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送检统一规定

合集下载

1.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1.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附件1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落实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企业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企业的试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进行随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条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保障性住房工程应当按照100%的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砂、碎石;(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有防水要求的阳台)以及防渗接头等防水材料;(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九)沥青、沥青混合料;(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十一)建筑外窗、幕墙材料;(十二)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绝热、粘结材料和增强网等;(十三)钢结构工程用钢材、焊接材料及防腐防火材料等;(十四)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使用的连接套筒、灌浆料、座浆料、外墙密封材料等;(十五)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建筑材料取样送检规范

建筑材料取样送检规范

建筑材料取样送检规范
建筑材料的质量直接影响着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因此对建筑材料进行取样送检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建筑材料取样送检规范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措施,下面将详细介绍建筑材料取样送检的规范和流程。

首先,建筑材料的取样必须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取样过程中要注意避免污染和混杂,确保取得的样品能够真实反映材料的质量。

在取样过程中要注意使用干净的容器和工具,避免外界因素对样品的影响。

其次,取样的位置和数量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取样过程中要根据材料的性质和用途确定取样的位置和数量。

对于大批量材料,要进行分批取样,确保取样的全面性和代表性。

同时,取样的位置也要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避免因位置选择不当导致取样结果失真。

取样完成后,送检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送检的样品必须标注清楚相关信息,包括取样位置、数量、材料批号等。

送检前要对样品进行封存和保护,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或污染。

同时,送检的样品必须携带相关的取样记录和送检申请,确保送检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在送检后,要及时关注检测结果。

对于合格的材料可以进行使用,对于不合格的材料要及时进行处理和退换。

同时要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找出问题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建筑材料取样送检规范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只有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操作,才能保证建筑材料的质量和安全。

希望各位工程人员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基本内容及规定与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基本内容及规定与要求

3.0.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 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 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 核确认。(增加的条文)
3.0.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 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 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 核确认。(增加的条文)
• 对象:主材、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设备;
• 方式: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 要求:包装、标志、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检验报告、说明书, 环保、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表面质量、尺寸、外形、规 格和数量。
• 2.0.5 复验:建筑材料、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后,在外观质量检 查和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 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
• 对象:涉及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材料、产品
• 方式:送样检验,由实验室出具检验报告;
• 要求: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GB/T50319-2013 工程质量控制
• 1、审查现场质量管理体系5.2.1 • 2、审查施工方案5.2.2 • 3、审查四新技术5.2.4 • 4、检查、复核测量成果5.2.5 • 5、检查试验室(检测机构) 5.2.7 • 6、审查材料质量证明文件(见证取样、平行检验) 5.2.9 • 7、审查计量设备检定报告5.2.10 • 8、旁站关键部位、工序5.2.11 • 9、巡视 5.2.12 • 10、对施工质量平行检验5.2.13 • 11、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和分部工程进行验收签认5.2.14 • 12、对质量问题发监理通知单5.2.15 • 13、审查竣工资料,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5.2.18 • 14、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5.2.19 • 15、参加竣工验收5.2.20

建筑材料送检统一规定

建筑材料送检统一规定

建筑材料送检统一规定建筑材料送检统一规定一、引言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对于使用的建筑材料需要进行送检。

本文档旨在规范建筑材料送检的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建筑材料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涉及建筑材料的工程项目。

建筑材料送检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水泥、钢筋、沙、石子、玻璃、木材、涂料等。

三、建筑材料送检程序3.1 材料采购前在采购建筑材料之前,项目经理或相关工作人员应与供应商沟通,明确建筑材料的规格、型号、性能等信息,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2 材料送检申请3.2.1 项目经理或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工程需要,在建筑材料采购后准备送检材料的清单,并填写送检申请表。

送检申请表中应包括建筑材料的名称、型号、厂家、数量等信息。

3.2.2 送检申请表应由项目经理或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提交给建设单位的质检部门。

3.3 材料送检3.3.1 建设单位的质检部门收到送检申请后,将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如果申请中有不完整或不准确的信息,质检部门应及时与项目经理或相关工作人员沟通并要求补正。

3.3.2 审核通过后,质检部门将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取样,并记录取样的过程和方法。

