安全审计机构对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过程中是否符合取得许可证的条件从技术上进行综合评判。
第二章职业卫生安全许可条件第六条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第七条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采取下列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一)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二)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岗位责任制,制定职业病危害申报、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保护保养、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应急救援、事故报告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编制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三)用人单位要紧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与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人员,务必同意有关法律、法规教育与职业卫生知2识培训;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四)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估,并建立职业卫生档案;(五)为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指导、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六)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2021年2月1日起实施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解读及全文

2021年2月1日起实施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解读及全文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解读一、修订背景《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由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2年4月27日公布实施。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推进,国务院于2014年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事项;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除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外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许可事项。
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将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到国家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和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我委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主要修订内容(一)关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国务院201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事项。
据此,修订后的《规定》删除了原《规定》中涉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管理规定。
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许可事项。
据此,对原《规定》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等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三)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频次。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对加强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要求,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在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的前提下,对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适当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频次,将原《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23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一日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及目的)为了加强对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的管理,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以下简称高毒场所)第三条(许可证制度)国家对高毒场所的用人单位实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高毒场所,必须向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未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用人单位不得使用高毒物品。
第四条(前置条件)用人单位高毒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方可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五条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高毒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高毒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六条(责任承诺)凡领取高毒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承诺并承担责任,保证符合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禁止转移)用人单位不得将使用高毒物品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没有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第二章发证条件第八条(作业环境要求)高毒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高毒场所与生活场所和其他工作场所有效隔离。
高毒场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和区域警戒线。
高毒场所配备相应自动报警装置、事故通风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第九条(健康保护)高毒场所应有严格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并配备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
高毒场所的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及防护知识,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高毒场所的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持健康证上岗。
第十条(组织管理)设置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及专业人员.建立高毒场所工艺操作规程、安全卫生守则和岗位责任制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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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GD/FS-8330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The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Management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操作规程范本系列)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详细版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详细版提示语:本操作规程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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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xx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
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
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使用高毒物品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加强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使用高毒物品的用人单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高毒物品依据卫生部发布的高毒物品目录确定。
第三条使用高毒物品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未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
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应当取得或者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用人单位,不再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关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的内容纳入安全生产许可范围。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职业卫生安全许可按照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分行业、按步骤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定期发布许可行业目录及准入条件。
第二章职业卫生安全许可条件第六条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基础设施、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措施规范》(GBZ/T194)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用人单位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使用高毒物品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自收到起1年内有效。
新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符合设施已依法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竣工验收的,在取得竣工验收批复之日起3年内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不需要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023年氯化工艺考试历年真题荟萃四卷合一(附带答案)卷22

2023年氯化工艺考试历年真题荟萃四卷合一(附带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一套一.全能考点(共50题)1.【判断题】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内容包括16个部分。
参考答案:√2.【判断题】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但不需要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参考答案:×3.【判断题】乙烯氧氯化法生产氯乙烯,氧氯化反应的催化剂活性组分是氧化铝。
参考答案:×4.【单选题】个体防护用品是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特殊用品,用于()生产作业场所。
A、特定B、所有C、一般参考答案:A5.【单选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未经()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A、.同意B、.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C、.许可参考答案:B6.【单选题】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年检验一次。
A、1B、3C、2参考答案:C7.【单选题】为了确保酸的浓度和提高吸收氯化氢的能力,除了保证从合成炉出来的氯化氢冷却到一定温度下,还应设法导走()使吸收过程在较低的温度下进行。
A、杂气B、杂散电流C、溶解热参考答案:B8.【单选题】()是对DCS进行配置、组态、调试、维护所设置的工作站。
A、工程师站B、操作站C、控制站参考答案:A9.【单选题】我国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采用()。
A、A声级B、声压级C、B声级参考答案:A10.【单选题】对于事故后消防水处理,水是富贵资源,必须()。
A、回收B、直排C、节约参考答案:A11.【单选题】爆炸性气体环境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是()区。
A、2B、1C、0参考答案:C12.【单选题】目前烟气脱氮技术有20多种,从化工过程来分,大致分为三类:()、吸收法和固体吸附法。
A、干法B、氧化还原法C、催化还原法参考答案:C13.【单选题】不会造成汽提塔塔底液位高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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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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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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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条件, 进一步加
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 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未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 不得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煤矿企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实施办法, 另行规定。
第三条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生产经营单位申请、三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负责中央管理的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 下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所属单位, 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前两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第二章职业卫生安全许可条件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 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取得营业执照。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采取下列职业安全健康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安全健康专业人员, 为本单位提供职业安全健康服务;不具备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安全健康专业人员条件的, 应当与备案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 由其提供相关服务;
(二)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岗位责任制, 制定使用有毒物品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健康检查、培训教育、职业危害日常监测、防护设施维护保养、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使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制度, 编制岗位职业安全操作规程。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安全健康培训, 普及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知识, 督促从业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指导
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
(四)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五)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 为使用有毒物品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 并确保从业人员正确使用;
(六)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七)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配备应急救援
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 定期组织演练。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除应采取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和措施外, 其作业场所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 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 以及清洗、存放或者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与生活场所分开, 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七)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 设置自动检测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八)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通讯报警设备, 以及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九条中央管理的企业总部申请领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中央企业所属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企业申请领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申请领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向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前, 应当委托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作业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进行评价,
并编制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领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应当提交下
列文件、资料, 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总平面图、工艺流程图、职业卫生档案、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四)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职业安全健康专业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五)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防护设施名称及其数量;
(六)使用有毒物品的品名、用量, 以及接触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