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苑小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小区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制度

小区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制度一、目的和原则为了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及时解决居民之间的矛盾纠纷,提高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小区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制度。
调解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自愿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保守当事人的隐私。
二、调解组织1. 小区成立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作为小区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主要负责机构。
调解委员会由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组成。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小区业委会代表担任,委员由小区居民代表、社区工作者等组成。
2. 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工作室,负责接收、登记、调解居民矛盾纠纷。
调解工作室设在小区物业服务中心,由调解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
三、调解范围1. 物业服务相关的矛盾纠纷;2. 居民之间的邻里纠纷;3. 居民与小区内商户的纠纷;4. 其他影响小区和谐稳定的矛盾纠纷。
四、调解程序1. 居民发生矛盾纠纷时,可以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口头请求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
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接到调解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 调解委员会受理矛盾纠纷后,应当指派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员应当了解纠纷事实,查阅相关资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梳理争议焦点,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3. 调解应当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
调解员应当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分析矛盾,提出解决方案。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签署调解协议书。
4. 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调解协议书由调解委员会备案,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调解委员会出具生效证明。
5.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五、调解员1. 调解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
调解员可以由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律师、退休法官、老师等具备调解能力的人员担任。
2. 调解员应当接受调解业务培训,提高调解技能。
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二篇)

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一、调解制度背景与意义社区人民调解工作是指基于社区居民问题的多元化解机制,旨在通过调解诉讼纠纷,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调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减轻司法压力、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调解制度的原则、适用范围以及程序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调解制度的原则在社区人民调解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原则:1. 自愿原则。
调解工作应建立在各方自愿的基础上,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参与调解。
2. 公正公平原则。
调解过程中应保障各方的平等地位,确保调解结果的公正公平。
3. 保密原则。
调解工作应保护各方的隐私,确保调解过程和结果的保密性。
4. 协商一致原则。
调解工作应推动各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实现利益最大化。
三、调解的适用范围社区人民调解主要适用于以下范围的问题:1. 邻里纠纷。
如噪音扰民、停车纠纷等。
2. 合同纠纷。
如房屋租赁合同、商品销售合同等。
3. 劳动争议。
如工资支付纠纷、劳动合同解除纠纷等。
4. 民间借贷纠纷。
如小额贷款、借款纠纷等。
四、调解的程序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登记备案。
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后,调解员应当及时登记备案。
2. 召集双方。
调解员根据调解申请,召集纠纷双方到场,介绍调解目的和程序。
3. 充分听取。
调解员应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意见和诉求,理解双方的利益关切。
4. 协商调解。
调解员应促使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并在协议书上写明调解结果。
5. 履行协议。
调解员应引导双方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并进行后续的跟踪和督促。
充分发挥社区人民调解的作用,需要调解员具备一定的调解技巧和专业知识,下面是调解员的相关要求和职责。
五、调解员的要求和职责调解员应满足以下要求:1. 具备法律知识。
调解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能够正确理解和解读法律法规。
2. 具备调解技巧。
调解员应具备一定的调解技巧,能够有效引导双方进行协商互动。
3. 具备沟通能力。
调解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以便与双方充分交流和理解。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内容及制度一、人民调解工作内容(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3、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
(四)人民调解工作程序1、受理纠纷(1)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2)申请方式。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解委员会也可主动调解。
(3)地域管辖。
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2、调解纠纷(1)调解准备。
调查纠纷情况,对调查获得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2)进行调解。
一是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是双方当事人陈述。
三是调解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3)调解的主要方式。
①直接调解。
②公开调解与不公开调解。
③联合调解。
(4)调解期限。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3、履行协议(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2)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就履行情况作出纪录。
(完整)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3、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四、纠纷受理范围、申请方式和管辖1、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2、申请方式。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解委员会也可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3、地域管辖。
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五、人民调解工作程序1、受理纠纷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
受理纠纷的条件:(1)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
申请受理一方,必须说明与谁发生争议,谁侵犯了他的权益.(2)要有具体的请求目的。
申请人必须说明请求调解要达到什么目的,解决什么问题。
(3)要有基本事实依据和理由。
申请人必须提出发生纠纷的基本事实及相应的证据、理由。
(4)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管和管辖。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一、概述人民调解是指由社会治理参与者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和矛盾的一种公共服务机制。
为了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治化,制定本《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本》。
二、组织与人员(一)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由司法行政机关设立,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人民调解工作。
(二)调委会由专职调委和兼职调委组成,其中专职调委由司法行政机关选派,兼职调委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和法律人员推荐,经调委会确认后任命。
三、程序(一)接案与登记1.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口头、电话、网络等形式提起调解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有关证据。
2.接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备案,并通知当事人约定调解时间地点。
(二)调解及协议达成1.调解由一名主任调委主持,双方当事人必须全程参与。
2.调解程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主持人应当坚守中立立场,保障当事人的自愿和平等原则。
3.在调解过程中,主持人应当切实履行调解员职责,倾听双方诉求,引导双方寻求共同利益点,推动调解协议的达成。
4.协议达成后,由主持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每人签署一份调解协议书,并由主持人签署确认。
(三)执行与效力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执行双方应当自觉履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
