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 (证据规定)
刑事案件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下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一、证据的定义与种类1. 证据的定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要素,是判断案件真相、确定刑事责任的基础。
2. 证据的种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证据包括以下七种:(1)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
(2)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质材料。
(3)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被害人陈述:指被害人就其所遭受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涉嫌犯罪的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分析、鉴别和判断。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侦查人员在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过程中所作的记录。
二、证据的收集与审查1. 证据的收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2. 证据的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对于非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三、证据的证明力1. 证据的证明力定义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
2. 证据证明力的判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证据的来源;(2)证据的形式;(3)证据的内容;(4)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5)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指引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指引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指引(试行)一、总则1、为了完善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程序,保障律师办案质量,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规避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并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结合当前的司法环境,制定本指引。
2、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实事求是、兢兢业业,努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讲政治、顾大局。
要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3、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积极配合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在政治上保持一致。
4、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要书面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市律师协会批准或备案。
5、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全程记写工作日志。
对律师办案过程详细记录。
6、律师事务所为承办刑事辩护案件的律师统一办理执业风险保险。
二、受理7、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要在律师办公室进行,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律师或律师助理在场。
8、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要认真书写接待笔录,并由被接待人签字认可。
9、律师办理重大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时,应全程录音录像。
10、律师办理普通刑事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认为来访者有诬告、陷害等危险时,也应全程录音录像,或立即终止接待。
11、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应当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
律师事务所主任认为系重大案件的,按照本《指引》第4条规定,应书面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市律师协会批准或备案。
12、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的书面报告,要载明案件基本情况、办案风险评估,以及规避风险的措施和效果预测。
13、律师办理普通刑事案件,应当指派两名律师、或一名律师和一名实习律师办理。
14、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两名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办理。
三、阅卷15、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应及时阅卷。
律师阅卷应由两名律师或一名律师和一名律师助理进行。
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证据质证有哪些技巧

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证据质证有哪些技巧1.全面搜集证据:刑事辩护律师在质证证据前,首先要充分搜集证据。
这包括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询问主要证人,查阅案卷,调取相关视频、录音等。
只有全面搜集到证据,才能更好地进行质证,揭示事实真相。
3.利用交叉质证:交叉质证是刑事辩护律师质证证人的常用技巧。
通过交叉质证,律师可以深入地剖析证人的证言,从中找出矛盾之处、不一致之处,通过反问等手段,揭示证人的不可靠之处,进而对被告进行有利的辩护。
4.运用物证辩护:物证是刑事案件中常见的证据形式,刑事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对物证的质证,帮助被告辩护。
在质证物证时,律师需要展示物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
同时,律师还可以通过对物证细节的分析和对比,找出疑点,并通过质证来引起法庭对这些疑点的关注。
5.利用鉴定结论:在质证证据时,律师可以引用鉴定结论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通过法医、鉴定人等专业人士的鉴定结论,律师可以为被告辩护提供专业的分析和佐证,并帮助陪审团或评审委员会更好地理解案件的关键问题。
6.运用正视质证:正视质证是指刑事辩护律师坦然面对不利证据,并通过质证来解释或削弱其对被告不利的影响。
律师可以利用质证来找出证据的可靠性问题、潜在的误读或误解,并通过案例或专业知识提出不同的解释。
8.利用情感因素:刑事辩护律师在质证证据时,可以灵活运用情感因素。
通过通过掌握关键细节、通过提问方式来引起法官、陪审团的共鸣,增强证据的客观性和说服力。
同时,律师还可以通过引用案例、运用比喻等方式,帮助法庭更好地理解和接受自己的观点。
总之,刑事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通过运用以上技巧质证证据,可以增加证据的说服力和可信度,为被告争取有利的结果。
然而,律师在质证证据时还要注意法庭的规则和要求,并始终保持专业、严谨、诚实和公正的态度。
办理刑事案件的证据有哪些

