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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编纂工作实施方案【可编辑版】

地方志编纂工作实施方案【可编辑版】

地方志编纂工作实施方案地方志编纂工作实施方案地方志作为全面系统记述一方政治经济社会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具有资治、教化、存史的功能。

编写一部高质量的镇志,有利于传承和彰显传统文化、中华文明,有利于外界对笕桥镇的全面了解,有利于提升笕桥镇在国内外的知名度,是江南古镇笕桥打造“文化名镇、经济强镇、枢纽重镇”的客观需要,也是笕桥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主观要求。

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浙江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和市、区史志办关于做好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要求,为全面、客观地记述笕桥镇的历史与现状,确保编纂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编纂笕桥镇志,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相结合的观点,突出时代特色、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特色,为“发展活力幸福新笕桥”增添高品质的人文内涵。

基本思路是统一组织,统一步调,整体推进,全面完成。

二、目标任务编修笕桥镇志,要全面系统、客观真实、丰富正确地记载笕桥镇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充分展示和彰显笕桥镇取得的辉煌业绩和闪光足迹。

用两年多的时间,全镇积极努力,编出一部具有集权威性、综合性和科学性的地方志书,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为各方面专家学者研究地情和开发项目提供最基础、最可靠的信息和参考资料,为爱国主义教育提供生动的乡土教材,为扩大对外交流提供新的平台和窗口,为海内外游子了解家乡、建设家乡提供桥梁和媒介,为发展文化旅游产业提供新的思路和丰厚的乡土文化资源,给后人留下一部上乘的镇的信史。

三、组织领导1、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部门配合、专家修志、地方志编委会实施”的编纂工作体制,按照“五到位”(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的编纂要求,成立镇志编纂委员会。

2、选聘好志书编纂人员。

要按照专家修志的要求,选聘政治素养好、熟悉本地情况、谙熟修志专业、有较强文字能力、有较高理论水平、身体健康的同志担任编辑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温州市地方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温州市地方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温州市地方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温政办〔2016〕136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温州市地方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6〕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特有的文化基因,是探索地情规律、提炼历史智慧、提升治理能力的文献宝库。

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地方志工作,进一步提高地方志工作科学化水平,更好地服务温州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要求,加快形成“一业为主、多业并举”的总体格局。

2017年,全面实现市县两级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全覆盖,一年一鉴,公开出版。

2018年,基本完成市县第二轮修志任务。

2020年,全面完成全市第二轮修志规划任务;全市地方志事业走上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的发展轨道,基本形成地方志编修、资源开发利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工作保障的综合发展体系,为推动我市文化强市建设、打造迈入全面小康社会标杆城市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服务中心。

围绕温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发挥“存史、资政、育人”功能,通过志鉴编修和开发利用,记录展现温州人精神风貌和辉煌业绩。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满足广大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切实发挥地方志在开展传统教育、激发爱国爱乡情怀、增强文化自信和民族自豪感等方面的作用。

(二)坚持依法治志。

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战略,推进依法修志、依法用志、依法传志、依法治志。

政府依法落实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责任,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社会各界依法参与并提供支持。

2024年修编地方志工作方案

2024年修编地方志工作方案

2024年修编地方志工作方案____年修编地方志工作方案一、前言地方志是记录一个地方的历史、地理、文化等综合性、系统性资料的重要载体,对于宣传本地文化、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地方志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为此,制定____年修编地方志工作方案,推动地方志的修编工作。

二、修编目标根据地方情况和发展需求,制定以下修编目标:1. 完善地方志的内容框架,使之更加全面、系统;2. 准确记录本地的历史、地理、文化等重要资料,提供翔实可靠的信息;3. 增加地方志的可读性和互动性,吸引更多读者参与阅读和研究;4. 建立科学的修编流程和标准,提高修编质量和效率;5. 引入新技术手段,提升地方志的数字化程度和可视化效果。

