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案例指导用书(法律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该案件涉及一起刑事诉讼,以下是对案件的分析。
案件概述
被告在案发地点被发现携带大量毒品,经过警方调查,被告被
指控为非法持有和贩卖毒品。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对案件无知,声称携带的物品并非毒品。
证据分析
在案发现场,警方发现了一袋可疑物品,经过化验后确认为毒品。
此外,警方还找到了与被告相关的通讯记录和证据,显示被告
与毒品交易有关。
法律问题
在该案件中,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1. 毒品的定性和数量认定;
2. 被告是否有非法持有和贩卖毒品的故意;
3. 被告是否有犯罪前科。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毒品的定性和数量进行认定,需要依靠专业机构的鉴定结果。
此外,如果被告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对案件无知,可能有助于辩解。
针对被告是否有非法持有和贩卖毒品的故意,需要进一步调查被告与毒品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交易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如果能够证明被告并非故意持有和贩卖毒品,可能会对被告辩护有利。
最后,被告是否有犯罪前科也需要进行调查和证明。
如果被告有犯罪前科,可能会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
结论
根据以上分析,该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多个法律问题,需要深入调查和证据支持。
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我们建议采取简单策略,避免法律复杂性,并确保所有决策独立进行。
法律资格考试案例分析指导用书(3篇)

第1篇第一章引言一、编写目的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法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应对法考中的案例分析题,提高答题技巧和应试能力,特编写此书。
本书旨在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帮助考生掌握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思维能力,为考生顺利通过法考提供有力支持。
二、适用对象本书适用于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尤其针对那些对案例分析题感到困惑、缺乏实践经验的考生。
三、内容结构本书共分为九章,涵盖了法考案例分析题的常见类型、解题技巧、案例分析实例等内容。
具体章节如下:第一章:引言第二章:案例分析题概述第三章:民事案例分析第四章:刑事案例分析第五章:行政案例分析第六章:商法案例分析第七章:经济法案例分析第八章:案例分析题解题技巧第九章:案例分析实例第二章案例分析题概述一、案例分析题的特点1. 知识覆盖面广:案例分析题涉及多个法律领域,要求考生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基础。
2. 思维要求高:案例分析题要求考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
3. 实践性强:案例分析题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要求考生关注社会热点问题,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二、案例分析题的类型1. 民事案例分析:包括合同纠纷、侵权责任、婚姻家庭等。
2. 刑事案例分析:包括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共同犯罪等。
3. 行政案例分析: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4. 商法案例分析: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
5. 经济法案例分析: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第三章民事案例分析一、案例分析题解题步骤1. 仔细阅读案例,理解案情。
2. 分析法律关系,确定法律依据。
3. 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4. 根据案例分析,撰写法律文书。
二、案例分析实例(一)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情: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甲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乙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9法考案例指导用书-刑诉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CASE ——杨明涉嫌盗窃二审宣告无罪案|案例指引|本案例是司法裁判真实案例,材料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案情内容经过作者改编。
就本案事实来说,并不复杂,之所以成为典型案例,更深刻的意义在于,它改变了刑事诉讼中"一旦检察机关抗诉,法院一般都会改判"的陈旧印象,彰显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价值,维护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体现了近年来党和国家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取得的成效。
|案情|杨明,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2012年12月1日,四川东风速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与广州永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永昌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永昌公司向东风公司派遣劳务人员。
2013年8月23日,被告人杨明与永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杨明由永昌公司派往东风公司工作,派遣时间从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该时间与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致。
同日,杨明在东风公司提供的《员工保密承诺书》《派遣岗位录用条件告知书》《保证书》上签字,后东风公司向杨明发出《员工入职通知书》,通知杨明于2013年8月27日到东风公司位于四川省双流县公兴镇的"成都中转场"上班,担任运作员。
2013年11月15日凌晨,杨明在东风公司的"成都中转场"上夜班,负责快递包裹的分拣工作。
凌晨3时许,杨明在分拣快递包裹的过程中,将自己经手分拣的一个外有"M"标志、内有一部小米3TD手机的快递包裹秘密窃走。
东风公司发现托运的包裹丢失,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当日下午,杨明被抓获,公安人员从杨明身上搜出被盗的手机,从杨明住处查获被盗手机的充电器和发票。
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999元。
法律_刑诉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8月15日,张某某因邻里纠纷与邻居李某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械将李某某打成重伤。
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案发后,李某某的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某随即被抓获。
二、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立案侦查。
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收集了以下证据:(1)证人证言:多名目击者证实了张某某持械伤害李某某的事实。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
(3)物证:张某某所持的凶器被公安机关查获。
(4)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意见证实李某某的死亡为重伤。
2. 起诉阶段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依法进行了以下工作:(1)对证据进行了审查,确认证据合法、充分。
(2)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了讯问,核实了案件事实。
