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章制度
社区司法规章制度

社区司法规章制度【篇一:司法行政工作室规章制度(新)】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及工作制度一、组织机构主任:副主任:工作人员:二、工作职责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基层的重要载体,在司法所的指导和村(社区)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司法行政各项业务。
担负着排查调处化解矛盾纠纷、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职能。
其主要职责为:1、协助司法所、村(社区)委会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2、负责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重大疑难纠纷及时向乡镇党委政府和司法所上报,并做好前期疏导和稳定工作。
3、掌握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协助司法所管理教育、改造社区服刑人员。
4、掌握刑释解教人员信息,协助司法所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
5、协助法律援助机构,为群众法律援助提供帮助,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转达法律援助申请。
6、解答群众一般法律咨询,为群众提供解决法律问题的途径。
7、负责统计和落实司法所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工作制度调委会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司法所指导下进行工作。
1、及时调解各类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及时向村民委和上级汇报调处情况。
2、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村所发生的各类民间纠纷,是首调解责任人,若二次调解不成功,可以向司法所反映。
3、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及时调处纠纷。
4、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5、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功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6、调解纠纷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明,细心疏导,清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7、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盖章)后生效。
乌鲁木齐市人民调解工作条例-

乌鲁木齐市人民调解工作条例正文:----------------------------------------------------------------------------------------------------------------------------------------------------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公告《乌鲁木齐市人民调解工作条例》已于2009年9月23日由乌鲁木齐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二OO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乌鲁木齐市人民调解工作条例(2009年9月23日乌鲁木齐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化解民间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活动及相关指导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遵循社会公德,通过规劝疏导等方式,促使民间纠纷当事人在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二)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市、区(县)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本辖区的人民调解工作,日常工作由本辖区司法所具体承担。
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及时调解各类民间纠纷,同时宣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并及时向上级汇报调解情况。
第二,做好纠纷预警工作,及时排查各类矛盾纠纷、掌握辖区内各种不安定因素,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防止激化,并及时汇报重大不安定事件。
第三,对本辖区所发生的各类民间纠纷,由首次调解责任人调解,若二次调解不成功,可以向本级或者上一级调委会反映。
第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则依据社会公德及时调处纠纷。
第五,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第六,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在调解纠纷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细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第八,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签定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调委会公章,生效后,统一保管。
第九,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的职责包括以下几点:第一,负责调委会全面工作,组织调委会委员及调解员、调解小组组长研究政治、业务知识,提高其业务素质。
第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带领调委会工作人员牢记党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加强两个文明建设,遵纪守法,廉政勤政。
第三,组织制定调委会工作计划,并督促检查落实,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之处,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加强信息反馈。
第四,组织对本调委会调处的矛盾纠纷案件情况的讨论,制定实施方案,妥善解决好民间纠纷。
第五,建立、健全本调委会各项工作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制度管人。
第六,带领本调委会工作人员积极完成街道、(乡、管委会)调委会下达的年度目标管理任务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人民调解员的职责包括以下几点:第一,负责受理调解辖区内民间纠纷。
第二,负责对辖区内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掌握了解社情动态,并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提出处置意见。
四川省《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实施细则

四川省《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3.09.10•【字号】•【施行日期】199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四川省《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9月10日四川省司法厅)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及时调解民间纠纷,增进人民团结。
维护社会安定,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人民调解工作坚持调解和预防相结合、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以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为工作重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主管本辖区的人民调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
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协助司法助理员开展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大中型企业还可以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分会。
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除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其余由村民、居民选举产生。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委员。
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除由单位党组织、行政、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委派的外,其余由单位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主任和副主任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委员中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有关单位更换或者由原选举单位改选他人担任。
深圳市调解规章制度

深圳市调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和谐,化解纠纷,维护法律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和《广东省人民调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深圳市调解规章制度旨在建立健全调解制度,推动调解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发挥,为纠纷化解和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法律依据和实践指导。
第三条调解是一种依法和自愿的方式,可以在法律范围内解决各类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等纠纷和争议。
第四条深圳市成立市级调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市内调解工作,推动调解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第五条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坚持公正、独立、客观、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调解职责,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调解服务。
第六条调解工作中要坚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双方合理协商,遵循调解公正、公开、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七条调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守调解秘密,维护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和正义性。
第八条当事人参与调解的权利应当受法律保护,不得受到任何干涉、威胁或打压。
第九条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提供,调解机构应当合理使用经费,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调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纠纷调解案件资料,定期报告工作进展和成果。
第二章调解程序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通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渠道选择调解。
第十二条调解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法律法规,了解调解技巧,具备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负责受理、考证、调查、调解和执行调解结果等工作。
第十三条调解程序应当遵循先协商、再调解的原则,尊重当事人自愿选择和参与调解的权利。
第十四条调解工作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听取双方意见,协助双方形成协议方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第十五条调解工作人员应当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当事人涉及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六条调解工作人员对于无法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调解结束后,调解工作人员应当制发调解书,保留一份存档,一份交与当事人,依法有利于调解书的强制执行。
调解室工作制度(六篇)

