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调解工作十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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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民调解委员会⼯作制度⼈民调解委员会⼯作制度⼀、⼈民调解委员会的⼯作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调解;2、在双⽅当事⼈⾃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调解;3、尊重当事⼈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阻⽌当事⼈向⼈民法院起诉。

⼆、⼈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1、调解民间纠纷,防⽌民间纠纷激化;2、通过调解⼯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3、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作的情况。

三、⼈民调解员⼯作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4、不得泄露当事⼈的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

四、纠纷受理范围、申请⽅式和管辖1、受理范围。

⼈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采⽤民间调解⽅式解决的;(2)⼈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2、申请⽅式。

当事⼈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申请,也可以⼝头申请。

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调解委员会也可主动调解,但当事⼈表⽰异议的除外。

3、地域管辖。

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地的⼈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五、⼈民调解⼯作程序1、受理纠纷当事⼈申请调解纠纷,符合条件的,⼈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

受理纠纷的条件:(1)有明确的对⽅当事⼈。

申请受理⼀⽅,必须说明与谁发⽣争议,谁侵犯了他的权益。

(2)要有具体的请求⽬的。

申请⼈必须说明请求调解要达到什么⽬的,解决什么问题。

(3)要有基本事实依据和理由。

申请⼈必须提出发⽣纠纷的基本事实及相应的证据、理由。

(4)纠纷属于⼈民调解委员会主管和管辖。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4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4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一、引言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我国基层群众性组织,旨在通过调解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性,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以下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的范本。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结构制度1. 基本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结构遵循以下原则:充分民主,依法行政,公正高效,服务群众。

2. 调解委员会组织架构调解委员会包括主任、副主任、委员等成员,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和领导调解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委员参与调解工作。

3. 委员会选举和任期制度委员会成员由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制度,委员任期为三年,可连任一次。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1. 调解申请受理制度调解申请受理时,调解委员会应确保申请人的权益得到保护,不得随意驳回申请。

2. 调解员业务培训制度调解员应接受相关业务培训,包括调解法律法规、心理沟通技巧等,提高调解能力。

3. 调解程序规范制度调解程序应均衡权力,使各方平等参与,设定明确的调解时限,并记录调解过程和结果。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质量监督制度1. 调解结果监督制度对调解结果进行监督,确保调解受让方达成约定,如有违反,及时作出补救措施。

2. 调解员行为纪律制度对调解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严厉打击调解员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考核制度1. 考核指标制定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包括调解案件数量、效率、质量等,确保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2. 考核结果运用原则考核结果作为调解员评优晋级、奖惩处理的依据,鼓励优秀调解员,惩罚违规行为。

六、人民调解委员会服务群众制度1. 调解工作公开制度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公开调解信息和重要决定,接受社会监督。

2. 便民服务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便民服务,包括在线咨询、申请受理等,方便群众办理相关事务。

七、人民调解委员会信息化建设制度1. 信息管理制度建立调解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调解工作的数据准确性和安全性。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三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三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设立的一种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中发挥重要作用。

以下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的范文: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设置制度范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上级机构的规定,制定以下组织机构设置制度:第一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由职工、居民、村民等社会成员自愿组成的调解组织机构。

第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并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调解工作,副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工作,并承担代理主任职责。

第四条委员是具有一定社会声望和调解经验的人员,通过考核等方式产生。

第五条秘书处负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文件管理、档案管理、会议记录等事务。

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工作总结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调解员培训班,提升调解员的业务水平。

第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做好宣传工作,提高社会成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

第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根据需要设立调解研究机构,推动人民调解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制度范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具体案件的特点,制定以下调解程序制度:第一条调解受理:当申请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后,受理人员应核实申请人身份并登记相关信息。

第二条调解调查: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派出调解员进行现场走访、座谈等方式,调查矛盾纠纷的原因和潜在解决方案。

第三条调解安排:根据调查结果和申请人的意愿,人民调解委员会决定是否召集相关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安排调解时间和地点。

第四条调解程序:调解员根据调解原则,通过协商、解释法律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第五条调解结果确认:当事人经过自愿、平等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对调解结果进行确认,并出具调解书。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记录、考核制度范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具体要求,制定以下记录、考核制度:第一条记录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设立档案,对每起调解案件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制度一、负责本辖区内矛盾纠纷的预防、调处工作和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展。

