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调解人员工作纪律

调解人员工作纪律
一、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
规章、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
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二、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旁听人规则
1、自觉遵守调解纪律,不准大声
喧哗。
2、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对调解员
讲不文明语言。
3、不准大闹调解庭,扰乱调解
秩序,谩骂一方当事人。
5、对见证人不准谩骂攻击,不准诬蔑
和打骂。
调解员规则
1、调解员在调解主任领导下依法进行调解。
调解员要认真熟悉案
材料情,掌握当事人的心理活动情况,以及外界各方面的压力,再征得
双方当事人同意下。
宣布调解纪律。
2、调解员要熟悉掌握全方面情况和事件全过程,要以法律、法规和
政策为依据,以说服教育和引导的方法指出当事人相应过错和应承担的
责任。
3、调解要认真严肃、主持公道,正确把握调解进程和调解技巧,
引导当事人认识错误事实所造成的社会和可能发生的后果,认真做
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
4、调解员要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加盖调解单位公章,再所达成
的条款关键数字上当事人要按手印,并将调解书发给当事人。
人民调解员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人民调解员。
第三条人民调解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四条人民调解员的职责:(一)宣传法律法规,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二)接受群众调解申请,组织调解活动,化解矛盾纠纷;(三)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对调解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四)参与调解疑难、复杂、重大矛盾纠纷;(五)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理涉及人民调解工作的案件;(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人民调解员的权利:(一)依法独立调解矛盾纠纷;(二)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三)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四)拒绝调解不符合条件的矛盾纠纷;(五)对调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依法享有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聘与培训第六条人民调解员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选拔具备一定法律知识、道德品质和调解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七条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四)熟悉法律知识,具备一定的调解能力;(五)热心人民调解工作,愿意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八条新任人民调解员应当接受为期不少于30天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知识、调解技巧、职业道德等。
第九条定期组织人民调解员参加业务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继续担任人民调解员。
第四章调解程序与规范第十条调解程序:(一)接受调解申请;(二)审查申请材料;(三)组织调解活动;(四)制作调解协议;(五)审查调解协议;(六)跟踪调解协议履行情况。
第十一条调解规范:(一)调解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二)调解员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三)调解协议内容应当合法、合理,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四)调解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五)调解员不得泄露调解工作秘密。
乡镇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一、人民调解工作制度1、人民调解工作要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2、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3、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4、调解前应当调查核实纠纷性质、争议焦点,纠纷原因;5、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纠纷外,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7、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8、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9、对已调解的较复杂的民间纠纷,要定期回访,做好记录,归档卷宗。
二、人民调解庭纪律1、调解参与人应当衣着整齐,举止文明;2、调解参与人进入调解庭,不得喧哗、吵闹。
在调解主持人许可下进行发言、陈述和辩论;3、公开调解的案件,旁听公民不得大声喧哗,寻衅滋事,扰乱调解庭秩序;4、对不遵守调解庭纪律的调解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调解主持人应及时制止并给予批语教育;5、对哄闹、冲击调解庭,造成财产损失的,除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外,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6、侮辱、诽谤、威胁、殴打调解人员或调解参与人,扰乱调解秩序情切轻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或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2、合法合理原则;3、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当事人权利义务权利: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义务: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2、遵守调解规则;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4、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2024年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制度

2024年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推动调解员队伍建设,明确岗位责任,提高工作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人民调解员。
不同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适当修订。
第三条人民调解员是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依法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力量。
第四条人民调解员应当忠实履行岗位职责,秉持公正、客观、公开的态度,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条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并接受相关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六条人民调解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严守职业道德,维护调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第七条人民调解员应当遵守调解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求私利,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
第八条人民调解员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案件的相关情况,应当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合法权益。
第二章调解仲裁第九条人民调解员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调解职责,协调当事人的矛盾纠纷,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
第十条人民调解员应当依法组织调解活动,耐心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意见,引导当事人认识问题,并提供专业化的调解意见。
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员应当公正、中立地履行调解工作,不偏袒任何一方,不进行与调解无关的私人交易。
第十二条人民调解员应当注意调整情绪和语言表达态度,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调节能力,做到言行得体,文明待人。
第十三条人民调解员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防止矛盾纠纷上升为冲突和诉讼,减轻法院工作压力。
第十四条调解和解决的矛盾纠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
第十五条被调解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提供真实的情况和证据,主动履行调解协议。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并有权对已经获得的材料和证据进行审查。
第三章评价考核第十七条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进行评价考核,应当综合考虑工作成效、群众满意度、工作纪律等因素。
调解工作制度内容有哪些

调解工作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等。
本文将详细介绍调解工作制度的内容。
一、人民调解工作制度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3)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2.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3.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
4.人民调解工作程序(1)受理纠纷;(2)调解准备;(3)调解实施;(4)调解协议的履行;(5)调解结束。
二、行政调解工作制度1.会议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可以随时召开;主要是分析形势,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问题。
2.集体讨论制度。
凡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争议纠纷,需经集体讨论研究解决。
3.统计报告制度。
每半年对行政调解结案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并报上级部门。
当年行政调解工作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一并报送。
4.回避制度。
与当事人或者争议纠纷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行政调解人员应当回避。
5.受理登记制度。
对争议纠纷当事人的口头申请或者书面申请进行登记审查,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6.案卷归档制度。
行政调解结案后,由调解人员按照调解工作程序和文书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进行卷内系统整理、排列、编号、装订成册,做到一案一卷。
7.考评问责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和社会综合治理考评内容。
对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调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职责、在调解中徇私渎职的,依法追究责任。
调解室工作制度(7篇)

