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编辑修改word版)

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文本合肥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六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规划背景 (6)第三章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11)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17)第五章区域土地利用统筹 (29)第六章农用地保护与合理利用 (35)第七章建设用地节约和集约利用 (40)第八章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相协调 (47)第九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调控 (51)第十章县(区)土地利用指导 (55)第十一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与重点项目 (61)第十二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68)第十三章附则 (73)前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各项建设的重要依据。
《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 年)》(以下简称“上一轮规划”)实施以来,在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增强依法用地意识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机制、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6-2020 年,随着国家促进中部崛起战略的深入实施,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试验区和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合肥经济圈建设的实质性推进,合肥市正处于加快发展、转型提升、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全面建设现代化滨湖大城市、朝着区域性特大城市迈进的关键阶段。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利用的方针、政策,在《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的指导下,编制《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 2020 年)》(以下简称“本轮规划”)。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轮规划主要阐明规划期内合肥市土地利用战略,明确土地利用管理的主要目标、任务和政策,引导全社会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合肥市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各项建设的重要依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26日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为加强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妥善做好建设项目超建面积有关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概念界定1.本办法所称超建面积是指:按照《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规定进行面积计算,并经规划部门认可的地上总建筑面积超过规划批准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增加建设的部分,后经规划部门认可,认为可以保留的面积。
2.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范围内的开发类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
三、超建类型1.建设单位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建成后,经核验,其他内容均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仅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定的面积,且超出出让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
2.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定的面积,但不超出出让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3•【字号】合政办[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5月12日第3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城市总体规划,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审定的单元规划为指导,结合区域发展和建设需要,对单元内各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强度、空间环境、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乡安全设施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具体规定的规划。
本办法所称单元规划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建设的要求,按各种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的服务范围和规模,以城市(镇)主要道路、河流等为明确界线,并结合行政区划和市政设施管理,将城市(镇)划分为若干基本单元,对基本单元的主导功能和土地使用强度、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乡安全设施、空间环境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技术性规定的规划。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正确处理计划与市场、近期与远期、规划与实施、建设与管理的关系;(二)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三)突出重点地区、重要节点和公共空间的城市设计,提高城乡的环境质量、建设品质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弃土消纳场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弃土消纳场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31•【字号】合政办秘〔2017〕110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弃土消纳场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城管局制定的《进一步规范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弃土消纳场管理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31日进一步规范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弃土消纳场管理工作意见市城管局为加快推进全市重点工程建设,进一步规范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弃土消纳场管理工作,根据市规委会2017年第三次主任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实行属地管理,强化规划调度(一)弃土消纳场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弃土消纳场选址规划》(合规〔2017〕82号,以下简称《规划》),加快实施辖区内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弃土消纳场的选址、审批、建设等工作(以下简称弃土消纳场),接收辖区内各类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弃土;根据辖区实际,分别制定弃土消纳场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开发区可统筹选择一个交通便利、容量较大的弃土消纳场,作为临时中转弃土消纳场,堆放可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回填、绿化平整复垦、道路修复垫基等弃土,便于今后各类建设项目的回填综合利用。
(二)弃土外运消纳原则上在辖区内解决,如辖区内无法解决需向辖区外调运的,由市政府根据就近原则统一进行调度。
(三)各弃土消纳场选址情况应在工程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各弃土消纳场要划定专用区域,用于轨道交通弃土堆放。
二、合理开展禁运,保障运输消纳(一)因重污染天气影响及重大保障等特殊工作需要实施禁运的,市城管局、市环保局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发布禁运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不得自行发布。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9〕6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9〕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13日附件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一、集中交易目录项目类别内容交易平台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一)建设工程类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1.市级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施工及与之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包括土地整理项目)市级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2.各区(开发区)级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土地整理项目)。
市级3.各县(市)级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包括土地整理项目):(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8•【字号】合政办[2005]83号•【施行日期】2005.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83号)各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5〕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启动市、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目前,我市正处于跨越式发展的起步阶段,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现行规划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开展新一轮规划修编,改变传统土地利用模式,建立与实施工业立市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土地利用结构、空间布局模式和要素供给保障机制,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别是保证跨越式发展起步阶段合理的土地需求,意义十分重大。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扎实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务必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规划修编工作。
二、加强研究,注重实效市级规划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深入开展土地利用中重大问题的研究,重点要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问题、促进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问题、全面提升全省经济中心地位与土地承载力问题、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问题、协调土地利用和生态环境建设问题和强化规划管理保障措施等问题的研究,为规划修编确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全面、准确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是规划修编的重要基础,是科学制定规划的前提和依据。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开展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具体查清各类土地现状面积以及利用效率,查清基本农田面积,查清违法用地面积和处理情况,并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市政府,各县专题报告要经县政府核实确认后上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02•【字号】•【施行日期】2019.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2日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报和拨付管理,加强投资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建设项目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市年度大建设计划,由市级承担全部或部分投资资金的项目。
主要包括:市政工程项目、公路项目、铁路项目、轨道交通项目、水利项目、园林绿化项目、环境改善项目、公共停车场项目、城市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投资支出,禁止发生概算外支出,不得将非法收费、摊派以及与项目无关的费用纳入项目支出。
第四条大建设项目应当履行项目投资审批、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和竣工决算审计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政府监督制等制度。
第二章建设资金申报第五条对纳入市级投资的大建设项目,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建投集团。
第六条已列入下年度大建设计划中的续建和新建项目,以及已完工但尚需支付工程尾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于每年11月底前提交。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201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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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2014〕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已经3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28日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央和省经济、城镇化、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结合国家唯一的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市建设实际,按照“用好增量、优化存量、用活流量、提高质量”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保护资源更加严格规范(一)加大耕地保护工作力度。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防死守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
各县(市)区、各乡镇政府对耕地保护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
各县(市)、区政府应定期将耕地保护情况向市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
耕地保护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考核及离任审计。
乡镇分类考核评价中应加大耕地保护工作权重。
各县(市)区、各乡镇政府存在耕地保护政策执行不力和工作不到位、违反耕地保护政策的,应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任追究。
(二)坚决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坚决落实耕地数量和质量同步“占补平衡”制度。
补充耕地既要保证数量,更要保证质量。
质量上坚持“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数量上坚持“以补定占”,时序上坚持“先补后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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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发文字号】合政办[2005]83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10.18
【实施日期】2005.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
(合政办[2005]83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5〕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启动市、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目前,我市正处于跨越式发展的起步阶段,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现行规划已不能适应经济社
会发展需要。
开展新一轮规划修编,改变传统土地利用模式,建立与实施工业立市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土地利用结构、空间布局模式和要素供给保障机制,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别是保证跨越式发展起步阶段合理的土地需求,意义十分重大。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扎实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务必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规划修编工作。
二、加强研究,注重实效
市级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