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一、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提高孕产妇医疗保健水平,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本制度所称高危孕产妇,是指在孕期、分娩期和产后可能发生严重并发症或死亡的孕产妇。
三、组织机构1.成立高危孕产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实施的领导和监督。
2.设立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和协调工作。
四、工作流程1.筛查与评估(1)各级医疗机构对首次就诊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了解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既往病史、家族病史等,填写《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
(2)对筛查结果为阳性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孕产妇进行分级,填写《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
2.信息报告(1)各级医疗机构应将高危孕产妇的信息及时上报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
(2)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对上报的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反馈给各级医疗机构。
3.妊娠风险管理(1)对低风险孕产妇,提供常规孕产期保健服务。
(2)对较高风险孕产妇,加强监测和随访,必要时转诊至有条件的上级医疗机构。
(3)对高风险孕产妇,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和急救预案,确保母婴安全。
4.产后风险评估与管理(1)对产后孕产妇进行常规访视,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填写《孕产妇产后风险评估表》。
(2)对产后出现并发症的孕产妇,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母婴安全。
五、质量控制1.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2.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各级医疗机构进行督查,确保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3.各级医疗机构应定期对高危孕产妇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高危孕产妇管理领导小组。
附件:1.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2.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3.孕产妇产后风险评估表4.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记录5.高危孕产妇随访登记表6.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流程图七、工作职责1.高危孕产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实施的领导和监督,定期对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为切实有效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进一步加强高危妊娠管理工作,我院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特制定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如下:1、实行孕期首诊负责制,开展早孕、中、晚(或临)高危妊娠评分筛查,指导孕期产前检查。
2、对孕妇,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凡高危孕妇应增加产前检查次数,根据存在的高危因素给予治疗监护;重症高危孕妇,我院不能处理或难做出诊断的,应及时指导孕妇转上级医院进一步确诊治疗。
3、应由有经验的医护专人监管高危孕产妇,由科主任定期主持高危妊娠门诊。
4、妇产科医师熟练掌握高危妊娠的基础理论,重点掌握妊娠及分娩并发症(妊娠高血压疾病、妊娠晚期出血、胎儿宫内窘迫、产科出血、休克、DIC、羊水栓塞、严重感染等),妊娠合并症(心脏病、肝脏病、肾脏病、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多器官功能衰竭、外科合并症等),妊娠合并性传播疾病/艾滋病以及新生儿急救的基础理论。
重点掌握高危孕产妇的识别及急危重症抢救知识,抢救药物、药理及药物代谢动力学等抢救原则和基础知识。
掌握危重孕产妇急救的基本技能,不断提高识别和处理异常分娩的能力,掌握静脉切开技术,心肺、脑复苏,各种监护技术及其结果的识别,合理的输血输液,抢救药物的合理应用,新生儿窒息复苏技能,转运途中抢救及监护技能等。
5、与绥阳县中医院妇产科建立围《高危孕产妇、高危新生儿》转诊急救通道, 由专业产科医师陪护转诊。
6 、储备急救药品和血液制品:缩宫素、前列腺素类制剂 (欣母沛、卡孕栓)、地塞米松、西地兰、罂粟碱、氨茶碱、阿托品、肾上腺素、多巴胺、速尿、纳洛酮、硫酸镁、立止血、维生素K1、止血芳酸、肝素、甘露醇、硫酸氢钠、 10%葡萄糖酸钙、酚妥拉明、地西泮、各种晶、胶体液、杜冷丁等。
药剂科保证急救药品的进购储备;妇产科、产房、手术室储备同时抢救两人以上的急救药品;与县医院血液科保持密切联系,保证紧急用血的绿色通道畅通。
7、在产前检查中,对高危孕妇要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并实行专案管理,8 、查出高危孕妇及时登记、预约下次检查日期。
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工作,提高孕产妇保健水平,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和高危孕产妇。
第三条高危孕产妇管理应当遵循早期识别、早期评估、早期干预的原则,实行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
第四条高危孕产妇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确保高危孕产妇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第二章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分级第五条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和评估应当根据孕产妇的年龄、孕次、分娩史、家族史、生活习惯、身体状况等因素进行。
