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武汉市教育局、武汉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游泳进课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教体卫艺〔2015〕4号

武汉市教育局、武汉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游泳进课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游泳进课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教体卫艺〔2015〕4号各有关区教育局、文体局,有关学校: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实施《武汉市全民健身条例》,积极推动游泳项目安全有序地在我市中小学生中广泛开展,经研究,决定在我市部分中小学四年级学生中开展游泳进课堂试点工作,现将《武汉市游泳进课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区,有关学校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武汉市游泳进课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武汉市游泳进课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体育锻炼促进学生体质增强,技能掌握的积极作用,通过游泳锻炼,强化学生生命意识,掌握一项生命运动技能,学会和掌握意外状况下救护和自救的基本方法,全面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一)组织领导1.市教育局、市体育局成立游泳进课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徐定斌市教育局局长王沈顺市体育局局长副组长:郭琳市教育局副局长吴济鹏市体育局副局长成员:曹文伟市教育局体卫艺处处长夏春胤市教育局基教处处长宋卫斌市教育局财务处处长戴敏市体育局青少处处长李碧武市教科院党委副书记2.各有关区,有关学校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学校)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二)主要职责1.市教育局、市体育局负责制定游泳进课堂的实施方案,指导协调各区的实施工作。
2.市教育局负责课程的设置和课时安排,组织指导游泳课程的教材编写和审查,为课程资源的开发和实施提供保障,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负责落实游泳活动经费。
(判断)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1

《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复习题三、判断测试题1、学校可以以保障安全为由向学生收取一定费用。
(错)改正: 学校不得以保障安全为由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2、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管理,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错)改正: 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学生的人身安全,支持政府和学校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对4、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实行学生每个月健康体检制度。
答案:错改正: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实行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5、市教育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复习题三、判断测试题1、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应由教师承担相应责任。
(错)改正: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应由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2、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对)3、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的应负相应的责任。
(对)4、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 错 )改正: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5、在对抗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有法律责任。
(错)改正:在对抗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没有法律责任。
6、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据国家的规定进行鉴定。
(对)7、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对)8、幼儿园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可以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就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就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5.09•【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就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各公民、单位、组织、社会团体: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鄂发〔2016〕37号)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我局按照省、市清理工作部署,对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有效的文件开展了相应清理工作。
现就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并于5月1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局。
工作邮箱:whxzzf 附件:1.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草案)2.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3.市政府规章修改草案4.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草武汉市司法局2020年5月9日附件一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草案)表1决定继续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38部)表2 决定予以废止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7部)表3 决定予以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11部)附件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 表1 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173件)表2 决定宣布废止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14件)表3 决定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36件)表4 决定予以修改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15件)附件三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为贯彻落实2019年无谓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和有关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经认真清理,决定对《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7部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集中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对《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作出批复”。
武汉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篇)

武汉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体系,依法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消防队伍的建设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是本区域内消防工作的责任主体,将区内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和消防队伍建设等消防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消防工作。
第四条市、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下同)公安机关对本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工商、城管、文化、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社会管理与服务网格化建设。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社会管理与服务网格化工作的要求,依托全市社会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建立消防基础信息库,提高消防管理工作效率和灭火救援能力。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网格管理员,在公安派出所的指导下开展消防基础信息采集、消防安全巡查、消防安全宣传等消防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社区警务室、保安室等场所设置社区消防室,建立社区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电瓶车、摩托车等公共消防装备器材,开展经常性消防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在流动性人口较多的区域利用宣传栏、视频广播等方式,开展消防宣传和提示用火用电安全及逃生自救知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级志愿消防队伍建设,配备相应的公共消防设施,提高农村消防和灭火救援能力。
武汉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

武汉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1•【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武汉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2014年7月11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前教育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年满3周岁、不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以下简称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等机构,包括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
学前教育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体、智、德、美等方面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本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分布状况,制订并组织实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第五条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学前教育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对本区域内的学前教育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民政、工商、财政、物价、编制、城乡建设、国土规划、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武汉市教育局、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健康校园工作通知