2.对于不履行调解协议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
四、保障措施(一)宣传教育1.调委会应当通过宣传活动、媒体报道等方式,提高人民调解的知名度和受理率。
2.加强对社会公众的调解知识普及和法律教育,提高群众对人民调解的认识和支持。
(二)培训与评估1.调委会应当定期组织调解员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
2.建立调解员考核评估制度,对调解员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三)法律保障1.依法保障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过程中的权利,对调解员及其他参与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一、积极履行人民调解工作职责,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
各类民间纠纷,二、认真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及时受理调解各类民间纠纷,做到“小事不出调解小组。
一般纠纷不出网格片,疑难复杂纠纷不出乡镇(社区)调委会”。
三、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观念和道德观念,采取有效措施和制止矛盾纠纷发生。
四、加强法律和业务知识学习,自觉遵守调解工作原则和纪律,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
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回访、档案管理等工作,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学习制度一、调委会每月组织人民调解员进行一次集中学习。
二、学习的主要内容:1.与人民调解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人民调解业务知识。
三、调委会应通过一会代调、观摩学习、案例讨论等多种方法和途径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和业务水平。
四、积极参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回访制度一、调委会对调解的涉及多方当事人的纠纷,容易激化的纠纷,易反复的纠纷等应在调解后一段时间或协议履行时间进行回访。
二、回访要了解协议的履行情况,纠纷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审查结果等。
三、对回访中掌握的重大情况,要现场处理,对确需汇报、研究的,应控制事态,再行上报。
四、当事人对调解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如实记录,及时研究并加以改进。
文书档案管理制度一、调委会应明确专人负责调解档案的归档、保管、借阅和保密等工作。
二、民间纠纷经调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调委会应在调节事务办理完毕后及时整理装订人民调解卷宗,做到一事一卷。
三、人民调解业务卷宗内容包括:1、卷宗(封面);2、卷宗目录;3、调解申请书;4、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5、与当事人谈话笔录;6、调查笔录;7、证据材料;8、调解笔录;9、人民调解协议书;10、回访记录;11、其他材料。
负责人:XX联系电话:XX办公地址:XX区XX路XX号一楼办公室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及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邮编:233000。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职责、纪律及服务承诺5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职责、纪律及服务承诺5篇第一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职责、纪律及服务承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一)岗位责任制度通过明确调解员的责任,确定具体任务,并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二)纠纷登记制度对当事人的口头申请、书面申请或主动介入调解纠纷的情况进行登记。
纠纷登记应当记名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纠纷事由等。
(三)统计制度确定专门的统计人员,设立各类统计台账,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发放的统计报表项目认真填报,及时汇总上报。
(四)文书档案管理制度调解文书做到一事一卷,装订成册,一般保管期限为3年。
(五)回访制度通过回访及时了解纠纷解决情况,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发现和排除妨碍协议履行的隐患。
(六)纠纷排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的民间纠纷进行摸底、登记、分类处理。
(七)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基层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将民间纠纷苗头和信息传递给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加工处理后,将具体调解意见反馈给相关单位。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一)及时调解各类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及时向上级汇报调处情况。
(二)做好纠纷预警工作,及时排查各类矛盾纠纷、掌握辖区内各种不安定因素,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防止激化,并及时汇报重大不安定事件。
(三)对本辖区所发生的各类民间纠纷,由首次调解责任人调解,若二次调解不成功,可以向本级或者上一级调委会反映。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及时调处纠纷。
(五)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六)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调解纠纷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细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八)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签定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应当有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调委会公章,生效后,统一保管。
人民调解规章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遵守的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的,依据社会道德进行调解;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工作纪律一、人民调解员调解不得收费;二、不得徇私舞弊;三、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四、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五、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六、不得吃请收礼。
开庭调解程序一、持人宣布开庭。
二、主持人宣读开庭纪律。
三、主持人简要通报该纠纷及前期调解情况。
四、听取申请人的陈述。
五、听取被申请人的陈述。
六、由调解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出调解意见。
七、主持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未达成协议的部分继续进行调解。
八、对达成调解协议的,当庭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对调解事项达不成协议的,应作终止调解的书面决定。
九、宣布闭庭。
一、调解人在调解委员会主任的领导下进行依法调解。
二、调解人要认真熟悉案情、材料,掌握双方当事人的心理活动,以及外界各方面的压力,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下,宣布开庭的纪律。
三、调解人要掌握纠纷的全面情况和事件的整个过程,要以法律为依据,以说服教育和引导的方法指出其过错和应承担的责任。
四、调解人要严肃认真,伸明大义,主持公道,熟练掌握调解过程和调解技巧,能够明确指出当事人的错误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真正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
五、调解人员在协议书上要签字以示负责,并在所达成的条款关键数字上加盖私人印章,庭后将材料打印发放到当事人手中。
一、当事人做为被调解的对象,应当做到自觉接受调解人的开导、引导;应当自觉接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约束;自觉遵守开庭纪律,不准谩骂侮辱对方当事人,不准向调解人发难,更不准当庭打架和诋毁对方当事人人格。
二、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前准备自己的证据和辩词。
公道、合理的提出自己的要求。
开庭过程中要心平气和、戒骄戒躁,接受调解人合理、合法的指正、批评,在事实、真相确定的基础上,及时承认自己的过错和接受应承担的民事、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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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苑小区调解工作制度
一、调解工作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2、合法合理原则;
3、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二、调解工作制度
1、调解工作要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
2、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3、调解纠纷前,社区服务中心应当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
4、调解前应当调查核实纠纷性质、争议焦点,纠纷原因;
5、调解纠纷前,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纠纷外,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
7、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8、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9、对已调解的较复杂的纠纷,要定期回访,做好记录,归档卷宗。
三、调解工作纪律
1、调解参与人应当衣着整齐,举止文明;
2、调解参与人参与调解时,不得喧哗、吵闹。
在调解主持人许可下进行发言、陈述和辩论;
3、公开调解的案件,旁听人不得大声喧哗,寻衅滋事,扰乱调解庭秩序;
4、对不遵守调解纪律的调解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调解主持人应及时制止并给予批语教育;
5、侮辱、诽谤、威胁、殴打调解人员或调解参与人,扰乱调解秩序情切轻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或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当事人权利义务
【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五、调解员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