第六条高危孕产妇的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分为低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和传染病风险,分别用绿色、黄色、红色和紫色表示。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首次就诊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并对筛查结果进行记录和报告。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筛查结果为阳性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章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第九条高危孕产妇的信息报告应当实行专人负责制,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高危孕产妇的基本情况、筛查结果、评估分级和救治情况。
第十条高危孕产妇的信息报告应当按照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上报,并纳入孕产妇保健信息系统。
第四章高危孕产妇妊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对低风险和高风险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孕产期保健计划,并定期进行随访和管理。
第十二条对较高风险和传染病风险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监测和干预,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问题,确保母婴安全。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产前检查和分娩管理,确保孕产妇得到及时、安全的救治。
第五章高危孕产妇产后风险评估与管理第十四条高危孕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应当对其进行产后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高危孕产妇的产后管理应当包括定期随访、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内容,以促进孕产妇的身心健康。
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工作,确保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高危孕产妇的定义本制度所称高危孕产妇,是指在孕产期存在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导致母婴死亡或者严重并发症的孕妇。
第三条高危孕产妇管理的原则(一)早发现、早干预、早治疗的原则;(二)专人负责、全程管理、动态监控的原则;(三)集中救治、多学科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高危孕产妇管理的组织机构(一)成立高危孕产妇管理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麻醉科、急诊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二)设立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危孕产妇的筛查与评估(一)我院应当对所有就诊的孕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及时发现高危孕产妇;(二)根据孕妇的年龄、孕次、孕周、体重、疾病史、家族史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孕妇的高危等级;(三)对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应当及时进行专案管理。
第六条高危孕产妇的信息报告(一)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将筛查结果和专案管理情况报告给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小组;(二)高危孕产妇管理小组应当定期将筛查结果和专案管理情况报告给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高危孕产妇的妊娠风险管理(一)对高危孕产妇,应当制定个性化的妊娠风险管理方案,包括定期产检、 specialized care、分娩方式选择等;(二)高危孕产妇应当增加产前检查的次数,根据存在的高危因素给予治疗和监护;(三)对重症高危孕产妇,门诊不能处理或者难以做出诊断的,应当及时指导孕妇转诊到上级医院进一步确诊和治疗。
第八条高危孕产妇的产后风险评估与管理(一)对高危孕产妇产后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的并发症;(二)对高危孕产妇产后进行随访,了解母婴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三)对高危孕产妇产后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组织多学科会诊,制定治疗方案。
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确保孕产妇的安全,提高孕产期保健质量,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开展的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
三、工作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通过孕期保健,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降低高危孕产妇的风险。
2. 分级管理,分类指导:根据高危孕产妇的风险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类指导,确保孕产妇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3. 信息共享,协同配合:加强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提高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的效率。
4. 患者参与,社会支持:鼓励患者积极参与健康管理,争取社会各界对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四、工作内容1. 建立高危孕产妇档案:对首次就诊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对筛查结果为阳性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程度进行分级。
将孕产妇的基本信息、妊娠风险评估结果、管理措施等记录在档案中。
2. 定期追踪管理:对高危孕产妇实行定期追踪管理,了解孕产妇的妊娠进展情况,及时调整管理措施。
对妊娠风险较高的孕产妇,增加追踪频率,确保孕产妇得到及时的医疗干预。
3. 转诊与协调:对妊娠风险较高的孕产妇,及时进行转诊,并与上级医疗机构进行协调,确保孕产妇得到连续、有效的医疗服务。
对转诊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争取支持。
4. 健康教育与指导: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健康教育,普及妊娠期保健知识,指导孕产妇合理膳食、适量运动、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
对妊娠风险较高的孕产妇,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指导,帮助其降低风险。
5. 信息管理与报告:建立高危孕产妇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反馈存在的问题,争取政策支持和指导。
