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标准版本(5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标准版本金地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岗位责任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矛盾纠纷登记制度矛盾纠纷交办制度督查、督办制度共同调解制度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调解工作总结评比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岗位责任制度为完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和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员的素质,规范依法调解,切实发挥基层调委会在地方稳定中的作用,金地社区调委会对人民调解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度。
1、在辖区内全面实行责任制,年初与各片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每月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登记,年终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对片区调委会总体考核之中。
2、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培训调解员、建立完善调解防范网络,参与直接疏导化解疑难纠纷。
3、工作站站长兼任社区调解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全面工作,社区开展调委会负责调解或参与辖区内疑难民间纠纷的调解;协助社区工作站化解疑难问题和参与综合治理、信访等工作。
4、委员兼任社区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受理的民间纠纷;负责对片区调委会指导,要深入基层、了解基层,精通业务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地指导管理调委会工作;指导和参与基层调委会的疑难纠纷的调解。
5、基层调委会全面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全面工作。
调解员采取包段、包片等责任包干的工作岗位。
人民调解委员会学习及例会制度一、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应当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全体调解员、矛盾纠纷信息员会议,组织学习有关政治、业务知识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及时学习贯彻落实上级的指示精神。
二、每月进行一次工作分析例会,对本辖区、本单位的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进行一次预防、排查和调处工作的分析,进行交流、讨论民调工作方法,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三、每月、每季度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资料,做好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社区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社区的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明确调解人员的责任,确定具体任务,奖罚分明,使责、权、利相结合。
二、纠纷登记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纠纷登记簿,每季度汇总后报司法所。
三、纠纷排查制度:每月对矛盾纠纷进行摸底排查,掌握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对应当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落实调解人员,及时化解;不属于调解范围的或调解不成功的,及时上报或转送有关部门。
四、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通过各种渠道将民间纠纷的征兆或消息传送到人民调解组织或报送有关部门。
五、回访制度:对调解的较复杂的纠纷、涉及多方当事人的纠纷、濒临激化的纠纷以及时间长的矛盾纠纷在协议履行期间或调解后的一段时间里应经常进行回访。
六、统计制度:要确定统计人员,统一统计标准,及时汇总上报,建立统计档案,设立统计台帐。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民调解委员会⼯作制度⼈民调解委员会⼯作制度⼀、⼈民调解委员会的⼯作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调解;2、在双⽅当事⼈⾃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调解;3、尊重当事⼈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阻⽌当事⼈向⼈民法院起诉。
⼆、⼈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1、调解民间纠纷,防⽌民间纠纷激化;2、通过调解⼯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3、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作的情况。
三、⼈民调解员⼯作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4、不得泄露当事⼈的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
四、纠纷受理范围、申请⽅式和管辖1、受理范围。
⼈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采⽤民间调解⽅式解决的;(2)⼈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2、申请⽅式。
当事⼈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申请,也可以⼝头申请。
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调解委员会也可主动调解,但当事⼈表⽰异议的除外。
3、地域管辖。
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地的⼈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五、⼈民调解⼯作程序1、受理纠纷当事⼈申请调解纠纷,符合条件的,⼈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
受理纠纷的条件:(1)有明确的对⽅当事⼈。
申请受理⼀⽅,必须说明与谁发⽣争议,谁侵犯了他的权益。
(2)要有具体的请求⽬的。
申请⼈必须说明请求调解要达到什么⽬的,解决什么问题。
(3)要有基本事实依据和理由。
申请⼈必须提出发⽣纠纷的基本事实及相应的证据、理由。
(4)纠纷属于⼈民调解委员会主管和管辖。
村居人民调解各项工作制度

村(居)人民调解各项工作制度一、工作目的为了解决村(居)民之间的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法依规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每一位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职责1认真履行人民调解职责,依法依规代表和协调当事人处理纠纷;2.工作人员应以"调解"为中心,协调各方达胡口解协议,维护公平公正;3.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素养,以法律为依据进行调解工作;4.处理村(居)民之间的民事纠纷及其他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纠纷,并按照相关程序处理;5.维护调解机构的独立性,并严格遵守秘密保护制度;6.主动加强与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的联系,发挥社会资源的协调作用,提高调解工作的公信力。
三、工作流程1.接收纠纷调解申请:村(居)民通过书面、口头等形式向调解机构提交调解申请。
2.受理申请并分派工作人员:调解机构对接收到的调解申请进行审核,并按照工作人员的专业背景和具体情况分派工作人员。