三、修编内容根据不同地方情况和修编要求,确定以下修编内容:1. 地方历史:详细记录本地的历史沿革、建置演变、重大事件等,并结合文物古迹、纪念地等进行描述和图解;2. 地理环境:介绍本地的地理位置、地貌特征、气候条件、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以地图、图片等形式展示;3. 社会经济:分析本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交通运输、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情况,并统计相关数据;4. 文化风貌:介绍本地的传统文化、民俗风情、社会习惯、重要节庆等,配以图片、文字等形式展示;5. 名人传记:罗列本地的历史名人、学者、艺术家、体育明星等,介绍其事迹和影响;6. 历史文献:收集整理本地的历史文献、户籍档案、古籍文献等,提供翔实的史料支持;7. 社会民生:记录本地的居民生活状况、社会治安、社会福利等,包括调查报告、统计数据等;8. 新闻报道:整理本地的重大新闻事件、典型人物等,提供全面的新闻报道。

四、修编流程为确保修编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以下修编流程:1. 确定修编组织:成立修编工作组,包括主编、副主编、编委等组成,明确各职责;2. 确定修编计划:根据修编内容和工作量,制定详细的修编计划,包括项目清单和时间节点;3. 资料收集整理:组织收集相关资料,包括图书、档案、照片、采访记录等,对资料进行整理和分类;4. 编写修编稿件:根据修编内容和要求,编写修编稿件,包括文字描述、图片等,确保内容准确、完整;5. 校对修编稿件:对修编稿件进行校对和审核,确保内容准确无误;6. 审定修编稿件:邀请专家学者对修编稿件进行审定,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7. 排版印刷制作:将修编稿件进行排版、印刷和制作,制作地方志成书;8. 发布宣传推广:将修编成书进行宣传推广,包括举办发布会、开展巡展等活动;9. 反馈改进:收集读者的反馈意见,及时改进和完善修编成果。

关于青岛市地方志工作规定全文

关于青岛市地方志工作规定全文

关于青岛市地方志工作规定全文xx年12月18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xx年12月2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公布自xx年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青岛市地方志工作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志工作,发挥地方志传承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编纂、资料管理和开发利用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专业志书、专业年鉴和相关地情文献。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包括市志和区(市)志。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全面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包括市年鉴和区(市)年鉴。

专业志书是指以市、区(市)行政区域名称冠名,记述行业、部门以及某一专项事业或者事物,全面系统反映其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包括行业志、部门志和专业志。

专业年鉴是指以市、区(市)行政区域名称冠名,记述行业、部门以及某一专项事业或者事物,全面系统反映其年度情况的资料性文献,包括行业年鉴、部门年鉴和专业年鉴。

相关地情文献是指除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专业志书、专业年鉴以外,全面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相关领域情况的资料性文献,包括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社区(村)编纂的地情类出版物。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志工作,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明确人员编制,规范业务建设,保障工作条件,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以下称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制定地方志工作制度和业务规范;(三)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四)编纂、审查、验收、出版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指导编纂专业志书、专业年鉴和相关地情文献;(五)建立健全和实施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征集、、保存地情文献和资料;(六)全面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地情网,推进地方志文献资源数字化,为社会读志用志提供服务;(七)组织、校点旧志等古籍地情文献;(八)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开展地情研究和地方志学术研究,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九)培训地方志编纂人员。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作的实施意见-南政综〔2014〕185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作的实施意见-南政综〔2014〕185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作的实施意见南政综〔2014〕1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地方志是传承民族优秀文化、发掘历史智慧的重要载体,存史、资政、育人,修志问道,以启未来。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3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地方志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落实依法修志(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省政府《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省政府令133号),各地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社会组织和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级政府年度工作任务,明确政府职责,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编制到位、经费到位、设施到位、规划到位、工作到位。

要将地方志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落实地方志书承编单位工作目标和责任。

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依法履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职责,加强质量管理,完善地方志审查验收出版制度。

(二)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把地方志工作作为文化强市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研究制订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2015—2020年),做好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将方志文化资源同我市发展绿色经济、发展旅游产业、建设美丽城乡等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提升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水平,服务闽北经济社会发展。

二、推进志鉴编修(三)加快推进第二轮修志工作进度。

2024年街办地方志第二轮修志工作实施方案范文(二篇)

2024年街办地方志第二轮修志工作实施方案范文(二篇)

2024年街办地方志第二轮修志工作实施方案范文____年街办地方志第二轮修志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地方志是记录和反映一个地方历史、文化、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的重要资料和文献。

通过地方志的编修工作,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挖掘和传承本地方的历史文化,促进地方发展和社会进步。

