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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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明确调解人员的责任,确定具体任务,奖罚分明,使责、权、利相结合。

二、纠纷登记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纠纷登记簿,每季度汇总后报司法所。

三、纠纷排查制度:每月对矛盾纠纷进行摸底排查,掌握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对应当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落实调解人员,及时化解;不属于调解范围的或调解不成功的,及时上报或转送有关部门。

四、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通过各种渠道将民间纠纷的征兆或消息传送到人民调解组织或报送有关部门。

五、回访制度:对调解的较复杂的纠纷、涉及多方当事人的纠纷、濒临激化的纠纷以及时间长的矛盾纠纷在协议履行期间或调解后的一段时间里应经常进行回访。

六、统计制度:要确定统计人员,统一统计标准,及时汇总上报,建立统计档案,设立统计台帐。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文(三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文(三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文1. 人民调解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委员会是依法独立行使调解职权的非政府组织,其设立和组织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法律法规和群众需求,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委员会的宗旨是公正、公平、公开,尊重当事人意愿,依法进行调解。

第五条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自愿、公正、保密、及时。

第六条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包括民事争议调解、邻里纠纷调解、劳动纠纷调解、商业纠纷调解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委员会设立组织机构,包括主任、副主任、调解员和秘书。

第八条委员会主任为一名,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产生。

第九条委员会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并组织选举产生。

第十条委员会聘请调解员,根据需要确定调解员数量和工作范围。

第十一条委员会设立秘书负责协助组织工作,由主任指定。

第十二条委员会可设立办公室,提供工作场所和设施。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调解时,委员会应受理并进行调解。

第十四条调解会应当由主任或副主任负责组织和主持。

第十五条调解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第十六条调解结束后,委员会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以选择签字确认或不签字。

第十七条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八条委员会应当加强调解员的培训,提高其调解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十九条委员会应当制定相关制度和规范,保证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十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在章程范围内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补充规定。

2. 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选拔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队伍,提高调解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民调解委员会⼯作制度⼈民调解委员会⼯作制度⼀、⼈民调解委员会的⼯作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调解;2、在双⽅当事⼈⾃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调解;3、尊重当事⼈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阻⽌当事⼈向⼈民法院起诉。

⼆、⼈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1、调解民间纠纷,防⽌民间纠纷激化;2、通过调解⼯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3、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作的情况。

三、⼈民调解员⼯作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4、不得泄露当事⼈的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

四、纠纷受理范围、申请⽅式和管辖1、受理范围。

⼈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采⽤民间调解⽅式解决的;(2)⼈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2、申请⽅式。

当事⼈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申请,也可以⼝头申请。

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调解委员会也可主动调解,但当事⼈表⽰异议的除外。

3、地域管辖。

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地的⼈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五、⼈民调解⼯作程序1、受理纠纷当事⼈申请调解纠纷,符合条件的,⼈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

受理纠纷的条件:(1)有明确的对⽅当事⼈。

申请受理⼀⽅,必须说明与谁发⽣争议,谁侵犯了他的权益。

(2)要有具体的请求⽬的。

申请⼈必须说明请求调解要达到什么⽬的,解决什么问题。

(3)要有基本事实依据和理由。

申请⼈必须提出发⽣纠纷的基本事实及相应的证据、理由。

(4)纠纷属于⼈民调解委员会主管和管辖。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三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三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设立的一种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中发挥重要作用。

以下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的范文: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设置制度范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上级机构的规定,制定以下组织机构设置制度:第一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由职工、居民、村民等社会成员自愿组成的调解组织机构。

第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并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调解工作,副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工作,并承担代理主任职责。

第四条委员是具有一定社会声望和调解经验的人员,通过考核等方式产生。

第五条秘书处负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文件管理、档案管理、会议记录等事务。

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工作总结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调解员培训班,提升调解员的业务水平。

第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做好宣传工作,提高社会成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

第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根据需要设立调解研究机构,推动人民调解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制度范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具体案件的特点,制定以下调解程序制度:第一条调解受理:当申请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后,受理人员应核实申请人身份并登记相关信息。

第二条调解调查: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派出调解员进行现场走访、座谈等方式,调查矛盾纠纷的原因和潜在解决方案。

第三条调解安排:根据调查结果和申请人的意愿,人民调解委员会决定是否召集相关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安排调解时间和地点。

第四条调解程序:调解员根据调解原则,通过协商、解释法律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第五条调解结果确认:当事人经过自愿、平等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对调解结果进行确认,并出具调解书。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记录、考核制度范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具体要求,制定以下记录、考核制度:第一条记录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设立档案,对每起调解案件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六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六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区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调解工作。

2、调解工作坚持。

“防激化、创三无、争先进”为主要目标,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3、经常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职工自觉学法、懂法、用法、不违法。

4、调查了解并及时掌握每个家庭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做到经常分析、研究、及时进行教育,及时化解,使一般纠纷不出单位,重大纠纷及时报告。