二、负责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三、采取多种措施预防纠纷发生,通过上法制夜校、以案说法、办宣传栏等方法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不断提高群众遵纪守法意识。

四、深入开展防激化工作,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掌握纠纷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把纠纷化解在激化之前。

五、对因调解不及时,不公正导致纠纷激化的,要追究调解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调委会主任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向村(居)民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组织、传达和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示、要求、工作安排部署。

纠纷登记制度一、调委会每受理或调处一起纠纷,都应当进行登记,做到事事有记载,件件有着落。

二、在工作时间内应有人值班、接待,应设立电话,便于群众咨询和反映情况。

三、调解员应热情接待当事人,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认真做好登记、记录工作。

四、要设立专门的纠纷登记簿,无论是主动受理的纠纷,还是申请受理的纠纷,均应及时登记,并将调解转处情况登记清楚。

五、纠纷登记应记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的姓名和职务,纠纷简要情况,最后记录签名或记明登记日期。

六、对于一些可以当即现场调解的简单纠纷,可调解后补办登记。

七、调委会对登记的纠纷进行审查,对不属于民调范围的纠纷,或是调解后调解不成的纠纷,要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八、对属于民调范围的纠纷,也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确定调解时间。

九、要将调解达成协议情况和协议履行情况登记清楚。

十、各项登记、记录要整理归档,并按规定统计上报。

回访制度一、调解人员对已调解的纠纷,特别是较复杂的或可能出现反复的纠纷,要在协议履行期间或调解后的一段时间里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回访。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要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依据法律和社会公德,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定期对调解有关数据进行统计,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准确性;
4、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调解纠纷应当进行调解时,应及时制作笔录,经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并适时进行回访,就履行情况做出记录;
6、人民调解工作应使用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
7、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30天内调结;
8、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9、人民调解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吃请受礼;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侮辱处罚当事人、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10、人民调解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1. 引言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我国基层司法机构之一,负责调解各类纠纷案件。

为了确保调解工作的有序进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了一系列制度,包括立案制度、调解程序制度、调解员管理制度等。

本文将详细介绍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的内容和作用。

2. 立案制度2.1 立案条件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案件时,必须符合一定的立案条件,以确保能够有效地调解纠纷。

立案条件包括纠纷的合法性、当事人的资格、管辖权等要素。

调解委员会应对这些要素进行全面的审查和核实,以确保立案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2 立案程序立案程序是指调解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经过一系列的程序来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并进行调解。

立案程序包括接受申请、初步审查、告知当事人等环节。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立案的公正、透明和有效。

2.3 立案决定在完成立案程序后,调解委员会将作出立案决定。

立案决定是调解委员会对于该案件是否受理以及调解的可行性进行判断的结果。

调解委员会将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来作出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立案决定的作出对于后续的调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3. 调解程序制度3.1 调解申请调解申请是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请求的程序。

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和材料。

调解委员会将对这些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和处理。

3.2 调解安排调解安排是指调解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原则,安排调解员对纠纷进行调解的过程。

调解安排将根据纠纷的性质、涉及的当事人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安排,并确保调解的公正和高效。

3.3 调解程序调解程序是指调解委员会在进行调解活动时所遵循的一系列程序和规定。

调解程序包括调解员介绍、当事人陈述、争议焦点明确等环节。

调解委员会将根据这些程序来推进调解工作,并尽可能寻求双方当事人的和解。

3.4 调解结果在调解结束后,调解委员会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解结果。

调解结果可以包括调解协议、调解意见等形式。

调解委员会将尽力达成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实现纠纷的调解和解决。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至第四条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至第四条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至第四条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第一条至第四条如下:
第一条: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法律解释应参考最新的《人民调解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人民调解员相关制度