武汉市教育局、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健康校园工作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教育局,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6.12•【字号】•【施行日期】2019.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教育局、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健康校园工作通知各区教育局、卫生健康(计生)局、市场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国家卫健委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和《湖北省健康校园专项行动方案》(鄂政办函〔2018〕2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传染病和食品安全防控,推进校园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学校卫生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健康校园工作提出以下要求,现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贯彻《湖北省健康校园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督促指导全市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小学、中学落实学校传染病和食品安全防控措施,开展健康校园建设,全面提升师生健康水平,有效防控学校传染病流行和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二、工作范围全市各类各级托幼机构、中小学。
三、工作内容(一)传染病综合防控行动1.加强隐患排查,落实风险整治。
各学校和托幼机构要落实专人负责,认真抓好校园环境卫生、学校饮水、饮食卫生、宿舍教室等公共设施管理和消毒,做好风险隐患自查,及时发现隐患、消除隐患。
学校应建立健全饮水安全制度,落实自查制度。
2.加强晨检缺课登记,规范处置疫情。
各中小学和托幼机构要继续加强每日晨检制度,切实做好因病缺课和病愈复课登记工作,认真填写晨检、因病缺课等信息登记。
发生经呼吸道和肠道感染的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必须按照要求和程序立即报告,并在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避免疫情进一步蔓延。
3.严格接种证查验,做好预防接种。
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30•【字号】武安监管规〔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安监管规〔2018〕4号市安监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区安监局: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加快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构建科学有序的安全监管模式,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市安监局制订了《武汉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30日武汉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促进非煤矿山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和规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尾矿库,下同)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是指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风险程度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后,市、区安监部门按照属地监管、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和动态管理的原则,对非煤矿山企业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监管。
武汉市钢城十中章程1125