调解室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建设,提高人民调解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____《人民调解委员会____条例》《____、司法____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____》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条所称的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工作室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公德,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的方法,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和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解决交通事故损害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二)按照“合法合理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条、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人员由城关镇司法所、司法助理员组成负责开展工作。
第五条、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交通事故损害纠纷不收取费用。
第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
调解交通事故损害纠纷,防止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交通法规,尊守社会秩序。
第七条、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责任认定后,对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问题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在____日内向人民调解室申请调解。
第八条、对当事人各方共同提出申请的案件,办案民警填写移交表格将案件移交调解员,并向调解员详细介绍案情。
第九条、人民调解室确认受理后制作《调解受理登记表》,并在五日内由人民调解员____当事方进行调解。
第十条、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加盖“调解工作室”印章后送达当事方。
未能达成协议的,则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各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附:调解流程当事人→申请→登记→受理↑→回访调查↑→归档←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调解室工作制度(二)是为了保证调解室正常运转和高效工作,提供公正和高质量的调解服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计划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计划篇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计划为适应我村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维护稳定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精神及省、市、区、乡的要求,结合我村实际,现对人民调解工作安排提出如下意见:一、健全、巩固、发展我村人民调解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组织网络。
要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及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使我村人民调解队伍结构不断优化。
要适应新形式下化解民间纠纷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杜绝只占位置不工作或半工作的不良作风,建立和完善村调解委,逐步规范到人民调解工作范畴并开展实施。
必须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教育培训以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
有计划地组织人民调解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学习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理论和知识,每年要组织1-2次人民调解委员会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法律水平和工作技能,努力造就一支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工作坚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的原则,而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不该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们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需要,完善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建立健全民间纠纷受理登记制度,调解人员回避制度以及调解协议书履行情况跟踪反馈等制度,增强人民调解的公正性,要特别重视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规范化水平,逐步规范协议书的内容及形式,使调解协议书内容、形式符合司法部部颁规章的要求,保证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促进人民调解工作与审判工作的良性互动,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人民调解工作操作规范
人民调解工作操作规范一、人民调解员向当事人告之事项:(一)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二)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四)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民间纠纷,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告知当事人调解规则;(二)请当事人陈述纠纷事实;(三)向当事人宣讲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四)在当事人认可事实、分清责任、互谅互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五)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也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遵循社会公德或者参考村规民约、社区公约、企业事业单位规章制度和社会善良习俗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调解室工作制度(5篇)
调解室工作制度1、人民调解工作要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2、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3、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4、调解前应当调查核实纠纷性质、争议焦点,纠纷原因;5、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____或当事人表示____公开调解的纠纷外,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7、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8、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9、对已调解的较复杂的民间纠纷,要定期回访,做好记录,归档卷宗。
二、人民调解庭纪律1、调解参与人应当衣着整齐,举止文明;2、调解参与人进入调解庭,不得喧哗、吵闹。
在调解主持人许可下进行发言、陈述和辩论;3、公开调解的案件,旁听公民不得大声喧哗,寻衅滋事,扰乱调解庭秩序;4、对不遵守调解庭纪律的调解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调解主持人应及时制止并给予批语教育;5、对哄闹、冲击调解庭,造成财产损失的,除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外,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6、侮辱、诽谤、威胁、殴打调解人员或调解参与人,扰乱调解秩序情切轻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或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
调解室工作制度(2)一、目的与依据调解室是一个专门用于解决纠纷和矛盾的场所,不仅是公平、公正、公开的途径,也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台。
为了更好地开展调解室工作并保障其顺利进行,制定和完善调解室工作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制度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国家司法机关的职能要求为依据,在调动调解室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工作质量的同时,合理安排和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和权力,确保调解室工作的顺利运转。
最新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资料
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一、及时调解各类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及时向上级汇报调处情况。
二、做好纠纷预警工作,及时排查各类矛盾纠纷、掌握辖区内各种不安定因素,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防止激化,并及时汇报重大不安定事件。
三、对本辖区所发生的各类民间纠纷,由首次调解责任人调解,若二次调解不成功,可以向本级或者上一级调委会反映。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及时调处纠纷。
五、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六、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调解纠纷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细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八、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签定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调委会公章,生效后,统一保管。
九、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职责一、负责调委会全面工作,组织调委会委员及调解员、调解小组组长学习政治、业务知识,提高其业务素质。
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带领调委会工作人员牢记党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加强两个文明建设,遵纪守法,廉政勤政。
三、组织制定调委会工作计划,并督促检查落实,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之处,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加强信息反馈。
四、组织对本调委会调处的矛盾纠纷案件情况的讨论,制定实施方案,妥善解决好民间纠纷。
五、建立、健全本调委会各项工作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制度管人。
六、带领本调委会工作人员积极完成街道、(乡、管委会)调委会下达的年度目标管理任务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人民调解员职责1、负责受理调解辖区内民间纠纷。
2、负责对辖区内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掌握了解社情动态,并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提出处置意见。
3、及时向上级汇报重大疑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的纠纷发展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与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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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章制度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章制度
目的:
为了规范社区人民调解工作,保护居民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范围:
适用于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职责、程序、工作方式以及调解相关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制定程序:
1.成立制定工作组,负责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讨论、研究并制定相关制度。
2.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关单位、领导及专家意见,并修订完善。
3.报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批,并公开宣传执行。
各项制度内容:
一、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是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社区居民间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二、调解申请的范围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委托,对社区居民之间的民事、邻里、劳动争议等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三、调解程序
1.调解申请:调解申请书应附清楚纠纷情况的基本事实和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2.接受调解: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并通知当事人接受调解。
3.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当准确详细地说明纠纷的事实、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后生效。
4.未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结论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提示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四、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方式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采取集体调解、个人调解、电话调解和书面调解等方式。
五、责任主体
1.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上级机构,应当对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2.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和调解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职责,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六、执行程序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妥善地处理调解申请,确保调解效果。
七、责任追究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或调解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为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章制度的内容,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