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概述
法律法规包括什么(法律法规包括哪些)

法律法规包括什么(法律法规包括哪些)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首绝橡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宏困、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意义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体现国家权力,行使的行政职权者旁和履行的行政管理职责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法应该遵循的原则很多,根据不同的层次,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
这是我国行政法的最高原则,它规定行政法的发展方向,道路和根本性质。
第二类是行政法的一般原则,也叫基本原则。
这类原则位于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之下,产生与行政法并指全部的行政法律规范。
第三类实行行政法的特别原则,这类原则是位于基本原则之下,产生于行政法并指导局部的行政法规范。
例如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被告负责举证责任。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法律法规生活中常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生活中常用的法规有以下7条:1、《婚姻法》:用于处理夫妻家庭关系,子女抚养关系,感情破裂离婚旁尺时必用。
2、《继承法》:用于老人去世后遗产的分配与继承。
3、《道路交通安全法》:用于日常生活出行可能会遇到的交通事故及其处理。
4、《合同法》:用于生活中购买房产、汽车等物品时签订合同。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态销:用于日常生活的很多方面,尤其是处理邻里关系纠纷。
6、《刑法》:用于受到伤害,如家中被盗、路遇抢劫等犯罪情况,如何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
7、《劳动法》:用于工帆启游作与单位打交道,非常有用,有助于维护自己的权利。
扩展资料:普法、懂法的好处:落实好普法责任制,让普法和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具体实践携手共进,不仅能把普法教育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还有助于形成司法过程与社会的有机互动。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概述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概述安全生产是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共同责任,为了保障生产环境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这些法规进行概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于2002年发布实施。
该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原则,明确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事故的报告与调查等详细内容。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11年发布,目的是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和销售等行为,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该条例明确了企事业单位在危险化学品管理中应当采取的措施,包括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等相关内容。
三、《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专门针对职业病进行管理的法律,于2001年发布。
该法明确了职业病防治的基本原则和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职业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等方面的具体措施,以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四、《煤矿安全法》《煤矿安全法》是我国专门用于管理煤矿安全的法律,于1992年发布。
该法规定了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要求,以及矿井内作业人员的安全保护措施等。
此外,该法还明确了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内容。
五、《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2年发布,用于规范和管理建筑施工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该条例明确了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的安全生产要求和管理制度,要求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并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等。
六、《消防法》《消防法》是我国用于管理火灾预防和消防工作的法律,于1998年发布。
中国法律法规

中国法律法规中国法律法规是中国现行的宪法性法律法规,规定了中国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的政策和法规。
《宪法》是中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具有应当服从和遵守的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定义了中国政府部门和行政组织、国家和社会关系的权力分配、政治、社会、文化和经济等原则,为实施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和根本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
民法总则是最重要的形式性依法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
其他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利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等。
中国的行政法规是指地方官方发布的相关规章,主要包括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如《上海市的水资源保护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动者权益保护条例》、《河北省劳动合同实施条例》、《广东省社会保障条例》、《黑龙江省社会保险执法暂行规定》、《海南省劳动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等。
另外,中国法律法规中还包括部颁国家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军队内部的军事法规等。
最后,中国的法律法规还需要拟定和变更,以确保其符合国情、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
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概述

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概述事业单位作为公共服务机构,在社会运行中起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和公平公正,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本文将对事业单位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进行概述。
一、事业单位的定义和分类事业单位是指依法设立,主要从事公益服务活动,以提供公共服务为目的的组织形式。
根据不同的业务性质和管理模式,事业单位可以分为行政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法人。
行政事业单位是由行政机关直接创设和管理,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附属单位。
事业单位法人是由法人资格的组织所创设和独立管理,属于独立法人实体。
二、事业单位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1. 公益性原则:事业单位的设立和运行必须服务于公众利益,以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为根本目的。
2. 公平公正原则:事业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法律法规,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公共服务的均衡性。
3. 自主权原则: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独立管理和决策,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事业单位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法》作为事业单位的基本法律法规,明确了事业单位的设立、登记、组织结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内容。