武汉市钢城第十中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武汉市钢城第十中学第三条学校地址:武汉市青山区白玉山青化路30号第四条举办单位:武汉市青山区教育局,学校为全日制公办中学。
第五条经市政府部门审定,取得学校法人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合法办学。
第六条学校宗旨: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学校办学理念:进步就是优。
第八条学校办学目标:校园人文化、治校民主化、管理科学化、办学特色化。
第二章学校管理第九条学校下设校长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教科室、总务处、团委、工会等科室,各自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
学校实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岗位责任制、校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绩效考核制度等。
第十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校长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二)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的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三)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四)组织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或评价;(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六)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七)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九)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负责完成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党支部,支部书记由上级党组织任命。
支部通过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保证和监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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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010年07月0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管理以及与学校安全管理有关的其他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指学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等。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是指学校校园和学校周边的消防、交通、食品、卫生、公共治安安全,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安全等。
第三条 [立法原则]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体现政府负责、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和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对辖区内学校安全管理的领导、协调、监督、检查职责,建立教育、公安、司法、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文化、新闻出版、环保、工商、质监、城管、国土规划、建设、房产、水务、财政、编制、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长效机制。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学校安全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维护学校周边治安、交通秩序,做好文化、环境卫生管理和环保等项工作。
第五条 [部门职责] 教育、公安、司法、交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文化、新闻出版、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国土规划、建设、水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辖学校的安全工作。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负责其举办学校的安全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学校的安全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举办的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工作由举办者负责。
第六条[学校、学生及监护人职责] 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的责任,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实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队伍,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学生应当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遵守学校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和保护工作。
第七条[目标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的考核内容。
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列为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的内容,定期进行考核。
第八条 [经费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相关部门的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校内安全管理所需经费,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予以适当财政补贴。
第二章周边区域安全第九条[危险物及污染防范]学校周边区域建设、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品以及高压电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学校周边区域废水、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环保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本条例所称学校周边区域,是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应当保持的安全距离;没有规定的,指距离学校规划红线二百米以内的区域。
第十条[山体、水域、工程安全]国土规划、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别对学校及周边区域的山体、水域进行安全测评,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发布警示信息并作出相应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对学校及周边区域的在建工程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状况和违法建设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燃气、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等在学校周边市政道路设置有地下管网检修井口的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一条[交通安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禁停、警示、限速标志标线。
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或者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
学校位于交通事故易发路段或者交通繁忙路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前安排警力,维护学校出入口道路交通秩序,学校应当予以协助。
学校组织大型外出活动时,应当提前告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交通部门应当派交通警察或者协管员维持学校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第十二条[治安安全] 公安部门应当与学校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指导学校加强内部治安防范工作;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特别是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应当加强学校周边的巡逻;在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敲诈、勒索学生等侵害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居住的精神病患者管理,督促、指导其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
对学校周边区域内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由公安派出机构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并将相关信息向通报相关学校予以防范。
第十三条[文化娱乐场所管理] 学校周边200米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第十四条[市场管理]新闻出版、公安、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餐饮服务和食品经营者依法监督,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的餐饮服务摊点、小卖部。
第十五条[安全隐患报告]学校或者教育部门发现学校区域或者学校周边区域存在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并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设施设备和食品用品安全第十六条[选址及建设安全] 学校选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学校建设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和有关规定,通过规划、消防、卫生、工程质量等竣工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房屋设施安全] 学校应当对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用房、生活用房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排除。
学校应当按照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确认为危房的,要及时采取排险措施。
市、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教育用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消防安全]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将学校列为重点消防单位,指导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消除消防隐患。
学校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实行防火责任制,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在教学用房、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体育馆等学生聚集的场所,按照消防规定配备应急照明装置,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并保持畅通;在容易发生拥挤的通道,安排教职员工引导学生有序通过。
第十九条[设施设备安全]学校应当对教育教学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记录检查、维护情况。
学校实验室、体育用品和其他设施、设备等在每次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学校不得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或者无相关安全性能证明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学校区域内的锅炉等特种设备、特殊训练场地、器械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有毒有害物品管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和有毒有害废物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等应当有明显标识,存放于安全地点,指定专人保管。
对其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统一收集、分类贮存,并交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理和处置。
第二十一条[校车管理] 学校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以下简称校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使用有营运资质的车辆,喷涂或者放置统一规定的校车专用标识,聘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的驾驶员,并向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校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应当安排校车每周接送学生,所需费用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承担。
公安交通管理和交通路政、运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地区学生交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交通运输管理以及路政管理规定运送学生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食品药品和用品安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食品、药品监督指导。
学校应当加强校内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设立的食堂和从事食堂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的有关要求。
提供给学生的食品、药品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
禁止采购不具备合法生产、经营资格者所生产、加工的食品、药品或者不依法标注相关标识的食品、药品。
学校提供学生的用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并确保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
第四章校园安全第二十三条[安全机构] 市、区教育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指导并督促学校开展包括交通、消防、食品卫生、疾病预防控制、自然灾害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处理学校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不同年龄、认知能力,制定安全教育计划,采取安全管理保护预防措施。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
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二十五条 [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和学生监护人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和障碍,防止和减少学生自伤、自残、他伤事故的发生。
学校应当设立心理咨询室,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咨询辅导员,开设心理健康辅导课程或者讲座,对学生开展心理健康咨询辅导。
第二十六条[安全演练]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和人身安全防范技能演练,使学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和自我保护技能。
第二十七条[安保机构和人员]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设立安全保卫机构,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业安全保卫人员和设备,在校园门口和校内重要场所安装视频监控和入侵报警等技术防范设施,并与公安机关实施联网监控。
不具备条件的农村边远地区的学校,应当由当地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学校安全防范措施。
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专业的保安服务公司承担安全保卫工作,其人员配备比例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学校聘用的安全保卫人员或者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保安服务条例》中规定的条件。
学校不得以安全设施升级、配备安保人员为由,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