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20200530122448)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2024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二)引言:安全生产是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全的重要保障之一。
为了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各国普遍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常识,以提醒大家关注和遵守相关法规,促进安全生产的发展。
概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安全生产活动中涉及到的行为规范和责任分配等方面所做的明确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将为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导,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
正文:一、劳动法律法规1.《劳动法》- 该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安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员工需要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同时,雇主也应该履行相关的义务,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2.《劳动合同法》- 该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企业应当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劳动保护方面的要求和责任。
3.《安全生产法》- 该法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和责任。
企业需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安全设施等,以保障员工的安全。
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1.《环境保护法》- 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和责任。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对员工的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该法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处理和排放要求。
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有效处理,确保不对员工的身体健康产生危害。
三、消防安全法律法规1.《消防法》- 该法规定了火灾防范、应急救援和火灾调查等方面的规定。
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加强火灾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2.《建筑法》- 该法规定了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和使用要求。
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确保建筑物内部的安全通道、应急疏散设施等完善,以应对突发事件。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础,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首先,我们要了解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于2002年颁布实施,2014年进行了修订。
该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明确了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于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我们要了解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条例》,该条例是在《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于2002年颁布实施。
该条例对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包括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为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除了以上两部基本法律法规外,我们还需要了解一些相关的配套法规,比如《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规对于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安全生产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为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在了解了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法规之后,我们还需要关注一些最新的安全生产政策和法规,比如近年来出台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办法》、《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等。
这些新的法规对于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路径。
总的来说,了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对于企业和个人都非常重要。
只有深入了解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大家能够重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
安全生产知识点总结大全

安全生产知识点总结大全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成为了一个国家和企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安全生产知识点必须被深入地学习,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危险。
下面将详细总结安全生产的知识点,以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包含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义务和责任等内容。
全社会都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等内容。
其中有多项条款是为了保障员工安全生产的权益而设立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是由于工作环境条件的原因导致的对身体健康造成的各种损害。
《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提供了法律保障。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法》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火灾发生和扩大,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条例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安全,遵循事故的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级领导和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应该建立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操作规程和要求。
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应该对员工进行各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流程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 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企业应该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5.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处理。
三、安全生产基本知识1. 事故的定义及分类事故是指突发的、非计划的、意外的事件,不仅会对生产造成损失、对环境造成污染,还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法律体
系和法律法规的主要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学习《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包括安
全生产的基本义务、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许可证、事故应急救援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学习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
责任的划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评估等。
4.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学习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如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电气安全管理条例、矿山安全法等。
5. 法律责任和处罚:学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责任和处罚,包括法律责任的主体、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6. 安全生产常识和技能:学习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如事故报告和处理、安全
防护、应急预案制定等。
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能够提高企业员工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掌握和遵
守程度,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和企业的安全。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并维护社会稳定与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主要内容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强调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了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规定了对高风险行业或项目进行许可证管理,要求企业在申请或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满足一定条件和要求。
3. 《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安全生产规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程,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4.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急预案、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等内容。
5.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明确了职业卫生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措施,包括工业企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卫生监测、职业病防治等方面。
6. 《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等环节提出了严格要求,要求企业制定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化学品安全使用。
7.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强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明确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和管理要求。
8. 《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了规范,要求申请矿山许可证时满足一定条件和要求,并严格监督生产过程。
9.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范了机动车辆和行人的交通行为,强调了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并对交通违法和事故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
10. 《消防法》:明确了消防安全的管理和责任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灭火救援体系,并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消除。
以上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一些主要内容,通过制定和遵守这些法规,可以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1、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到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回答:包括:《安全生产法》应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应用、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应用、《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应用、《矿山安全法》应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应用、《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应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内和《工伤保险条例》应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应用。
资料拓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容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经营法律法规知识

安全生产经营法律法规知识工业发展和经济繁荣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但与此同时,安全生产也成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员工的生命和健康,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经营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安全生产经营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概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依法制定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其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最大程度保护员工和社会的利益。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分类根据法律的不同层级和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1.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最高的法律法规,它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安全生产方面,宪法规定了每个公民都有享有安全生产的权利,并强调了国家对安全生产的保护责任。
2.法律法律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
在安全生产方面,我国现行的《生产安全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
该法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证书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
在安全生产方面,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就是一部行政法规,主要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具体内容、安全生产的组织、设施以及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等。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
各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地方性法规,用来规范本地区的安全生产活动。
5.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家机关或其他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
例如,我国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就颁布了一系列的部门规章,用来规范各类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运输活动。
6.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规章制度等。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建立奖惩机制
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对遵 法守法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进 行惩罚。
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对企业和个人执行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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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罚款等行政处罚。
民事责任
因企业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 、消除危险等。
刑事责任
企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相关责任人员可能被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
个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个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可 能面临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民事责任
因个人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
损失、消除危险等。
刑事责任
个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可能被判处有期
徒刑、拘役等刑罚。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及流程
事故调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 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调 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
任。
责任认定