2. 行政管理规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包括事业单位的审批程序、监管要求、考核评估等。
3. 人事管理规定: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人员招聘、选拔任用、职务晋升、职业培训、劳动关系等方面。
4. 财务管理规定: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规定主要包括预算编制、资金使用、会计核算、审计监督等内容。
5. 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地方相关机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规定主要包括考核评估、财务审计、日常督查等。
6. 法律责任规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事业单位,将面临行政处罚、法律责任和纪律处分等。
四、事业单位法律法规遵守与推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采取措施推行落实。
具体做法包括:1.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科学的组织架构,确保权责清晰。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区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区别标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区别引言概述: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这些词汇,但很多人对它们的含义和区别并不清楚。
本文将详细介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概念、特点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
一、法律1.1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是国家权力的具体表现。
1.2 法律的特点:1.2.1 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人民和事物。
1.2.2 法律是国家权力的具体表现,是国家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工具。
1.2.3 法律是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一定的程序性和正式性。
二、法规2.1 法规的定义: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2.2 法规的特点:2.2.1 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是对法律的具体细化和补充。
2.2.2 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行政机关和公民。
2.2.3 法规是对特定领域或行业进行规范的,如环境保护法规、食品安全法规等。
三、规章3.1 规章的定义:规章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地方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
3.2 规章的特点:3.2.1 规章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地方政府制定的,是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细则。
3.2.2 规章具有约束力,适用于特定的行政机关、地区或行业。
3.2.3 规章是对特定领域或行业进行更为具体和详细的规范,如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地方政府行政管理规章等。
四、规定4.1 规定的定义:规定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地方政府或其他组织制定的对特定事项作出的具体要求。
4.2 规定的特点:4.2.1 规定是对特定事项作出的具体要求,旨在解决具体问题或规范特定行为。
4.2.2 规定通常适用于特定的行政机关、地区或行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4.2.3 规定可以是法规、规章的具体细化,也可以是对法律、法规、规章的进一步解释和补充。
五、区别总结5.1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是国家权力的具体表现。
法院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法学知识概述

法院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法学知识概述法院工作人员是指在法院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他们是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责任。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法规和法学知识。
本文将对法院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和法学知识进行概述。
一、法律法规知识概述法律法规是法院工作人员进行司法工作的基础。
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个领域的法律文件。
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权利。
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涉及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
刑法是规定刑事犯罪和刑罚的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行为的法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院工作人员需要熟悉和掌握这些法律法规,以便在司法工作中正确运用。
他们需要了解法律的基本原理和规定,能够准确判断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合法。
此外,法院工作人员还需要了解相关的司法解释、指导性文件和司法实务,以便更好地处理案件。
二、法学知识概述法学是法律的学科,研究法律的本质、原理和规范。
法学知识对于法院工作人员来说同样重要。
法学知识包括法理学、法律史、法律逻辑、法律伦理等方面的内容。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研究法律的本质和规律。
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它具有客观性、稳定性和强制性。
法理学研究法律的形式和内容,揭示法律的内在逻辑和规律。
法律史是研究法律发展历史和演变过程的学科。
通过研究法律史,法院工作人员可以了解法律的源起和发展,掌握法律的演变规律,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现行法律。
法律逻辑是研究法律推理和论证的学科。
法律逻辑研究如何从事实和法律规定中推导出正确的结论,帮助法院工作人员进行案件分析和判断。
法律伦理是研究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学科。
法律伦理研究法律的价值和道德基础,帮助法院工作人员在司法工作中维护正义和公平。
三、法院工作人员的职责和要求法院工作人员是司法机关的执行者,他们的职责是依法审理案件、执行判决、维护司法权威。
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概述

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概述食品安全是社会稳定和人民健康的重要保障,为了保护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进行概述,以便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一、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中国食品安全工作的基本法律规范,于2009年通过并于2015年修订。
该法规定了食品的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进出口等各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了各方责任,强化了监督和检验机制,以确保食品安全。
二、食品生产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是中国食品生产许可的法律依据,根据不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情况,明确了不同类别的食品生产许可要求和程序。
该法规定了申请、审批、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和要求,强化了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和管理。
三、食品标签法食品标签是食品安全的桥梁和纽带,正确认识食品标签的功能和作用对公众选购食品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标识管理办法》规定了食品标签的要求和规范,明确了食品标签应包含的信息、字体大小和位置等具体要求,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四、食品安全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落实了食品安全监督的责任和措施,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的权限和职责,确保食品安全监督的有效实施。