人民调解员相关制度

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一、调解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合理地调解案件,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二、调解员应在调解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时到达“调解中心”指定地点进行调解工作;三、调解案件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当案件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规定时间办理完毕时,经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0日;四、调解员组织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应由双方当事人、调解员在调解笔录和协议书上分别签名确认,并送达协议书;在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工作,并引导双方当事人进入诉讼、仲裁程序;四、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解决纠纷的协议,对事后反悔拒不履行又不起诉的,劝导、帮助当事人提请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五、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如发现保险公司在条款、服务等工作中有应改进的问题,应当草拟建议书提交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承诺一、坚持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依法调解矛盾纠纷,不徇私枉法,不弄虚弄假;二、实行统一收案、结案制度;矛盾纠纷应在20天内调处结案,特殊案件,酌情延期;如遇矛盾可能激化纠纷,应及时处理,如纠纷性质已转化,引领立即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三、对调处结案却不能当场履行完毕的纠纷,一律实行回访制度,复杂案件实行专人包案,重点回访;四、实行过错追究制;如调解人员违反纪律,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视其情节给与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与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人民调解员工作行为规范依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员在履行职务、开展调解工作时,应当遵守如下行为规范:一遵纪守法五诚实守信;二坚持原则;六举止文明;三爱岗敬业;七廉洁自律;四热情服务;八注重学习;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一不得徇私舞弊;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五不得吃请受礼;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人民调解当事人权利和义务1、调解当事人的权利:2、调解当事人的义务:① 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① 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② 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② 遵守调解规则;③ 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③ 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④ 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④ 自愿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室纪律一、下列人员不得参加调解:1、酗酒的人;2、携带凶器和其它危险物品的人;3、赤膊、赤脚或穿背心、拖鞋的人;4、其他有可能妨碍调解室秩序的人;二、调解纠纷时,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1、不得随意走动;2、不得喧哗、哄闹;3、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5、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6、因共同调解的事项,参加调解一方和双方当事人人数过多的,应当推选代表一方代表不得超过3人;7、对于违反调解室纪律的人可以责令其退出调解室;人民调解工作方针、原则和任务一、工作方针调防结合,以防为主二、工作原则1、合法合理原则:调解纠纷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文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进行;2、平等自愿原则:调解纠纷必须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强迫;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三、工作任务1、调解保险事故责任纠纷,防止纠纷激化;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和经营者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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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调解工作十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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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调解工作十项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区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调解工作。

2、调解工作坚持:“防激化、创三无、争先进”为主要目标,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3、经常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职工自觉学法、懂法、用法、不违法。

4、调查了解并及时掌握每个家庭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做到经常分析、研究、及时进行教育,及时化解,使一般纠纷不出单位,重大纠纷及时报告。

5、建立调解登记薄,做到调解有登记,件件有着落,使调解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6、调解委员会要经常组织调解人员进行学习有关党的方针、政策、熟悉调解工作。

7、调解人员要经常深入群众,工作要扎实,方法要灵活,头脑要清醒,政策要明确
二、纠纷排查制度
1、调委会集体研究,调委会主任具体负责,调解员、信息员参加,根据易发生纠纷的时令性、季节性、地域性等特点进行排查。

2、乡镇每月排查1次,村每半月排查1次,调解小组每10天排查1次。

3、制定严格的排查计划,确定重点户、重点人、重点纠纷,发现问题层层上报,绝不瞒报、漏报、谎报。

4、落实排查计划,按照规定的排查方法、手段,在各自责任辖区内逐户逐人进行摸底排队,切实做到情况明,底子清。

在此基础上,对排查出的纠纷和纠纷苗头、隐患进行梳理分类,并认真填写《矛盾纠纷排查登记表》。

5、坚持调防结合,边排边调的原则,对发现的纠纷苗头有针对性地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纠纷登记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当事人的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都应当进行登记,做到忠实于客观事实,尽量记录当事人的原话或原意。

2、纠纷登记应当记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事由、记录人签名或盖章、登记日期。

3、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专门纠纷登记薄。

下设的调解小组也要设立登记薄,并将登记情况每月上报调委会。

4、对于濒临激化的纠纷或需当即调解的纠纷,可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后补办纠纷登记手续。

5、对不属于人民调解组织受理范围的纠纷,登记后注明移交的机关或承办人。

6、纠纷登记后分类建档。

四、纠纷回访制度
1、定期回访。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处的复杂纠纷,如涉及多方当事人、有激化或反复可能、时间跨度大的纠纷要指派专人及时进行回访,并在调解协议履行期间或调解后的一段时间定期回访,以巩固调解成果。