(3)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
(4)公开开庭审理,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调查和辩论。
三、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
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行为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2)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
(3)致人重伤、死亡。
本案中,张某某因邻里纠纷与李某某发生争执,持械将李某某打成重伤,最终导致李某某死亡。
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
2. 辩护意见及评析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张某某与李某某的纠纷属于邻里纠纷,双方争执过程中,李某某先动手,张某某是出于自卫而伤害李某某。
(2)张某某的行为并非故意伤害,而是过失伤害。
对于辩护人的意见,合议庭进行了以下评析:(1)邻里纠纷并不能成为张某某伤害李某某的理由。
刑诉法律文书范文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情况案由:故意伤害案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案号:(2021)XX刑初X号二、起诉书(2021)XX刑初X号原告张某某因与被告李某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现将有关情况如下:一、事实与理由1. 事实2021年5月15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被告李某某持刀将原告张某某刺伤,导致原告张某某身体多处受伤。
经鉴定,原告张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 理由被告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严重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人身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赔偿原告张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X元;(2)赔偿原告张某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X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证据1. 原告张某某的陈述及证人证言;2. 被告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 医疗诊断证明书;4. 事故现场照片;5. 证人证言。
三、诉讼请求1. 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X元;2. 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X元;3. 被告李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原告:张某某代理人:XXX联系电话:XXX2021年6月1日三、辩护词(2021)XX刑初X号辩护人:XXX接受被告李某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现针对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关于事实与理由1. 被告李某某与原告张某某发生争执后,确实使用了刀具,但并非故意伤害原告张某某。
在争执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也采取了过激行为,导致双方矛盾升级。
2. 被告李某某的行为虽然给原告张某某造成了伤害,但并非故意伤害。
被告李某某在争执过程中,并未预见到原告张某某会受到伤害,其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二、关于证据1. 原告张某某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原告张某某的陈述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无法证明被告李某某故意伤害原告张某某的事实。
法律案件案例分析书本(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发生于我国某市。
被害人李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系同村村民,双方因土地纠纷产生矛盾。
2021年6月某日,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某持械对李某某进行伤害。
案件发生后,李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本案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人民法院审理。
二、案件事实1. 纠纷起因:张某某与李某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2. 事发经过:2021年6月某日,张某某与李某某在田间再次发生争执。
张某某情绪激动,持械对李某某进行殴打,李某某反抗过程中受伤。
3. 现场勘查: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对现场进行了勘查,提取了作案工具及证人证言。
4. 被害人陈述:李某某陈述,事发当天,其与张某某在田间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张某某持械对其殴打,导致其受伤。
5. 被告人供述:张某某供述,其因土地纠纷与李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其情绪失控,持械对李某某进行殴打。
三、法律适用1. 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某持械故意伤害李某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自首情节: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被害人过错:李某某在事发当天,也存在一定过错,但张某某作为实施伤害行为的一方,其过错程度较小。
四、判决结果某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张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害人过错、张某某的认罪态度等因素,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五、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持械故意伤害李某某,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自首情节的认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法律硕士指导案例刑诉(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市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李某在某酒吧与人发生纠纷,被被告人王某持刀刺伤,导致李某重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将王某抓获。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收集到了大量证据,包括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等。
被告人王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在庭审过程中,其辩护律师提出了对证据认定的质疑,认为部分证据存在瑕疵,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二、案件焦点1. 如何对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进行审查判断,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2. 如何认定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3. 如何处理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之间的矛盾?4.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何运用辩护策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三、证据认定分析1. 视听资料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对视听资料应当审查其来源、制作过程、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在本案中,现场监控录像由酒吧提供,经过公安机关技术侦查部门鉴定,确认录像真实、完整、未经过篡改。