该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监测、抽检、追溯制度、食品召回等重要事项,加强了对食品行业的监管力度。
五、食品添加剂管理法食品添加剂是食品生产中常用的一种辅助物质,但不正确使用和超量使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分类和使用标准,明确了对食品添加剂的审批和使用要求,以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和合理使用。
六、食品安全救济法当食品安全问题发生时,受害者需要有渠道获得合理补偿和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救济条例》规定了受害人的权益保护和救助措施,明确了赔偿责任的界定和救济程序,加强了对受害人的保护和权益维护。
七、国际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是全球性的问题,各国间需要加强合作和交流,建立起国际食品安全标准。
中国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概述

中国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概述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为了保障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社会组织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参加社会组织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法》规定:社会团体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政府对社会的组织管理严格,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发展给予了大力支持,通过政策、资金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的发展。
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社会组织法律法规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同时也为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特殊教育评估在美国的教育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对于特殊教育学生而言,评估不仅有助于教育者了解他们的学习需求,还为制定个性化的教育计划提供了重要依据。
本文将简要介绍美国特殊教育立法中与评估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自1975年《障碍者教育机会均等法》(IDEA)颁布以来,美国特殊教育评估体系逐步完善。
IDEA要求各州为特殊教育学生提供适当的评估,以确保他们能获得适合自己需求的教育资源。
《高等教育修正案》(HEA)也规定了高等教育机构在招生、课程设置、辅助设施等方面应如何满足特殊教育学生的需求。
在评估规定和要求方面,IDEA明确指出,各州应采取适当的评估工具和方法,全面了解特殊教育学生的能力水平、兴趣爱好、学习风格等。
评估范围不仅包括学术表现,还涉及社交、情感和行为等方面。
IDEA还鼓励各州采用多样化的评估方式,如观察、访谈、作品分析等,以便更准确地了解学生的需求。
在评估实施和管理方面,美国特殊教育立法要求各州建立专门的评估机构,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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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法律法规概述1.1 我国测绘法律法规现状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等共同组成的测绘法律法规体系,为测绘管理提供了依据,为从事测绘活动提供了基本准则。
本节对测绘法律法规进行综合性地简要概述,具体内容将在其他章节分别阐述。
1.1.1 测绘法在我国,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
现行测绘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下简称《测绘法》)。
《测绘法》于1992年12月28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签署第6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并于1993年7月1日起实施。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修订通过,江泽民主席签署第7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测绘法》是在我国从事测绘活动和进行测绘管理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是我国测绘工作的基本法律和从事测绘活动的基本准则。
1.1.2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制定。
行政法规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法律,服从于宪法和法律。
目前,测绘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和《基础测绘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于1995年7月10日由国务院令第180号发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是一部专门规范地图编制出版活动的行政法规,也是现行地图管理的主要依据。
该条例对地图内容表示的原则、编制地图的资质、出版地图的资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的审核及备案、地图著作权保护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于2006年5月27日由国务院令第469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对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秘密范围和等级确定,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保密技术处理,利用测绘成果的审批、著作权保护,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公布与使用等作出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测量标志保护条例》)《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于1996年9月4日由国务院令第203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对测量标志管理的职责分工以及测量标志建设的要求、占地范围、设置标记、义务保管、检查维修、有偿使用、拆迁审批、标志保护、打击破坏测量标志的违法行为等作出了规定。
4.《基础测绘条例》《基础测绘条例》于2009年5月12日由国务院令第556号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对基础测绘的分级管理、规划和计划制订、经费来源、组织实施、成果更新、信息共享等作出了规定。
1.1.3 部门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
部门规章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由部委负责人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而称为规范性文件。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制发主体、程序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应用较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经常发布一些规范性文件。
1.《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为实施《测绘法》的有关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制度而制定的部门规章,于2007年1月1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8号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中规定了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必须遵循的原则、组织形式、审批和监督管理、禁止从事的活动、资质条件和资质的申请审批、一次性测绘的申请审批、罚则等。
2.《地图审核管理规定》该规定是为实施《测绘法》和《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部门规章,于2006年6月23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4号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该部门规章对地图审核主体、地图审核的申请与受理、地图内容审查、审批与备案、罚则等作出了规定。