五、工作流程1. 首诊妊娠风险筛查:对首次就诊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包括病史询问、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等。
卫生部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危妊娠管理,提高孕产妇保健水平,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保障母婴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高危妊娠是指孕妇在孕期、分娩期及产褥期可能发生对母儿健康有严重危害的妊娠。
高危妊娠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孕产妇保健机构。
第三条高危妊娠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个体化治疗的原则,确保孕产妇和围产儿的安全。
第二章高危妊娠筛查与评估第四条孕产妇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高危妊娠筛查制度,对孕产妇进行全面评估。
第五条高危妊娠筛查内容包括:(一)孕妇基本信息采集;(二)既往病史、家族史、婚育史询问;(三)体格检查;(四)辅助检查,如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糖、血脂、心电图等;(五)超声检查;(六)必要时进行其他检查。
第六条对筛查出的高危孕妇,应进行详细评估,明确高危因素,确定高危等级。
第三章高危妊娠管理第七条高危妊娠管理分为一级管理、二级管理和三级管理。
第八条一级管理:对一般高危孕妇,由基层医疗机构负责,定期随访,指导孕期保健。
第九条二级管理:对中度高危孕妇,由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负责,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转诊。
第十条三级管理:对高风险孕妇,由专科医院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负责,进行严密监测和治疗。
第十一条高危妊娠管理措施包括:(一)制定个体化孕期保健方案;(二)加强孕期健康教育,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三)实施孕期定期产检,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四)开展孕期心理辅导,减轻孕产妇心理压力;(五)对高危孕妇进行产后访视,及时发现和处理产后并发症。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高危妊娠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高危妊娠管理档案,定期分析、总结高危妊娠管理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医疗机构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危孕产妇管理24项核心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24项核心制度第一项:高危孕产妇首诊负责制度1.1 首诊医师对首次建册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对于筛查未见异常的孕妇,标注为绿色;对于筛查结果为阳性的孕妇,标注筛查阳性。
1.2 首诊医师对筛查结果为阳性的孕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
1.3 首诊医师对筛查结果为阳性的孕妇,填写《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报告单》,在24小时内将报告单报送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第二项:高危孕产妇转会诊制度2.1 高危孕产妇转诊必须有医护人员陪护。
2.2 转诊前,首诊医师应与接收医疗机构取得联系,说明孕妇病情及转诊原因。
2.3 转诊过程中,确保孕妇安全,严密观察孕妇病情变化,必要时立即进行紧急处理。
第三项:高危孕产妇分娩管理制度3.1 高危孕产妇分娩应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确保母婴安全。
3.2 高危孕产妇分娩时,应有专业的产科医师、助产士及新生儿科医师在场,确保母婴安全。
3.3 高危孕产妇分娩后,应做好产后观察,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出现的并发症。
第四项:高危孕产妇产后访视制度4.1 产后访视应在产后3天内进行,了解孕妇身体状况、新生儿健康状况及家庭护理情况。
4.2 产后访视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并及时报告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第五项:高危孕产妇信息管理制度5.1 高危孕产妇的信息应真实、完整、准确,包括基本信息、妊娠风险评估结果、转会诊记录、分娩情况等。
5.2 高危孕产妇信息应录入《母子健康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便于查阅和管理。
第六项:高危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制度6.1 各级保健人员应定期对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及时发现高危孕产妇。
6.2 筛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年龄、体重、身高、病史、家族史、生活习惯、环境因素等。
第七项:高危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制度7.1 对筛查结果为阳性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孕妇身体状况、胎儿状况、分娩风险等。
医院内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实现高危孕产妇的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和早期干预,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
2. 提高医疗质量,确保母婴安全。
3. 规范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
三、管理职责1. 医院成立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制度,监督、检查、指导全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
2. 各科室设立高危孕产妇管理小组,负责本科室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诊断、治疗和随访工作。
3. 医师、助产士、护士等医务人员应具备高危孕产妇识别和救治能力,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四、高危孕产妇管理流程1. 筛查与评估:孕妇在孕早期进行高危孕产妇筛查,根据筛查结果进行评估分级。
2. 建档与随访:对高危孕产妇建立专案管理档案,进行定期随访,了解病情变化。
3. 诊断与治疗: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及时、准确的诊断和治疗,必要时转诊上级医院。