3.3.3 取样完成后,专业人员将样品送至实验室进行检测。

3.3.4 实验室将对样品进行必要的检测和试验,并出具检测报告。

3.3.5 检测报告应包括样品的基本信息、检测结果和评定意见等内容。

3.4 材料验收3.4.1 检测报告出具后,建设单位的质检部门将对报告进行评估和复核,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3.4.2 如检测结果合格,建设单位将正式接受建筑材料,并将其用于相应的工程项目中。

3.4.3 如检测结果不合格,建设单位将要求供应商更换或修复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直到满足相关的质量要求和标准。

四、建筑材料送检要求4.1 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2 建筑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由供应商提供,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原材料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

原材料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

原材料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原材料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原材料取样和送检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避免因随意取样和送检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质量管理部、各事业部质检科和分厂关于原材料取样和送检工作。

第三条原材料取样和送检工作的管理规定1、工程部、工程营销部、或事业部营销科在下方《钢构生产任务单》时,应根据项目的合同要求,在《钢构生产任务单》中注明项目试验要求.并将《钢构生产任务单》同时下发质量管理部理化检验室。

2、各事业部质检科资料员应根据《钢构生产任务单》中的项目材料的试验要求,结合项目图纸确定所要取样的材料规格、材质、数量等,编制《力学性能试件加工单》(附表1),《抗滑移试件加工单》(附表2),由资料员提交质量管理部原材料检验员签收;实验室有试件的,直接提交资料员,需要分厂取样的,由理化检验员直接取样任务单下发分厂取样。

3、各事业部分厂厂长或副厂长接收《力学性能试件加工单》和《抗滑移试件加工单》后,应安排下料班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取样工作。

4、事业部资料员负责将分厂做好的试件连同取样记录表一同送往质量管理部理化检验室,由理化检验员签收,登记并做自检,不合格的应立即重新取样。

5、所有试件一律从理化检验室提取发送,无论见证取样、送现场或送相关单位,均应从理化检验室提取试件,任何个人、事业部或分厂不得私自向任何人提供未经理化检验室自检合格的试件;没有《力学性能试件加工单》和《抗滑移试件加工单》的,分厂不得擅自取样、发货。

6、各事业部质检科资料员应在现场指导、监督和记录取样工作,取样记录包括材料的生产厂家、供应商,取样的人员姓名和时间等,无取样记录的不得做为试件。

7、试件取样时,每组试件需夺取一组,由质检科资料员送交质量管理部原材料检验员检验,试件经原材料检验员检验合格并在取样记录单签字后,方可做为合格试件发货。

第四条违反原材料取样和送检的处罚1、各事业部分厂取样人员未按照《力学性能试件加工单》和《抗滑移试件加工单》材质要求取样的,发现一次给予下料班长200元的处罚;试件发至现场,经业主方检验材质不合格,产生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下料班长1000元的处罚.2、因试件取样、送检没有书面签字手续或试件取样没有记录,导致现场试件材质不合格,产生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资料员1000元的处罚,质检科长500元的处罚。

工程建设材料检测取样制度

工程建设材料检测取样制度

工程建设材料检测取样制度一、总则工程建设材料的质量直接关系着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工程的使用寿命,为了保证工程建设材料的质量,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及工程的长期可靠运行,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的工程建设材料检测取样制度,确保工程建设材料的合格、安全、可靠。

二、检测取样范围1. 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原材料,如水泥、混凝土、砂石、钢材等。

2. 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半成品材料,如预制构件、砖块、砂浆等。

3. 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成品材料,如门窗、涂料、瓷砖等。

三、取样方法1.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确定取样点和取样数量。

2. 取样时应注意取样方法的正确、准确,避免因取样方法不当造成取样结果的偏差。

3. 取样时必须保证取样的代表性,避免因取样不均匀或取样不足造成取样结果的失真。

四、检测方法1. 取样后将样品送往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 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检测方法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确保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五、检测报告1. 检测机构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并将检测报告送达相关单位。

2. 检测报告必须详细记录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检测结果等内容,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检测报告应明确标明检测结果的合格性或不合格性,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及处理意见。

六、处罚制度1. 对于发现的不合格材料,相关单位必须及时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处理。