因此,现场监控录像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 证人证言认定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
在本案中,证人证言主要来源于酒吧工作人员、被害人李某以及目击者张某。
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要求法庭排除。
法庭经审查,发现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但其他证人证言与现场监控录像、被害人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因此,法庭认定证人证言具有真实性。
3. 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矛盾处理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存在矛盾时,法庭应当依法审查、判断证据,确保案件公正审理。
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部分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存在矛盾。
法庭经审查,认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与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相互印证,具有较高可信度,故采信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4. 辩护策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运用辩护策略:(1)对证据进行质证,提出证据瑕疵,要求法庭排除。
法考《案例分析指导用书》考点归纳表(刑诉法)

用速裁程序,应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
刑事诉讼最基本的职能是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和审判职能。
杨明涉嫌盗窃二审宣 告无罪案
刑事诉讼三项基本职能 (控、辩、审。各专门 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职 能)
1、控诉职能是国家机关追诉犯罪、证明犯罪的责任和义务。实行 国家追诉主义,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诉犯罪,基于国 家理性主义原则,负有客观公正义务。 2、辩护职能是辩护主体依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指控,提出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处罚的材料和意 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职责和 权利。辩护职能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行使,基于控 辩平等原则,辩护权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3、审判职能是审判人员依据控辩双方在法庭上举证质证的,根据 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应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的职责和义务,审 判职能应当秉持客观公正,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持无罪推定和
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但与诉讼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主要包括法
但是刑事被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也有不一致的情形。本案中 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
被告人高波涉嫌诈骗、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霞涉及诈骗罪、包庇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包括: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自案件移送
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
高波故意杀人案
当事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
人和被告人。
刑事诉讼中,刑事被告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一般具有同一性。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履行一定诉讼职能,享有一定诉讼权
刑事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一般具有同一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 法从宽处罚。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指控的主 要犯罪没有异议;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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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CASE ——杨明涉嫌盗窃二审宣告无罪案|案例指引|本案例是司法裁判真实案例,材料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案情内容经过作者改编。
就本案事实来说,并不复杂,之所以成为典型案例,更深刻的意义在于,它改变了刑事诉讼中"一旦检察机关抗诉,法院一般都会改判"的陈旧印象,彰显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价值,维护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体现了近年来党和国家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取得的成效。
|案情|杨明,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2012年12月1日,四川东风速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与广州永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永昌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永昌公司向东风公司派遣劳务人员。
2013年8月23日,被告人杨明与永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杨明由永昌公司派往东风公司工作,派遣时间从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该时间与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致。
同日,杨明在东风公司提供的《员工保密承诺书》《派遣岗位录用条件告知书》《保证书》上签字,后东风公司向杨明发出《员工入职通知书》,通知杨明于2013年8月27日到东风公司位于四川省双流县公兴镇的"成都中转场"上班,担任运作员。
2013年11月15日凌晨,杨明在东风公司的"成都中转场"上夜班,负责快递包裹的分拣工作。
凌晨3时许,杨明在分拣快递包裹的过程中,将自己经手分拣的一个外有"M"标志、内有一部小米3TD手机的快递包裹秘密窃走。
东风公司发现托运的包裹丢失,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当日下午,杨明被抓获,公安人员从杨明身上搜出被盗的手机,从杨明住处查获被盗手机的充电器和发票。
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999元。
杨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在分拣工作时窃取手机包裹的事实,并赔偿东风公司1999元。
本案由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明涉嫌盗窃罪向双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双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明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是:双流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贾某福盗窃案(已经生效并执行完毕)中,贾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被盗车辆追回并发还失主,盗窃金额为1850元。