4. 产后评估: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产后评估,确保母婴安全。
五、具体措施1. 加强孕产妇健康教育,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
2. 完善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提高筛查率。
3. 规范高危孕产妇诊疗流程,确保诊疗质量。
4. 加强医患沟通,提高孕产妇满意度。
5. 定期开展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总结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 本制度由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措施,本医院将全面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为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作出积极贡献。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高危孕产妇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孕产妇的生育质量,促进医疗服务水平的提升,本医院特订立本管理制度,以规范高危孕产妇的识别、评估、干涉和管理。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相关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包含门诊、住院及出院后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危孕产妇指具有肯定不安全因素或潜在疾病的孕妇,包含但不限于年龄较大的孕妇、高血压疾病患者、糖尿病患者等。
第四条本院将侧重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监护,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和干涉措施,最大程度保障孕产妇及胎儿的安全。
第二章高危孕产妇的识别和评估第五条每位孕妇在初次门诊或住院时,医务人员应认真询问个人和家族史、孕前体检及孕期体检情况,了解孕妇的疾病史、手术史、过敏史、药物史、过往妊娠史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医务人员应依据孕妇的相关信息,采用标准化的评估工具进行评估,推断是否为高危孕产妇,评估指标包含孕妇个人疾病史、家族疾病史、生活方式、孕产妇自身情况等。
第七条评估结果应明确记录在孕妇的病历中,并告知孕妇本人及其家属,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透亮性。
第八条对于高危孕产妇,医务人员应依据其具体情况,订立个性化的管理方案,并及时调整和优化方案,以确保孕妇得到最佳的护理和干涉。
第三章高危孕产妇的医疗管理第九条对于高危孕产妇的住院管理,医务人员应严格依照临床指南和规范操作程序,进行必需的检查、察看和记录,确保相关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乐观采取措施,防备和处理高危孕产妇可能显现的并发症和不安全因素,包含但不限于高血压、糖尿病、感染等。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应定期组织会诊,对高危孕产妇的病情进行讨论和评估,确保医疗看法的全都性和科学性。
第十二条对于较为严重的高危情况,医务人员应及时联系专家,并寻求帮助和引导,以确保孕妇和胎儿的安全。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应及时记录高危孕产妇的治疗和护理情况,包含但不限于医嘱、护理措施、用药情况等,确保资料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制度
一、对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为接诊的所有孕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评估。
实行“五色”分级管理。
二、对高危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筛查出的每一例高危妊娠均要建立专案管理,专人负责,在《母子健康手册》上做出标记及记录。
三、准确评估高危因素,及时告知孕妇可能存在的妊娠并发症或合并症。
四、对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进行追踪随访,实行动态管理,及时通知孕期高危孕产妇按时来院复查,防止失访,凡未按约来诊者应采取各种方式进行追踪随访做好记录。
如发现新的高危因素,需在原高危情况栏中依次填写高危因素及发现孕周。
五、了解高危妊娠的发生、治疗、转归的全过程。
转院者应填写转诊医院,妊娠期结束,登记妊娠结果。
六、按照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原则,接受基层高危孕产妇的转诊,并对转诊是否及时进行评价,指导和纠正基层不正确的处理方法,不断提高转诊的效率。
七、认真执行高危孕妇分级转诊、分级分娩制度,尽早为高危孕产妇确定分娩地点,对风险较高的孕产妇要一步到位转诊到
上级救治机构,确保母婴安全。
八、对高危孕产妇实行提前预约住院分娩,并尽可能动员孕产妇在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待产、分娩。
九、开通孕产妇健康咨询热线,提供24小时在线咨询和预约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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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1、各级医疗保健单位于早孕检查和产前检查时必须按《高危因素评分表》进行高危评分,属高危妊娠者,应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封面右上角上盖“高危”章,并于孕28周、34周作高危复评分,如发现新增高危因素随时评分。
2、各乡(镇)卫生院对本乡镇的高危妊娠必须建立《高危妊娠管理登记册》,建立健全《高危孕产妇管理一览表》,填写和上报高危孕产妇花名册。
3、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保健单位,必须开设高危妊娠门诊,专门负责高危孕产妇的筛查与管理。
对初发现的高危孕妇必须及时反馈到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
4、各接诊单位必须将高危孕产妇的产前检查、高危评分及分娩情况填写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上,以利定期追访。
5、高危孕产妇追访与管理:高危孕产妇必须由乡级以上医疗保健单位追访与管理,其中评分在10分以上或者累计10分以上者必须向县级妇幼保健院报告。
高危孕产妇必须实行分级住院分娩:评分在10分以下高危到乡镇中心卫生院住院分娩;评分在10分以上的高危到县级以上公立医疗保健机构和县孕产妇急救中心住院分娩。
6、乡(镇)卫生院一旦识别出高危孕产妇后应及时上转,负责转运的医务人员和接诊人员应有在转运途中初步急救的能力,转诊时要使用《高危孕产妇转诊及反馈通知单》,接诊单位要及时向乡镇卫生院反馈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处理、结果等信息,评价转诊是否及时和延误,并指导和纠正不正确的处理方法,不断提高转诊的效率。
桂阳县卫生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