调解室工作制度一、接待受理登记制度。
调解员应及时接待来访、来电群众,做到有访、有电必接,对接待情况要进行客观、真实、详尽的登记。
登记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具体纠纷事由、调解请求、登记人签名或盖章、登记日期。
对不属于调解室调解范围的纠纷,调解员应告知原委,并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随时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
二、工作例会制度。
每月一次参加街道调委会(司法所)组织召开的调解工作例会,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调解业务知识以及上级相关文件、会议精神,交流调解工作情况、经验、存在问题,分析探讨重大疑难复杂纠纷个案,研究落实预防措施办法,进一步提高调解业务工作能力水平。
三、统计上报制度。
统计工作由专人负责,对受理调处的纠纷,要每月进行汇总统计。
一式三份,一份报街道调委会,一份报公安派出所,一份留底。
四、重大疑难纠纷快报制度。
对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的纠纷;影响社会稳定,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矛盾纠纷;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纠纷;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自杀事件等,调解室应于事发____小时以内或接报后____小时内分头向派出所、司法所报告。
纠纷快报实行一事一报,对突发的、一时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可先行电话报告,事后再用书面材料补报。
五、回访制度。
对已调结的矛盾纠纷,调解员应于调结后一周内回访当事人,了解掌握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并注意发现、纠正调解工作中的错误,改进工作,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巩固调解的成果,防止纠纷反复。
发现矛盾纠纷重新激化或有重新激化可能的,应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每次回访必须有详细的纪录并存档。
六、矛盾纠纷预防预警制度。
对受理调处的矛盾纠纷进行疏理分析,注意发现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做好事前预防工作。
对社会热点问题或敏感时期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隐患,应及时向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提出预防预警报告,最大限度地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
调解室工作制度(三篇)

调解室工作制度是指调解室内部的工作时间、休假、考勤、绩效评估等方面的规定和安排。
下面是一个典型的调解室工作制度的建议:1. 工作时间:- 每天工作8小时,包括午休时间。
- 工作日为周一至周五,每周工作5天。
- 上午工作时间为上午9点至12点,下午工作时间为下午1点至5点。
2. 休假制度:-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调解员享有法定年休假。
- 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而定,初始年休假天数为5天。
- 调解员需提前向上级主管提交休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3. 考勤制度:- 调解员需按时上班,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到岗,需提前向上级主管请假。
- 上下班签到时间记录,迟到、早退将影响绩效评估。
- 调解员需按照公司规定使用考勤系统或其他考勤工具进行打卡。
4. 绩效评估:- 按照公司绩效评估制度进行评估,绩效考核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工作成果等方面。
- 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晋升、奖励、薪资调整等方面的依据。
5. 其他规定:- 调解员需保守公司和客户的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 调解员需遵守公司制定的纪律和规章制度,如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 公司可能根据需要安排临时加班,调解员需按要求完成工作。
上述工作制度仅供参考,实际应根据调解室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和制定。
调解室工作制度(二)一、目的与依据调解室是一个专门用于解决纠纷和矛盾的场所,不仅是公平、公正、公开的途径,也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台。
为了更好地开展调解室工作并保障其顺利进行,制定和完善调解室工作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制度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国家司法机关的职能要求为依据,在调动调解室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工作质量的同时,合理安排和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和权力,确保调解室工作的顺利运转。
二、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力1. 主持调解案件,确保调解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2. 指导和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3. 认真研究调解案件的材料,并撰写调解书;4. 协助当事人寻找解决矛盾和纠纷的途径,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5. 维护调解室的公共秩序,严禁任何一切扰乱调解室秩序的行为;6. 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调解室工作制度范本(3篇)

调解室工作制度范本一、接待受理登记制度。
调解员应及时接待来访、来电群众,做到有访、有电必接,对接待情况要进行客观、真实、详尽的登记。
登记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具体纠纷事由、调解请求、登记人签名或盖章、登记日期。
对不属于调解室调解范围的纠纷,调解员应告知原委,并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随时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
二、工作例会制度。
每月一次参加街道调委会(司法所)____召开的调解工作例会,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调解业务知识以及上级相关文件、会议精神,交流调解工作情况、经验、存在问题,分析探讨重大疑难复杂纠纷个案,研究落实预防措施办法,进一步提高调解业务工作能力水平。
三、统计上报制度。
统计工作由专人负责,对受理调处的纠纷,要每月进行汇总统计。
一式三份,一份报街道调委会,一份报公安派出所,一份留底。
四、重大疑难纠纷快报制度。
对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____的纠纷;影响社会稳定,为社会舆论____的热点矛盾纠纷;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纠纷;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自杀事件等,调解室应于事发____小时以内或接报后____小时内分头向派出所、司法所报告。
纠纷快报实行一事一报,对突发的、一时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可先行电话报告,事后再用书面材料补报。
五、回访制度。
对已调结的矛盾纠纷,调解员应于调结后一周内回访当事人,了解掌握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并注意发现、纠正调解工作中的错误,改进工作,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巩固调解的成果,防止纠纷反复。
发现矛盾纠纷重新激化或有重新激化可能的,应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每次回访必须有详细的纪录并存档。
六、矛盾纠纷预防预警制度。
对受理调处的矛盾纠纷进行疏理分析,注意发现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做好事前预防工作。
对社会热点问题或敏感时期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隐患,应及时向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提出预防预警报告,最大限度地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