该案判决结果为: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杨明盗窃案,杨明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被盗手机追回并发还失主,盗窃金额为1999元。
该案判决结果为: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两案盗窃金额和量刑情节相当,判处刑罚差别悬殊,第一审法院对杨明的量刑畸轻。
第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作出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宣告被告人杨明无罪。
第二审判决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均确有错误,提起再审抗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经再审审理,作出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问题||1.如果你是本案第一审阶段的辩护律师,简述你的辨护意见。
2.当事人、近亲属及其委托的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救济方式是什么?3.简述提起二审抗诉的理由和程序。
4.结合本案,谈谈对"量刑规范化"理论与实践的理解。
5.结合本案,简述刑事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和处理结果。
6.结合本案,简述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区别。
7.结合本案,谈谈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解。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CASE ——高波故意杀人案|案例指引|本案例是司法裁判真实案例,材料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案情内容经过作者改编。
本案例是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既有共同犯罪,也有单一犯罪,涉及的罪名有诈骗罪、故意杀人罪和包庇罪。
归纳起来,本案重点考查刑事诉讼法以下知识要点:一是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诉讼权利和义务;二是刑事案件的管辖间题;三是辩护与代理问题;四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五是二审审理的原则;六是死刑复核程序。
|案情|被告人高波,男,1971年生,初中文化程度,无业。
2016年2月13日高波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拘留。
被告人王霞,女,1968年生,高中文化程度,无业。
2016年2月13日王霞因涉嫌包庇罪,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拘留。
被告人高波和王霞系情人关系。
被告人高波、王霞经预谋,由高波伪造王霞前夫邱朝晖的身份证,冒充邱朝晖,于2016年1月3日将王霞和邱朝晖共同所有的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21号楼3层1号房屋出售给北京一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售价500万元。
被告人高波将该款项用于购买毒品、赌博等,被抓获时该款项被其挥霍殆尽。
2016年1月14日13时许,高波假借钥匙丢失,请开锁公司人员打开属于邱朝晖所有的房屋门锁。
当高波进入邱朝晖的房间翻找物品时,与外出返回借住在邱朝辉房间的张明丽(女,殁年27周岁,邱朝晖的表妹)相遇并发生争吵。
高波即持随身携带的斧子猛砍张明丽的头部,致张明丽颅脑损伤死亡。
被害人张明丽未婚,其父现年60周岁,其母现年61周岁。
被告人王霞在明知高波作案后,仍帮助高波清洗血衣,藏匿作案工具斧子。
本案由海淀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高波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嫌疑人王霞涉嫌包庇罪移送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案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王霞的父亲找到某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让其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双方约定,如果申请取保候审成功,支付代理费2万元。
后张律师给高波的父亲打电话声称,自己在办案机关有关系,可以把人"捞出来",高波的父亲邀委托张律师作为高波的辩护人。
在侦查阶段,被害人张明丽的父亲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王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王律师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高波和王霞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赚养费等损失共计51万元。
|问题||1.本案中可能涉及哪些专门机关?2.本案中被告人高波、王霞在侦查阶段享有哪些诉讼权利?3.本案中的被害人有哪些?他们分别享有哪些诉讼权利?4.本案中,有哪些行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5.本案中,如果被告人高波、王霞均没有委托辩护人,应如何处理?6.本案如何移送审查起诉?如何确定审判管辖?7.第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高波死刑,高波不服提起上诉。
被告人王霞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高波的判决没有错误,但对王霞的判决认定罪名和量刑确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的裁判何时生效?三、刑事诉讼管辖与当事人CASE ——刁谋利盗窃、诈骗案|案例指引|本案例为司法裁判真实案例,材料来源于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案例,案情内容经过作者改编。
本案例是被告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施的盗窃犯罪行为,被告人在盗窃既遂后,又将盗窃所得购物卡利用互联网进行销售。
在销售过程中,被告人采取欺诈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误认为是被告人通过合法渠道得到的真实购物卡,从而自愿购买。
由于京西商城及时发现并进行止付,使被害人蒙受经济损失。
被告人的销售行为又构成了诈骗罪。
分析本案的难点之一是,被告人构成盗窃罪的既遂和未遂数额的认定,以及诈骗罪数额的认定问题。
从本案侦查获得的证据来看,由于京西商城作为盗窃罪的被害单位,拒绝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并且声明放弃追究被告人的任何法律责任,使被盗购物卡实际消费数额难以确定。
这就涉及刑事诉讼中侦查取证和补充侦查的相关问题,证明责任的承担、证明标准的问题。
分析本案的难点之二是,网络犯罪的管辖问题和被害人地位的认定问题。
首先,因为本案涉及网络犯罪问题,需要熟悉网络犯罪管辖权的相关规定。
其次,本案被告人实施了不同的犯罪行为,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
在不同的犯罪行为中,被害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也是本案的关键问题。
本案中,京西商城是被告人涉嫌盗窃罪的被害单位,向被告人购卡者是被告人涉嫌诈骗罪的被害人。
如果人民检察院仅以盗窃罪起诉,那么就不能将向被告人购卡者作为本案的被害人,他们的诉讼地位只能是证人。
|案情|刁谋利,男,26周岁,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
2017年6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刁谋利因长期沉迷于网络赌博游戏,欠下巨额外债。
刁谋利利用大学期间所学计算机知识,从国外获得一款"后门"软件。
该软件能够利用网上商城的程序漏洞,侵入网上商城计算机系统,篡改支付系统后台程序,修改交易价格数据。
为偿还赌博所欠债务,2017年5月13日1时许,刁谋利登录网上京西商城(该商场为国有公司),发现该商城正在发售一款名为"E卡礼品卡"(以下简称购物卡)的商城购物卡。
该卡为不记名等额面值卡,卡面价值与实际购物价值相同,无优惠或折扣活动。
在网上购买成功后,商城会将客户所购卡寄送其所指定的地址,客户持卡到商城购物消费。
刁谋利便在京西网上商城申购了5张面值为1万元的购物卡,随后利用"后门"软件侵入商城的后台系统,把该卡的售价从1万元改为1元,并进行了支付,用5元成功购得5张价值为1万元的购物卡。
购买成功后,刁谋利大喜、贪心顿起,觉得5张卡太少,做一次就做大点,遂用同样方法再次购得40张购物卡。
同年5月15日,刁谋利收到京西商城寄送的45张购物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