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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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1.22•【字号】内人社办发[2019]173号•【施行日期】2019.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11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3号)《关于印发自治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内就服工办发〔2019〕2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职业技能培训对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作用,组织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规范职业技能培训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资金,由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

上述资金使用范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相应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由自治区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规范管理、整体推进、保证质量”的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行管理和组织实施培训,逐级分解落实培训任务,对培训质量和补贴资金安全负责。

第二章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实施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部门依托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对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进行实名制管理,落实信息发布、开班申请、开班审批、培训监管、结业申请、结业审批、补贴申请、补贴审批等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0.29•【字号】内发改费字〔2018〕1399号•【施行日期】201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价格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8〕1399号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培训收费管理,规范培训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培训单位和培训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区培训收费管理工作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管理方式(一)国家机关或委托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开展强制性培训收取的培训费(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培训除外)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明确由具有相应培训资质、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开展的强制培训和根据市场需要,由有关单位或个人自愿参加的培训所收取的培训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二、收费标准(一)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强制性培训,收费标准按照每天不少于6课时,每课时45分钟的课程分类核定:1.远程教育培训,每人每课时不超过4元。

2.理论课程培训,每人每课时不超过6元。

3.实用技能培训,每人每课时不超过8元。

4.专家授课培训,每人每课时不超过10元。

(二)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培训,收费标准由具有相应培训资质、资格的培训机构根据培训成本和供需情况自主确定。

(三)培训教材使用公开出版的书籍资料的,教材资料费按照不高于出版社定价的实际购买价确定;培训教材使用自行编印辅导性讲义的,教材资料费按照实际印制成本确定;实习实验材料费用按照实际成本确定。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内蒙古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内蒙古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内蒙古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0•【字号】内发改费函〔2020〕375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内蒙古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你委《关于申请确定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收费标准的函》(内卫财务字[2020]200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关于调整医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的通知》(国医考发[2016]8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专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函复如下:一、收费项目及标准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初、中级每人每科70元(含上缴国家20元);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能力考试收费标准为报名费20元,考试考务费180元。

2、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每人128元(含上缴国家考务费28元)。

实践技能考试每人229元(含上缴国家考务费19元)3、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每人256元(含上缴国家考务费56元)。

实践技能考试每人229元(含上缴国家考务费19元)。

蒙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参照执行。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实践能力2个考试科目)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0元,含上缴国家考务费11元。

二、自治区留用的考务费主要用于区内发生的组织报名、考场租用、保密保管、监考、计算机租赁等费用,不得挪做他用。

三、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履行公示程序,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以其他名目乱收费,自觉接受市场监管、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技能鉴定新计价费-2004-482号文

技能鉴定新计价费-2004-482号文

新计价费[2004]482号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9]46号)下发以来,对我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但经过几年的时间发现职业技能鉴定部分项目收费较高,不利于我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全面推进,特别是不利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通知》(新政发[ 2003]1号)文件的贯彻落实。

经商有关部门,现将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调整如下:一、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单位:元/人次二、职业技能鉴定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国家题库资源的购买和运行管理;自治区题库的开发、翻译和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购买、发放和管理;试卷印刷;支付考评员、督导员和监考员费用;考场租用费;试卷阅评、成绩认定合资格评定费;保密人员和考务人员费用;网络系统和智能化考试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以及上缴费用和工作费用等。

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以及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收费政策的通知》精神,对下岗失业人员要实行免费考核鉴定。

四、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自觉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下发后,原新价非字(1999)4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职业分类(按原材料大小确定)目录附件:职业分类(按原材料消耗大小确定)目录A类:电焊、汽车驾驶、中式烹调、中式面点、西式面点、车工、钳工B类:服装裁剪缝纫工、磨工、镗工、铣工、模样工、锻造工、冷作钣金工、锅炉设备安装工、电子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贵金属首饰手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管工、汽车维修工、农机修理工、食品检验工、摩托车调试维修工C类: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制作工、音响调音员、锅炉操作工、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钟表维修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钢筋工、架子工、电器设备安装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沼气生产工、铸造工、气焊工、电工、热处理工、混凝土工、起重机驾驶员、塔式起重机驾驶员、电梯安装维修工、无线电机械装校工、无线电装接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制冷设备维修工、家用电热器与电动器具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熟食制品加工工、乳品检验工、自动照相排版工、印刷机械维修工、印刷电器维修工、冷作工、锅炉检验工、美容师、美发师、护理员D类:计算机调试工、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计算机操作员、、无线电调试工、音响调音员、图书发行员、音像发行员、广播电视无线工、摄影师、服装设备定制工、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动物检疫检验员、动物疫病防治员E类:商品营业员、商品保管员、推销员、餐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宾客行李员、康乐服务员、公共区域保洁员、保安员、报刊零售员、汽车看管与清洗、餐具清洗工、花卉工、导游员、会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秘书、话务员、营销员注:凡未列入此供种目录的职业(工种)及新型职业的技能培训的鉴定收取标准,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自治区物价局批准参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内计费字[2000]546号

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内计费字[2000]546号

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内计费字[2000]546号2000年5月31日)各盟市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贯彻《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根据劳动部新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重新印发我区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分为理论考试收费和实践操作考核收费两部分,理论考试(不分工种)收费标准为每人60元;实践操作考核(按工种级次分类)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在同类工种级次范围内,自治区劳动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用料价格变化情况,对实践操作考核部分收费标准可做上下10%内的浮动。