办理刑事案件的证据有哪些
在近现代的风⾬飘摇之中,法治社会展现了其强⼤的⽣命⼒,每⼀个法治国家都繁荣发展,正是因为法律保护了⼤部分⼈的利益,完美的实现了社会的稳定以及秩序的持久,那么在我国的刑事法案中,办理刑事案件的证据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办理刑事案件的证据有哪些
1、刑事证据指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切材料。
这⼀定义概括了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反映了证据的本质属性。
2、基于⽴法的统⼀性,三部诉讼法对证据概念的理解应当是统⼀的。
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证⾔;
(4)被害⼈陈述;
(5)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数据。
以上就是我国和刑事案件证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之中,对于办刑事案件的证据需要哪些的相关法律规定了,可以看出来,我国对刑事案件证据要求更为严格,如果对于刑事案件证据的问题想了解的更全⾯的话,可以去咨询律师或者去法律部门及时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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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举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指涉及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案件,其核心在于查明案件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举证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原则和规则,以下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二、刑事诉讼举证原则1. 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所有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以证据为依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2. 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推定为无罪,除非经过法定程序,证明其有罪,否则不得对其定罪。
3. 当事人举证责任原则当事人举证责任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控诉方和辩护方都有责任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4. 证据收集与审查判断原则证据收集与审查判断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三、刑事诉讼举证规则1. 证据种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包括以下七种:(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 证据收集(1)司法机关收集证据,应当依法进行,不得采用刑讯逼供和非法方法收集证据;(2)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和协助调查;(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要求自行收集、提供证据或者委托辩护人收集、提供证据。
3. 证据审查判断(1)司法机关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应当全面审查、综合判断;(2)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应当以证据本身的内容、形式和来源为依据;(3)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应当注意证据之间的矛盾和疑点。
4. 证据的证明力(1)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程度;(2)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证据的内容、形式、来源、关联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3)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以证据本身的内容为依据,不得以主观臆断或者偏见来认定。
刑事案件规范办案流程指引(标准版)

刑事案件规范办案流程指引〔标准版合同协议书〕甲方:XXX公司或个人乙方:XXX公司或个人签订日期: XXXX年XX月XX日签订地点:XX省XXX市XXX地刑事案件规范办案流程指引刑事案件规范办案流程指引第一章受理一、案件受理一般规范(一)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1.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是否属于刑事案件2.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3.案件发生的背景4.案件基本事实5.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机关6.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7.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8.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二)接受委托1.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2.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3.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4.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三)委托手续1.确立委托关系后,需要办理如下手续:-由律师填写案件批办单,需经承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同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刑事辩护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签署授权委托书或委托书一式三份,并要求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开具律师事务所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2.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二、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一)侦查阶段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会核实)(4)案件基本情况(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特殊案件(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二)审查起诉阶段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三)审判阶段1.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6)其他信息2.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第二章会见一、会见一般规范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文件(2)会见是否必须两个律师同时会见(3)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4)会见是否属于三类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相关机关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4)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进展(5)向其介绍案件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6.律师会见时应当制作会见笔录,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笔录上签字二、侦查阶段会见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三、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四、审判阶段会见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本卷须知(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第三章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一、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上海上海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

