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商法》复习题集(第590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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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法考《商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逐道茶业是一家生产销售野生茶叶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为赵、钱、孙。合伙协议约定如下:第一,赵、钱共同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第二,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约时,单笔标的额不得超过3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29题,单选)

A、赵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甲茶农达成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茶园的茶叶,该协议为有效约定

B、孙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乙茶农达成协议,以10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茶园的茶叶,该协议为无效约定

C、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丙茶叶公司签订价值28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该合同为有效约定

D、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丁茶叶公司签订价值35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该合同为无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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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2章>第4节>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本题的基本法律依据有二:《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1、2款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选项A、B:约定“共同执行”,若赵单独执行,则区分甲茶农是否是“善意第三人”,从而确定合同的效力状态,而并非一定“有效”或“无效”,A、B错误。

选项C:在“共同执行”且“28万元”的情

2.2015年6月,张某出资100万元设昌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17年1月,张某又投资设立“皋治印刷厂”(个人独资企业)。2018年3月,昌治有限责任公司欠刘某货款80万元,但公司账上已无现金。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2018年仿真模拟题)

A、在设置昌治有限责任公司之后,张某不得再投资设立印刷厂

B、刘某可以张某为昌治公司唯一股东为由,请求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C、昌治有限责任公司可为张某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D、昌治有限责任公司与皋治印刷厂可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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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章>第10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一人公司和独资企业的特别规定。

A项:《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条规定仅禁止一个自然人设立多家一人公司,并未禁止一个自然人同时设立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因此,A项错误。本选项曾经在2010年卷三27题中出现过。

B项:《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

3.关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如合伙协议未作约定且合伙人协商不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34题,单选)

A、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

B、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C、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

D、应当按合伙人的贡献决定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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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2章>第3节>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法》第33条第1款:“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由此可知,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有约定从约定,如合伙协议未作约定且合伙人协商不成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B项正确,A、C、D项错误。

4.下列关于先行赔付的规定不正确的是:( )

A、先行赔付发生在保险人根据现有的资料不能确定保险金额的情况下

B、先行赔付之后,保险人的赔付责任解除

C、先行赔付的金额是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

D、保险人在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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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8章>第2节>保险合同的履行

【答案】:B

【解析】:

考查保险金先行赔付的规则。法律依据为《保险法》第25条的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因此,先行赔付之后,保险人的赔付责任并没有解除,其承担着最后的补差责任。故B选项正确。

5.张某拟为其妻王某投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险,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投保应征得王某的书面同意

B、保险金额应征得王某认可

C、受益人应由王某指定

D、转让或质押保险单,须经王某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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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8章>第3节>人身保险合同

【答案】:C

【解析】:

考查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规则。根据《保险法》第34条、第39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投保人指定的,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6.汪某为兴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34%。2017年5月,汪某因不能偿还永平公司的货款,永平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汪某在兴荣公司的股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28题,单选)

A、永平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汪某的股权时,应通知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

B、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C、如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则永平公司不得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

D、如在股权强制拍卖中由丁某拍定,则丁菜取得汪某股权的时间为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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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章>第10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选项A、B:《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 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A项表述为通知“其他股东”与法律规定不符,B项“一个月”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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