3.《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1999年12月3日经国家测绘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1月4日国家测绘局令第6号发布,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再次修改。
该规定主要对测绘行政处罚的案件应遵循的总则,对处罚案件的管辖、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送达及其他作出了详细说明。
4.《测绘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测绘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于1999年12月3日经国家测绘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1月4日国家测绘局令第6号发布。
该规定主要对测绘行政执法证的管理、样式、使用等作出了规定。
5.《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根据《测绘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于2000年12月28日由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对房产测绘的委托、资格管理、成果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6.《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是为实施《测绘法》的有关条款而制定的部门规章,于2003年3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9号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含义、审核公布的主体、建议人提出审核公布建议的办法、审核的主要内容、公布的方法、罚则等作出了规定。
7.《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于2007年6月27日由国家测绘局印发,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对于申请使用涉密测绘成果的申请、受理、审批程序以及保密责任书等作出了规定。
8.《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于2014年7月1日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发布,自2014年8月1日施行。
该规定对测绘资质监督管理主体、测绘资质划分、专业范围划分、资质条件、申请、受理、审查批准、注册、监督检查、罚则等作出了规定。
9.《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与《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相衔接,于2014年7月1日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印发,自2014年8月1日施行。
该标准对各个测绘专业不同等级测绘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包括主体资格、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办公场所、质量管理、档案和保密管理、业绩等。
10.《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是为实施《测绘法》规定的测绘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条款制定的,于2007年1月2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发布,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对注册测绘师的管理、考试科目、申请考试条件、考试办法、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的取得、注册、执业范围、执业能力、权利、义务等作出了规定。
11.《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是为实施《测绘法》中有关测绘作业证件的条款而制定的,于2004年3月19日由国家测绘局发布,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其中对于测绘作业证的管理、申请、受理、审核、发放、注册、使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作出了规定。
12.《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是为实施《测绘法》中有关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条款而制定的,于2006年4月12日由国家测绘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对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含义、审批主体、申请、受理、审批程序和期限等作出了规定。
13.《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家测绘局根据《标准化法》和《测绘法》制定,于2008年3月10日由国家测绘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对测绘标准化工作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标准项目的立项程序以及测绘标准制定和修订的程序及要求、审批、发布、实施、监督、复审等作出了规定。
14.《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的目的在于培育和发展测绘市场,规范测绘市场行为,维护测绘市场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测绘事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该办法于1995年6月6日发布。
15.《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由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测绘局依据标准化法、测绘法制定,于2009年4月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该规定对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职责以及地理信息标准的立项、制修订、实施与监督等作出了规定。
16.《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计量法》制定,于1996年5月22日由国家测绘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对计量标准的考核认证、测绘计量器具的检定机构的授权、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认证、测绘计量器具的检定办法和要求等作出了规定。
17.《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于1997年8月6日由国家测绘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对测绘产品质量遵循的原则、测绘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测绘标准化、计量检定、产品验收、测绘产品质量监督、处罚等作出了规定。
18.《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根据《测绘法》制定,于1997年7月22日由国家测绘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该规定对测绘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测绘质量责任制、生产组织准备的质量管理、生产作业过程的质量管理、产品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质量奖惩等作出了规定。
19.《关于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实施办法》《关于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实施办法》根据《测绘法》制定,于1993年5月18日由国家测绘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对汇交的测绘成果类别、汇交主体与期限、接收机构、成果保护和提供等作出了规定。
20.《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定,于1988年3月4日由国家测绘局、国家档案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该规定对测绘科技档案的内容、机构及其职责、归档、保管、利用、销毁等作出了规定。
21.《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测绘法》和《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制定,于2006年9月25日由国家测绘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对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机构、使用条件、申请、受理、批准、领取、提供、使用原则、使用情况跟踪检查等作出了规定。
1.1.4 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1. 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