为了进一步完善地方志,____年将开展街办地方志的第二轮修志工作。

二、工作目标1. 继承和弘扬本地方的文化传统,记录和反映地方的历史、文化、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的发展情况。

2. 挖掘和整理本地方的历史文献资料,建立起一套丰富、详实、可靠的地方志资料库。

3. 推动地方志编修工作常态化和制度化,为地方发展提供可靠的参考和依据。

三、工作内容1. 调研筹备阶段(1)成立地方志修编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工作责任分工和工作计划。

(2)调查研究已有的地方志编修经验和成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为本地方志的修编工作提供参考。

(3)进行地方志编修工作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编修水平和专业能力。

2. 资料搜集阶段(1)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和机构,征集、收集与本地方发展相关的历史文献资料、照片、地图等。

(2)建立地方志专项资金,用于购买和整理修编工作需要的资料。

(3)建立地方志数据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资料的数字化整理和存储。

3. 分工协作阶段(1)根据地方志的编修内容和范围,划分任务,明确责任,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2)成立各类专业编纂委员会,由志编领域的专家和学者担任,对各类文献资料进行审核和编辑。

(3)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开展地方志修编工作。

4. 审定出版阶段(1)对修编完成的地方志进行综合审定,确保内容准确、完整、可信。

(2)进行地方志的排版和装帧设计,保证外观美观、质量上乘。

(3)选择合适的出版社与印刷厂进行合作,完成地方志的出版和发行工作。

四、工作阶段1. ____年1月至12月,为地方志第二轮修编工作的总体时间。

2. ____年1月至6月,为调研筹备阶段。

云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地方志工作的意见-

云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地方志工作的意见-

云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地方志工作的意见正文:---------------------------------------------------------------------------------------------------------------------------------------------------- 云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地方志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61号)和第六次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十三五”时期全省地方志工作,扎实推进地方志事业发展转型升级,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地方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规划引领,坚持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一)全省地方志工作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形成以修志编鉴为主,旧志整理、信息化建设、理论研究、开发利用等工作共同开展的事业格局,形成了一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优秀史志成果。

两个《规划纲要》对地方志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志鉴编修、理论研究、开发利用、质量保证和工作保障体系。

(二)《云南省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是未来几年我省地方志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我们必须把思想和工作统一到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不折不扣贯彻实施,要按照规划引领、依法推进、夯实基础、协调发展的要求,及时制定本地工作规划或实施办法,要将贯彻落实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作为推动地方志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要积极争取,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政府年度工作任务,认真落实两个《规划纲要》的要求。

(三)两个《规划纲要》要求到2020年全面完成第二轮修志规划任务,省、市、县三级地方志书全部出版;实现省、市、县三级综合年鉴全覆盖,一年一鉴,公开出版。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作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作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6•【字号】陕政办发[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1〕1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继续组织实施《陕西省第二轮三级志书编纂规划》,全面促进地方志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就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形势下地方志的重要地位(一)地方志面临的新形势。

“十一五”期间,我省地方志成绩显著,完成了第一轮新编社会主义地方志,先后出版了116部、221册新编省、市、县三级志书。

第二轮修志工作新局面已经形成,志、鉴、网、馆齐头并进,扩大了地方志工作领域。

挖掘开发地方特色和时代特色地情资料,增强了为经济社会发展、地方文化建设、领导决策服务的能力。

修志理论和编纂方法有所创新,修志经验更加丰富,修志队伍不断壮大,第二轮志书编纂质量明显提高。

但第二轮修志工作进度缓慢,部分县(市)和省级部门、单位没有实质性开展工作。

“十二五”期间,省、市、县三级地方志书编纂任务依然艰巨。

(二)新形势下地方志的地位和作用。

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独有的优秀文化传统,是传承文明的重要载体,是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永不断章的千秋大业。

陕西是中华文明的发祥地,新编地方志在全国占有重要的地位。

第二轮志书在资政、存史、育人和推动陕西文化建设和西部强省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二、第二轮修志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三)指导思想。

第二轮修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各部门积极配合,统一规划,专家修志,三审定稿的修志体制,遵循依法修志、质量第一、存真求实、为党和人民修书立言等基本修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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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地方志工作规定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20xx年第2号令《省地方志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现地方志依法编修、依法管理,推进我市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依法修志意识
(一)深刻认识《规定》的重要意义。