3.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并约定调解时间、地点等事项。
4.进行调解工作:调解工作人员在调解现场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调解工作。
5.达成调解协议:当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工作人员将调解协议书装订成册,并由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
6.书面确认:调解协议签字确认后,调解工作人员将调解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归档,并及时向当事人发放调解协议书和调解通知书。
四、注意事项1.调解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独立、中立、公正。
2.调解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调解工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好秘窗保护工作。
3.调解工作人员应当注重服务精神,关注村(居)民的需求,做到及时快捷地解决问题。
4.调解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的联系,充分发挥社会资源的协调作用。
5.调解机构应当着力提高自身工作水平,开展培训和交流,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调解室工作制度(五篇)

调解室工作制度一、人民调解工作制度1、人民调解工作要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2、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3、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4、调解前应当调查核实纠纷性质、争议焦点,纠纷原因;5、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纠纷外,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7、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8、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9、对已调解的较复杂的民间纠纷,要定期回访,做好记录,归档卷宗。
二、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
调解室工作制度(二)一、接待受理登记制度。
调解员应及时接待来访、来电群众,做到有访、有电必接,对接待情况要进行客观、真实、详尽的登记。
登记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具体纠纷事由、调解请求、登记人签名或盖章、登记日期。
对不属于调解室调解范围的纠纷,调解员应告知原委,并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随时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
二、工作例会制度。
每月一次参加街道调委会(司法所)组织召开的调解工作例会,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调解业务知识以及上级相关文件、会议精神,交流调解工作情况、经验、存在问题,分析探讨重大疑难复杂纠纷个案,研究落实预防措施办法,进一步提高调解业务工作能力水平。
三、统计上报制度。
统计工作由专人负责,对受理调处的纠纷,要每月进行汇总统计。
一式三份,一份报街道调委会,一份报公安派出所,一份留底。
四、重大疑难纠纷快报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至第四条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至第四条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第一条至第四条如下:
第一条: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法律解释应参考最新的《人民调解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人民调解室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室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建设,提高人民调解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条所称的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工作室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公德,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的方法,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和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解决交通事故损害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二)按照“合法合理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条、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人员由城关镇司法所、司法助理员组成负责开展工作。
第五条、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交通事故损害纠纷不收取费用。
第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调解交通事故损害纠纷,防止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交通法规,尊守社会秩序。
第七条、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责任认定后,对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问题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在10日内向人民调解室申请调解。
第八条、对当事人各方共同提出申请的案件,办案民警填写移交表格将案件移交调解员,并向调解员详细介绍案情。
第九条、人民调解室确认受理后制作《调解受理登记表》,并在五日内由人民调解员组织当事方进行调解。
第十条、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加盖“调解工作室”印章后送达当事方。
未能达成协议的,则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各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附:调解流程当事人→申请→登记→受理↑↓回访调查↑↓归档←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受理的民间纠纷范围: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
与其他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2、人民调解应当遵守合理合法、平等自愿、及时便民、尊重当事人诉
讼权利原那么;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得收取费用;
3、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设立纠纷登记簿,标准调
解文书,及时准确记载各类已受理的民间纠纷;
4、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或数名调解员为调解
主持人;
人民调解员应当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调解员应当回避;
5、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纠纷外,调解纠纷一般公开进行;
6、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
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7、调解纠纷一般在三十日内调解结束;
并对案件进行定期回访,催促当事人履行协议,排除隐患;