2、针对性回访。

对履行调解协议的关键人,有可能反悔的人以及有利于履行协议的调停、斡旋的人要进行回访。

3、回访的内容。

主要了解调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及影响协议履行的隐患;了解当事人特别是易反悔人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反常,对调解协议的态度、反响;有无新的纠纷苗头;对调解人的意见、建议等;回访工作必须形成记录。

4、分析研究,制定对策。

对有各种隐患、纠纷动向、
激化苗头的,要采取措施,重大纠纷险情要及时上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予以纠正和改进。

五、人民调解统计制度
1、确定统计人员,建立统计薄。

2、设立统计表。

在司法行政机关下发的月报、季报、年报表的基础上,根据各调解组织的实际,另行设立组织建设、工作情况等表册,并逐项认真填写。

3、做好纠纷登记工作,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凡申请受理、主动受理、移交受理的纠纷都应统计。

凡达成协议的视为调解成功,纠纷复发或履行协议后又反悔的,按另一起纠纷重新统计;当事人有自杀、犯罪表示和正在实施,经调解及时予以防止的视为防止自杀或防止民转刑案件。

4、及时汇总上报。

乡镇和村调委会在每月月底前将所登记并已调解的纠纷按统计项目填表汇总,核对无误后上报司法所,司法所及时汇总后报县司法局。

5、建立统计档案,设立统计台帐。

各种登记簿、统计表按时间年限分类、按立卷要求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便查阅。

六、人民调解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1、设专人管理,建立调阅保管制度。

2、把好文书审查关。

调解文书包括纠纷登记原始记录、
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以及调委会调解未成功纠纷的处理意见和各种证明材料等。

调解文书档案要一事一案一卷,立卷时要审查卷中文书的种类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合乎要求。

3、装订成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一个纠纷调解完毕后一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在封面和目录中按要求注明卷宗内容、归档编号。

不需出具协议的应填写登记表,按时间先后顺序或类别编号,一年一装订,制作统一规范的封面,年终归档。

4、民间纠纷调解档案一般保管期限为三年,个别重要的保管期限为长期或永久。

七、会议学习制度
1、传达学习。

传达学习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等。

2、讨论研究。

对于情节较复杂、争议大的纠纷,或者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不明确的纠纷以及调委会主任认为应当由集体研究解决的问题,都应在全体委员会上研究解决。

3、情况交流。

对在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交流,互通纠纷信息,对不同时期纠纷上升和下降的趋势、原因以及对策相互探讨,求同存异,取得共识。

4、集中培训。

针对一定时期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
薄弱环节,邀请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专业人员讲解法律执行中的难点、人民调解工作中的疑点,提高调解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

调委会会议应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调委会成员及有关人员参加。

会议可定期召开,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不定形式召开。

八、评比奖惩制度
1、乡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调委会一季度一小评,半年进行一次初评,年终进行总评;
2、评比的内容即调委会各委员及调解小组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各自辖区内民间纠纷的排查、预防、纠纷发生率、调解率、成功率、成功的经验、工作中的失误和教训及原因等。

3、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采取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并重的方法进行奖励。

4、对工作不负责任,工作不力或存在严重问题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给予通报或批评教育。

5、对违法乱纪的,给予严肃处理或者撤换、解聘,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九、信息报告制度
人民调解信息报告范围、程序、时限、方式及上报任务。

1、信息报告范围
因婚姻家庭纠纷、生产经营性纠纷、财产性纠纷、侵权纠纷等民间纠纷引起自杀、民转刑、群体械斗、群体上访的动态和苗头。

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间纠纷。

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出的社会矛盾纠纷的动态和苗头。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案件。

经调委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在诉讼阶段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认定无效的较长典型的案件。

2、信息报告程序
报告一般实行逐级上报的原则,即调委会——司法所——县司法局。

3、信息报告时限和方式
对重大矛盾纠纷的信息要以最快方式,在最短时间内向街道司法所报告,对阶段性工作情况要及时分析、及时总结。

报告原则上采用文字材料的形式。

4、信息报告任务
各调委会每月报送矛盾纠纷信息不少于1条,每年提供的典型事例材料不少于3篇。

十、岗位责任制度
调委会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以提高调解人员的事业
心和责任感。

把纠纷预防、法制宣传、业务登记、信息反馈等任务落实到人,凡发生纠纷及纠纷苗头,必须及时到场控制和调解,纠纷调解率必须保证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8%以上。

司法所每季度检查一次,作为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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