2. 对于违反检测取样制度的行为,相关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处罚。

3. 对于检测机构出具的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检测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监督机制1. 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工程建设材料的检测取样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检测取样工作的规范、有效进行。

2. 监督机构应定期对检测机构的资质和能力进行抽查核实,确保检测机构的信誉和正规运作。

建筑材料送检统一规定

建筑材料送检统一规定

建筑材料送检统一规定一、背景和目的建筑材料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建筑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建筑材料的质量检测工作,提高建筑材料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建筑材料的质量检测,包括但不限于水泥、钢筋、钢材、玻璃等建筑材料。

三、送检要求1.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并标明产品质量检测的标准和方法。

2.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应对其生产的建筑材料进行内部质量检测,并建立相应的检测记录。

3.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应按要求对产品批次进行抽样送检,并向质检部门提交产品送检申请。

4.建筑材料送检应由专业化、独立性的检测机构进行,并确保检测机构有权经过检验后签发检验合格证明。

5.建筑材料送检前应进行合理包装和标识,以确保样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受损。

四、送检程序1.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准备好样品,并填写送检申请表。

2.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将样品送交质检部门,并随附送检申请表和产品技术标准。

3.质检部门收到样品后,进行检验前的样品信息记录和标识,并安排实验室进行检测工作。

4.实验室进行检测后,根据检测结果出具检测报告,并签发检验合格证明。

5.质检部门将检验结果及合格证明发送给建筑材料生产企业。

五、检测要求1.建筑材料的检测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2.建筑材料的检测应包括外观质量、物理性能、化学成分等方面的检测。

3.建筑材料的检测结果应与产品技术标准进行比较,评估其是否合格。

4.建筑材料的检测应报告结果真实可信,不得作假,不得篡改数据。

六、结果处理1.如果建筑材料经检测合格,质检部门将签发检验合格证明,并将结果告知建筑材料生产企业。

2.如果建筑材料经检测不合格,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应及时对产品进行处理,例如退货、更换等,并整改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措施,确保下次生产的建筑材料质量符合要求。

七、监管和处罚1.质检部门对建筑材料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确保建筑材料的质量稳定。

工程材料验收与送检制度

工程材料验收与送检制度

工程材料验收与送检制度一、目的和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材料的验收与送检流程,确保所有使用材料均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适用于本项目的所有参与方,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

二、材料验收基本要求1. 材料到货前,施工单位应提前通知监理单位,准备好相应的验收工作。

2. 材料到场后,施工单位应对材料的外观、规格、型号等进行初步检查,确保无明显缺陷。

3. 对于需要送检的材料,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以及设计要求,及时送检。

4. 送检结果应在使用前获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三、送检材料的范围和标准1. 主要结构材料如钢筋、水泥、砖瓦、砂石等必须进行送检。

2. 防水材料、绝缘材料、装饰材料等根据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确定是否送检。

3. 送检材料应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确保其性能指标满足工程要求。

四、送检程序1.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合理安排材料的送检时间。

2. 送检前,施工单位应填写送检申请单,并由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3. 送检材料应由监理单位见证取样,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4. 送检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获取检测报告,并与监理单位共同审查。

五、不合格材料的处理1. 如检测结果不合格,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该批次材料,并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2. 对于不合格材料,施工单位应配合监理单位进行原因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

3. 如果必要,可对同一批次的其他未使用材料进行全面复检。

六、记录和报告1.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的材料验收和送检记录,包括材料进场记录、送检申请单、检测报告等。

2. 所有记录应由监理单位审核,并在工程竣工时作为重要文档存档。

七、责任与监督1. 建设单位应对材料验收与送检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制度的执行。

2.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材料验收与送检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

3. 违反本制度的,将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筑材料取样送检监理技术交底交底单位:交底人:
接受单位:接受人:
一、承担检测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2、水泥、粉煤灰取样试验的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3、砌墙砖取样试验的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7、配合比取样试验的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9、土壤取样试验的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1、外加剂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单位资料予监理审查。

2、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3、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⑴用于承重结构的砼试块;
⑵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⑶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⑷用于承重墙的砖和砼小型砌块;
⑸用于拌制砼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