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水利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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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水利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7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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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收入水平,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的持续增长,实现公司资产的增值保值,依据《公司章程》并参照《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章程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三)坚持薪酬收入以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等相结合,体现职位基本考核和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

(四)坚持薪酬审计、考核完成后予以兑现的原则。

第二章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的构成及考核办法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的构成及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单项工作考核奖。

(一)基本薪酬为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所领取的岗位报酬。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5--5 倍来确定当年的基本薪酬,具体倍数由薪酬委员会确定。

(二)绩效薪酬:

绩效薪酬按照当年实现净利润作为奖励计提基数。按照所属内部基层单位考核办法计算出的绩效薪酬计提比例的平均值作为计提比例,并依据完成公司当年下达的销售收入及净利润增长情况进行考核,其绩效薪酬计提与考核办法为:

计提绩效薪酬=经审计确认当年净利润*基层单位绩效薪酬计提比例平均值。

绩效薪酬总额=计提绩效薪酬×[0.4*(1+净利润增长率)+0.4*(1+销售收入增长率)+0.2 *(1+职工人均收入增长率)];

绩效薪酬按照上限封顶原则,即净利润增长率和销售收入增长率超过25%时,最高按照25%计算。

第五条为充分发挥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公司设立单项工作考核奖。在考核期内实现融资、专项工程、科技创新、安全、环保、节能、企业管理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获得省级或者国家级荣誉嘉奖等重大成果奖等,可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单项工作奖励。

第六条年度薪酬的发放

(一)基本薪酬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按月平均发放。

(二)绩效薪酬及单项工作奖励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结果及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工作目标的状况,由薪酬委员会考核实施。

第三章考核实施程序

第七条在经营年度开始之前,公司与各基层单位签订经济目标责任书,确定薪酬考核兑现办法,年度结束按照目标责任书及考核办法对基层单位进行兑现,并依据兑现结果计算出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计提比例的平均值。

第八条薪酬委员会根据公司的总体经营目标及各高级管理人员所分管的工作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责任到人。

第九条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完成情况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薪酬委员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如下: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主要依据各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内工作业绩)和程序,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薪酬委员会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结合个人履职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

第十一条经营年度结束后,在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后一个月内,薪酬委员会应完成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工作。

第四章董事、监事津贴

第十二条不在公司领取薪水的公司董事、监事享受津贴:

董事津贴为12000 元/年(含税);

监事津贴为9600元/年(含税)

独立董事津贴为50000 元/年(含税);

第十三条公司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下一年度的第一个月发放上一年度的津贴。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抵触之处,以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从2011 年1 月1 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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