5、建立调解登记薄,做到调解有登记,件件有着落,使调解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6、调解委员会要经常组织调解人员进行学习有关__方针、政策、熟悉调解工作。

7、调解人员要经常深入群众,工作要扎实,方法要灵活,头脑要清醒,政策要明确。

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1、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民事调解组织建设网络化。

2、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疏导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转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的发生。

3、通过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法,尊重社会公德,努力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

4、搞好矛盾纠纷信息工作,及时将辖区内民间纠纷的发生、发展和调处情况及建议,向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1、各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要认真做好排查工作,及时排查处理各类不安定因素;2、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实行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的____号、____号、____号对辖区矛盾纠纷进行集中排查,并作好登记上报工作;3、各基层社区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的结果,每月____号、____号、____号报城区办事处调处中心;4、各排查单位将排查的不安定因素认真汇总,及时调处,按时上报,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矛盾纠纷登记制度(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二)、发生纠纷的情况。

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村居人民调解各项工作制度

村居人民调解各项工作制度

村(居)人民调解各项工作制度一、工作目的为了解决村(居)民之间的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法依规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每一位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职责1认真履行人民调解职责,依法依规代表和协调当事人处理纠纷;2.工作人员应以"调解"为中心,协调各方达胡口解协议,维护公平公正;3.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素养,以法律为依据进行调解工作;4.处理村(居)民之间的民事纠纷及其他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纠纷,并按照相关程序处理;5.维护调解机构的独立性,并严格遵守秘密保护制度;6.主动加强与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的联系,发挥社会资源的协调作用,提高调解工作的公信力。

三、工作流程1.接收纠纷调解申请:村(居)民通过书面、口头等形式向调解机构提交调解申请。

2.受理申请并分派工作人员:调解机构对接收到的调解申请进行审核,并按照工作人员的专业背景和具体情况分派工作人员。

3.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并约定调解时间、地点等事项。

4.进行调解工作:调解工作人员在调解现场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调解工作。

5.达成调解协议:当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工作人员将调解协议书装订成册,并由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

6.书面确认:调解协议签字确认后,调解工作人员将调解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归档,并及时向当事人发放调解协议书和调解通知书。

四、注意事项1.调解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独立、中立、公正。

2.调解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调解工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好秘窗保护工作。

3.调解工作人员应当注重服务精神,关注村(居)民的需求,做到及时快捷地解决问题。

4.调解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的联系,充分发挥社会资源的协调作用。

5.调解机构应当着力提高自身工作水平,开展培训和交流,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要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依据法律和社会公德,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定期对调解有关数据进行统计,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准确性;
4、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调解纠纷应当进行调解时,应及时制作笔录,经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并适时进行回访,就履行情况做出记录;
6、人民调解工作应使用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
7、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30天内调结;
8、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9、人民调解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吃请受礼;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侮辱处罚当事人、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10、人民调解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至第四条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至第四条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至第四条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第一条至第四条如下:
第一条: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法律解释应参考最新的《人民调解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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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
1、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等,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促进邻里和睦,及时解决纠纷,预防各类纠纷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2、调解范围:婚姻关系、继承纠纷、抚养关系、赡养关系、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患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除外)。

3、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4、调解工作应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5、及时调解耐心劝导,防止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掌握辖区重大不安定事件后,必须及时向上级汇报调处情况。

6、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

双方当事人如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上应有二名在场调解员签名并加盖本调解委员会的公章。

7、如调解不成,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调解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纠纷当事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委托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提出申请、参加调解和订立人民调解协议;
2、陈述、申辩的权利;
3、要求调解人员回避的权利;
4、申请中止、延期和终止调解的权利;
5、申请不公开调解的权利;
6、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止调解的权利;
7、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1、按时参加调解庭的义务
2、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和证明材料;
3、遵守调解规则;
4、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5、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6、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人民调解现场纪律
一、下列人员不得进入调解现场:
1、酗酒的人;
2、携带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的人;
3、患有精神病等行为举止失常的人;
4、其他有可能妨碍调解秩序的人;
二、调解纠纷时,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随意走动;
2、不得有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碍调解活动的行为;
3、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5、对调解活动有意见,可在调解结束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或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6、对于违反调解现场纪律的人可以责令其退出调解现场。

人民调解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每月一次,尤其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社会敏感时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动。

2、对排查出的纠纷,属于人民调解范围,落实调解人员,及时化解。

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或者调解不了的,及时上报;对排查中揭发出来的犯罪线索,立即移交公安机关。

3、对排查中发现的苗头性纠纷或纠纷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努力消除不安定因素。

4、排查结束后,及时上报《纠纷排查工作统计表》和纠纷排查报告。

人民调解服务承诺
三公:公平、公开、公正
三依:依法、依规、依德
三免:免咨询费、免受理费、免调解费
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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