8、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跨地区、跨单位纠纷,调
解委员会协商确定一方为主持调解方,其它为协助调解方;
9、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组织调解员定期、不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10、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定期对人民调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11、司法所具体指导和监督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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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了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影响协议履行的隐患。
⑵了解当事人特别是重点人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反常。
⑶对调解协议的态度。
⑷有无新的纠纷苗头。
⑸调解人的意见、建议。
⑹对各种隐患、纠纷动向和当事人的思想状况进行分析研究,找出解决的具体办法。
5、统计制度
为检查调解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完成任务情况,研究分析纠纷发生的新情况、新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日期
周几
复习课目
时间
在规定时间内是否完成
学生签字
家长签字
2017.11.13
周一
四小科
例20:30-21:30
是(√)
否(√)
穆诚豪
⑴进行纠纷排查有明确的排查目的、意义;掌握排查的时间、范围、方法。
⑵每季度组织一次全乡范围内矛盾纠纷排查活动,对民间纠纷进行摸底登记、分类。
⑶逐门、逐户、逐人进行摸底排查,掌握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
⑷对应当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落实调解人员,及时化解;调解不了的或不属于调解范围的,及时上报和移交有关部门;对排查中揭发出的犯罪线索立即移交公安部门。
⑷及时信息反馈,保障信息渠道的畅通,使调解组织和有关部门及时掌握纠纷情况,了解上级部门意见,便于有效疏导、调解。
⑸纠纷信息员要做好典型事例的宣传报导工作。
8、防激化及应急处理机制
⑴建立组织网络,设立信息员。
⑵及时调解纠纷,抓早、抓小、抓苗头。
⑶及时信息报告、反馈。
⑷开展纠纷排查、专项治理活动。
⑸开展“四无”和标准化调委会创建活动。
⑴确定统计人员,建立统计簿册。
⑵设立调解组织建设统计表和人民调解工作统计表。
⑶调解台帐记录事实清楚、准确。
⑷人民调解工作统计表每季度、组织建设统计表每半年上报司法局。
⑸调解统计台帐按年装订成册。
6、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⑴调解专职负责档案管理。
⑵调解文书包括:纠纷登记原始记录、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及各种证明材料等。
⑵发生较大的纠纷,必须在一天内上报乡调委会。
⑶跨地区、跨单位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在一个月内调解,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⑷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纳入街综治目标责任制内容,每半年考核一次,对调解工作做的好的村给予表彰,差的村进行批评,视情况相应给予责任人处罚。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1、
2、
3、纷,要区别情况进行处理:能够当场调结的简单矛盾纠纷,当场调结;一般纠纷按调解程序进行调处;重大、疑难纠纷或易激化纠纷,要组织力量集中进行调处,并及时上报。
⑹将排查工作情况认真记录下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统计汇总,梳理分析,分类处理。
⑺每季度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情况分析会,研究制定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纠纷的防范、处置措施。
2、纠纷登记制度
纠纷登记制度是人民调解委员调解民间纠纷的依据,为切实做好纠纷调解和预防纠纷激化,特制定本制度。
⑴纠纷登记应当记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事由、记录人签名或盖章,记明登记日期。
⑵登记后,应对纠纷进行审查,对不属于人民调委会调解范围的纠纷,要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处理,对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⑶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纠纷登记簿,调委会每月汇总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3、调解协议审核制度
根据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构成要件和种类等问题,对其进行审核,看其是否内容真实、要素齐全、程序规范、格式正确、合法可行、语言规范,避免出现偏差,充分利用合法、完备、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调解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1、民间纠纷排查制度
2、纠纷登记制度
3、调解协议审核制度
4、回访制度
5、统计制度
6、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7、重大信息反馈制度
8、防激化及应急处理机制
9、分级培训制度
10、学习例会制度
11、岗位责任制度
1、民间纠纷排查制度
民间纠纷排查制度是人民调解组织定期对民间纠纷进行摸底登记,分类处理的一项工作制度,为及时了解纠纷信息,有的放矢地开展调解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0、学习例会制度
为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员学习经常化、制度化,以不断提高理论水平、政策水平、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特制定学习例会制度。
⑴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各村调解组织汇报有关调解工作情况,分析纠纷排查情况,研究布置下一步调解工作。
⑵工作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乡调解委会主持,各村调委会负责汇报调解工作情况,讨论、研究调解工作措施和布置工作。
⑶外单位来查阅调解档案,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⑷调解文书档案要求一事一卷,装订成册。
⑸一般调解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
7、重大信息反馈制度
⑴建立信息反馈组织。一般由调委会或调解员担任纠纷信息员。
⑵组织信息的传递,可以口头、书面、电话传递。
⑶人民调解组织应对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按照矛盾纠纷的性质、轻重、缓急进行处理。
⑶乡人民调委会采取集中学习的方式进行,以会代训,两月一次召开村调解主任例会,安排学习人民调解文件、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内容。
11、岗位责任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为明确调解人员的责任,确定具体任务,使责、权、利密切相结合特制定本规定。
⑴实行责任到人,各村发生的小纠纷,必须当天解决。
⑹开展法制宣传与社会主义道德教育
⑺抓好各项民主法制建设,依法治理
9、分级培训制度
⑴乡调委会和司法所半年组织各村调解员进行培训,学习人民调解业务知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人民调解的技巧,并通过授课辅导、组织学习交流、完成案例分析作业、现场解答、以案说法等灵活多样的办法提高培训效果。
⑵村调委会对本村调解员、义务调解员、调解信息员进行培训。这种培训旨在增强他们的调解能力、对纠纷隐患的观察力,确保纠纷信息及时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