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 责任进行认定,明确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 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劳动法》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 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参与安全生产监督
员工可以通过工会等组织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 建议。
员工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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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1、法的最基本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共同意志;2、社会主义法以国家意志形式体现了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3、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在某些问题上适用于他本国的法律;4、《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公布,2002年11月1日起生效;5、法具有国家强制性;6、安全生产执法基本原则:合法、公正、公开,联合执法,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7、在同一类问题上,特殊法优于一般法;8、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9、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及常委会制定;10、《安全生产法》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社会监督、综合治理;11、《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加强管理、防止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12、《安全生产法》调整范围:除香港、澳门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13、《安全生产法》排除适用:已发现的,特殊法中未做出规定的问题;1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1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16、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17、工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18、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19、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执业标准;20、安全资金投入应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21、高危行业(无论有多少从业人员)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2、300人以上的非高危行业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3、30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或委托;24、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2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负责;26、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27、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安全设施的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28、重大危险源管理:登记建档、检测检验、评估监控、应急预案、告知措施;29、禁“三合一体”: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宿舍不能在同一建筑,并与宿舍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30、交叉作业安全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明确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31、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32、非高危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不需由主管部门对其考核后任职;33、特种设备的使用: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使用前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使用前操作人员经专门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和技能;34、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国家实行淘汰制度;35、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统一管理,不能委托总承包单位进行统一管理;36、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37、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38、劳动合同中应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等事项;39、工伤社会保险遵从无过错原则,民事赔偿遵从过错原则;40、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义务:遵守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发现隐患及时报告;41、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获得安全保障、工伤社会保险、民事赔偿,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批评、检举、控告、拒绝违章指挥,紧急停工避险;4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一、查阅资料、了解情况;二、对违法行为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三、对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排除;四、查封、扣押的物资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4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的职权不包括对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分;44、安全中介机构: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对其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45、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查后,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负责人汇报;46、监察机关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47、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内的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48、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49、事故调查处理原则: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查清原因,提出措施;50、事故调查处理目的:查清原因、提出措施、防止同种事故重演、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发生;51、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不得瞒报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52、发生特大事故,企业不应直接组织事故调查并处理责任人;53、“三合一体”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如逾期未改责令停业整顿,直到符合安全要求后才能重新开始生产经营活动;54、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如逾期未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罚款;55、未能保证安全资金投入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资金,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有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应追究刑事责任;56、不具备法律法规国标行标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的予以关闭并吊销其有关证照;57、发生重大事故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逃匿的,15日以下拘留;58、在被责令的期限内未改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59、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情况下,若不构成犯罪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行政处分;60、安全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负责人不承担行政处分法律责任;61、安全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造成他人损害的,分别与承租方和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相关责任赔偿;62、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他人损害的,与承租方承担连带责任赔偿;63、拘留——公安机关,有期徒刑——法院,关闭——政府,罚款——安监,停产——安监;64、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事项:设计文件、通风系统、安全出口、竣工验收;65、矿山开采作业使用的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66、矿长——定期作报告,职工——批评、检举、控告,工会——监督;67、所有矿山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教育,不得上岗作业;68、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69、不得录用未成年人、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70、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71、公安消防机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工程竣工验收;7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73、行政处分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74、火灾事故单位在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给予警告和处以罚款;75、保护现场,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变动;76、《道路交通法》应负的法律责任不包括行政处分;77、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吊销驾照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照;78、机动车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保持安全车速;79、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80、设计最高时速为80公里的机动车可以进入高速公路;81、高速公路限速标志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82、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构成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除工程重大事故罪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时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处以罚金外,其余重大事故罪项均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时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83、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有玩忽职守罪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严重的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外,其余犯罪行为均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时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84、机构: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受贿而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5、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86、常见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87、行政处罚设定:法律(国家)——各种都行;行政法规(国务院)——除限制人身自由;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常委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执照;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省市人民政府)——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其他不得设定;88、我国绝大多数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管辖(属地管辖),适用于违法行为不严重,但违法事实的确定尚需要法定依据的情况;89、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公民——50元以下,法人——1000元以下;90、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91、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92、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书送达当事人;93、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94、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95、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96、女职工“四期”保护:经期、孕期、哺乳期、产期;97、“未成年工”是指: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98、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9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劳动行政部门——《劳动法》其他内容的监督管理;100、职业病: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101、职业病危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102、职业病的病因是职业因素;10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104、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105、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106、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装置和报警装置;107、职业病诊断机构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108、当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109、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进行监督;110、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111、煤矿安全监察:垂直管理、分级监察(三级,国家为主,省、地方);112、建议报告权: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在监察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其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113、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114、煤矿建设工程安全条件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115、煤矿安全监察内容:安全责任制、矿长安全资格、安全费用提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验收、作业现场检查复查、专用设备;116、被责令停止生产、停止施工后拒不执行,停产整顿后无变化,可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煤矿矿井通风、防瓦斯、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117、煤矿“三证一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118、人员“三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119、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暂扣煤矿“三证一照”和矿长“两证”;120、对决定予以关闭的煤矿,吊销煤矿“三证一照”和矿长“两证”;121、煤矿予以关闭的情况:无证照、证照不全擅自从事生产,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有重大安全隐患,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停产整顿后验收不合格;122、煤矿关闭程序:县级煤监部门——关闭建议,责令停产;有关人民政府——7日内作出决定;123、关闭煤矿要求:吊销有关证照、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停止供电、封闭井筒、妥善遣散从业人员;124、扩建工程已开工,超出安全设计划定的范围和规模,属于煤矿重大安全隐患;125、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属于煤矿重大安全隐患;126、煤矿停产整顿期间,由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监督检查;127、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128、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压缩合同的工期;129、建设单位为申领施工许可证,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送;130、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15日前报送;131、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事故提出指导意见。