二、上述收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过程所需全部费用。

各职业技能鉴定单位不得重复鉴定重复收费。

三、技术工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分类(见附件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启动新职业、新工种,可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工种类别后,执行相应分类工种(专业)的收费标准。

四、职业技能鉴定费的收费单位为自治区劳动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站、所。

五、各职业技能鉴定单位,要严格执行鉴定收费标准,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附件一:(略)附件二:(略) ——结束——。

内蒙古公共营养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收费标准通知

内蒙古公共营养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收费标准通知

内蒙古公共营养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收费标准通知导语:下面是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营养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要需要报名的内蒙古考生请看清楚以下内容。

各盟市开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开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标准我区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补贴标准,推动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市场的安康开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xx年版)分类,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分为A、B、C、D、E五个类别(详见附表1)。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新职业、新工种和未列入本通知职业(工种)目录的,盟市可参照相近职业(工种)标准执行。

(一)职业技能培训凡具有自治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培训经营资质的培训机构依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时,可向参加培训人员收取职业技能培训费,职业技能培训分为理论培训和实操培训两局部,详细收费标准详见附表2。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和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的培训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承办,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期300元,资料费据实收取。

(二)职业技能鉴定全区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依法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时向参加鉴定人员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

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考试两局部,详细收费标准详见附表3。

(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包括补考人员),需交纳报名费20元。

(二)凡参加评审的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的鉴定人员,每人分别收取评审费180元、220元。

(三)参加涉外职业(工种)鉴定的人员,需交纳外语考试费20元。

(四)企业人才评价详细收费标准见附表4。

(五)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详细收费标准见附表5。

(六)参加补考的人员,按照补考科目执行对应工程的收费标准,详细收费标准详见附表6。

(七)遗失需补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需交纳补办费用60元。

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99号

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99号

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29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94号)(以下简称“94号文件”)精神,现就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以工代训政策范围“94号文件”在原有以工代训政策基础上,拓宽了以工代训政策补贴范围,明确要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支持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或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的各类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实施推动,将以工代训作为今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力争8月底前完成今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支出计划的20%以上。

自治区人社厅将从7月份起,按月对各地任务完成情况予以督导和通报。

二、补贴标准和受理期限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月600元执行,职业培训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受理期限从“94号文件”下发之日起,截至2020年12月31日。

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内蒙古培训费用标准 -回复

内蒙古培训费用标准 -回复

内蒙古培训费用标准-回复内蒙古培训费用标准是指在内蒙古地区的各类培训活动中,所收取的培训费用的一套规定。

培训费用标准的确定,旨在保障培训机构和学员之间的权益平衡,并提供一个合理的费用框架,使培训市场更加规范和透明。

下面将一步一步回答有关内蒙古培训费用标准的问题,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信息。

第一步:内蒙古培训费用标准的制定依据是什么?内蒙古培训费用标准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相关法规和政策:培训市场是一项受法律和政策约束的活动,培训费用的收取需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确保培训市场的正常运行。

2. 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培训机构的费用标准通常会与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有关。

当市场竞争激烈时,培训机构可能会降低费用标准以吸引更多学员;而当市场需求较高或培训机构的优势明显时,培训机构可能会适当提高费用标准。

第二步:内蒙古培训费用标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内蒙古培训费用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培训课程费用:培训课程费用是指学员参加培训课程所需支付的费用,包括授课费、教材费、实训费等。

培训机构通常会根据课程的类型和内容来确定相应的费用。

2. 注册费和报名费:注册费和报名费是指学员在报名参加培训活动时需要支付的费用,用于办理注册手续和保证学员的资格。

注册费和报名费的收取标准通常由培训机构自行制定,但需要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3. 培训材料费:培训材料费是指培训机构为学员提供的教材、参考书、学习资料等所收取的费用。

培训材料费的金额通常会根据教材的复制、印刷和发行成本等来确定。

4. 考试费和证书费:一些培训课程可能需要学员参加考试,并颁发相应的证书。

在这种情况下,学员需要支付考试费和证书费。

考试费和证书费的收取标准通常由相关考试机构或证书颁发机构制定。

第三步:内蒙古培训费用标准的调整和执行如何进行?内蒙古培训费用标准的调整和执行通常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监管和管理。

这些部门会根据市场需求、社会反馈以及法规政策的变化等因素,对费用标准进行调整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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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标准
单位:元/人·课时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及鉴定机构费用分配表
单位:元/人·次
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技能补考人员
注:1、自治区级鉴定所(站)进行鉴定的,仍按表中所列的鉴定所(站)规定收费标准收取,自治区鉴定主管部门收费标准为自治区、盟市和旗县费用合并计算。

2、盟市级鉴定所(站)进行鉴定的,仍按表中所列的鉴定所(站)规定收费标准收取,
盟市鉴定主管部门收费标准为盟市和旗县费用合并市计算。

精品资料
说明: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及增订本分类的。

其中"职业代码"为《职业分类大典》中的类别,如: 4-99为《职业分类大典》中第四大类中的第99中类。

新增职业参照表中相近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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