上海上海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在上海,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拥有重要的作用,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些在上海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需要遵循的操作指引:第一步:取得律师资格并注册所在地律师机构在上海律师行业中,律师的资格是非常重要的。
在办理刑事案件之前,一个律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资格。
随后,律师必须注册所在地的律师机构。
在上海市,律师可以注册到上海市律师协会。
在完成资格和注册要求后,律师才可以合法地开展律师事务。
第二步:接受案件并与当事人沟通联系在取得律师资格之后,律师可以接受刑事案件。
当律师接受一个案件时,必须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联系,以便了解案件的相关信息和当事人的需求。
当事人可以向律师提供案情信息,并告知律师他们对案件的期望和要求。
律师应该倾听当事人的声音并尽可能帮助他们。
第三步:进行案件调查和研究在接收刑事案件后,律师必须进行案情调查和研究。
这是为了更好地了解案件的背景和情况,并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帮助。
律师可以要求文件和其他有关证据,并与当事人、法院、检察院及其他涉案人员进行交流。
通过调查和研究,律师可以更好地评估案件的风险和确定下一步行动的方向。
第四步: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在对案件进行调查和研究后,律师应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这些建议可能包括律师对案件的评估和推荐的最佳策略,律师应当清晰地表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并与当事人一起讨论选择最合适的方案。
第五步:提出辩护和进行谈判律师可以通过提出辩护和进行谈判来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这可能包括与检察院和庭审法院进行交涉和谈判,并提出证据和辩护意见。
律师在这个阶段应该尽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并在法律框架内为其提供辩护。
第六步:出庭辩护如果案件需要出庭辩护,律师应该准时到庭并为当事人进行辩护。
在庭审中,律师应该表现出专业素质和道德操守,并对证据和辩护意见进行清晰的陈述。
律师应该与法官和检察官主持庭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刑事案件证据规则

刑事案件证据规则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法庭认定犯罪事实的重要依据。
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刑事案件证据规则的相关内容。
一、证据的获取1. 合法获取:刑事案件中获取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法庭将不予采纳。
2. 证据的保全:在刑事案件中,一旦发现可能有价值的证据,应当及时保全,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证据的收集:刑事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不得违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证据的审查1. 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影响。
2. 证据的真实性审查:法庭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排除虚假证据的影响。
3. 证据的完整性审查:法庭应当对证据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不受破坏。
三、证据的运用1. 证据的充分性:法庭在判决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证据的充分性,确保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2. 证据的权衡:法庭在判决案件时,应当对证据进行权衡,综合考虑各种证据的证明力。
3. 证据的公正性:法庭在运用证据时,应当保证证据的公正性,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四、证据的保密1. 证据的保密性: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应当保密,不得随意泄露给外界,以免影响案件的审理。
2. 证据的保管:刑事侦查机关应当对证据进行妥善保管,确保证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证据的使用范围:证据的使用范围应当严格限制在法庭审理案件的范围内,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总之,刑事案件证据规则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只有严格按照规定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才能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真实和完整,为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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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证据规定)
第九十六条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一)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二)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证言与其它证据的关系;
(四)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五)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六)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七)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八)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九)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公诉机关提出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第九十七条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
(二)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鉴定人的资格;
(四)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五)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六)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七)鉴定结论与其它证据的关系;
(八)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第九十八条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物证的真伪;
(二)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三)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四)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五)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公诉方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第九十九条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书证的来源及是否为原件;
(二)书证的真伪;
(三)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四)书证与其它证据的联系;
(五)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六)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书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第一百条对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本规范第九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未出庭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必要时,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第一百零一条对控诉方宣读的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鉴定结论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本规范第九十七规定的其它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必要时,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零二条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应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视听资料的形成及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
(二)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
(三)播放视听资料的设备;
(四)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问题;
(五)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
(六)与其它证据的联系。
辩护律师在视听资料播放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其内容不是被告人自愿所为等,应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议和理由,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控诉方提供证据目录以外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第一百零三条在控诉方举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应向法庭申请对本方证据进行举证。
第一百零四条辩护律师举证时,应向法庭说明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并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来源的合法性;
(二)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鉴定结论取得的程序的合法性;
(三)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四)证据与案件以及证据之间的联系。
对本方的举证,控诉方提出异议的,辩护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维护本方证据的可信性。
第一百零五条在法庭调查活动过程中,辩护律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第一百零六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第一百零七条案件每项事实的举证、质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可以发表综合性意见。
第一百零八条法庭调查活动,有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辩护律师可依法提出建议或异议。
第九节法庭辩论
第一百零九条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控诉方发表的控诉意见,记录要点,并做好辩论准备。
第一百一十条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经审判长许可,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第一百一十一条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第一百一十二条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三)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第一百一十三条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外罚等方面进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律师的辩护应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进行,抓住要害,重点突出,不在枝节问题上纠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