盛世修志,以志存史,以志资治,以志教化,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弘扬和培育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举措。

《规定》的颁布施行确立了地方志工作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法律地位,是我们开展地方志工作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范,是我省地方志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认真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对实现依法修志,全面、客观记述我市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辉煌成就,激励全市干部职工及广大人民群众努力实现“中国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二)深刻把握《规定》的本质要求。

《规定》明确了地方志工作的作用、地位、组织和保证,明确了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职能和任务。

《规定》对地方志工作者的素质要求,对地方志书编纂的指导原则、质量标准、审查验收、出版发行以及奖惩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各县区、各单位要加强对《规定》的深入学习,把握《规定》的精神实质,不断增强各级政府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修志的意识,形成依法修志的社会氛围,使地方志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二、加强领导,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一)各县区政府要把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摆上政府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使政府职责和依法修志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各县区政府要将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除聘用人员经费和专项出版印刷费外,正常工作所需的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印刷、资料采购、方志馆(室)建设、资料室和wang站建设、人员培训等经费也应纳入预算,按时足额拨付。

要不断改善地方志工作机构的办公条件,改善志书及文献资料收藏条件,逐步解决办公用房不足和自动化办公设备落后等问题。

(三)各县区政府要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加强地方志队伍建设。

已设
立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要在原有基础上采取灵活多样的用人方式,选配人员,充实力量。

未设立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要明确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地方志工作人员,保障地方志工作条件。

(四)市地方志办公室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全面履行《规定》明确的职责基础上,要重点加强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严格遵照省地方志办公室制定的修志计划和目标,强化质量意识,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修志任务;
2.按年度连续编纂出版地方综合年鉴,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地方志书续修积累资料;
3.加大旧志和特色志开发力度,搜集、保存地方文献,、利用地方志资源,及时提供地情信息服务;
4.制定年度培训工作计划,采取理论研讨、学术交流、专题培训、外派学习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修志人员的业务培训;
5.广泛吸收相关专家、学者、离退休人员和有关专业技术人才以不同方式参与地方志编纂工作,并给予相应劳务报酬;
6.市地方志办公室要加快方志馆(室)和资料室建设,指导县区地方志办公室逐步启动方志馆(室)和资料室建设;
7.充分利用计算机、wang络信息等先进技术,加快数字化、wang络化建设步伐,编纂出版电子版、wang络版方志和年鉴,建设地方志wang站,构建地方志wang络平台,扩大地方志的传播范围;
8.组织或联合相关单位开展各种读志、用志活动,形成全社会读志、用志,共同关心地方志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9.建立资料征集制度,按年度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征集包括纸介质、电子文档、音像制品、实物和口述资料在内的各种地方志资料。

(五)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地方志工作,按照本级政府或本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要求,确定负责编纂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按时限和质量要求完成本部门、本单位承担的地方志书和综合年鉴的供稿任务。

三、规范流程,严格审查验收规定
(一)以市、县(区)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分别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企业志以及乡(镇)志、村(街道)志等特色志书、年鉴或者其他地情文献,编纂单位应接受所在市、县(区)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

(二)以市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的承编单位应当与省人民政府签订承编责任书;以县(区)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的承编单位应当与市级人民政府签订承编责任书。

(三)地方志书初稿形成后应当组织召开评审会,邀请专家、学者等参加。

要注重对涉及政治、民族、宗教和保密内容的审查和把关。

以市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经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机构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组织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机构终审验收;以县(区)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经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机构审查后,报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机构终审验收。

以市、县(区)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后可以公开出版;县(区)级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四)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含电子出版物)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并无偿提供给本级和上级方志馆、档案馆、图书馆。

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企业志以及乡(镇)志、村(街道)志等志书、年鉴或者其他地情文献出版后,应当在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五)加强地方志资料的移交管理工作。

承编单位撤销、合并或者注销的,应当将所存地方志资料移交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保存;承编单位承担编纂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单位移交有关地方志资料。

资料移交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毁、出租、出让、转借或者据为已有。

四、强化落实,建立督查考核机制
(一)市地方志办公室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要加强地方志工作督促、检查和指导力度。

市地方志办公室要对全市地方志工作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制定《全市地方志工作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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